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二二八事件/存檔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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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把7天以上无人发言的论题存档,以免因讨论页过长使人不忍观看,且阻碍正常交流。--千村狐兔留言2017年6月14日 (三) 14:05 (UTC)

(2017年3月21日-8月6日的「二二八事件全盤式修編討論」已無人再提新的修改意見,已執行儲存檔案

對前有共識之編修,不應推翻

  • 當前條目已較先前客觀與中立,許久未再修編,此乃共同論編之成果,廣大社群應已認同當前內容是為較穩定之版本,應可避免年年遇二、三月即發生編輯戰與保護條目之情事。
對此條目如有新編修看法,應先對照前、本續頁編輯討論,已有論述共識者,不應推翻,如欲新的編修則應先提出討論,確保修改有共識基礎及沒有爭議的內容,若"貿然逕修或破壞將予回退",以免生爭議與再引編輯戰
感謝各方理性的討論與克制,讓條目更臻完善,免遭破壞與再生編輯戰。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0月23日 (一) 04:02 (UTC)
此善意題示,同摘方針:共識不強求一致同意理想情況下,共識不會存在任何反對意見;但假如無法實現這點,共識應採納多數人的意見,並和重要少數的意見作出適當妥協。重大修改更應獲得絕大多數的同意。方針與指引反映既定共識,並應保持其穩定性與持續性。
綜上,對條目如有新編修看法,應先對照往前的編輯討論,已有論述“共識”者,本不應推翻(保持其穩定性與持續性),如欲新的編修則應先提出討論,確保修改有絕大多數共識基礎或沒有爭議的內容,若“貿然徑修或破壞將予回退”,以免生爭議與再引編輯戰。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1月9日 (四) 04:06 (UTC)

Barter84自訂此條目之編修規則

Barter84獨斷要求此條目即使-片面修改,不管任何形式一律回退,一定要先提"討論頁"通過才可編修,所以"全盤式"的回退了10月21日解編來的6個人之合理編輯,Barter84的反覆回退,已誤導管理員是發生"編輯戰"而保護條目,然保護條目,並非是認同當前之版本,已申復回復此期間之-勘字誤、修來源、修符號、修錯辭..之正當編輯。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1月9日 (四) 19:00 (UTC)

管理員回復228條目被Barter84無理刪除之正當編輯

管理員已回復前項228條目被Barter84無理刪除之正當編輯。來源無主、非主流之分,一些非主流觀點,只要具可靠來源證明其內容真實不虛,存在於百科是沒有問題的,應兼具採用,不可有排他性。Chinuan12623留言2017年12月30日 (六) 11:47 (UTC)

引言的數據

建議將引言(首段)的數據移除,將相關數據放至下方統計性質章節,僅將概述留在引言。--S099001留言2018年2月1日 (四) 06:31 (UTC)

@S099001那是Chinuan12623為了刻意強調外省人的傷亡,而單獨將警總發布的外省人死傷數字放到引言(首段)[1],看起來一整個突兀,很明顯是被硬加上去的。警總公布的數字竟然本省人死傷人數比外省人還少(397<1364 與 643<1958),不說別的,光是警總片面的死傷數字就被目前228基金會最底限已通過賠償的人數打臉了,這種警總數字竟然還被特地挑出來放在引言,以先入為主的方式引導維基百科讀者,實在非常可議。--Barter84留言2018年2月2日 (五) 04:43 (UTC)
Barter84你也太扯,S099001是說引言(首段)的數據移除,指(第一段)-然而傷亡數字眾說紛紜,由數百人至數萬人不等。見引言有"7"段,這樣你也能扯到我,還警總..還本省人外省人數據。再說你列的"連結"中,也有加入本省籍申請賠償的受難者案件數計有2,288件,其中死亡案684件、失蹤178件、其他類1,426件,和總計死亡人數有18,000人至28,000人左右,這不是平衡敘述,你為何都故意忽略不說,所以說你老是對"人"(我)不對事討論,立場偏頗已深,改改吧!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2月2日 (五) 16:29 (UTC)
Chinuan12623先看清楚S099001的意思,S099001看到「現今版本」的引言[2]突兀冒出的數據而提出移除的建議。敝人認為Chinuan12623「單獨將警總發布的外省人死傷數字放到引言」,其一、刻意強調外省人一方的傷亡,其二、明知「警總數字有問題還特地單獨挑出來」,還進一步「只選取警總所發布裡面的外省人數字」放在引言採取先入為主的方式引導讀者,這種操作顯然知道將若將警總發布的外省人與本省人死傷數字並列,讓讀者看到後發覺原來警總發布的本省人死傷數字,還遠低於外省人死傷數字,這樣子Chinuan12623所刻意強調外省人死傷數字的意圖也就沒有戲唱了。現在這種情況(故意強調警總發布的外省人死傷數字)至今還繼續放在前面引言引導維基百科讀者落入其中。--Barter84留言2018年2月3日 (六) 09:18 (UTC)
(:)回應1.我不必去臆測S099001的意思(但你就很喜歡去亂曲解"共識"涵意),"引言(首段)"的數據移除..這白紙黑字文字我還看的懂,他跟條目之"首段(引言)"的數據移除..則是完全不同意思。2.你還再鑽,我平衡列出有"來源"的外省人傷亡、本省人申賠傷亡數、概估之"總"死亡人數,何來不宜,扯什麼叫操作。3.虧你還從頭參與此討論,這段落從去年3月至9月經討論多數共識後改過幾次了,含多數決議剔除申賠傷亡數,而管理員也惕除了幾段修辭與不宜的傷亡數,並調節加入(1947年5月26日記者會公佈的外省人死傷人數有1958人)之述,你到底懂不懂,不要看到什麼就先套"人"(我)誣,很爽嗎。4.Barter84你這老維基人去看看,凡維基裡類"重大傷亡事件"之條目,有哪個不將"傷亡數"摘述於"引言"裡的;見別人發言不是只會見獵心喜,而是要理性分析。5.你應把去年3月來之"228討論紀錄"從頭到尾看清楚了解來去,不要自憑喜好隨抓一段來斷章取義,就來隨便誣人,很不道德。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2月3日 (六) 10:59 (UTC) 
(:)回應,閣下刻意強調外省人的事實已經多次在討論頁「表態」得很清楚了,這事大家都知道,閣下不認帳嗎?基金會的申賠傷亡數包含本省與外省人,像最有名的外省人徐征與艾璐生就是,請閣下先去把事實調查清楚再來這裡打字好嗎?更何況還進一步以不正確的認知來介入編輯。閣下之前連蔡正元在臉書的問題爆料外省人死傷人數都能放到引言來,還隱藏蔡正元的名字,直接斷言稱「依當時新聞報導公布」引導讀者落入其中[3],很有故意性。如果閣下真的持平衡論述(雖然外省對本省不成比例),而不是故意要突顯外省人、為了張顯外省人而來介入此條目,那麼閣下應請求管理員進行處理現今在引言中為突顯外省人,而突兀性強調警總發布外省人死傷數字的文字敘述,請閣下拿出你的表現證明你自己!--Barter84留言2018年2月4日 (日) 04:37 (UTC)

說你喜歡斷章取義,誤導曲解一點都没错,即然是討論,一定有對错,我不敢說己言都對,所以有些内容經檢视後,會做條目之修正,但訝你會巴此不放,是很無聊;相同的,你也有错時,但你死不認错,這是你我不同之處。該段落經幾次討論多數認同而修删申赔數、管理员調删傷亡數一次,與調節一處警總公布傷亡數,這是(共識)修耒,誰也不宜逕自剔修,要改此(共修)版夲也可,提討處理。另近千筆之(申赔數)為夲省籍,僅有個位數之外省、日籍…,此不必扯遠,誤導讀者,以申赔數歸論(本省籍)傷亡数之請领,未見民眾疑慮。 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2月4日 (日) 13:40 (UTC)

