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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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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英语:Credit Card)是一种由金融机构或经授权的支付机构向个人法人发行的非现金交易支付工具,其核心特征在于赋予持卡人在特定信用额度内先行消费、后续清偿债务的权利[1]。持卡人须经申请与信用审核程序方可取得信用卡,发卡机构会根据其信用状况与还款能力设定可使用的最高借款金额,即所谓信用额度。信用卡交易本质上构成一种短期消费信贷安排,使持卡人得以在不即时动用自有资金的情况下完成付款。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一部分,信用卡在零售支付系统中扮演连结消费、信贷与清算网络的重要角色,并已成为多数经济体中常见且制度化的非现金支付工具[2]

在制度运作上,信用卡消费金额通常会汇整于定期帐单之中,并于约定的到期日要求持卡人偿还。多数信用卡设有帐单结算日至到期日之间的还款宽限期,在此期间内全额清偿欠款,一般不会产生利息;若未能全数偿还,未清偿部分则可能进入循环信用状态,并依合约约定计算利息[3]。信用卡制度亦通常允许持卡人支付最低还款额以维持帐户正常状态,但剩馀馀额仍会持续计算利息。

信用卡有别于要求每期帐单全数清偿的签帐卡,后者不提供长期循环欠款的机制[4];信用卡亦不同于借记卡提款卡,后者的交易金额会即时或接近即时自持卡人银行帐户中扣除,而非形成信贷关系。虽然在交易清算流程中,信用卡与其他银行卡同样涉及商户、收单机构、发卡机构及信用卡组织等多方参与,但信用卡的制度重心在于信用授予与风险管理,而非单纯的资金转移。

传统信用卡多为符合国际标准的塑胶卡片,其尺寸与技术规范由ISO 7810ISO/IEC 7816系列标准所界定[5]。随着市场与品牌策略的发展,部分发卡机构亦推出金属材质卡面。随着资讯科技的发展,信用卡所支援的交易形式亦不断演变。非接触式支付技术利用近场通讯(NFC)等方式,使持卡人或流动装置可在无须插卡或输入密码的情况下完成交易,此类技术不仅提升线下交易速度,亦配合加密与验证机制,以保障付款资讯的安全。

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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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的商户记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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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商户记帐制度(book credit)自18世纪已相当普遍,尤其盛行于服装布料与高价奢侈品市场,裁缝师和布商是最常提供长期记帐的行业。该类制度主要针对资产充裕、但未必随身携带大量现金的顾客,容许其在特定商户先行取货,再于短期内结算款项。这种记帐行为不仅是商业活动,更是一种社会地位的象征。

至19世纪末的维多利亚时代,随着第二次工业革命带来的社会变迁,百货零售与旅游业迅速发展,记帐式信用支付更广泛地被其他行业采用[6][7]。伦敦的哈洛德百货利宝百货已建立成熟的月结帐户制度,吸引中产阶级与上层客户可“先购买、后付款”,成为现代消费信用制度的重要前身[8]。然而,这些早期的信用支付形式通常仅限于个别商户或地区网络,并不设明确的授信额度,亦不容许长期拖欠,信用基础多依赖顾客的社会地位与财务声誉。由于风险控制及追讨机制有限,一旦出现违约情况,商户往往难以有效收回欠款,当时的银行亦因此未有广泛介入此类制度的运作。

这类以商户为主导的签帐支付工具有各种形式,包括签帐卡片(charge card)或签帐代币(charge coin)等,常见材质包括赛璐珞及其他浅色金属[9]。部分签帐代币设计成硬币形状,并附有小孔,方便顾客系于钥匙圈之上,主要提供予在酒店或百货公司设有赊帐帐户的固定客户使用。这类代币通常刻有帐户编号,以及商户名称与标志,用作识别客户身分。这些签帐工具的主要功能,在于协助商户快速而准确地将帐户资料转录至销售单据之上[10]。交易时,店员可透过压印方式,将代币上的资讯复制到纸张签帐单上,从而减少人手抄写所引致的错误。这种设计在当时的零售环境中,提高了交易效率,亦便利了商户的帐务处理。

零售商户签帐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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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20年代起,消费信贷在美国社会迅速普及,并逐渐成为经济运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支付少量首期款项,然后按月分期偿还馀额。此类信贷安排通常由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者直接提供,信贷关系与交易本身紧密结合,尚未形成独立于商户之外的专门支付或信贷体系。1920年代,酒店业、零售商与石油公司亦开始发行签帐卡,用作促进销售及培养顾客忠诚度。这些签帐卡属于单一商户发行的支付工具,只能在发卡企业或其直属网络内使用。

对持卡人而言,该类卡片虽能在特定场景下提供一定便利,但在使用弹性上相当有限。百货公司发行的签帐卡通常不被竞争对手接受,若非由具全国网络的连锁企业发行,其在跨地区消费或旅游时的实用价值亦十分有限。部分高档酒店曾向特定常客发行签帐卡片,但其功能相对有限,亦只能用于酒店内消费,更多用于识别与区分顾客身分,而非作为广泛使用的支付工具。这类卡片主要服务于经常住宿或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住客,对一般以现金结帐的顾客群体而言,其实用性并不高。石油公司发行的汽油签帐卡在地理覆盖范围上相对较广,能配合当时汽车日益普及的趋势,但其使用范围同样受限于发卡公司本身,既不适用于竞争对手的加油站,亦无法满足加油以外的消费需求。

1928年,美国法灵顿制造公司开发出名为“商户签帐牌”(Charga-Plate)的签帐工具[11],被视为信用卡的主要前身之一。签帐牌为一块长约64毫米、宽约32毫米的金属片,其设计概念源自地址压印机英语Addressograph军人识别牌。卡片正面以凸字方式标示顾客姓名及居住城市与州份,背面则附有一张小型纸卡供持有人签名。进行交易时,店员会将签帐牌放入压印机的凹槽,再于其上放置签帐单,透过加墨色带的压印方式,将客户资料转印到单据之中[12]。每个月底,商户会寄出帐单,消费者必须清偿全部馀额。

这款商户签帐牌于1930年代至1950年代在美国大城市广泛应用,通常只能在发卡的特定百货公司内使用,例如美斯百货(Macy's)、金贝尔斯百货英语Gimbels(Gimbels)和马歇尔·菲尔德百货英语Marshall Field's(Marshall Field's)等,运作模式与其后出现的百货公司信用卡相近。在部分情况下,该类金属板并非由顾客随身携带,而是由发行商户集中保管;当获授权的顾客进行消费时,店员会从档案中取出相应的签帐牌以完成交易。此制度有效加快了后勤记帐流程,并减少因人工处理而产生的错误。

航空旅行签帐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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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代中期,美国航空业率先引入一种崭新的票务支付安排,即后来被称为“航空旅行卡”(Air Travel Card)的签帐制度[13]。该制度由航空公司在业界组织的协调下推动,旨在为乘客提供较现金支付更为便利的购票方式。持卡人可以签帐方式购买机票,即在购票时无须即时支付现金,而是于其后结算帐款。作为推广乘搭飞机的市场推广活动之一,持卡乘客在参与计划的航空公司购票时,通常可享有一定比例的票价折扣。此类“先消费、后付款”的安排,有助降低旅客初次或频繁乘搭飞机的经济负担[14]

至1940年代,美国主要航空公司已普遍接受航空旅行卡,形成早期的跨企业支付网络,透过该系统结算的交易已占航空公司收入中相当重要的比重。交易过程中,持卡人会出示附有金属压印板的卡片,该压印板载有帐户资料,店员或票务人员再以压印方式将资料转录至交易单据,持卡人签署确认后即可完成交易,其后再由发卡体系统一结算帐款,这种做法在当时有效简化了售票与记帐流程。同时,该制度引入一套统一的编号架构,用以同时识别发卡机构与持卡乘客的帐户,为跨航空公司结算提供技术基础,其编号逻辑成为后来银行卡号标准化的早期先例之一[15]

1948年,航空旅行卡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国际层面,升级为“环球航空旅行计画英语Universal Air Travel Plan”(Universal Air Travel Plan,UATP),成为首个可于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成员航空公司之间通用的签帐卡[16],这是史上第一次由单一公司发行的签帐卡片,可以在其他公司甚至国外消费并完成结帐,这种跨机构通用和集中结算的特质,正是后来VisaMastercard等组织的核心运作模式。不同公司之间的清算与结算机制,亦在航空业中率先得到了解决方案,此一发展为日后由金融机构与卡组织主导的通用信用卡体系,奠定了重要的制度基础。

大来签帐卡(194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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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中叶,现代信用卡制度的雏形开始出现。在此之前,信用支付多以商户为中心,使用范围有限,而真正改变支付结构的关键突破,则可追溯至1949年大来卡(Diners Club)所推出的签帐卡制度。此一构想的诞生,源于商人弗兰克·麦克纳马拉(Frank McNamara)在纽约一家餐厅用餐时忘记带钱包,幸好他的妻子及时出现,帮他解决了这个问题,并支付了帐单[17]。尴尬之下,麦克纳马拉萌生了设计一张可在全国各地餐厅使用的信用卡的想法[18]。大来卡的创新之处,在于引入由独立机构主导的支付安排。该公司本身并不提供餐饮或住宿服务,而是作为第三方,与酒店及餐厅等商户签订合作协议,建立跨商户的签帐网络,并向通过信用审核的个人发行卡片。持卡人通常需缴付年费(1950年代为5美元),以换取在多个商户使用同一张卡进行消费、而无须即时以现金或支票付款的便利。大来卡最初仅适用于少数合作餐厅,随着合作商户数目增加,其使用范围亦逐步扩展至酒店、零售商店和航空公司。

在交易流程上,当持卡人于参与计划的商户消费时,商户会将交易帐单提交予大来卡。该公司随后按约定向商户结算款项,并扣除一定比例的服务费(接受该卡的商户则需向大来卡支付每笔消费金额的7%至10%作为佣金),再透过银行系统完成付款。其后,大来卡会定期向持卡人发出结算帐单,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全数清偿相关费用。此一制度虽不允许长期循环欠款,但成功将支付、结算与信用管理功能集中于独立机构之中。这种由第三方统一管理的签帐模式,突破了传统单一商户信用的限制,使支付工具得以跨越不同企业与行业使用,并显著提升了非现金交易的便利性与可扩展性。正是在此基础之上,结合其后银行业的参与与电子资料处理技术的成熟,通用信用卡制度于1960年代逐步形成,并成为现代零售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银行信用卡(195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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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大来卡被普遍视为现代信用卡制度的开端,但它本身仍属于双方制(dual-party)的签帐卡模式,即由发卡机构同时负责向持卡人收款及向商户结算。真正令通用型信用卡广泛进入消费者日常生活的关键创新,则是由银行主导的银行卡制度。所谓银行卡,是一种可在多种消费场景中使用的通用支付工具,并由银行作为中介,分别连接持卡人与商户。1940年代至1950年代间,美国多家银行曾尝试推出可在多个商户使用的通用信用卡计划,但不少方案因初期成本高昂而未能持续[19]

