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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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是中共中央1951年9月9日通过、12月15日下发试行的文件。1953年2月15日通过了其修改稿《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

历史[编辑]

1951年中共山西省委向华北局报告:“必须稳健地,但是积极地提高互助组织,引导它走向更高一级的形式。只有如此,才能基本上扭转涣散的趋势。”7月3日,刘少奇批转山西省委报告,批语说:“已有人提出了这样的意见:应该逐步地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把农业生产互助组织提高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此作为新因素,去‘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这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而毛泽东支持了山西省委,并亲自制定《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1951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召开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通过。12月15日,中共中央将文件发给各级党委试行。[1]1953年2月15日中共中央通过草案的修改稿《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2]推动了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

内容[编辑]

决议指出,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所发扬起来的生产积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方面是劳动互助的积极性。决议指出,农业生产互助合作大体上有三种主要的形式。第一种形式是简单的劳动互助,第二种形式是常年的互助组,这是比第一种形式较高的形式。第三种形式是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因此或称为土地合作社。决议认为,在群众有比较丰富的互助经验,而又有比较坚强的领导骨干的地区,应当有领导地、有重点地发展第三种形式。

参考[编辑]

  1. ^ 廖盖隆,庄浦明主编;林蕴晖等撰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编年史. 郑州: 河南人民出版社. 2000: 43. ISBN 7-215-04679-6. 
  2. ^ 张晋藩等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大辞典. 哈尔滨: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1992: 128. ISBN 7-207-022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