(:)回應,請問Chinuan12623知道什麼叫做為了回應而回應嗎?像閣下現在的回應就是。回應要注意言之有物、實事求是,把握多少講多少,但是閣下呢?使用一堆批評教訓別人的貶義詞,難道這樣代表自己的回應很厲害很有力量嗎?閣下當真以為自己拿批評的用詞批評人家什麼,別人家就真的會是這個樣子嗎?那麼為何貶義詞不使用更多一點,不就代表別人更壞,自己不是更厲害嗎?還有,所謂有共識、自己不確定的各身分賠償數字、以及幾乎不參與編輯的維基讀者,請閣下不要靠自己的推測來認定他們如何,並還能拿自己個人的認定當成合理化自己的理由,種種這些都說服不了人。回應要實事求是、言之有物,不要只為想搶回應而回應,到現在還要人家提醒,真是夠了。--Barter84留言2018年2月4日 (日) 15:40 (UTC)
(:)回應,1.我回應一律採實問實答,但裝睡的人當然打忽。但我知道什麼叫為反對而反對,就是只要是"本人"所提,不問事實一律反對。要別人尊重時,要懂自重與尊人,在維基老是對人不對事討論,離題發言,要人尊重也難。2.條目討論近一年,集結多少多數決認同而做了編修,期間又多少管理員做調節編修,老是誣我一人能掌控修編,當社群白癡,就像討論此段之前編修紀錄都在,管理員調修了多少內容,豈是你我說要改就能改的。3.有多數認同而修編的,Barter84就誣人說是非主流(管理員給Barter84的規勸都沒在聽-摘:一些非主流觀點,只要具可靠來源證明其內容真實不虛,存在於百科是沒有問題的-千村狐兔)、非條目主要貢獻者,誣指該討論者是拉票而來。而Barter84勤於固定通知友他之人,他怎不都說自己是拉票(你是強輸己見,要其配合支持),如Qqqyyy、Mapayna、Winertai、WildCursive、Matt Smith...等人,其中Qqqyyy、Mapayna是傀儡已永久封禁,請(※)注意的是討論這三週時間Winertai、WildCursive他倆都未附和你的看法,從第二-九案沒投一張反票,而Matt Smith,在以前跟這次有好幾個提案中他是不同於你之見解,你幾次要他改票也未允,你真的是要思索你的理論與觀點應該要做調整了,真是夠了。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2月5日 (一) 07:28 (UTC)
(:)回應,Chinuan12623知道敝人在講什麼嗎?既然Chinuan12623要拿不同位置的議題來這裡洗留言轉移,敝人只好再講一次。請Chinuan12623注意看,回應要注意言之有物、實事求是,知道多少講多少。Chinuan12623使用一堆批評教訓別人的貶義詞,不代表自己的回應很厲害很有力量。Chinuan12623當真以為自己拿批評的用詞來批評別人家什麼,別人家就真的會是這個樣子嗎?答案是否定的。如果使用貶義詞批評別人的話語能當真,那麼為何貶義詞不使用更多一點,不就代表別人更壞,自己不是更厲害嗎?Chinuan12623先前在沒共識的情形下逕自編修,屢次被回退到條目全保護的情形下,Chinuan12623還能自稱有共識的自信心是從哪裡生出來的?對於自己不確定的各種身分賠償數字、以及幾乎不參與編輯的維基讀者,請Chinuan12623不要靠自己個人的推測來認定他們如何,並還能進一步拿自己個人的認定來當成合理化自己的理由,種種這些都說服不了人。另外,若Chinuan12623不是故意要突顯外省人、為了彰顯外省人而來介入此條目,那麼Chinuan12623請自己負起責任,主動請求管理員處理先前在引言中特地挑出來添加的警總發布的外省人死傷數字,更何況這是爭議性極大的警總數字更不應該故意挑來放到前面要來引導讀者,請Chinuan12623拿出你的表現證明你自己,這是證明自己不是為了特定目的而來的最好機會!--Barter84留言2018年2月5日 (一) 16:09 (UTC)

Barter84特定"主編"此條目的心態很偏颇,將"引言"只述台灣(本省)籍人之傷亡,故意彰顯只有死夲省人,卻極力阻擋"平衡"述敍將有耒源之外省籍、"夲省籍"申赔數、總數,一併寫入"引言"中,真把社群當白痴,還奢言將已獲多數認同修定與管理员調節之现今版夲,回復自他主編的那個"被撤優良條目"的爭議性版夲,真難以形容其心態,希其檢討,在編寫維基時,其心中存有"客觀"二字嗎? 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2月6日 (二) 02:54 (UTC)

Chinuan12623秉持特定立場而來,故意在引言中添加其挑選出來、問題很大的警總發布的外省人死傷數字(因為其中外省人死傷人數比本省人多會被直接發現不合理,所以只選擇貼外省人)來引導讀者[4],把外省人升級為大量死傷[5],在引言中隱藏「屠殺」兩字[6][7],在引言中特地加入孤證替蔣介石擺脫責任[8],引言中又不合比例著墨強調白崇禧個人的政策及「宣字第1號」的指示命令內文要來顯示國民政府的仁慈,再把台灣人民死傷慘重的責任丟給陳儀以進行切割[9],操作的鑿痕斑斑,特定立場強烈,一看就知道。--Barter84留言2018年2月7日 (三) 09:22 (UTC)

個人是希望能將所有數據移除,大略改寫成這樣子。另外想求得一項意見:引言是否不應有引用(ref)?引言彙整條目所有章節之精華而成,個人認為引用應該放到下面章節去。--S099001留言2018年2月6日 (二) 03:01 (UTC)

1.前討論提案有"第二~九案"經三周長期討論完畢(見上幾頁),現正提請"編輯請求"中,應等管理员處理後再議。 2.尊重此新的提案,不過請S099001注意,跟據以往經驗,採整個"段落"修編都不易達成,宜採"句、字"逐修,若有"絕大多數"認同,希望Barter84莫再無理阻擋。 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2月6日 (二) 07:09 (UTC)

條目拆分與內容再精簡

謝謝您提醒,也感謝諸位辛勞的管理員。接下來其實我想將下面章節逐一改為摘要格式,現在條目長度已經超越200KB——根據WP:SIZERULE,100KB以上就應該進行拆分,打開很不方便(現在又是2月,希望到時候伺服器不會太辛苦),何況圓環緝煙事件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衛兵開槍事件等事件都有獨立條目了,現在條目未免也太長篇大論。--S099001留言2018年2月6日 (二) 10:01 (UTC)

提醒,有關"條目拆分"建議,去年己討論過(見-存檔4),未獲多數認同。 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2月6日 (二) 11:10 (UTC)

您說的是Talk:二二八事件/存檔4#討論:拆分二二八事件(無共識)?看了一遍,Aotfs2013和在下相同,參考WP:條目長度同樣一段話,想要拆分條目;但拆分方式只有Fauzty認同,而Barter84等人皆認為可以稍緩或不要動。在下構想與之稍有差異,概略如Towatw,簡化所有章節(但像「善後工作」等章節除了敘述需要中立些、需要維基化等,其實是沒有拆分必要,故同Aotfs2013回應Towatw之說法,僅略為改寫,如「3月10月,蔣中正在對二二八事件的首次談話中,指控中國共產黨煽動為主要原因。」可以改為「蔣中正在3月10日首次對二二八發表談話,認為事件主因是中國共產黨煽動民眾。」),並且將小章節重編,如第1節背景不變,將其下1.1、1.2作為第1節導言;1.3-1.5和1.12整併為新第一小節政治方面;其他小節併為經濟方面和社會文化方面。原先內容可以部份移入台灣戰後時期
個人亦認為拆分為二二八事件背景、二二八事件爆發、鎮壓二二八事件會破壞連貫性,宜將之留在本條目內,但簡化敘述。Wildcursive說「結構、內容、史觀、史料等都仍有明顯爭議時尚非拆分時機」,確實是這樣,但簡化敘述比較不會有這種問題;「故意淡化、稀釋之疑慮」恐怕拆分也沒那麼嚴重,W君是多慮了。--S099001留言2018年2月6日 (二) 13:14 (UTC)
@ManchiuS099001提醒S099001認為228條目太長篇大論想要拆分,與內容要簡化敘述之精簡(併)之做法,雖理想與務實,但莫過於執著,因Barter84、Wildcursive等人不會認同,因Barter84會以他是條目主要貢獻者之姿、似專家、主流之態,會以拆分條目,與內容要精簡(併)之做法是有故意淡化、稀釋之疑慮來阻擋。不過請S099001注意,根據以往經驗,228條目採整個(段落)修編都不易達成,似宜採(句、字)逐修,來匯滴成河之修編。惟就前討論提案(第二~九案),雖因前採"整段式"包裹討論不易成案,而改採"句、字"之修改,或將冗段精簡合併(如第九案),但眾人皆成,就Barter84一人獨反。閣下如仔細看過(第二~九案)之三周長期討論,應知其修編之程度,要比你提拆分、精簡之做法來的簡易,然此Barter84都一人獨反到底,怎可能同意你之更大之編修作法,最後還是會以故意淡化、稀釋之疑慮來阻擋,我怕你雖有心,但會做白工。故應等管理員處理好上一階段之(編輯請求)後,你再考慮是否做條目拆分,與內容簡化敘述之精簡(併)之做法為宜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2月7日 (三) 12:03 (UTC)
請Chinuan12623別鬧了,反對閣下秉持特定立場抱持強烈動機修改二二八事件條目的其他維基人,在本討論頁都找得到,閣下引起的編輯爭議只要在此討論頁翻一下就知道了。--Barter84留言2018年2月8日 (四) 12:44 (UTC)
反對修改二二八條目的維基人都找得到?Barter84你的臉被打的不夠腫,Barter84勤於固定通知友他之人來助陣討論,還強輸己見,要其配合支持或改票,如Qqqyyy、Mapayna、Winertai、WildCursive、Matt Smith...等人,其中Qqqyyy、Mapayna是傀儡已永久封禁,並請(※)注意的是討論這三週時間Winertai、WildCursive他倆都未附和你的看法,從第二-九案沒投一張反票,而Matt Smith,在以前跟這次有好幾個提案中他是不同於你之見解,你幾次要他改票也未允,Barter84你真的是夠了,請別再鬧了。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2月8日 (四) 14:22 (UTC)
請Chinuan12623別再鬧不停了,一直鬧有用?另外兩個與Chinuan12623到處跟班的配合用戶大家都知道是誰,還有,查編輯歷史就知道是誰還能一直找人相挺,違背維基百科規定連與條目無關的用戶也能呼叫,歷史條目不走文獻路線、以土法煉鋼編修靠人頭數搶優勢,別人不贊成Chinuan12623的意見(如用戶Mewaqua),連票都會被消失,又不遵守維基百科規定,一直不斷舊案重提、沒過再提、沒過再提...,採取長時間投入的戰術,並不停發表冗長辯論,直到維基用戶失去耐心的時機,再一直尋找呼叫管理員來闖關,倒底鬧夠了沒?既然這麼熱血活躍、這麼愛拿有問題的資料變動歷史的詮釋,為何不拿相同做法去南京大屠殺條目試試看到底會怎樣?--Barter84留言2018年2月9日 (五) 10:36 (UTC)