1951年,位于纽约州富兰克林广场富兰克林国家银行英语Franklin National Bank推出“Charge-It”计划,通常被视为最早的银行信用卡制度之一。该计划允许持卡人在本地商户消费后,由银行代为向商户付款,再向持卡人结算帐款。这一模式为日后银行信用卡的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然而,因为当时技术落后(全人工核对额度)、坏帐率高、欺诈风险大,最终在推广至全国前就遇到了困难[20]。亦有部分银行成功在其所在地区推出信用卡服务,例如纽约州水牛城马林米德兰银行英语Marine Midland Bank于1953年推出信用服务是当时地方性银行成功的典范,并在其后参与组建银行间合作网络,后来还成为了银行卡协会(Interbank Card Association,ICA)的早期成员之一,这也就是今日万事达卡的前身[21]

美国运通签帐卡(195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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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美国运通公司开始留意到大来卡的迅速成长。然而,在当时,美国运通仍然主导旅行支票市场,管理层普遍认为进军签帐卡业务未必有利,甚至可能分流其旅行支票的收入,因此一度选择按兵不动。尽管如此,大来卡持续而快速的扩张,始终令美国运通内部对签帐卡的讨论未曾完全消失。市场上亦曾流传,美国运通或可透过换股方式,收购大来卡的多数股份,从而直接进入该市场。早期评估显示,大来卡可能以约400至500万美元的股票作价被收购,但在这一价格水平下,美国运通内部认为,与其收购,不如自行推出签帐卡产品。然而,在当时的决策环境下,公司仍未即时采取实际行动。与此同时,大来卡继续巩固其市场地位,由1950年到1957年,其持卡人数已仅有约200名激增至超过40万。美国运通其后再次评估收购方案,但此时大来卡的估值已大幅上升,管理层最终再次否决收购计划,选择维持观望[22]

然而,大来卡的成功逐渐对美国运通的核心业务造成实质影响。大来卡于1950年代初已进入墨西哥市场,其后亦在欧洲设立业务。愈来愈多旅客在海外旅行时,选择使用大来卡结帐,而非购买美国运通的旅行支票。在此情况下,美国运通已难以忽视信用卡市场的竞争压力。最终,美国运通决定正式进军信用卡市场。美国运通“旅游及娱乐卡”(Travel and Entertainment Card,简称T&E)于1958年10月1日正式推出。该卡的理念与大来卡相若,容许持卡人于多个商户及不同地点使用同一张卡进行签帐,常见使用场景包括酒店、餐厅及相关服务业。

由于其最初锁定的市场为经常出差的商务旅客,旅游及娱乐卡在设计上特别强调跨地域使用的便利性与集中结算的功能。据当时的构想,既然大来卡的年费为5美元,美国运通的新卡便定价为6美元,以此营造较高端的形象。美国运通并引入以塑胶制成、尺寸接近名片的卡片,标志着支付卡实体设计的重要转变。旅游及娱乐卡的推广策略,结合了直接邮寄宣传与精准客群定位,早期做法部分承袭自石油公司签帐卡的市场经验,并集中吸纳高消费能力人士。这类卡片除提供延后付款的便利外,亦有助企业雇员在商务旅游期间集中记录开支,方便日后报销及税务处理。值得留意的是,“旅游及娱乐卡”本质上与大来卡无异,都是属于双方制的签帐卡模式,必须每月全额还款。直到近三十年后的1987年,美国运通才推出其第一张具备循环信用的信用卡——运显卡(Optima)。

BankAmericard(195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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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58年之前,多数银行信用卡计划尚未提供循环信贷功能,因此无法透过收取利息来建立稳定的收入来源。直至1950年代中期,信用卡制度才逐步引入免息期(亦称宽限期或浮动期),即持卡人在指定期限内清还结馀毋须支付利息,这一安排才开始成为制度的一部分。然而,当时不少银行同时放弃收取年费,进一步削弱了信用卡计划的盈利能力。实际结果是,当时一项又一项信用卡计划相继失败。在1947年后于美国推出的约一百个银行信用卡计划之中,至1958年仍能持续运作的仅约二十七个。银行始终无法掌握关键变数,包括应由何种组织负责招募商户、向商户收取何种折扣率、需要多少活跃持卡人方可达致盈利,以及应采用何种电脑设备处理帐务。1950年代,美国大多数银行仍属规模较小的地方性机构,主要服务对象为工商企业客户。当时的法规严格限制银行的跨州经营,导致多数银行无法迅速扩张规模,亦难以累积足够的持卡人与商户数量以达致临界规模,信用卡计划往往因此迅速失败。

然而,总部设于加州美国银行,则未收到上述的结构性困境所影响。美国银行在当时已展现出与众不同的经营模式。至1958年,该行在加州境内已设有超过800间分行,并积极拓展个人金融业务,包括住宅按揭及汽车贷款等消费信贷。此外,美国银行亦属较早投资大型电脑系统及建立广泛电话通讯网络的银行之一,借此提升帐务管理与交易处理的效率。1958年,美国银行在加州弗雷斯诺推行“BankAmericard”计划,向大量既有客户邮寄塑胶信用卡,作为推广新型支付与信贷工具的一部分,美国银行并以“全州购物便利”(statewide shopping convenience)作为宣传口号。“BankAmericard”通常被视为首批具备“真正信用卡”特征的产品之一,其关键在于引入循环信贷机制,即持卡人若未能在结算期内全数清还帐款,须就结欠馀额按月支付利息。

在计划初期,不少消费者未能充分理解该卡所涉及的利息与还款责任,误以为该信用卡属于成本极低甚至“免费”的便利工具。结果,部分持卡人过度消费或未能按时还款,导致美国银行在早期承受相当程度的呆帐与损失[23]。尽管如此,银行并未因此放弃信用卡业务,而是逐步修正风险管理、信贷标准及营运流程。1963年,在信用卡制度首次向国际市场扩展之际,美国银行已成功令“BankAmericard”转亏为盈。至1965年底,该系统的交易额已达1亿8,500万美元,拥有约176万名持卡人及61,000家接受卡片的商户。

“BankAmericard”成功解决了信用卡普及初期常见的“鸡与蛋”问题,即消费者不愿使用缺乏商户接受的卡片,而商户亦不愿接受使用者稀少的支付工具。美国银行在零售网络、客户基础及营运规模上的优势,成为其信用卡计划成功的关键因素。1950年代的加州本身是一个规模庞大且持续增长的经济体,同时容许州内分行制度运作,而美国银行在全州设有广泛而密集的零售分行网络。美国银行选择弗雷斯诺作为试点,部分原因在于当地约四成半居民已是该行客户,银行一次过向约60,000名居民寄发信用卡,迅速建立持卡人基础,从而促使本地商户接受该卡作为支付方式。这种地理与制度条件,使其能在单一州内建立大规模的信用卡系统,而无须即时突破跨州经营的法律限制。其后,美国银行又成功建立一套组织架构,吸纳其他银行加入体系,并由这些银行进一步招募商户与持卡人,从而逐步形成全国性的网络。

这一发展路径,实际上是在国会于1956年利用《银行控股公司法英语Bank Holding Company Act》阻止美国银行透过银行控股公司形式建立全国性银行之后,所转向采取的替代策略。这项法律的通过,对后来信用卡的发展路径产生了深远影响。随着业务发展,美国银行有意将“BankAmericard”模式推广至加州以外地区,但当时的美国联邦银行监管制度严格限制银行跨州经营,令银行难以直接在其他州份开展零售银行及信用卡业务,迫使美国银行放弃透过直接设立分行来扩张,转而采用“特许授权”模式推广其信用卡,间接促成其日后透过授权与联盟方式发展跨州信用卡网络的策略[21]

信用卡组织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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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回避当时美国联邦法规对银行跨州经营的限制,美国银行自1966年起与其他州份及海外的银行签订授权协议,容许对方使用“BankAmericard”名称及制度发行信用卡。这种以授权为核心的扩展方式,使美国银行能在不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况下迅速建立跨地域的信用卡使用网络。最初的“BankAmericard”体系仍然由美国银行主导,但随著参与的授权银行越来越多,利益冲突开始浮现,地方银行不希望自己的信用卡业务永远听命于竞争对手。迪伊·霍克(Dee Hock)曾是美国华盛顿州一家地方银行的副总裁,这家银行获得了美国银行的特许经营权,可以发行其“BankAmericard”信用卡。在1969年于加州索萨利托举行的一次银行会议上,迪伊·霍克曾成功说服美国银行放弃对信用卡授权项目的控制权和所有权,取而代之的是,授权被转移到一个由其成员银行共同拥有的新实体,旨在改善当时混乱的信用卡市场。这项创新举措彻底颠覆了金融界[24]

至1970年,美国银行正式将“BankAmericard”业务剥离,成立一个由参与银行共同拥有的独立机构——全国美银卡股份有限公司(National BankAmericard Inc.,简称NBI),霍克成为该公司的首任首席执行官。这使得该信用卡系统不再受单一银行及地域限制,得以在全国乃至国际层面运作。后来,迪伊·霍克提出了“浑序组织”(chaordic organization)的管理概念,用以描述他在1970年重组美银信用卡系统时创立的组织模式,意指NBI是一个由成员银行共同拥有并以非营利方式运作,使银行能在共同规则下进行清算,从而解决跨银行合作中的信任问题[25]。1976年,“BankAmericard”更名为“Visa”,不仅是视觉识别的更新,更是霍克推动全球化与组织整合的关键策略。更名旨在去除美国银行的品牌标签,使品牌在国际市场更易被接受;同时,“Visa”一词在多数语言中易于发音,象征“通行无阻”,符合全球支付网络的定位。更名也标志著美国的NBI与海外的IBANCO在统一品牌下完成整合,旨在统一当时于全球22个国家以不同名称发行、但实际属同一体系的蓝、白、金三色信用卡。

为回应“BankAmericard”的大举授权及发行,其他银行亦相继采取类似模式发展信用卡业务。1966年,多家纽约地区的银行包括联合加利福尼亚银行英语United California Bank富国银行克罗克国民银行英语Crocker National Bank加利福尼亚银行英语Bank of California组成银行联盟,成立“银行卡协会”(Interbank Card Association,简称ICA)。这些银行意识到单一银行无法对抗美国银行,因此选择组建一个非营利、成员共有的联盟组织。该组织在随后十多年内不断吸纳美国本土及海外银行加入,逐步建立起另一个跨银行的支付网络。为了创造一个易于被消费者记住的品牌标识,ICA于1968年从西部州银行卡协会(WSBA)取得“Master Charge”名称及其著名的重叠红橙双圆标志的使用权。此后,该系统所发行的信用卡以“Master Charge”为品牌。1969年,花旗银行终止其“Everything Card”计划并加入ICA,改发行“Master Charge”信用卡。作为美国最大的银行之一,花旗银行的加入大幅提升ICA的市场覆盖与竞争力。随著1970年代后期的组织重整与全球化,该品牌最终在1979年正式更名为“MasterCard”。

