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之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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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之相(16世紀—17世紀),惟尹湖廣黃州府蘄州廣濟縣[1]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编辑]

湯之相父親任職縣吏但無法自給,在市集貿易換取物資在晚上讀書,到萬曆四年(1576年)中舉人,由訓導擔任南京國子監助教,陞刑部郎中,考察時被評為「不謹」[2]。之後他外任黎平知府,當地苗漢雜居,他就整頓綱紀,釐定嫁娶條式,又取消以錢財抵殺人罪的舊俗,同時保持清廉,不濫取金錢,人民都感到滿意[1]

引用[编辑]

  1. ^ 1.0 1.1 同治《廣濟縣志·卷七·人物志》:湯之相,字惟尹,廣濟人,少貧,父為縣吏不能自給,相假市肆貿易取資夜讀,萬厯丙子舉人,由學訓為南助教,晉刑部郎出知黎平府,地雜苗獠,相飭綱紀,釐嫁娶科條,使男女有別;俗殺人不抵,惟以銀贖,故仇殺益多,相不為末減乃少戢,清操自持不濫取一錢,黎民悅之。 《湖廣通志》
  2. ^ 《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四百八十三》:(萬曆三十九年五月)戊申詔南京考察過官員分別處置如令甲內,戶部主事周崇惠、裴汝寧,刑部主事謝廷諒、褚繼良,郎中湯之相俱不謹……

參考文獻[编辑]

官衔
前任:
王之謨
明朝黎平府知府
崇禎年間
繼任:
曹宗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