(:)回應

  1. Chinuan12623說:「兩個用戶大家都知道是誰?但我怎不知道是誰?」,既然Chinuan12623說不知道是誰,那麼為何Chinuan12623還要在這句話的後面對號入座提供這兩個用戶的連結給人家看來反駁自己的話?[12]。只要看看這兩個用戶的編輯歷史就知道跟Chinuan12623長期以來的交集搭配情況是如何[13][14]
  2. Chinuan12623很喜歡呼叫用戶前來,想要靠拉人數(拉隊伍)搶贏,連與條目無關的用戶也能呼叫,這件事任何人只要動手翻一翻Chinuan12623的用戶編輯歷史,與相關被呼叫用戶的編輯歷史就知道,其餘根本不必多說。
  3. 根據维基百科:拉票說明:「以下行為被視為不適當的通知的特徵(且可能被視為擾亂):過量張貼訊息給個別使用者,或是給與當前主題沒有顯著關係的使用者
  4. 用戶Mewaqua的反對票被忽略消失不計,但是支持票的情況就不同了,Chanchokit和John Chan是同一人,卻被Chinuan12623分開變成2人支持,還整整提過7次,造成連續性誤導社群,要不是敝人之前出來戳破,這種一人當2人用的情況還會再繼續上演
  5. 「陸軍官校專班」、「某某眷村」、「軍公教大遊行」、「中華民國保衛臺灣紀念章」條目是Chinuan12623主編[15]這樣子的用戶去編輯南京大屠殺條目應該不會改歪掉,但是卻偏偏抱持強烈動機、強要修改二二八事件條目,這個條目被改成什麼樣子,看看Chinuan12623的編輯歷史就知道了。
  6. 底下是懷有強烈動機要修改二二八事件條目的Chinuan12623,其之前在維基百科所發表的特定立場,就交給維基人公評
  • Chinuan12623說:「我的立場當然也很鮮明,我是歷史、地理、血緣、文化的中國人,也是台灣人,不恥日倭殺我數十萬先民,感謝老蔣帶60萬大軍來守護台灣」[16]
  • Chinuan12623說:「貌似媚日、媚美,自我否定是中華民國之人,在談到228條目時,已失立場之偏頗,我不想跟他往後有任何對話。美國都建國130多年,中華民國才起步,台灣又慢卅餘年,中華民國播遷來臺,政治事、求民主不可能一次到位,美國也沒那麼神,政府施政有錯則改,或賠償、恢復名譽,但對藉故滋事之人,也沒人敢追了,歷史可當借鏡,不是每年炒、鬥臭,擴大裂痕。」[17]
  • Chinuan12623說:「目前228研究基金會之報告與先前228維基之內容有選樣偏頗,背景原因僅述省籍情結那般,而美國、共產黨、潛台日人、教會、流氓真無介入?當時全台官署幾乎被攻佔,老蔣派兵,與現今民眾陳抗,政府派警維安道理一般。」[18]
  • Chinuan12623說:「228當時也有部分趁機打殺之地痞混混,現也全都變了英雄,拿了賠償金,嘆在現今本土意識高張年代,那些被波及枉死的外省人很可憐,報告、條目、碑文中沒人幫他們說個話。」[19]
  • Chinuan12623說:「如果真相是本省與外省死亡人失蹤總數在1304至1512人之間,而不是原先既有概數好幾萬人,那應該是慶幸,還好沒枉死這麼多人,我們不是應該更要高興嗎,怎好一直去排斥呢。」[20]
  • Chinuan12623說:「原本省人傷亡各版本我並沒動,只是把台大生研究的總死亡總數1304至1512人列在"其他說法",如果爾後證實真是如此,我們不該慶幸沒枉死那麼多人嗎,還是你們心底真希望要死幾萬人才夠。」[21]
  • Chinuan12623說:「但不認同使用「屠殺」一詞,不要拿二二八研報、基金會、紀念館和碑文之措辭來說服我,很多人也不能認同,所以基金會和二二八報告會遭人質疑立場偏頗,碑文也屢遭破壞」[22]
  • Chinuan12623說:「我早先說"本省人"死亡人數太多版本,但應以申領賠償金之八百餘人為準,在怎麼差距,也不可能晃到變數千或數萬,這觀點沒變,沒人會跟錢過意不去[23]
    --Barter84留言2018年2月10日 (六) 10:29 (UTC)

(※)注意Barter84又在大跳針,都回了N次,社群見-Barter84對228討論常重複跳針而曲解之事項"彙整表"即知。餘(:)回應如下:

  1. 兩個用戶大家都知道是誰?Barter84當然是要我對號入座這裡-但我跟你不同,不會硬勸人來我更會尊重對方的自主性,我此連結是要反駁我不同於Barter84,B都要他通知的人配合他意,但我則是不會強求他人,如該用戶不管是228編修,或對Barter84找來打我的 Qqqyyy、Mapayna傀儡分身之"封禁期",也很高興他們都有自己的看法。
  2. Barter84誣我呼叫與條目無關的用戶,我就摘錄通知內容為-閣下前次"曾參論",續請關注-用戶有:Matt Smith 、Tigerzeng 、Fauzty、葉又嘉、Tp0910 、S099001‎、Chanchokit、Skipeco、Willy1018,他們都是"曾228參論者",續請參論眾求客觀,何來不宜。我現就將他質疑的通知延述戶列出來釋疑,說清楚講明白,如果Barter84還能再"離題"歪扯我什麼的歷史,那就更證明Barter84的扯功,與對人不對事之習性。
  3. 是不是此討論頁的人都要像Barter84說的只能與友他之人(Qqqyyy、Mapayna、Winertai、WildCursive、Matt Smith)才是專家可拉來討論意見要跟他一致才可,其中Qqqyyy、Mapayna二傀儡,和WildCursive還都以人身攻擊與起人底為樂(該不當言論已由管理員刪除),可笑的是這三人竟是Barter84眼中誆稱與228條目有關、嫻熟、專家的主流用戶,而其餘參論的人都被Barter84歸類是與228條目無關、不熟、非主流之人,手法粗超又自大。而特別的是Winertai、WildCursive、Matt Smith三人都未在第二-九案未附和你的看法,Barter84是該自我檢討了
  4. 談到Mewaqua對九個提案中僅反見1票,且還是有待釋疑的但書,而解釋了劃不劃票尊重他,但你倒想以此來誤導社群,注意,你才是各案多反,似無理之人。還有Barter84會去把跟他意見相反之人"背景"查清楚,所以他說Chanchokit和John Chan這是同一人,他當初也是配合Qqqyyy、Mapayna、WildCursive三人在起我的底(違反方針-騷擾,被管理員制禁乖行);但我是很單純,不會去比對討論者的"資料",所以有人會二名一用也就沒注意到,但少1變7人支持跟6人支持的數據無多差,唯很突兀的是討論的九個案就是多有Barter84的反票存在,類似為反對而反對。目前管理員對處理228條目之編修較為謹慎,不知是"地域"性問題,還是憂Barter84太會纏扯,如多由兩岸三地之管理員來參研也無妨。
  5. 離題是你專項,還南京大屠殺條目呢?上次更扯到「陸軍官校專班」、「某某眷村」、「軍公教大遊行」、「中華民國保衛臺灣紀念章」...,我編寫哪些條目,要修編哪些條目關你何事,要跟你報備,你住海邊啊,管真大。
  6. 另Barter84說修改二二八事件條目,這個條目被改成什麼樣子?其實Barter84應心存感激,因其原主編極具情緒渲染、违反中立偏頗、结构杂乱过多琐碎..等爭議,而被撤優良條目之版本,年來經社群眾議已逐修為較中立客觀之版本,當然仍有未善,如第二-九案之編請後就會更完善了。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2月11日 (日) 04:31 (UTC)