1976年5月,NBI修订其会员规则,允许成员银行同时发行竞争对手的“Master Charge”信用卡,此举迅速引发全国银行加入两大信用卡系统的浪潮。自该政策生效后,NBI在短短半年时间内接纳了88家新会员银行,远高于过往每年平均约14家的增幅,其中大多数同时亦是“Master Charge”的成员银行。推动银行加入双重会员体系的主要动机在于争夺商户资源。由于商户相关收入占银行信用卡业务总收入的相当比例,银行普遍认为有必要向商户提供同时处理两种主要信用卡的服务,以维持竞争力。此举亦使部分银行开始向商户提供所谓的“一站式服务”,取代过往需分别与不同银行签订Visa与Master Charge合约的做法。分析认为,NBI本身曾长期反对双重会员制度,但最终在1976年改变立场,部分原因在于担心继续维持排他政策可能引发美国司法部反垄断调查[26]

技术革新和普及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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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信用卡制度在1960年代至1970年代逐步成形,但在此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信用卡交易在整体零售支付中所占比例仍然偏低,原因之一在于交易处理成本高昂[27]。在电子化支付尚未普及之前,商户通常使用手动刷卡机英语Credit card imprinter(Knuckle Buster)转印凸字卡号,再以电话向授权中心确认是否超过额度上限,并查阅由发卡机构定期发放的失窃卡号名册,同时比对签帐单上的签名与卡面签名,并将纸本签帐单寄交发卡机构以进行结算[28]。由于相关成本不低,不少商户会向使用信用卡付款的顾客收取额外费用,这在实际上降低了消费者使用信用卡作为日常支付工具的意愿,也限制了信用卡在早期零售市场中的普及速度。而且由于相关程序繁琐,不少商户在金额较小或对顾客较为信任的情况下选择略过部分步骤,自行承担潜在的诈骗风险;若未依规定核实,相关损失一般需由商户自行负责。

1970年代起,信用卡支付系统伴随科技进步而出现重大转变。在迪伊·霍克的推动下,NBI先后推出全球第一个即时电子授权系统“BASE I”,以及电子化清算与结算系统“BASE II”[29];与此同时,ICA亦推出相对应的系统,分别称为“INAS” 和 “INET” ,使信用卡的授权与清算流程进入电脑化时代。此外,在IBM的推动下,信用卡磁条技术于1970年代初逐步标准化,使持卡人资讯能被机器读取,不再依赖人工抄写或打字。1980年代初期,惠尔讯英语Verifone(Verifone)等公司推出价格较为亲民的电子授权终端(EFTPOS)[30]。商户刷卡后,拨号刷卡机会自动透过电话线拨号连线至授权中心,使授权流程从过去相当耗时的人工电话核对大幅缩短至数十秒内。

然而,在即时连线的电子支付终端尚未普及之前,许多商户仍依赖人工核实程序处理信用卡交易。当时,虽然后台系统已具备即时授权能力,但商户端必须有相应终端设备能连上这个系统。在宽频上网未普及的年代,商户必须透过数据机经由电话线拨号授权,意味著商户需要为每一笔交易支付额外的拨号上网费,这限制了小商户安装电子终端的意愿。1970年代出现的电子授权与清算系统主要解决了银行与银行之间(后台)的对帐与风险管理问题,但商户端(前台)的电子化则受限于网络条件、硬件成本与商业习惯,直到21世纪初随著互联网普及,EFTPOS真正广泛部署到各类商户,前台电子化才得以全面实现,这一漫长过程走了将近三十年[31]

与此同时,随着信用卡网络逐步扩展,发卡银行与收单银行开始意识到,降低商户端的参与成本是推动信用卡普及的重要条件之一。在交易量尚未形成规模之前,较高的商户折扣率(merchant discount)往往抑制了商户接受信用卡的意愿;随着持卡人数与交易次数增加,银行得以透过规模效应与制度设计,调整商户手续费的结构,使部分商户的实际负担有所下降[32]。1970年代末至1980年代初,美国等地的监管环境出现变化,银行在循环信用贷款利息及年费的设定上获得更大的弹性。信用卡业务的主要盈利来源因而逐渐由商户端手续费,转向以持卡人为核心的利息收入与各类费用[33]。这一转变改变了发卡银行的市场诱因结构,使其更愿意在商户端承担部分初期成本,以换取交易量的增长与长期收益。在此背景下,银行于1980年代开始更积极地推动电子交易设施的普及,包括补贴或以低成本方式向商户提供EFTPOS设备,降低了商户引入信用卡支付的技术门槛,并进一步强化信用卡作为零售支付工具的市场地位。

消费者保护与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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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代中期,美国信用卡业务仍属相对有限的银行服务。1965年,全美发行信用卡的银行不足70家,但至1970年,这个数目已迅速增至约1,200家。随着美国银行率先掀起银行信用卡热潮,众多银行仿效其做法,大量向现有客户邮寄数量以千万计、未经申请、可即时使用的信用卡,这种做法在银行业内被称为“投放”(drop)。当时的媒体与公共讨论亦指出,该制度在实际运作中未能完全避免风险控制不足的问题,部分持卡人并不具备稳定还款能力,垂手可得的信用卡犹如“给糖尿病患者提供糖”[34]

由于大量信用卡在短时间内进入市场,信用风险迅速累积,最终引发监管关注。这些问题促使监管部门及立法机构重新审视信用卡业务的风险与消费者保障机制。1968年,在《诚实借贷法英语Truth in Lending Act》立法的国会听证上,首次系统性地揭示了未经请求邮寄信用卡的做法,并逐步形成限制甚至禁止此类行为的政策共识。至1970年,美国正式立法禁止邮寄“即用型”信用卡,同时确立持卡人在信用卡遗失或被盗情况下的有限责任原则。但在相关法例生效前,估计已有约一亿张信用卡被投放至美国社会。此后,银行仅可在未经邀请的情况下邮寄信用卡申请表,而非直接寄发信用卡。

在此背景下,1968年《诚实借贷法》(Truth in Lending Act)、1970年《公平信用报告法英语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及1974年《公平信用结账法英语Fair Credit Billing Act》(Fair Credit Billing Act)相继生效,透过强制资讯披露、规范信用报告英语Credit history使用及保障消费者对帐权利,为信用卡市场建立基本的法律保障框架。1974年《平等信贷机会法英语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Equal Credit Opportunity Act)通过之前,女性在申请信用卡时普遍面临制度性歧视。单身女性往往被要求提供男性亲属作为共同签署人,而已婚女性即使获批信用卡,亦常需以丈夫名义开立帐户,其信贷纪录与法律责任均依附于配偶。该法明文禁止基于性别或婚姻状况的信贷歧视,确立女性在法律上享有与男性相同的信贷申请权利。1976年,美国联邦政府在《真实借贷法》修正案中禁止商户对信用卡交易收取附加费,以降低消费者使用成本并促进信用卡普及[35]。该禁令于1984年失效,但Visa与Mastercard的合约条款则仍持续禁止附加费,直到2013年反垄断和解后,商户在部分司法管辖区重新被允许向信用卡交易收取附加费[36]

1970年至1978年间,美国的信用卡帐户数目增加约355%,以银行信用卡进行的交易金额增长约633%,而透过信用卡所提供的信贷总额则上升约533%。这些数据显示,信用卡作为支付与信贷工具的实际运用程度增长速度,高于帐户本身的增长速度。与此同时,信用卡帐户的拖欠率呈下降趋势,反映信用卡发行机构在营运与风险管理方面逐步累积经验,并在信贷审批、帐户管理及催收制度上已有所进步[21]

英国方面亦出现过针对银行信用卡的监管讨论。英国监管机构最初关注的并非诈骗问题,而是信用卡可能被用作规避外汇管制,特别是透过海外提款或消费引致资金外流。基于这一考虑,英国对循环信贷的引入一直持审慎态度,直至1967年才正式放宽。随着信用卡逐渐普及,其对个人借贷规模及通胀的潜在影响,亦成为英国政策辩论的一部分。这些讨论最终反映于1974年《消费者信贷法英语Consumer Credit Act 1974》(Consumer Credit Act)的制定之中。该法引入年利率英语Annual percentage rate(APR)的统一披露要求,并将个人信贷市场纳入公平贸易办公室英语Office of Fair Trading的监管范围。相关措施虽然提升了市场透明度与消费者保障,但亦因增加合规成本而一度引起银行业界的不满[21]

由北美走向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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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以银行为核心、跨商户通用的信用卡商业模式,在1960年代至1970年代初期被复制并引入其他国家。这一国际扩张过程涉及庞大的前期投资,同时亦要求银行在原本具竞争关系的市场中进行合作。当时,对美国以外的银行而言,是否引入信用卡制度本身亦充满不确定性,因为该产品在早期仍属未经验证的新兴工具,且在短期内被视为对盈利贡献有限。这种疑虑在墨西哥西班牙等国尤为明显,当地的收入水平及中产阶层规模均低于美国及西欧国家,使信用卡的普及前景更显保守。然而,信用卡制度的潜在吸引力在于其能够在交易发生时,将银行置于商户与消费者之间,从而取代现金支付,并为银行创造手续费收入的可能性。尽管在1960年代,手续费收入在多数零售银行的损益结构中仍属次要项目,但信用卡的引入可被视为银行自1950年代末起于西欧与北美逐步推动银行业务多元化的一部分[21]

采用美国银行信用卡模式的海外银行,大多复制了这家加州银行的业务与组织模式。其中一项做法,是有别于以往将新业务直接纳入母行架构的惯例,各银行在一开始便将信用卡业务设立为独立或半独立的附属公司。这种安排不但把母公司的潜在信贷风险限制于附属公司的资本范围之内,同时亦隐含信用卡业务必须具备自身盈利能力的制度预期。为了掌握实际运作经验,不少银行曾派遣员工前往加州,直接参观美国银行的运作情况。在技术层面,信用卡业务亦促进了各国银行业务电子化的步伐。例如,巴克莱作为英国第一家引入电脑系统的银行,于1966年引进美国银行“BankAmericard”电脑程式并略作修改,将EMIDEC 1100英语EMIDEC 1100电脑用于处理英国的信用卡交易[37]。在西班牙,毕尔包银行(Banco de Bilbao)引入的首部电脑亦主要用于信用卡相关业务。这在当时已属相当先进,因为西欧多数银行在同一时期引入电脑技术,主要仍集中于支票结算及工资处理等会计功能[21]

