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收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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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收容所[1](英語:lunatic asylum),俗称疯人院,在过去被用作收容被认为疯癫的人的地方。872年,艾哈迈德·伊本·突伦在埃及开罗建立了第一所疯人院,但是在欧洲大部分疯人院17世纪之后才建立。启蒙时代时人们对精神病患者的态度出现变化,从简单的关押逐步演变成治疗和改造。19世纪初,英国共有数千人收容在疯人院中,而20世纪初,这个数字超过十万。20世纪这些疯人院逐步演变为精神病院

參見[编辑]

參考文獻[编辑]

  1. ^ 第136章 《精神健康條例》 ── 第66條 法律的解釋. www.elegislation.gov.hk. 電子版香港法例. [2022-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