編輯請求(已執行請求)

请求已处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2月23日 (五) 06:53 (UTC)

請求移除兩個已不存在的圖片:File:為了米 - 汪刃鋒.jpg 及 File:Taiwan news 1946.jpg。 --1233|點此與此廢青展開激情對話 | 千錯萬錯都是阿道夫的错! 2018年2月17日 (六) 06:14 (UTC)

此案提請@Manchiu管理員參處。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2月18日 (日) 04:46 (UTC)
完成--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2月23日 (五) 06:53 (UTC)

WildCursive重貼之舊修文(管理員已刪除舊文)

(※)注意

  1. ↓↓↓WildCursive此文(原來如此:版本與內容爭議背後的嚴重利害衝突)之原舊版本,在去年5月管理員Antigng強烈建議停論,後由管理員Outlookxp以非屬於條目討論、臆測、攻擊性話語之討論,遭警示不宜而刪除;WildCursive故意略修已刪舊文,來規避復貼實不可取,WildCursive對多位管理員規戒事項置若罔聞,應深切反省改進。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2月18日 (日) 17:19 (UTC)
  2. Manchiu管理員指出,此文相關所示被Chinuan12623標畫刪線之內容(WildCursive已回復),涉違反文明方針,不應連結影射編者個人背景,而作出不必要的指責,應就條目之內容論事。在牽涉條目爭議時要保持冷靜,緊守文明、善意推定等原則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2月26日 (一) 13:09 (UTC)

原來如此:版本與內容爭議背後的嚴重利害衝突

每年二二八前後都會有更多史料出土或史實被發表,進一步揭露大屠殺與白色恐怖長期被掩蓋的真相。大家都看得出其累積方向,絕非極少數守舊既得利益者要削文改字摻沙子就能走回頭路得逞的。

Chinuan12623長期、嚴重、於諸多條目違反指引的事證非常明確,於本條目亦然。以下引文修訂、重寫自我於2017年5月6日之留言, 屬俱有事實依憑及規範根據、攸關條目編寫的合理切題質疑, 相關論述確與維基方針/指引/政策/道德有關,自屬可供討論公評與重新列入維基記錄之範圍。起底你警總背景而不該涉入你長期任職單位所涉大屠殺的證據均來自你沾沾自喜、自吹自擂的維基公開資料

我學過法律、有實務經驗,在維基見多了,別以為找些對臺灣歷史欠缺瞭解、平時沒在編維基條目的閒雜人等臨時來投票充數打混戰就能瞞混多數、轉移話題,臺灣人民也不是被恐嚇給嚇大的。

原來如此:版本與內容爭議背後的嚴重利害衝突

論及二二八事件的前四大屠夫及主要責任歸屬時,對這段歷史略有瞭解者都知道,那四個名字就是蔣介石(在現有版本出現至少115次)、陳儀(在現有版本出現至少83次)、彭孟緝(在現有版本出現至少15次)、柯遠芬(在現有版本出現至少5次),沒有其他答案。這四人不是靠二二八事件升官就是另獲退路。

臺灣自1945年遭中國軍事佔領後,從二二八事件到臺灣白色恐怖時期,涉及屠殺、劫掠、各種壓迫的外來組織不勝枚舉。其中,自始至終扮演外來殖民者鷹犬重任之一的就是所謂的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而其首任總司令為陳儀(1945)、接任者是彭孟緝(1947),再加上狂言「寧可枉殺九十九個,只要殺死一個真的就可以」的警總參謀長柯遠芬(1945-47),可謂二二八事件的第一線加害者(在現有版本至少出現38次)。這個沾滿臺灣人鮮血、造成臺灣無數家破人亡悲劇的黑機關,後來只好改制轉型遮羞、讓該陰暗名稱消失。但小警總一詞仍持續傳神地象徵著二二八大屠殺、非法戒嚴白色恐怖中國國民黨的邪惡與遺毒。

沒想到,這陣子,有個要向蔣介石(死活不論)敬禮喊兩聲「校長」與「領袖」、而且要同時稱呼陳儀與彭孟緝為「咱們前總司令」、還要向柯遠芬叫聲「學長」者,也大搖大擺地來編二二八事件了!如果任由一個在蔣家獨裁時期於警備總部忠心幹事的人來寫二二八,還忘了照鏡子地質疑無背景負擔的Matt Smith我會認為你來談修二二八條目會客觀中立?閣下是否迴避為宜。」,真是活見鬼了!此公並在明明有多位臺灣籍管理員曾編輯本條目與臺灣現代史條目、卻刻意持續找個從未對相關條目展現過瞭解的中國籍管理員以不合保護方針中所指明「如果有編輯戰發生前的版本存在,管理員可以將頁面回退到爭議發生前的較早版本」的爭議處理慣例來護航其個人引發編輯戰的問題版本、而非回到爭端前大致穩定的版本、企圖壟斷內容,這不僅顯非合理,實在已到了荒謬驚悚的程度....

這位大叔謙虛地置入性行銷自己編自己的行徑已到泛濫的地步中華民國陸軍官校專科五期陸軍官校專科班校友會中華民國陸軍軍官學校等出現其大名二十多次,把維基百科當成個人FB與團體部落格所編的其參加活動如我愛國旗嘉年華等亦所在多有),全然不知維基百科:應迴避利害衝突(「不要以你自己的利益或你的外部關係利益來編輯維基百科。」)、Wikipedia:Conflict of interest(Do not edit Wikipedia in your own interests or in the interests of your external relationships.)為何物,在多起案例被糾出並經媒體報導後Conflict-of-interest editing on Wikipedia),這原則在最具代表性的且規範最完整的英文等維基百科均屬常識與正規行事指引Chinuan12623既然認為中立性遭質疑者應迴避,那身分中立性明顯違背維基規範的不就是他嗎?

那麼,由一個出身自本事件主要加害者之一警備總部、與四大屠夫元凶有某種「尊卑/從屬」關係、還完全無視維基百科指引的人來主導二二八事件條目之重要內容,形同替自己遭異樣眼光或與當代臺灣格格不入的過去漂白,我們能期待什麼呢?把「二二八事件又稱作二二八大屠殺[註 1],是……」改成「二二八事件[註 1]是……」,刻意刪除導言的大屠殺通稱,把「外來殖民者(從無任何當時或現存的國際條約說臺灣曾歸屬中國/中華民國)或外省人」等同於「在自己土地上土生土長的臺灣人/福爾摩沙人」、把「政權暴力」混同「族群/國族衝突」、把「正規軍機關槍」視同「民間臨時零散武力」....什麼「全省除了澎湖外統統淪陷」,分明是鳩佔鵲巢、乞丐趕廟公啊!現被長期保護版本的最上方導言第一段對事件發生的遠因、近因、導火線隻字未提就明顯故設錯誤重點而遮掩中國在臺灣的系統性劫收、貪腐、欺壓。

此外,依學界慣例與標準,研討會上的學生報告通常尚不被認為可靠或可引用(大學/研究機構/智庫學者報告則視品質而大致可用),需經會上評論/挑戰/審查後真的出版印行(論文或專書)了才算。傷亡數字這類資料需依儘可能高的標準,包括研究方法與史料來源,只有一篇新聞的(尤其像是國外新聞媒體如多維)更是無法當可靠來源。以上兩類均應移除。

總之,這個道德與利害衝突問題被掩蓋不談實難完整反映近來這回本條目眾多編輯爭議的真相與重要源頭之一。迴避這點絕對稱不上客觀公正或光明磊落。

參與實質討論的Barter84Matt SmithOutlookxpS89176Hwg9b5hy13nWinertai等及看客們均應有權利知道原來歷史尚未遠去、哪抹戒嚴幽靈依然在你我身邊。

列入記錄參考,可毋須回應。

--WildCursive留言2018年2月18日 (日) 12:35 (UTC)