在信用卡正式进入英国之前,英国银行界已密切关注美国签帐卡的发展动向。1951年,模仿大来卡模式的发现者服务公司(Finders' Services)成立,成为英国第一家提供多商户签帐卡服务的公司。为了对抗当时刚进入英国市场的美国运通,该公司与美国的大来卡于1959年签署了互惠协议,使其持卡人可在双方的签约商户使用。其后,发现者服务公司的信用卡业务与信用卡服务公司(Credit Card Facilities)合并,于1962年成立英国大来卡公司(Diners Club UK Ltd)。在此同时,美国银行亦正寻求突破美国国内地域监管限制,与英国巴克莱银行的合作,为其信用卡模式提供了一个向海外扩展的重要契机。

1965年底,巴克莱银行成功与美国银行谈判,取得在英国以独家方式经营该信用卡体系的特许权,负责以“巴克莱卡”(Barclaycard)品牌筹备英国市场的推出。1966年,“巴克莱卡”正式推出市场,被视为美国以外首个成功推行的银行信用卡计划,标志着现代信用卡制度开始在美国以外的市场落地。在实际运作上,巴克莱卡基本上沿用了“BankAmericard”既有的商业模式与组织架构,于1966年底已突破一百万名持卡人的重要里程碑。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高速增长并非完全建基于真正意义上的循环信贷制度。由于英伦银行直至1967年才正式允许信用卡提供结转欠款的信贷安排,巴克莱卡在推出初期的实际功能,仍与当时英国其他品牌的签帐卡相当接近[21]

拉丁美洲墨西哥不仅是最早引进通用签帐卡,也是最早发行本土银行信用卡的国家。1968年,当时按资产计算为墨西哥最大银行的墨西哥国家银行英语Grupo Financiero Banamex(Banco Nacional de México,简称Banamex),推出了该地区首张由银行发行的信用卡。该卡以“Bancomatico”为品牌,并加入了由ICA体系所支援的清算与结算网络。1969年,墨西哥第二大银行、亦是Banamex主要竞争对手的——墨西哥商业银行英语BBVA México(Banco de Comercio,简称Bancomer),引入“BankAmericard”模式推出自家信用卡。不久之后,一批中型银行于1969年组成联盟,推出第三种银行信用卡品牌“Carnet”。自此,Bancomatico、Bancomer及Carnet构成了往后数十年间墨西哥银行信用卡市场的基本格局。

东亚地区,最早推出签帐卡和信用卡的国家是日本。1960年代的日本正值战后经济高速成长期,国民购买力大幅提升。1960年,日本成立了日本大来卡(株式会社日本ダイナースクラブ)。该公司由日本交通公社(JTB)与富士银行(现瑞穗银行)等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作为美国大来卡在全球的第十个特许经营机构,也是日本最早的多用途签帐卡公司[38]。随后在1961年,由三和银行(现为三菱日联银行)与日本信贩(现为三菱 UFJ NICOS)等机构发起了日本信用局(JCB),成为亚洲第一个本土自主品牌的信用卡网络[39]

1970年代起,亚洲其他地区亦陆续跟随潮流,推出了自己的签帐卡和信用卡。1974年,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现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发行台湾第一张“信托信用卡”,该卡虽名为信用卡,但实际上属于无循环信用功能的签帐卡;1979年成立“联合签帐卡处理中心”(现为财团法人联合信用卡处理中心[40];1988年为配合金融自由化与国际化,“联合签帐卡”正式更名为“联合信用卡”,并开放国内金融机构发行可于国外使用的信用卡[41]韩国第一张银行信用卡于1978年由韩国外换银行(KEB)推出,并透过其子公司KEBCS与维萨国际(Visa International)合作发行[42]

同年,中国银行开始代办外国信用卡业务,标志著信用卡概念进入中国大陆市场;1986年,中国银行总行在北京发行以人民币为统一结算货币的“长城卡”,成为第一张在全中国大陆境内范围发行的信用卡[43]。需要留意的是,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框架下,“信用卡”一词属于广义概念,同时涵盖“贷记卡”与“准贷记卡”,贷记卡是指持卡人可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先行消费、后续还款,并通常享有免息还款期,这类产品在功能与制度设计上与国际所称的信用卡基本一致。准贷记卡则以“先存款、后消费”为主要特征,持卡人需预先存入备用金,该存款可计息;当帐户馀额不足时,银行容许小额透支,但透支部分不设免息期,并自透支当日起计息[44]。准贷记卡属于中国信用体系尚未成熟、银行风险管理与通讯技术相对有限时期的过渡性产品,其制度同时具备借记卡与贷记卡的部分特征[45]。随着2000年代以后真正意义上的贷记卡(信用卡)逐步普及,以及个人信用制度与支付基础设施的完善,准贷记卡的市场份额已大幅下降。

支付处理商与电子支付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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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代,随著EFTPOS电子授权终端的普及,交易资料以电话线即时传输至处理中心,银行必须面对海量且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的电子授权请求,电脑系统负荷远超过传统帐务处理[46]。由于许多中小型银行无力建立即时授权网络与资料传输系统,遂逐渐将授权、资料传输与核实等功能外判给专门的技术服务公司,促成独立支付处理商英语Payment processor(payment processor)在1980年代至1990年代的兴起,代表性例子包括第一数据英语First Data(First Data)、完全系统服务英语TSYS(Total System Services)和环汇英语Global Payments(Global Payments)等。

1990年代互联网迅速普及,电子商务随之兴起,彻底改变了支付活动的技术与制度环境。随着网上零售平台如亚马逊EBay相继出现,市场对安全、即时且可扩展的网上支付方式产生了迫切需求。与实体商户依赖传统刷卡终端不同,互联网商户需要一种虚拟化的支付介面,以便在网络环境中接收与处理信用卡交易。正是在此背景下,一批专注于网上支付技术的公司相继出现,例如Bibit(后来的Worldpay英语Worldpay Group)、Authorize.Net英语Authorize.NetCyberSource英语CyberSource。这些企业并未直接与既有的大型支付处理商竞争,而是集中开发面向商户与消费者的前端技术,将网上交易转化为可被既有支付网络处理的标准化资讯。此类服务逐渐被称为支付闸道(payment gateway),其角色相当于将互联网交易接入既有支付处理体系的软件与通讯层[47]

随着电子商务规模迅速扩大,支付闸道在网上交易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部分大型支付处理商选择与成熟的支付闸道合作,亦有处理商透过并购或自建方式将闸道功能纳入自身体系。然而,由于既有商户系统与新技术之间存在高度异质性,全面迁移至单一平台一直困难重重。结果是,许多处理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同时维持旧有系统与新型网上支付技术,形成混合式的技术架构。进入2000年代后,支付闸道与软件开发商之间的整合日益加深。透过应用程式介面(API),交易请求可被动态路由至不同的处理商或收单机构。

支付安全技术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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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以磁条为主的信用卡,由于资料可被复制且交易验证方式有限,较容易遭受伪造与盗用。为回应此一问题,Europay英语Europay International、Mastercard与Visa在1990年代合作制定EMV晶片标准,并于其后逐步推动商业化应用。EMV晶片能在交易过程中动态生成验证资料,大幅降低卡片复制与重送攻击的风险,因此被普遍视为较磁条更安全的支付技术。随着EMV的普及,非接触式支付流动支付可穿戴式智能产品亦得以在相同的安全架构下发展。

在制度层面,2006年推出的支付卡产业资料安全标准英语Payment Card Industry Data Security Standard(PCI DSS),标志着支付安全进入更系统化的监管与自律阶段。该标准由主要卡组织共同制定,针对所有储存、处理或传输支付卡资料的机构,规定一系列技术与管理要求,以降低资料外泄与未经授权存取的风险。未能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可能面临罚款、交易限制或其他合约性后果。

卡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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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信用卡的正面示意图例:
①发卡机构(银行)
EMV晶片
防伪雷射标记
卡号
⑤信用卡别
⑥有效期限
⑦持卡人名 ⑧可感应标识
一般信用卡的背面示意图例:
信用卡磁条
持卡人签名栏
信用卡安全码

大多数信用卡的尺寸为85.60×53.98毫米(约3⅜吋×2⅛吋),四角为圆角设计,圆角半径约为2.88至3.48毫米,符合ISO/IEC 7810所订立的ID-1标准[48]。此一尺寸规格亦适用于提款卡及其他支付卡[48]。信用卡一般以塑胶制成,但亦有部分发卡机构推出金属材质的信用卡以提升产品形象[49][50]

信用卡上印有或压印一组银行卡号码,该号码遵循ISO/IEC 7812编码标准。卡号最前段为发卡机构识别码,传统上称为银行识别码(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BIN),用以识别发卡银行或金融机构[51]。过去该识别码通常为首六位数字,但随着编码资源的调整,国际标准已逐步扩展至八位数。其后的数字为持卡人的个别帐户号码,而最后一位则为校验码,用来检查整组号码的有效性,校验码是根据ISO/IEC 7812-1中所规范的Luhn演算法产生[52][53]

上述编码与尺寸标准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第一联合技术委员会英语ISO/IEC JTC 1第十七分委员会第一工作组(ISO/IEC JTC 1/SC 17/WG 1英语ISO/IEC JTC 1/SC 17/WG 1)负责维护及更新。传统信用卡一般设有符合ISO/IEC 7813英语ISO/IEC 7813标准的磁条,用于读取帐户资料。现代信用卡则多数结合智能卡技术,在卡内嵌入EMV晶片晶片,以提升交易安全性及支援加密验证。

除主要卡号外,信用卡通常还载有发卡日期及到期日期(以月份为单位),以及额外的识别或安全代码,例如卡背的安全验证码。不同发卡机构及卡组织所采用的附加代码种类与位数并不完全一致。部分采用动态安全码技术的智能信用卡,能在每次交易时产生不同的验证码,从而提升网上交易的安全性。信用卡亦设有多种防伪特征,以防止伪造,包括全息图像、特殊印刷与其他需借助特定光源或角度方可辨识的设计。

早期信用卡上的卡号及持卡人姓名多以压印方式呈现,以便透过碳式复写纸将资料转印至纸本签帐单。随着纸本交易逐渐式微,现今不少信用卡已不再采用压印设计,部分卡片甚至不再将卡号置于正面[54]。此外,近年亦出现直向设计的信用卡款式,打破传统横向布局,但其功能与标准规格仍与一般信用卡一致。

运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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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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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sa类型卡

信用卡交易是一种典型的多方参与支付安排,其运作并非仅限于消费者与商户之间的简单交换,而是依赖一套由金融机构与支付网络所构成的制度性架构。此一架构通常包括持卡人、商户、收单银行、发卡银行,以及卡组织等核心参与者,各方在法律责任、资金流动、风险承担资讯处理方面均有明确分工[55]

持卡人(cardholder)是信用卡交易的需求端,通常为个人或企业用户,透过发卡银行取得信用额度,并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消费[56]。对持卡人而言,信用卡结合了支付信贷两种功能:一方面可即时完成交易,另一方面则允许将实际付款延后至帐单结算日,并在选择循环信用服务时支付利息。持卡人需同时承担合约义务,包括按时还款、支付相关费用,以及在卡片遗失或遭未经授权使用时履行通知责任。