  • 1.已正式舉報你屢次起人底騷擾與人身攻擊之乖張行為。2.試問30年代跟80年代的機關與人有何關連?30年代的甲父行為要80年代的甲子負責?無限上綱,還利益衝突呢。3.沒錯,我曾以Matt Smith的用戶頁背景質疑「我會認為你來談修二二八條目會客觀中立?閣下是否迴避為宜」,但Matt Smith後來的理性探討有別於你與Barter84僵化的意識型態,已讓我逐次接受其編輯理念,唯你等固化,多次不聽管理員之"對事不對人"規戒,抹套顏色實屬不該。4.有關中華民國陸軍官校專科五期陸軍官校專科班校友會中華民國陸軍軍官學校我愛國旗嘉年華是否有廣宣利輸之疑,社群都已討論多次,無此疑慮並保留,也都獲DYK條目,甚至優良條目;另摘二位管理員對此相關看法

Outlookxp、Antigng已多次規戒事項:

A.請以文獻為依據,而不是個人身分-Outlookxp
B.人身的指責請不要-Outlookxp
C.文明方针指出,“對某人的過失予以惡意之猜測及指控”属于不文明的行为,人身攻击属于“相当不文明的行为”。善意推定指引指出,在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对方的具有恶意的情形下,不应断言对方具有恶意-Antigng
D.請節制對人的用詞,回到條目探討。這些攻擊性話語非屬於條目討論-Outlookxp
E.WildCursive很惡意的人身攻擊:刻意持續找個從未對相關條目展現過瞭解的中國籍管理員以不合慣例的方式來護航其個人的問題版本。(PS:當時正反雙方有請求協助的管理員有Antigng、霧島聖、Outlookxp,都是很客觀的在答處雙方,且都是同時受理雙方協助,何來護航之衊詞)
F.我强烈建议您们先停止“原來如此:版本與內容爭議背後的嚴重利害衝突”之下的讨论,以避免在跑题的路上越滑越远。-Antigng。

(※)注意WildCursive此第三次之起人底騷擾人身攻擊內容-原來如此:版本與內容爭議背後的嚴重利害衝突-為重貼之舊(已刪除)留文,為去年5月管理員Antigng強烈建議停論,後由管理員Outlookxp以非屬於條目討論、臆測、攻擊性話語之討論,遭警示不宜而刪除;本人於2017年6月1日標註-本段落之貼文為Outlookxp、Antigng管理員警示不宜刪除。唯WildCursive惡意再次"連結"與"故修管理員已刪舊文"來規避處分,實不可取,其對管理員規戒事項置若罔聞,一再翻炒起人底騷擾、人身攻擊,請予"處份",並將此不當貼文同前次"刪除"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2月18日 (日) 15:27 (UTC)

(:)回應

警總從蔣家與中國國民黨創設到改制的近50年間污陷、殺戮、虐待、囚廢、迫害、暗算了兩三代的臺灣菁英如廖文毅辜振甫樂信·瓦旦高一生湯守仁蘇東啟陳智雄林水泉黃明宗許席圖江炳興彭明敏魏廷朝謝聰敏鄭評柯旗化白雅燦余登發姚嘉文林義雄呂秀蓮陳菊高俊明陳文成(被虐殺於1981)、鳳飛飛盧修一鄭南榕(於1989自焚殉道)等等等與中國移民如孫立人雷震傅正柏楊殷海光郭廷亮(被暗殺於1991)等,共製造至少20萬名以上的政治犯……警總的惡行惡跡可是從二二八、至宣佈戒嚴、再一直持續到你任職該部的1980s~1990s年代!(你自行於維基公開資料)警總參謀長柯遠芬活到警總被改制後均未受懲處,住在臺北市金華街大宅的彭孟緝則一直受你任職的警總等單位保護至1997年死亡(想手刃、炮決這廝的臺灣人實在是不計其數)。如果連貴單位半世紀的豐功偉業都搞不清楚,還有臉在此大言不慚炫耀是「優秀官兵」?這種人有什麼能力來維基編臺灣歷史?!

2017年,96歲的納粹帳房依然被德國法院判決入獄服刑,落實歷史必要的轉型正義
很顯然地,臺灣與總統蔡英文對蔣家獨裁體制的正犯、從犯、共犯、教唆犯、幫助犯等都實在太寬容了!

別以為佔維基人多數的少青壯輩都缺乏基本判斷力。拿管理員在不同脈絡之發言到這裡用,只凸顯你辭窮。從無哪位管理員針對我在二二八事件條目的編輯或討論頁留言直接點名我如何如何,我自然毋須對號入座。個別管理員於某特殊情境為整體集體處理以示公平,可不等於你可以湮滅你自己的歷史、警總的歷史、與臺灣人民受外來者壓迫的歷史!

每位管理員與編者都該看清的維基百科:應迴避利害衝突Wikipedia:Conflict of interest 就是在談人、在規範人的身分、關係、與是否有編輯資格,別拿似是而非、不同情境的「對事不對人」來這唬弄!如果看不懂維基規範,可請能者翻譯一下,瞭解後自然會知道你根本不該出現在二二八事件的條目編輯中。用白話文再說三次:你根本不該出現在臺灣白色恐怖相關條目編輯中!你根本不該出現在臺灣白色恐怖相關條目編輯中!你根本不該出現在臺灣白色恐怖相關條目編輯中!

-- WildCursive留言2018年2月19日 (一) 06:37 (UTC)

(※)注意同上此文去年由管理員AntigngOutlookxp以非屬於條目討論、臆測、攻擊性話語之討論,而警示不宜刪除;WildCursive故意小修主體猶在之舊文來起人底騷擾人身攻擊,在舉報管理員予"處份"再次"刪除"該謗文之前,"劃線"標示是維護前次管理員裁刪之嚴正性,與維基禮儀方針,不容Wildcursive屢次踩線還裝無辜。故先予"劃線"標示(管理原本已刪除之)貼文,此不是"破壞",又方針:很多维基人都会"删除"可以看到的人身攻击内容,确实是"处理人身攻击非常恰当"的方法。所以這是善意標示規範,莫讓謗言充斥擾亂視聽。Wildcursive也違犯下示方針,應予封禁:

方針:1.在维基百科,试图张贴他人资料已经足够使公开资料者被立即封禁。
方針:2.如果某个用户多次对其他人进行攻击,那么就会被封禁,特別是具辱罵性的編輯動作。

WildCursive你真看不懂管理員之規制嗎,再貼:

A.請以文獻為依據,而不是個人身分-Outlookxp
B.人身的指責請不要-Outlookxp
C.文明方针指出,“對某人的過失予以惡意之猜測及指控”属于不文明的行为,人身攻击属于“相当不文明的行为”。善意推定指引指出,在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对方的具有恶意的情形下,不应断言对方具有恶意-Antigng
D.請節制對人的用詞,回到條目探討。這些攻擊性話語非屬於條目討論-Outlookxp
E.WildCursive很惡意的人身攻擊:刻意持續找個從未對相關條目展現過瞭解的中國籍管理員以不合慣例的方式來護航其個人的問題版本。(PS:當時正反雙方有請求協助的管理員有Antigng、霧島聖、Outlookxp,都是很客觀的在答處雙方,且都是同時受理雙方協助,何來護航之衊詞)
F.我强烈建议您们先停止“原來如此:版本與內容爭議背後的嚴重利害衝突”之下的讨论,以避免在跑题的路上越滑越远。-Antigng。
潔身自愛是為上策。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2月19日 (一) 08:38 (UTC)
  • 沒有列出證據而指出User:Chinuan12623在本條目的「利益衝突」嫌疑,就會陷入「無證據指控」,列出了證據而指出User:Chinuan12623在本條目的「利益衝突」嫌疑,就會陷入「張貼個人資料」,這顯然是一種「兩難局面」。--Mewaqua留言2018年2月20日 (二) 04:25 (UTC)
以實務上,只能「道德勸說」--1.「維基百科不是平反輿論的工具」。2.說服他同意以「官方」網站資料大規模修編。3.因為他的「修編紀錄」讓不少人忌憚,只要他活躍編輯一日,此條目不可能再予以更新改善。--Winertai留言2018年2月20日 (二) 05:56 (UTC)
(*)提醒:編維基者都知道「點擊發佈變更後,表示您同意我們的使用條款。同時您同意依據CC-BY-SA-3.0GFDL協定授權您的貢獻,並在CC-BY-SA-3.0的條款下以超連結或URL的方式進行署名。」當事人已於2012-2013年惟恐天下不知似地以編輯之名而為置入性行銷之實, 將眾多諸如領獎狀之類的瑣碎小事把自己的名字紀錄在維基百科條目內至少二十幾處,簡直把應屬知識的維基當成個人與同好部落格。既經其本人刻意自行公開,就不再是秘密,這就稱不上什麼揭露,何況現在已是2018年,這是簡單的時序邏輯,相信維基百科上的中小學生們都能懂。當事人既已選擇於維基百科簽名自行公開很直觀不用推理的自白資訊,那當下即已成為公共財、依法律已進入公有領域。編維基逾10年,我從未聽過編輯站內正規頁面的「公共資訊」與連結犯了哪條法?這不正是維基尋常事嗎?。我非常有分寸,沒用站外資訊、沒用不適當方式。換言之,這不但受美國/佛羅里達州的法律支持,也100%符合臺灣的《個人資料保護法》: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或「經當事人同意」。
反倒是故意隱藏身分背景,裝成中立人士來此指責跟他意見不同的絕大多數正規貢獻編輯不中立,被點明後還惱羞成怒,這才是道德有虧的睜眼說瞎話吧... 當然啦, 我們能期待警總與老警總(客觀用語,除非當事人心虛?!)什麼呢?既已自詡為「不怕死」「不要命」,哪怕什麼光榮紀錄被自己公開呢?世界上就是有些人,文字間邏輯矛盾漏洞百出,不懂裝懂就算了,還喜歡拿自己明明不懂的事來恐嚇別人。如果碰巧遇上無知者,也許能唬弄個一兩次;若不巧碰上剛好瞭解的人,那就GG了... 不幸的是:這類人說的越多,破綻就越多。
--WildCursive留言2018年2月20日 (二) 06:58 (UTC)

Mewaqua莫隨ildcursivew起舞,在維基"現有版面"我没有說過我名字與服務單位名稱,w若要惡意耒起我底,是嚴重違规。另30年代跟80年代之人有何利益衝突(廣宣利輸之疑,前曾多次討論無慮,管理员也判定過),是"民進黨籍"的人是否都不能寫民進黨條目,不要無限上綱。有関ildcursive"個人-後續"此起底騷擾人攻"發言",夲於去年二往管理员删除意旨,稍後我會再做"劃線"標示,並遵重管理员後續之糾處,故宜請Mewaqua停論"同去年管理员停論之要求"。 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2月20日 (二) 07:52 (UTC)

(*)提醒:可見有人不是忘事說謊就是根本不敢正視歷史!那只好請@Mewaqua再自行判斷這些公開+公眾資訊一次囉! 這些一經編者點擊簽名,就依法律已立即屬於公有領域。 --WildCursive留言2018年2月20日 (二) 08:10 (UTC)

(:)回應

  1. 我不會自行公開很直觀不用推理的自白個資,也沒人會如此,在維基"現有版面"我没有說過我名字與服務單位名稱,很多傳(圖)[24][25][26][27]的也不等同是多人寫的(文),不必去連結湊合影涉,維基是禁止對用戶去起底騷擾;另見維基會用"名字"的,多是"初進或單純"而不防人的,然人心險惡,後多會改"用戶名"來保護自己,這我们要去尊重,不能去挖出來召告天下,但惡質的用户,會去拼凑引導他人耒起底,是違反起底騷擾规定。
  2. Wildcursivew屢次質疑"陸軍官校專科五期"有利輸自宣之疑,有二位管理员曾對"陸軍官校專科五期"釋疑正當,請移見夲人(討論页)。其又質疑我主編幾個條目也涉,社群"可翻各條目前曾多次討論記錄"無慮,管理员也判定過,該些條目當前均為DYK或優特條目。
  3. 如果社群流覧夲人"討論页",會發現WildCursive以前稱我前輩、學長,有條目討論與提醒,協助"陸軍官校"之討論編寫,當然也有私下"電訊",他可能知我個资,我也知他服務過的單位,而WildCursive現翻臉原因在我"用户討論頁"有述。他現可能"會"再極力找拚連結资料耒起我底,再幺說是我自已公開资料,這是極不道德與違騷擾规定,感嘆人心難测,爾後有"維基群組或交誼之人"都要設防,那天被咬都不知道。
  4. 在維基一般人會談其專項或職場經驗,如老師、學生、法研、編作、科工...這是因聊此或有助於條目編修與拉進討論距離,我也不免於俗,WildCursive也不必再去勞心翻集我的資料,我說過的不外乎服務公職廿餘年,擔任過主官管,司理大項有過-政風監察、陳情申訴、心理輔導、民眾服務、動員救災、案件調查(上過法醫楊日松的課),小項則不計可數,我不知這些怎會讓我不能去編寫維基。現今"民進黨籍"的人不計可數,是否都不能寫民進黨相關條目。又社群若到WildCursive的用戶討論頁,貌似到了蔡政府、民進黨中央黨部,裡面一堆文武百官分配調遷討論,難到可就此質疑WildCursive能上達天聽,所以不可以寫蔡、蔣、民進黨、統獨之有關條目,當然不行;而30年代跟80年代的機關與人有何關連?30年代的甲父行為要80年代的甲子負責?無限上綱,還利益衝突呢。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2月20日 (二) 16:39 (UTC)
  5. 最後這點很重要,WildCursive自詡學過法律有實務經驗,那應知-個資保護法跟禁止起底騷擾之方針,如當事人未"同意"揭露其個資,如姓名、地址、連絡、工作...等身家資料,而故意揭漏公諸者涉法;同理,在維基中就算甲知乙用戶個資,未經同意亦不得揭露;又禁止起底騷擾之方針意旨,除非用戶自己揭露其個資,他人不得影涉拼湊來公示某人真實姓名與相關身家資料。Outlookxp、Antigng給的規戒-請以文獻為依據,而不是個人身分。人身的指責請不要。“對某人的過失予以惡意之猜測及指控”属于不文明的行为,人身攻击属于“相当不文明的行为”。善意推定指引指出,在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对方的具有恶意的情形下,不应断言对方具有恶意。請節制對人的用詞,回到條目探討。這些攻擊性話語非屬於條目討論)等。請WildCursive銘記在心,勿知法犯法。
  • (※)'注意'管理員Manchiu處理舉報WildCursive影射背景騷擾、人身攻擊之規戒
  • 摘1:管理員Manchiu處理舉報封申對WildCursive影射背景騷擾之規戒-你相關所示為Chinuan12623刪除之內容,涉違反文明方針,連結影射編者個人背景並作無關指責而非就條目內容論事,如「⋯⋯警總的惡行惡跡可是一直持續到你任職的1980s~1990s年代!如果你連貴單位的豐功偉業都搞不清楚,還有臉在此大言不慚?這種人有什麼能力來維基編歷史?!⋯⋯」等。請在牽涉條目爭議時保持冷靜,緊守文明、善意推定等原則。)請依管理員善心規勸,自省遵規,莫再連結影射本人並作無關指責,應就條目內容論事。
  • 摘2:管理員Manchiu處理舉報WildCursive人身攻擊之規戒-所謂「濫編自己所屬社團與認識者甚至被加害者條目」、「警總」之類指控,與編輯條目了無關係。舉例而言,編者背景若為某黨黨員,是否代表他應避免編輯某黨、某黨主席、某黨史?顯然不可如此。我們是以條目論事,不是因人而異。這種指責使條目僵局更形惡化,更抵觸文明、人身攻擊方針。因此,不要再有相關指責出現)。本人再次規勸WildCursive莫再連結影射並作無關指控與人身攻擊,多發些心力在條目內容之實質討論。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3月14日 (三) 08:25 (UTC)

球員兼裁判

本條目編輯爭議的長期主要參與者User:Chinuan12623把其他用戶的留言加劃線的做法[28]不妥,有「球員兼裁判」之嫌。--Mewaqua留言2018年2月20日 (二) 02:38 (UTC)