商户(merchant)是信用卡交易的供给端,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并选择接受信用卡作为支付方式。商户通常不直接与发卡银行建立关系,而是透过收单银行接入信用卡网络。作为交换,商户需支付一定比例的商户折扣费用(merchant discount),以涵盖交易处理、资金结算及部分信用风险成本。商户在交易过程中负有遵守卡组织规则的义务,例如正确进行交易授权、保存交易纪录,以及配合争议处理与退款程序。

收单银行英语Acquiring bank(acquiring bank)是为商户提供信用卡受理服务的金融机构,负责处理交易请求、向卡组织提交授权与清算资料,并将扣除手续费后的款项结算给商户。收单银行在制度上扮演商户与整个信用卡支付网络之间的接口角色,同时承担部分操作风险与诈骗风险。为扩大交易规模,收单银行往往负责商户招募、终端设备部署,以及技术支援[57]

发卡银行(card issuer)则是向持卡人发行信用卡并提供信用额度的金融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审核申请人信用状况、设定信用额度、承担持卡人违约风险,以及向持卡人收取利息与各类费用。在交易发生时,发卡银行负责对授权请求作出即时判断,并在清算阶段向收单银行支付交易金额。发卡银行的盈利模式,长期以来主要依赖循环利息、年费及部分由商户端转移而来的收入[57]

卡组织英语Card association(card association),又称支付网络或交换网络(interchange network),是连接发卡银行与收单银行的中介性制度安排,其本身通常不直接向消费者放贷,亦不直接与商户结算资金。卡组织负责制定统一的交易规则与技术标准,营运跨行清算与结算系统,并确保交易在不同地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互通性。此外,卡组织的网络效应在风险管理及品牌推广方面亦发挥关键作用。

交易处理商英语Payment processor(payment processor)是连接商户端与银行及卡组织网络的中介角色。处理商负责接收来自商户的交易资料,按照既定的技术与通讯标准,将授权请求传送至卡组织网络,并最终转交予发卡银行进行授权判断。交易完成后,处理商亦参与清算与对帐流程,确保交易资料能正确进入结算系统。虽然处理商在整个流程中居于关键位置,但在多数情况下,商户并不直接选择其所使用的处理商,而是由其合作的收单银行或商户服务提供者所指定;对商户而言,处理商的存在通常属于后台运作,并不直接可见[56]

支付闸道(payment gateway)是一种常见于电子商务的软件服务提供者,负责让商户安全地接入信用卡支付网络。当持卡人透过刷卡、输入卡号、插卡或非接触式感应等方式提交支付资讯时,支付闸道会即时接收相关信用卡与交易资料,并对数据进行SSL/TLS加密代码化英语Tokenization (data security)(tokenization)处理,然后经由交易处理商将授权请求传送至发卡银行。发卡银行完成风险评估与信用核准后,会透过同一路径将授权结果返回,最终由支付闸道将结果回传至商户系统[56]

交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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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交易涉及两个相互关联的过程:一是促成交易完成的资讯流转,二是结算交易所需的资金流动。整体支付流程可分为三个主要阶段,即授权(包括路由)、清算及结算[55]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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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当劳POS机刷卡

信用卡交易通常由持卡人主动启动。消费者可以在实体环境下使用信用卡进行付款,即所谓“有卡支付”(card-present transaction,CP);在电子商务或部分实体支付情境中,亦可透过网上或电话方式提供信用卡资料,进行“无卡支付”(card-not-present transaction,CNP)交易。无论交易形式为何,持卡人均需向商户提供必要的资讯,以便进行后续处理[55]

在进行“有卡支付”时,透过销售点终端(POS机)进行联网交易是信用卡最常见的使用方式。在操作过程中,商户端应先核对信用卡的有效期等基本资讯,并根据发卡机构及结算货币选择合适的终端设备。交易时,操作员会将晶片卡插入卡槽或将磁条卡于读卡器划过;随技术演进,现时亦多采用近场通讯(NFC)技术进行感应式支付。若信用卡已设定密码验证,持卡人需于终端机输入正确密码以授权交易。信用卡资料经由读卡器处理后,商户的POS系统会撷取交易细节,并以加密方式把资料传送至支付处理商。处理商再把交易资料转交收单银行,并透过相应的支付网络传送至发卡银行,以请求交易授权(authorization),确认是否可进行资金转移的程序[58]

在进行“无卡支付”时,交易资料可能会先经由支付闸道处理。支付闸道的角色是安全地接收、加密及转送交易资料,其是否被使用,取决于商户的技术架构及所采用的支付服务方案。若使用支付闸道,该系统会把交易请求转送至收单银行;若未使用,交易资料则可能直接由商户的支付处理商或收单银行接收[58]

收单银行在接收到交易请求后,会把相关资料转交至相应的信用卡网络,例如Visa、Mastercard或其他卡组织。信用卡网络随后负责把授权请求路由至持卡人所属的发卡银行,以进行实际的授权审核。发卡银行在收到授权请求后,会对交易进行多项核实程序。首先,银行会验证卡片及交易的真确性,可能包括检查地址验证服务英语Address verification service(Address Verification Service,AVS)资料,以及核对卡片保安码,例如CVV、CVV2、CVC2或CID等安全码,以降低欺诈风险。同时,发卡银行亦会确认持卡人帐户内是否有足够可用额度或资金,以支付该笔交易[58]

当上述验证及资金确认均顺利完成后,发卡银行便会批出授权,并产生一个批准代码(approval code)。该授权结果会沿原有的通讯路径,经由信用卡网络及收单银行(以及如适用的支付闸道),传回至商户的支付系统。商户在收到授权批准后,即可完成交易并向顾客提供相应的货品或服务。就商户及消费者而言,交易在此阶段已告完成,但实际的资金转移仍须经过其后的清算与结算程序[55]

对于传统刷卡或插卡交易,通过授权后系统会打印出至少两联签帐单,持卡人确认资讯无误后于单据上签署。操作员随后须核对单据上的署名是否与信用卡背后的签名及笔迹相符。完成身份核实后,商户会将信用卡及其中一联签帐单交予持卡人保存。若使用感应式支付,在一般情况下持卡人无需签署确认。部分地区及发卡机构会对感应式支付设定单笔交易金额上限,例如英国目前限制为100英镑(将于2026年3月起取消并改由银行自定[59]);欧盟多数国家对免输入密码的感应式支付设定单笔50欧元的上限[60];香港则一般为500港元或1,000港元,视乎个别商户的设定[61][62]。若交易金额超过上限,系统通常会要求持卡人改用插卡方式并输入密码或签署以完成授权。

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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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授权的过程中,商户可选择所使用的支付处理商(包括其合作银行或其他商户服务供应商),并在一定程度上指示处理商将不同类型的支付授权经由不同的网络进行路由(network routing)。亦有商户选择由服务供应商根据其收费结构,自行决定授权所使用的支付网络。此外,部分处理商仅与特定银行或卡组织网络合作。当支付被启动时,处理商会把所需的授权资料经由选定网络传送至收单银行,再由收单银行经其所属网络与发卡银行沟通。

虽然商户可在选择商户服务供应商及设定部分路由指示方面享有一定弹性,但支付网络对终端技术仍设有若干限制,从而影响交易被引导至特定网络。一般而言,POS终端可能支援由持卡人自行选择交易处理方式,或由商户预先设定路由规则;亦有终端不支援上述选项,而只会优先选择某一网络。在实务上,若商户未设定特定路由逻辑,或在大多数其他支付情境下,交易往往会经由与Visa相关的网络处理[55]

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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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授权程序完成并获批准后,交易并不会即时完成资金转移,当消费者刷卡并完成通过授权时,系统只是暂时“冻结”了这笔款项,并确认该卡有充足的支付额度。清算(clearing)则是介乎授权与结算之间的中间步骤,主要用以准备实际资金转移。一般而言,商户会在营业日结束时,透过其销售点终端或支付系统,把当日所有已获授权的交易汇集成一个批次(batch)并提交处理。在采用终端批次上传机制的情况下,该批次会先传送至交易处理商或支付闸道(如有使用),由其进行基本验证与整理。

处理商与支付闸道在核实交易批次的完整性后,会把相关资料转交予收单银行。收单银行随后把来自不同商户的交易批次加以汇总,并提交至相应的信用卡网络,以进行清算处理。信用卡网络在清算过程中,会按照交易所属的卡片类型及发卡银行,将每一笔已获授权的交易资料(例如付款金额及交易双方的帐户号码)转送至相关的发卡银行。当结算条款确定后,交易即告完成清算[55]

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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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成清算后,交易便进入结算阶段(settlement)。发卡银行在收到清算资料后,会正式确认该等交易,并把款项纳入其对外结算安排之中。透过信用卡网络所建立的清算与结算机制,发卡银行会向收单银行履行资金交收责任,而信用卡网络则在此过程中负责计算各方应付及应收的净额,确保资金在银行体系内有效转移。收单银行在完成与发卡银行之间的结算后,便会把相应款项存入商户于其名下的结算帐户,通常已扣除相关的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清算与结算合计一般需时一至三个工作天。需要指出的是,资金存入商户帐户的时间未必与上述结算周期完全一致。通常在交易获授权后,商户银行便会先行把销售款项(扣除相关费用)记入商户帐户,实际上相当于向商户提供短期信贷,其后再在结算过程中由发卡银行偿还。于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当收单银行或处理商认为存在较高的“拒付”风险(即顾客对交易提出争议)时,收单方可能会将部分款项保留于备用帐户中,以保障潜在的损失,并在争议期限届满后才向商户发放相关资金[55]

信用卡交易所涉及的各项处理费用,则可能按月结算、按批次扣除,或以其他合约约定的方式向商户收取。与此同时,发卡银行亦会把该笔交易正式记录于持卡人的帐户之中,并在其信用卡月结单上反映。这一入帐行为通常发生于清算完成后,并构成持卡人最终需承担付款责任的依据。

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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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pre-authorization)是指发卡银行在信用卡帐户中,暂时保留一笔特定金额的可用额度或存款,以确认该卡片有效,并具备足够资金或信用额度应付潜在交易。此项金额只属冻结性质,并未实际转移至商户帐户。预授权通常用于交易最终金额在交易开始时尚未确定的情况,例如住宿加油或其他需在服务完成后才确定费用的交易场景[63]

预授权所维持的时间并非固定,一般约为5至7日,但实际期限会因发卡银行的内部政策、卡片种类及交易性质而有所不同。部分银行可能会把预授权保留至14日,而在某些行业(例如酒店或租车服务)中,预授权的冻结期甚至可延长至约30日。于此期间,相关金额会从持卡人的可用额度中扣减,直至预授权解除或转为正式扣款。