  • 為何不去規勸狂妄自大的WildCursive將去年已遭Antigng、Outlookxp管理員曾警示不宜而刪除之非屬於條目討論、臆測、攻擊性話語之討論(起底騷擾攻擊)重復貼出,又見
方針:1很多维基人都会"删除"可以看到的人身攻击内容,确实是"处理"人身攻击非常恰当的方法。
方針:2.在维基百科,试图张贴他人资料已经足够使公开资料者被立即封禁。
方針:3.如果某个用户多次对其他人进行攻击,那么就会被封禁,特別是具辱罵性的編輯動作。
依方針都可"删除、"封禁",何況只是"劃線"提註(醒),「球員兼裁判」之嫌過當也偏頗?請注意本人是受謗辱之受害者,在維護自身聲譽與屢行維基公民道德維護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2月20日 (二) 04:16 (UTC)
既然你已說「去年已遭Antigng、Outlookxp管理員曾警示不宜刪除」,為何還要加劃線?又,「每年二二八前後都會有更多史料出土或史實被發表,進一步揭露大屠殺與白色恐怖長期被掩蓋的真相。大家都看得出其累積方向」、「我學過法律、有實務經驗,在維基見多了」、「論及二二八事件的前三大屠夫及主要責任歸屬時……中國國民黨的邪惡與遺毒。」哪裡是「(對維基百科用戶的)人身攻擊、張貼個人資料」?--Mewaqua留言2018年2月20日 (二) 04:33 (UTC)
  • 「去年已遭Antigng、Outlookxp管理員曾警示不宜刪除」指是不宜而刪除,非不適宜來刪除(管理員已做刪除動作)。我本想刪除,但光"加劃線"就被你質疑及WildCursive扣帽還跑去舉報我。你去翻去年此討論頁,有些"離題"言論,葉又嘉將它移除,怎不見人質疑?Antigng、Outlookxp管理員曾警示的是因WildCursive貼主文-原來如此:版本與內容爭議背後的嚴重利害衝突-所衍生的一串不宜言論,刪除其非屬於條目討論、臆測、攻擊性話語之討論,所以Antigng說-我强烈建议您们先停止“原來如此:版本與內容爭議背後的嚴重利害衝突”之下的讨论,以避免在跑题的路上越滑越远;後再由Outlookxp將該主文與討論全數移除(你可去翻連結)。沒起底攻擊之主文,何來後續討論,WildCursive是鑽洞重操手法,小修主文幾字、起底謗文猶在,想再坳說內容不同,加註說明也不同,Mewaqua你是聰明人,查之。
有一"累犯-酒駕人"將車橫躺在路中間,甲乙路過險撞,但自掃門前雪未理會,丙過又險撞上,搖不起此睡死(可能裝睡)駕駛,便電話通知警察來處理,警察遲未來(可能案件多吧),遂於酒駕車後立"警示牌",並當起交管唯安,路人過多漠視,但見一人唸起,又不是警察管那麼多事,警察姍姍來遲中,丙無奈...
再問:此為重貼之舊修文、(管理員已刪除舊文)原來如此:版本與內容爭議背後的嚴重利害衝突、球員兼裁判,皆屬同議題,若依編排慣例,應改其中二為次標題,我將此討論頁之眾多討論依此編排,無冒犯他人或降低他人言論之重要性,但WildCursive、Barter84老是誣我改人文字,影響眾人閱讀、瞭解真相、與判斷是非輕重,企圖壓制基於事實與公義的言論自由,擺明了掩耳盜鈴、欲蓋彌彰等惡劣行徑;這不是善意推斷,請閣下見[29][30]二個目錄,不是清晰明嘹有利查詢嗎。
  • 參閱Barter84對228討論常重複跳針而曲解之事項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2月20日 (二) 23:56 (UTC)
  • (※)'注意'管理員Manchiu處理舉報WildCursive影射背景騷擾、人身攻擊之規戒
  • 摘1:管理員Manchiu處理舉報封申對WildCursive影射背景騷擾之規戒-你相關所示為Chinuan12623刪除之內容,涉違反文明方針,連結影射編者個人背景並作無關指責而非就條目內容論事,如「⋯⋯警總的惡行惡跡可是一直持續到你任職的1980s~1990s年代!如果你連貴單位的豐功偉業都搞不清楚,還有臉在此大言不慚?這種人有什麼能力來維基編歷史?!⋯⋯」等。請在牽涉條目爭議時保持冷靜,緊守文明、善意推定等原則。)請依管理員善心規勸,自省遵規,莫再連結影射本人並作無關指責,應就條目內容論事。
  • 摘2:管理員Manchiu處理舉報WildCursive人身攻擊之規戒-所謂「濫編自己所屬社團與認識者甚至被加害者條目」、「警總」之類指控,與編輯條目了無關係。舉例而言,編者背景若為某黨黨員,是否代表他應避免編輯某黨、某黨主席、某黨史?顯然不可如此。我們是以條目論事,不是因人而異。這種指責使條目僵局更形惡化,更抵觸文明、人身攻擊方針。因此,不要再有相關指責出現)。本人再次規勸WildCursive莫再連結影射並作無關指控與人身攻擊,多發些心力在條目內容之實質討論。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3月14日 (三) 08:27 (UTC)

Ebay5678、Chinuan12623維基(空中)初識對話一覽表

(※)'注意'我本不需摘錄相關對話內容,因Barter84這老維基人都找得到源頭連結,也看過這白紙黑字很好判斷,但他是在裝傻,真連結,但說謊話(故意不說-閣下"如有"以下藏票...這些字),來誤導社群,很可惡。Ebay5678註冊後,我問閣下"如有"以下藏票或清晰圖片...,當他陸續大量傳圖與擴文後,正常人都知他是這方面行家,除非是白痴、故意裝傻要抹黑之人

  • (*)提醒協助新人是我,抹黑新人是Barter84。從以上摘述,都可了解我们二人素昧平生而於空中相識,因Ebay5678的巨量傳圖編文,是只有白癡才會看不出他是這方面的行家,也只有居心頗惻之人才會去影射批人,這種人實在不應留存維基,因為心態不正之人,寫的條目提的意見都是歪的。社群知Barter84為何不敢三人對質嗎,因他本知真相,但鬼扯蛋他玩的很高興很爛,維基應唾棄這種不文明之抹黑技倆,驅逐此種劣幣。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3月20日 (二) 12:06 (UTC)

(※)注意

  • 2014年5月30日 (五) 15:56 Ebay5678註冊 (自從註冊日起至6月1日(日)06:12 Ebay5678的第一次編輯以前,Ebay5678完全沒有在維基百科留下任何訊息
  • 2014年5月31日 (六) 12:42 Chinuan12623留言給Ebay5678:「閣下如有以下藏票或清晰圖片,煩勞傳圖於條目分享。謝謝~ 1.紅印花十寶:....」[31]Chinuan12623這時候早已經知道Ebay5678可能有紅印花十寶這類珍貴郵票,難道有神通嗎?
  • 2014年5月31日 (六) 20:03 Chinuan12623留言給Ebay5678:「佩服閣下有這麼多珍票」[32]Chinuan12623此時就已經知道Ebay5678擁有這麼多珍貴郵票,還因此表示佩服Ebay5678,難道有神通嗎?
  • 2014年6月1日 (日) 06:12 Ebay5678這時候才第一次在維基百科進行編輯[33]
  • 2014年6月1日 (日) 07:29 Ebay5678這時候才第一次在維基上傳圖片[34]
  • 如上證據顯示,Ebay5678本身在編輯維基以前的個人郵票收藏嗜好及個人聯繫方式,Chinuan12623絕對是知道的。--Barter84留言2018年3月20日 (二) 17:15 (UTC)

續論「引言-首段」之編修

@ManchiuLanwi1AntigngOutlookxp通知近年來曾參與討論228者@Matt Smith S89176FauztyEbay5678Tp0910@S099001ChanchokitSkipecoWilly1018@Tigerzeng葉又嘉

Barter84、WildCursive極力勸阻案二之編輯請求,(五月討論時有加入"肇因"之議) ,"絕大多數認同(5:1)之眾議將"引言-首段"加入(導火線-肇因)雙方日前看法如示,我曾要Barter84去翻去年提議加入"導火線-肇因"的是誰?還有今年一月提的"九"個案,我只是續彙整"各方"提案,不要對"人"不對事的全將矛頭針我。每個人之"各方"提案不在挑起爭議製造問題,應善意推斷提案人都是想要完善條目本意。條目不是Barter84他一人的,老是獨排眾議,又文獻來源不講"權威",講的是"客觀事實"與平衡論述,應知來源以第二三手來源為依,不以官方來源為主據;他意指他的提點都是真理,他找來論之人都專家,斥他人多是跟條目無關之人,而眾議之絕大多數認同就是爭議,也自大了點。管理員給Barter84他的規勸,他也都沒在聽(摘:一些非主流觀點,只要具可靠來源證明其內容真實不虛,存在於百科是沒有問題的-千村狐兔)。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2月20日 (二) 05:43 (UTC)

  • 由於Chinuan12623把其他地方的留言複製貼到這裡來、而且又提到敝人,所以敝人只好把該處敝人的回應貼過來這裡。
(:)回應Chinuan12623,沒人挑起爭議製造條目問題????閣下一直以來最強的表現就是在討論頁留言自己替自己合理化、自己替自己辯駁,難道不是嗎?閣下稱完善條目,不是刪除有文獻支撐的合理語句遮掩、就是故意改造語句以和諧當時的局勢來削弱黑暗歷史的呈現;不是拿有問題的資料去分散並轉移閱讀者的注意力、就是選自己偏好的小事小點進行放大操作。維基百科:可靠來源明確要求只採納可靠的出版物發表的觀點,以及尋找最權威的來源,Chinuan12623到底拿出什麼東西來?歷史條目不走文獻,一直在詮釋個人觀點以引導編修,這樣到底是在完善條目還是在傷害條目?若要動腦練打字維持青春活力,抒發個人對事件的偏好觀點,請走網誌部落格路線,因為跟閣下情況相類似的人幾乎都是這麼做的,閣下逛過不少部落格,對此應該很了解才是。--Barter84留言2018年2月20日 (二) 08:13 (UTC)