预授权的主要作用,在于确保商户日后能顺利收取实际交易金额。当服务完成并确定最终费用后,商户会提交正式扣款,原有的预授权冻结随即解除,并由实际扣除的金额取而代之。若交易最终未有完成,或商户并未提交正式扣款,该笔预授权金额会在冻结期限届满后自动释放,恢复为持卡人的可用额度;实际释放时间则取决于发卡银行的处理安排。

预授权广泛应用于交易金额不确定,或服务开始与完成之间存在时间差的行业。例如,酒店及其他住宿设施常会在客人入住时进行预授权,以预留款项应付房价以外的杂项开支或可能的设施损坏赔偿;租车公司则通常冻结一笔金额,用以涵盖租金、保险及可能出现的维修费用。加油站在自助加油服务中,会先进行预授权,以确认该卡具备足够资金支付实际加油金额。

此外,在餐饮业中,当顾客开立账单或酒吧账户时,商户亦可能先行预授权,以核实付款方式的有效性;部分销售高价商品的零售商,亦会在完成交易前进行预授权,以确保顾客有足够资金。网上服务及订阅制平台有时会进行小额预授权,用来验证付款方式的有效性,并在试用期结束后转为正式付款。旅行代理商航空公司在处理机票或行程预订时,亦可能透过预授权预留款项,以应付票价及可能产生的更改或取消费用[63]

信用卡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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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可按其功能、发行对象及附加权益分为多种类型,各类信用卡在使用范围、利率结构及附带服务方面均有所不同。

一般用途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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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用途信用卡(general-purpose card),包括联名卡与认同卡,是指由银行或金融机构等发卡机构发行,可在广泛各类商户与服务提供者使用的信用卡,透过卡组织网络处理银行间信用卡交易的结算[64]。此类信用卡的收入来源,除持卡人支付的利息与各项费用外,亦包括按交易金额比例计算的交换手续费,用以补偿银行的处理成本。

发卡银行常与企业协会非牟利组织合作推广信用卡,形成所谓的结盟卡或联名卡,这些信用卡一般印有合作伙伴的名称与标志,可在相关网络接受的任何地点使用,有时亦可用于购买合作伙伴的产品或服务。银行依合约发卡,而合作伙伴则透过营销推广背书获得约定的财务回报,其金额通常与持卡人数目及用卡活动挂钩[64]

虽然“认同卡”与“联名卡”两个概念有时交替使用,但实际上仍有分别。认同卡(affinity credit card)又称联盟卡,多与校友会专业团体或非牟利组织合作,让持卡人既可获得信贷,又能表达对该团体的认同。相关组织一般会按年费、续卡费、交换手续费或利息收入的一部分获得回报,为其提供相对低成本的资金来源,而银行则借此接触被视为较具忠诚度的客户群。联名卡(co-branded credit card)则多与零售商酒店航空公司等大企业合作,合作方可分享部分收入,或按开户数目与交易量获得补偿,并在某些安排下分担信贷损失或相关成本[64]

为鼓励持卡人使用特定信用卡,尤其是认同卡与联名卡往往提供奖赏计划,通常与特定品牌合作伙伴之产品相关。常见的信用卡奖赏计划模式主要分为三类:按消费金额的特定百分比扣减帐单结欠的现金回赠(cashback);或以消费换取的奖赏积分(reward points),累积后兑换各类礼品或消费优惠,典型例子为可赚取飞行哩数并累积到飞行常客奖励计划的航空公司联名卡;最后一种是在特定合作商户刷卡可获得优惠的专属商户折扣(merchant discount)[65][66]。2000年代起,此类奖赏机制亦扩展至由金融机构单独发行的一般用途信用卡,银行建立起自己营运的奖赏积分平台,使其回馈制度不再与特定品牌直接挂钩,花旗银行的“Citi ThankYou Rewards”便是代表之一[67]

自有品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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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卡(proprietary card)或自有品牌信用卡(private-label credit card,PLCC)一般仅可于指定零售商户使用,用以购买该商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除传统零售商外,销售高价商品(例如家具家用电器)的商户,亦常推出此类信用卡,以推销分期或延后付款计划。这类卡的合作安排,通常涉及发卡银行与零售商之间的收入与成本分摊,模式与一般用途信用卡的联名或认同计划相近[64]同步金融英语Synchrony Financial(Synchrony Financial) 是美国最大的自有品牌信用卡发行商[68],与亚马逊(Amazon)、劳氏公司(Lowe's)、山姆会员店(Sam's Club)、杰西潘尼(JCPenney)等大型零售企业均有合作。

专属卡的一项常见特点,特别是在高价商品零售领域,是设有推广期内“免息”的安排。相关计划一般容许消费者在指定期间内不支付利息,但结构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利息在推广期内仍然计算,但若期满时未能全数清还,累计利息会一次过加入结欠;第二种是推广期内完全不计息,但若未能在期满前清还全部款项,则由期满日起开始计息。

部分发卡机构亦会提供延后偿还本金或延后付款的推广方案,在一段期间内毋须作出任何还款,这类安排多属于开户推广优惠,并通常只适用于信贷质素较高的客户。即使标榜“免息”,审慎的放贷原则仍要求持卡人作出最低每月还款,以确保结欠能在合理时间内逐步摊还,而该金额不应低于可在合理年期内摊销现有结欠的水平[64]

定期的最低月供是零售信贷稳健运作的重要基础,有助建立还款纪律,让银行持续评估借款人的还款意愿与能力。相反,若缺乏固定还款安排,可能导致还款期过长,并掩盖信贷组合的实际表现与风险。因此,涉及此类推广计划的信用卡帐户,金融机构通常会将其与其他帐户分开监察,以分析其违约率及整体表现,并作为审慎风险管理的一部分[64]

商业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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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信用卡(business credit card)是以已注册的企业名义申请的信用卡,主要用于支付与商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开支,也是小型企业自雇人士的灵活融资工具之一[69]。虽然发卡机构一般在条款中规定该类信用卡应用于商业用途,但在实际操作上,其使用限制主要依赖持卡人遵守合约规定,而非由支付系统作出技术性限制。

商业信用卡通常提供针对企业需要而设的功能与优惠,例如在速递服务办公用品商务旅游开支及相关消费方面提供回赠或奖赏。由于不少中小企业的信用历史有限,发卡机构在审批申请时,往往会参考企业负责人或主要拥有人的个人信用纪录。此外,申请资格评估亦可能计入多种收入来源,因此即使是新成立或尚未建立完善信用纪录的企业,亦有机会获批商业信用卡[70]

在信用纪录处理方面,不同发卡机构的做法并不一致。部分商业信用卡发卡银行不会将帐户的日常使用情况定期向个人信用评级机构报告,或仅在帐户出现拖欠或违约时才作出申报[71]。在这些安排下,企业的信用卡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可与持卡人的个人信用纪录分开处理,但并不代表企业负责人完全免除最终法律或财务责任。

担保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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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信用卡(secured credit card)的使用方式上与一般无担保信用卡并无分别,但发卡机构所提供的信用额度,会由持卡人提供的抵押品作部分或全数担保,最常见的形式为银行存款。此类信用卡主要面向信贷纪录有限或曾出现不良纪录、未必符合申请无担保信贷资格的个人,使申请者无需提供收入证明即可获得信用卡,并常被视为协助其建立或改善信贷纪录、日后“升级”至一般无担保信用卡的过渡工具。

担保信用卡持卡人于开户时须将一笔资金存入发卡银行或其他存款机构,并将该笔存款作为信用卡帐户的抵押。该存款通常以持卡人名义或为其利益而设,但在帐户有效期间一般不可动用;如持卡人未能履行还款责任,发卡银行可动用该存款以清偿相关债务。该存款是否可赚取利息,则视乎合约条款而定,银行亦须设有适当内部控制,以防抵押品被不当释放。担保信用卡对银行而言的营运成本较高,亦往往涉及较大的合规风险,因此需要更严谨的管理与监察[64]

附属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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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卡(supplementary card)是附属于既有信用卡帐户(主卡)的次要信用卡。主卡持有人可授权亲友或照顾者成为附属卡持有人,而所有由附属卡所产生的交易,法律及财务责任均由主卡持有人承担[72]

当主卡持有人为帐户新增附属信用卡时,发卡机构通常会另行制作并寄送一张实体信用卡。为降低诈骗风险,该实体卡一般会寄送至主卡持有人登记的通讯地址,而非附属卡持有人的地址。附属信用卡的卡号有时会与主卡相同,有时则会使用不同的卡号以作识别。不论卡号是否相同,帐户内的所有消费纪录,包括由附属卡持有人作出的交易,均会合并计入同一信用卡帐户,并由主卡持有人负责还款。

申请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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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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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用卡最迅速的方式通常是透过网上申请。许多发卡机构为网上申请提供即时审批服务,可在数分钟内给予初步结果。除网上申请外,大部分金融机构亦接受邮寄或电话申请,但处理时间一般较长。当申请获得批准后,新的信用卡会随同一份持卡人协议邮寄给申请者,该协议是持卡人和发卡机构之间的一份法律合约,规范信用卡使用、还款责任、费用计算及违约处理。

在申请信用卡时,发卡机构会查阅申请人的信贷纪录英语Credit history,这通常属于一次正式的信贷查询(hard inquiry),可能在短期内对信贷评分造成轻微影响。申请人亦需提供其他资料,例如收入水平,以便发卡机构评估其还款能力,并据此决定是否批出信用额度及其上限。一般而言,各国金融机构均要求申请人须年满18岁方可申请信用卡,而收入及信贷评分则是审批过程中的主要考虑因素[73]。对于未建立信用纪录的人士,能选择的产品通常较为有限,往往只可申请抵押信用卡[74]

收入是发卡机构评估申请的重要依据之一。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可能需要申报其就业状况,例如受雇自雇失业退休,以及包括薪金投资收益物业租金等收入来源的全年总收入。此外,发卡机构亦可能要求提供住屋开支资料,如每月租金或按揭供款,以及基本的银行帐户资料,以全面评估财务状况。信贷评分则反映申请人过往的信贷行为。评分一般基于多项因素,包括还款纪录、信贷使用率、信贷历史长短、新增信贷帐户及信贷种类。其中,还款纪录通常对评分影响最大,而信贷组合及新增信贷的影响相对较小。

在现代银行业务中,信用卡申请通常会透过电脑化的信用评分与风险评估系统处理,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转化为量化指标,作为审批决策的重要参考。发卡银行在评估过程中所采用的具体因素、权重及演算方式,属于其内部风险管理与商业机密,外界一般难以掌握其完整内容[75][76]。由于各家发卡银行在风险承受能力、市场定位及审批政策方面存在差异,即使申请人提交相同的资料,在不同银行之间,亦可能出现获批的信用额度不同、可核发的信用卡类型不一,甚至某些银行批准而另一些银行拒绝申请的情况。

在正式申请前,部分发卡机构会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预先批核”(pre-approval)或“预先资格审核”(pre-qualification)的信用卡邀请,表示该机构已根据信贷资料进行初步评估,认为申请人有较高机会符合特定产品的基本要求。“预先核准”与“预先资格审核”并无统一的法律定义,各发卡机构对相关用语的使用亦不尽相同。预先批核一般被视为较严谨的程序,但即使获得相关邀请,申请人仍需通过进一步审查,发卡机构才会作出最终批核决定[77]

信用额度是指发卡机构在信用卡或循环信贷帐户中,向持卡人提供的最高可动用信贷金额。信用卡发卡机构通常会综合评估多项因素,其中最主要的包括申请人的信贷评分、收入水平及现有负债状况。信用额度不仅影响持卡人的即时消费能力,亦直接关系到其信贷额使用率(credit utilization ratio),而信贷使用率本身亦是信贷评分计算中的重要组成部分[77]

多数大型发卡机构会根据申请人的信贷风险,采用分层式的信用额度设定模式。一般而言,信贷评分较高、财务状况稳定的申请人,往往可获批较高的初始信用额度;相对地,信贷评分较低或信贷纪录有限的人士,初始额度通常较低。初始信用额度的高低会因发卡机构的风险政策、市场环境及个别申请人条件而有所差异,并不存在统一标准。在帐户开立后,发卡机构通常会定期审视持卡人的用卡表现。若持卡人能持续准时还款、维持相对较低的信贷使用率,以及展现稳定的财务状况,发卡机构可能会主动提高其信用额度,亦有部分机构要求持卡人自行提出申请。

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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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发卡机构每月会向持卡人寄送对帐单(月结单),列明当期使用信用卡的消费明细、未付费用、应付总额以及最低还款额。“记账日”或“过帐日”(posting date)是指发卡机构将持卡人已完成的交易金额正式记入信用卡帐户的日期,该日期通常为交易当日或随后的工作日,视乎支付清算安排而定。信用卡帐户一般设有固定的“账单日”(statement date)及“到期还款日”(payment due date),用以界定结算与还款周期。帐单日到到期日亦即“免息期”,指持卡人在一定时间内还清帐单馀额、避免产生利息的期间[78]。免息期的长短因信用卡种类及发卡银行而异,一般介乎约20至55天。

在账单日,发卡机构会汇总持卡人于上一个账单周期内的所有已记账交易,以及相关费用与已结算的利息,并形成当期账单金额。根据该账单,银行会计算持卡人在下一个到期还款日前须偿还的款项,包括全数应还金额及最低还款额,并向持卡人发出对账单。持卡人收到后,若发现对帐单中有错误或未经授权的交易,可以向发卡机构提出异议。

持卡人需于指定到期日前支付最低还款额,或选择支付更高金额。部分发卡机构允许在同一帐单期内进行多次还款,使持卡人能多次使用信用额度。若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清缴全部结欠,发卡机构将对未清还的金额收取利息。“每日馀额法”(daily balance method)是信用卡计算利息的常见方式之一,发卡机构会在账单周期内,按每日帐户结欠金额乘以“每日利率”计算当日利息,而每日利率一般由适用的年利率(APR)换算得出,通常为年利率除以365,整个账单期内的每日利息会累计,形成当期应付的利息金额[79]

部分发卡机构可能会采用每日复利计息,即把前一日已产生的利息加入当日结欠,再按新的结欠计算当日利息。除每日馀额法外,信用卡利息亦可按其他方式计算,例如“调整后馀额法”(adjusted balance method)只就上一账单期结欠扣除其后还款后的金额计息,而不计入本期新增消费;“前期馀额法”(previous balance method)仅以上一账单期结束时的总结欠计算利息,并不考虑本期内的付款或新交易。不同计息方法会直接影响持卡人实际承担的利息水平[79]

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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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一旦逾期还款,除了会累积滞纳金和高额利息外,并会对持卡人的信用评分造成负面影响,银行会将逾期纪录呈报至当地的信用机构英语Credit bureau。当信用卡持卡人长时间拖欠还款(通常指超过90天以上),银行一般会将其视为“严重逾期”(serious delinquency),拖欠比率(delinquency rate)则是指逾期超过90日而在申报月份最后1日仍未偿还的信用卡应收帐款总额占信用卡应收帐款总额的比率[80]

信用卡发卡机构在帐户逾期还款未满约六个月时,通常会透过内部的追收部门,或以发卡机构名义行事的第一方追收代理进行追收。对于逾期时间较长的帐户,发卡机构则往往委托第三方收数公司律师事务所处理,而双方之间的合约一般会订明可采用的追收政策与操作方式。银行亦可能会将这些坏账打包并低价售予债务买家,由买家自行承担风险并继续追讨[81]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何人都不得仅因无力履行约定义务(如欠债)而被监禁[82]。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将单纯的信用卡逾期行为列为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只有当持卡人藐视法庭或在申请时提供虚假资料时,才会面临刑事追诉[83]。个别司法管辖区会将信用卡欠款视为刑事犯罪。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少数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国家,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被视为“恶意透支”,数额较大者可处有期徒刑[84][85][86]。此外,阿联酋过去也曾将信用卡欠款视为刑事犯罪,持卡人可能因此入狱,但2021年阿联酋进行了刑法改革后,已将大部分债务纠纷去刑事化[87][88]

收费与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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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持卡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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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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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信用卡在开卡初期会提供所谓的优惠期利率(introductory pricing),即在限定时间内以低于一般水平的利率计息。这类利率对于需要进行较大金额消费的持卡人尤其具吸引力,因为可在较长还款期内分期偿还而只承担较低利息。不过,优惠期利率通常设有明确的到期日,一旦届满,利率可能会大幅上调至合约所订的正常水平。因此,持卡人必须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并在优惠期结束前清还全部或大部分结欠,方能充分发挥其成本优势[89]

消费利率(purchase rate)适用于日常购物交易的利率,通常高于优惠期利率,但低于现金透支利率。对于有意长期保留结欠金额的消费者而言,选择一般消费利率较低的信用卡,有助降低整体融资成本[89]

结馀转户利率英语Credit card balance transfer(balance transfer rate)则适用于从其他信用卡转移过来的欠款。许多发卡机构会为结馀转户提供限期的推广利率,让持卡人以较低利息整合及清还现有债务。与优惠期利率相同,结馀转户利率在推广期结束后往往会回复至较高的标准水平。

现金透支利率(cash advance rate)适用于持卡人透过自动柜员机银行柜台便利支票提取现金所产生的结欠。此类利率一般高于消费利率,而且利息通常由提取现金当日即时开始计算,不设免息期。由于成本高昂,现金透支一般只适宜在没有其他较低成本的融资方式时才使用。

部分发卡机构亦设有惩罚性利率(penalty pricing rate),当持卡人未能遵守信用卡合约条款时便会启动,其中最常见的触发情况是未能准时缴付每月最低还款额。惩罚性利率通常远高于一般利率。在特定情况下,如持卡人能连续多期准时还款,该利率可被调回至正常水平。

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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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利率外,信用卡亦可能涉及多种手续费用。年费(annual fee)是部分信用卡就持卡资格而每年收取的固定费用,常见于抵押信用卡或提供特定奖赏计划的中高端信用卡。此费用与交易利息分开计算[89]

结馀转户费(balance transfer fee)是持卡人将欠款由一张信用卡转移至另一张信用卡时所需支付的费用,通常按转移金额的一定百分比计算,约为1%至5%不等,并另行计算利息。不同发卡机构的收费结构差异甚大,持卡人在接受转户优惠前须细阅细则。

现金透支费(cash advance fee)则是在使用信用卡提取现金时即时收取的手续费,通常为提取金额的一定比例,并设有最低收费水平,即使提取金额较小亦须支付最低费用。同时,相关财务费用会由透支当日起累积。

逾期费用(late payment fee)又称滞纳金,会在持卡人未能于到期日或之前缴付最低还款额时被征收,通常是月结单结欠的一个百分比或一个固定金额,视乎个别银行政策而定。即使其后已全数清还结欠,逾期纪录仍可能对信用评分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准时还款对维持良好信用纪录尤为重要[89]

外币交易手续费(foreign transaction fee)是指持卡人以信用卡进行外币结算,或交易经由境外收单银行处理时,由发卡机构收取的附加费用。这类情况不仅包括在海外实体商户消费,亦可能出现在向设于境外、或以外币结算的网上商户付款。外币交易手续费通常约为交易金额的1%至3%,并往往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由发卡银行收取,另一部分则由支付网络收取。由于手续费通常在货币兑换处理完成时一并计入,持卡人一般不会在交易时即时看到该项费用,而是于交易完成并兑换为发卡地区或帐户所属货币后,才会在月结单中显示[90]

向商户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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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交易涉及一系列向商户收取的费用,支付予其往来银行、发卡银行,以及负责处理交易的支付网络与服务供应商。虽然相关费用在形式上由商户承担,但在市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成本可能会透过商品或服务价格间接转嫁予消费者。依据经济理论,在竞争激烈且消费者对价格高度敏感的市场中,商户较难转嫁相关成本,否则可能流失顾客;相反,在竞争程度较低的市场,商户转嫁成本的能力通常较高[55]

在运作模式上,支付网络与处理商负责将资金由消费者的银行转移至商户的银行。作为交换,商户须就每宗交易支付一项称为“商户折扣率”(Merchant Discount Rate,MDR)的刷卡费。该费用先支付予商户的银行,其后再分配予发卡银行及其他服务供应商,形式包括交换费(interchange fees)、网络评估费(assessment fees)及支付处理费(processing fees)等。MDR一般约为交易金额的1%至3%,实际水平视乎商户所购买的服务内容及其交易特性而定,收费结构可为单一百分比,或固定金额加百分比的组合。

交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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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换费是支付给持卡人发卡银行的费用,亦是MDR中占比最大的一部分。该费用用以补偿发卡银行在批准及处理交易时所承担的营运成本,以及为交易相关的坏帐风险提供保障。虽然交换费最终由发卡银行收取,但其收费水平并非由银行自行决定,而是由卡组织统一订定。支付网络透过设定交换费水平以吸引银行加入其体系并发行使用该网络的信用卡,一般而言,交换费愈高,银行选择发行该网络信用卡的诱因亦愈大。交换费也是支撑信用卡奖赏计划(如现金回赠、里数)的主要资金来源[91]

在收费结构上,交换费通常以交易金额的一定百分比,另加一项固定金额计算。交换费的实际水平会因交易所使用的卡种及交易方式而异,例如实体刷卡、手动输入卡号,或透过网上交易,其产生的交换费均有所不同。此外,交换费率往往综合考虑多项因素,包括商户在该支付网络的交易量、商户类别代码(Merchant Category Code)、交易的安全性安排,以及信用卡产品本身的性质和类型等。虽然交换费制度相当复杂,仍可归纳出若干规律。信用卡的交换费通常高于扣帐卡,反映其较高的信贷及风险成本。无卡支付,例如网上消费,由于诈骗风险较高,其交换费一般略高于实体刷卡交易。商户类别代码亦会影响费率水平,不同行业往往适用不同的收费标准。此外,本地交易的交换费通常低于跨境交易。而附带专享权益的高等级信用卡,例如Visa的御玺卡(Visa Signature)和无限卡(Visa Infinite),以及Mastercard的世界卡(World Mastercard)和世界之极卡(World Elite Mastercard),因涉及奖赏和待遇成本,其交换费亦普遍较高[55]

卡组织支付网络透过设定交换费率以吸引发卡银行加入其体系,从而反映参与该网络本身所带来的价值。对卡组织而言,发卡银行数目愈多,经其系统处理的交易金额亦愈大,卡组织便能从网络费用及各类辅助服务中取得更高收入。此外,交换费亦反映了商户及其收单银行在搜寻成本(searching cost)方面所节省的价值[55]。当商户完成一宗交易时,收单银行实际上会先行向商户提供一种短期信用,并在其后向消费者所属的发卡银行收回款项。能够透过一个便利而可靠的支付网络,与大量持卡人及其银行进行交易往来,对商户及收单银行均具有重要价值。若与发卡银行之间的沟通及结算更为复杂,收单银行可能需要提高收费以弥补额外成本,甚至在款项尚未结算前,降低向商户提供信用的意愿。

由于交换费最终由商户承担,各国监管机构对其水平有不同立场,导致各地交换费差异极大。美国主要由市场决定费率,信用卡平均交换费率约为1.5%至2.5%,是全球最高地区之一[92],因此美国信用卡的奖赏和福利最为丰厚。欧盟委员会则通过法规限制过高的交换费,大多数欧洲国家的交换费设定为0.30%,瑞士的交换费最高但亦仅为0.47%。澳洲的信用卡交换费受到澳洲央行的严格监管,设有0.5%的基准费率及0.8%的单笔上限[93],并于2025年7月发布的谘询文件中,考虑将其进一步下调至0.3%,与欧盟标准看齐[94]。交换费限制导致银行几乎没有利润空间来提供高额回馈,因此这些地区的信用卡奖赏通常远低于美国。

卡网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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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MDR之中,只有一小部分会直接支付予卡组织,这类费用通常称为卡品牌费(card brand fee)、网络接入费(network access fee)或品牌使用费(brand usage fee)。该费用一般相对较低,约占每宗交易金额的0.1%至0.2%,但实际收费可因持卡人与商户所属银行的所在地、交易使用的货币或其他因素而上调[55]

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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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折扣率中其馀的部分,则支付予支付处理商。支付处理商负责接收信用卡付款,并透过实体读卡器或网上支付闸道,将交易传送至支付网络。处理费的收费模式差异甚大,既可能按每宗交易计算,亦可能采用固定服务费。与交换费及网络评估费不同,处理费通常可以由商户与服务供应商协商。虽然支付处理费在MDR中所占比例不高,却是这些金融科技公司的重要收入来源[55]。以Stripe为例,凭借高达1.4兆美元的交易处理量,其年度营收在2024年超过50亿美元[95]。此外,除基本处理费外,部分服务供应商亦会就身份验证、代码化处理、支付闸道服务或硬件租赁等附加项目,另行收取额外费用。

信用卡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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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组织又称银行卡网络或支付网络,是协助支付信用卡交易的核心机构,负责制定信用卡使用规范、授权范围及操作流程,确保交易资讯能在各银行间准确转接。目前全球主要的卡网络包括维萨(Visa)、万事达卡(Mastercard)、美国运通(American Express)、发现卡(Discover)、大来国际(Diners Club)、中国银联(UnionPay)及JCB

在运作模式上,Visa与Mastercard采取开放式网络结构,主要透过与业界成员合作来完成支付过程。在此架构下,发卡银行负责向合资格消费者发卡,而收单银行则为商户提供收款帐户,并负责从发卡行结算资金并存入商户户口。相较之下,美国运通与发现卡则拥有较高的独立性,虽然它们亦会与第三方发卡机构合作,但主要仍由卡网络直接向持卡人发卡,并自行处理大部分的交易清算与收单程序。

除此之外,部分国家或地区也有自己的区域性卡组织英语Card scheme(Regional Card Schemes)或银行卡转接网络英语Interbank network(Interbank Network),例如联合信用卡(台湾)、NETS英语NETS (company)(新加坡)、BC卡(韩国)、Mir(俄罗斯)、Napas越南语Napas(越南)等。虽然它们的全球知名度不及国际卡组织,但它们在各自的国家或地区内扮演著同等的技术标准制定与清算中心角色,并受到各国政府的政策支持。

中国大陆的情况则较为特殊。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国际卡组织一直尝试进入中国市场但进展有限。银联作为国有的银行卡清算机构,长期在中国信用卡及银行卡清算市场占据主导地位。这种格局一方面与人民币尚未全面自由兑换、资本流动仍受管制有关,另一方面亦涉及国家对国有企业的保护取向。世界贸易组织曾于2012年批评中国在银行卡清算服务方面对境外机构存在歧视,中国政府当时承诺会逐步开放市场并发布相关规范,但其后多年实际进展有限。为照顾国际旅客的需要,部分酒店及餐厅仍会受理外国信用卡,但相关交易通常必须透过与中国本地的清算机构中国银联合作完成,流程相对复杂且成本较高,因此中小型商户一般不接受境外信用卡[96]

为兼顾国际通用性,中国大陆的银行曾发行“双币信用卡”,同时印有银联及外国卡组织标志。然而,由于受制于两套不同技术标准的兼容限制(中国银联使用国产的PBOC标准,而Visa和Mastercard使用国际的EMV标准。),此类双币卡多仅具备磁条功能,无法加装晶片或支援感应支付。后来,为了提升安全性,部分银行转而发行Visa或Mastercard的单标志晶片卡,但因当时这些卡组织无境内清算权,这类卡片无法于境内商户以人民币进行交易,仅供境外消费使用。 2020年,美国运通透过其在中国的合资公司连通(杭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获准进入中国市场,这是中国首次向外资银行卡清算机构发出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97]。 Mastercard紧随其后,于2023年透过其合资公司万事网联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获得牌照[98]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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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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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是指他人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持卡人的实体卡片或相关资料进行消费。信用卡诈骗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犯罪行为,既可发生于实体交易环境,亦可透过数码途径进行。所谓实体卡交易诈骗,是指不法分子使用被盗信用卡或伪造、复制的卡片,在商店等面对面交易场合进行未经授权的消费。非实体卡交易诈骗则是在未取得实体信用卡的情况下,非法获取卡资料并作出消费。常见手法包括利用网络钓鱼恶意程式入侵用户的电脑或装置,以记录键盘输入或监视操作,从而远端窃取信用卡资料,并自行使用或转售予他人进行诈骗[99]

另一常见手段是读卡器窃取资料(skimming)。诈骗者会在商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于自动柜员机、加油站油泵或其他合法读卡设备内暗藏电子装置,于交易过程中复制信用卡磁带内的资料。有些装置更会配合隐藏摄录镜头或假键盘,记录个人识别码(PIN)。在取得卡资料后,诈骗者可能进一步进行信用卡复制(cloning),将窃取的资料写入空白卡或其他被盗卡片上,再用于直接消费或提取现金。信用卡诈骗往往属于有组织犯罪,例如有人专门收集并贩卖资料,有人负责制作复制卡,另有人则使用这些卡片进行交易[99]

若信用卡遗失或被盗,持卡人需即时透过银行手机应用程式锁卡,然后致电发卡机构注销卡片,以限制他人进行未经授权的交易。多数国家均设有关于未经授权信用卡交易的消费者保护机制,将盗刷风险的主要承担者由消费者转移至银行。例如,美国的《公平信用结账法英语Fair Credit Billing Act》(FCBA)规定,持卡人对于未经授权之信用卡签帐,法律责任上限为50美元;若于盗刷发生前已完成挂失,则无需承担任何损失[100]。英国《消费者信贷法英语Consumer Credit Act 1974》规定,对于未经授权的交易,持卡人的最高法律责任为35英镑。欧盟《支付服务指令英语Payment Services Directive》(PSD2)规定,要求网上支付必须经过双重认证,否则发生盗刷时银行必须负全责;对于未经授权的支付,消费者的最高承担额通常限制在50欧元[101]。香港《银行营运守则》规定,除非持卡人涉及欺诈或严重疏忽,否则持卡人对未经授权交易的最高责任限额为500港元[102]。在中国大陆,根据2021年5月起实施《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若持卡人能证明在盗刷发生后已及时报案并通知发卡机构,法院通常会支持由银行承担相关损失,尽可能免除使用者的责任[103][104][105][106]

为降低无卡交易的风险,不少发卡机构提供受控支付号码(亦称虚拟信用卡或一次性卡号)。此类号码与实际帐户相连,但不披露真实卡资料,通常只在限定时间、金额或指定商户内有效,即使遭到泄露,亦难以被重复或未经授权使用。类似的安全控制亦可应用于实体卡片,例如限制使用时段、交易金额或地区,并配合即时通知系统,让持卡人于异常交易尝试发生时即时获悉。

十号代码(Code 10)是一种专门为商户设计的紧急沟通机制。当商户在处理信用卡交易时,如果怀疑卡片是伪造、被盗或持卡人行为异常,但又不便当面指控以免引发冲突或危险时,就会拨打拨收单行的授权中心,并在对话中向接线员提到“十号代码”,接下来接线员会采取“是非题”模式提问,商户只需回答“是”或“否”,让持卡人以为商户只是在处理普通的授权问题。常见提问包括“你是否怀疑该卡片是伪造的?”、“持卡人是否表现得焦虑或具有威胁性?”、“你是否需要我们报警?”。如果确认有诈骗嫌疑,接线员会要求商户在安全情况下没收卡片,或直接拒绝交易。随著晶片卡及感应支付的普及,实体卡盗刷的难度大幅增加,依靠人工识别诈骗已逐渐过时[107]

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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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的数据安全事故多与商户的资料处理不当有关,例如未妥善加密储存或传输信用卡资料,或因内部管理不善而导致外泄。即使资料经加密,若保护措施不足,仍存在被破解的风险。其中一个最轰动的案例是2005年发生于美国第三方支付处理商CardSystems Solutions英语CardSystems Solutions的大规模数据泄露事故。当时该公司位于亚利桑那州杜桑数据中心黑客入侵,导致约4,000万个信用卡帐户资讯(包括卡号及有效期)外泄,影响范围涵盖Visa、Mastercard及美国运通等多家国际卡组织。事后调查显示,该公司违规储存敏感交易记录,为黑客利用SQL注入等手段自伺服器截取交易数据提供了可乘之机。此事件导致Visa与Mastercard终止与该公司的业务往来,迫使其最终被收购。该事故促使全球支付产业全面推行支付卡产业资料安全标准英语Payment Card Industry Data Security Standard(PCI-DSS)[108],对第三方处理商的数据处理流程确立了严格的法规限制,成为支付安全史上的重要转折点[109]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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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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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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