已彙蒐去年Barter84針對他人於"引言-首段"加入"導火線-肇因"之意見,應加入二二八事件發生的"主因"背景;Barter84認為二二八事件發生的原因是政治的失政,其根本原因是政府治臺「失政」所導致。另Matt Smith也提了應該加入一、兩句話來交代是治臺失政積民怨甚深。據上,此一編修方式可收:1.加入原來眾議之"導火線-肇因",2.加入Barter84堅持加入之"主因",3.兼顧Winertai多次的「正名」提案)之效。(請Barter84依前述"根本原因"是意「政府治臺失政」,若再食言反對枝生旁節,將為社群所棄)請管理員執行編集請求

暫編引言-第一段之內容,再做後續之討論:「二二八事件是臺灣於1947年2月27日至5月16日發生的事件。1947年2月27日,因專賣局查緝員在臺北市查緝私菸時不當使用公權力造成民眾死傷,引起28(次)日的陳抗傷亡,加以政府治臺失政爆發民怨,而擴及後續臺灣民眾大規模反抗政府與攻佔官署,當地人對外省人的報復攻擊,國民政府派遣軍隊逮捕與鎮壓殺害臺灣民眾,事件造成民眾大量的傷亡,然而傷亡數字眾說紛紜,由數百人至數萬人不等。」。因編修內容已參納Barter84前論,如依上述理據編修,應趨近各方"完全"之共識,建議免續論,管理員本權責來中和調節此「編輯請求」逕修。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2月22日 (四) 02:51 (UTC)

(:)回應

  • 請Chinuan12623走文獻路線,看看別人家的做法,不要詮釋個人觀點製造編輯爭議
  • 請Chinuan12623認清楚二二八事件發生的真正原因,並不是導火線(緝菸血案),不要拿導火線這種局部治安事件以先入為主的敘述方式來窄化視聽
  • 請Chinuan12623不要在引言處故意添加雙重重覆性敘述
  • 請Chinuan12623不要在「大事」概括裡面加入突兀的時序性「細節」敘述
  • 政治腐敗、經濟崩潰、累積民怨,然後才產生導火線爆發二二八事件,請不要搞錯順序
    --Barter84留言2018年2月22日 (四) 10:04 (UTC)

(※)注意,再依(摘:Barter84-政治腐敗、經濟崩潰、累積民怨,然後才產生導火線爆發二二八事件,請不要搞錯順序。)故調整-為主因前、導火線後-順序:

暫改修編內容為:「二二八事件是臺灣於1947年2月27日至5月16日發生的事件。國民政府於治理台灣後失政累積民怨,1947年2月27日,因專賣局查緝員在臺北市查緝私菸時不當使用公權力造成民眾死傷,引起28(次)日的陳抗傷亡,而擴及後續臺灣民眾大規模反抗政府與攻佔官署,當地人對外省人的報復攻擊,國民政府派遣軍隊逮捕與鎮壓殺害臺灣民眾,事件造成民眾大量的傷亡,然而傷亡數字眾說紛紜,由數百人至數萬人不等。」 

理據:

  1. 案二之編輯請求,(五月討論時有加入"肇因"之議) ,這次又有"絕大多數認同(5:1)之眾議將"引言-首段"加入(導火線-肇因)
  2. 彙蒐去年Barter84針對他人於"引言-首段"加入"導火線-肇因"之意見,應加入二二八事件發生的"主因"背景;Barter84認為二二八事件發生的原因是政治的失政,其根本原因是政府治臺「失政」所導致。另Matt Smith也提了應該加入一、兩句話來交代是治臺失政積民怨甚深。據上,此一編修方式可收:1.加入原來眾議之"導火線-肇因",2.加入Barter84堅持加入之"主因",3.兼顧Winertai多次的「正名」提案)之效。
  3. 摘:Barter84-政治腐敗、經濟崩潰、累積民怨,然後才產生導火線爆發二二八事件,請不要搞錯順序。
  4. 請Barter84等人依前述"主因"來納入編修,若再食言枝生旁節,那就是為反對而反對的心態,將為社群所棄。
  5. 因編修內容已參納Barter84前論,如依上述理據編修,應趨近各方"完全"之共識,而是否或改成"導火線-肇因"置前,"主因"挪後,請管理員本權責來中和調節。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2月27日 (二) 18:31 (UTC)
我的編修提議並不算「正名」,只是敘明「條目原來命名時序依據」。眼見這重要條目無法達到維基「自由編輯」推廣功能與目標,真會讓心急,若大家擔心Chinuan12623有利益迴避因素,我在此建議此條目由管理者授權:對Chinuan12623之外使用者開放「已命名戶」的自由編輯,然後由另一主要條目活躍參與者Barter84及WildCursive排除編輯不過三之行使編輯決定權。當然,若編輯沒有符合內規(例如無文獻、抄襲),管理員仍可制止,取消編輯。我提醒:每年台灣二二八,維基百科常因二二八條目在台灣各媒體免費打廣告,真不要喪失這釋放維基百科正能量機會。--Winertai留言2018年2月24日 (六) 02:32 (UTC)
(*)提醒摘:管理員Manchiu處理舉報封申對WildCursive之規戒-你相關所示為Chinuan12623刪除之內容,涉違反文明方針,連結影射編者個人背景並作無關指責而非就條目內容論事,如「⋯⋯警總的惡行惡跡可是一直持續到你任職的1980s~1990s年代!如果你連貴單位的豐功偉業都搞不清楚,還有臉在此大言不慚?這種人有什麼能力來維基編歷史?!⋯⋯」等。請在牽涉條目爭議時保持冷靜,緊守文明、善意推定等原則。)本人擬予閉關清心,暫不與你等爭論,請依管理員善心規勸,自省遵規,莫再連結影射本人並作無關指責,應就條目內容論事。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2月27日 (二) 18:51 (UTC)

@Barter84嗨,目前的修改方案似乎是「主因(失政和民怨)寫在前,導火線(緝菸血案)寫在後」,這樣應該符合大家之前討論的結果了。請問閣下覺得還有哪些不足嗎?--Matt Smith留言2018年2月28日 (三) 06:30 (UTC)

  • 請Chinuan12623走文獻路線,看看別人家的做法,不要詮釋個人觀點製造編輯爭議
  • 請Chinuan12623不要在引言挑選特定語句製造重覆性敘述、還依偏好進行雙重標準的挑選。
  • 請Chinuan12623不要在「大事」概括裡面加入突兀的時序性「細節」敘述
  • 28(次)日的陳抗傷亡?陳抗的傷亡是指因騷擾公署而換來鎮壓暴動嗎?個人化用詞的目的何在?怎不說明是公署衛兵開掃射請願民眾導致局勢急遽惡化。
  • 當地人對外省人的"報復"攻擊?文獻這樣認定嗎?那怎麼不加入國民政府對臺灣民眾"報復"的字眼?既主觀又玩雙重標準不是嗎?
  • 本來是寫政府鎮壓屠殺,Chinuan12623不承認是屠殺,逕自改成殺害字眼,殺害的定義就算是殺一兩人也叫做殺害啊!這是被刻意弱化過的版本,不改回來請問要怎麼背書?--Barter84留言2018年2月28日 (三) 07:27 (UTC)
如果閣下只是不認同後面幾句(陳抗傷亡、報復、殺害),那麼我們不如先通過前面已有共識的句子(主因寫在前,導火線寫在後),以免耽誤有共識的部份,這樣如何?--Matt Smith留言2018年2月28日 (三) 08:29 (UTC)
公署衛兵開槍事件比緝菸血案嚴重多了,這是局勢惡化蔓延全島的關鍵,這點比緝菸血案更重要,別落入詳述緝菸血案,卻簡化弱化前後事件的文字操作,以操作過的句子當起因,讓讀者陷入二二八事件發生是台灣人小題大作去反抗政府攻擊外省人的文字陷阱,閣下要知道已經有很多人陷入這種錯誤觀念,這是整段配合的,不能切割解讀。--Barter84留言2018年2月28日 (三) 10:39 (UTC)
請問閣下覺得「二二八事件是臺灣於1947年2月27日至5月16日發生的事件。國民政府於治理台灣後失政累積民怨,1947年2月27日,因專賣局查緝員在臺北市查緝私菸時不當使用公權力造成民眾死傷」這幾句有沒有問題呢?若有,請問閣下認為應如何修改?--Matt Smith留言2018年2月28日 (三) 11:03 (UTC)
如果是敝人,會像不久前其他條目那樣子整段翻修,但是目前敝人不想隨他的問題版本起舞,引言最前面就先照英文版那樣子不要寫時序性敘述,只寫各大面向、稍微交代一下即可。若真要濃縮交代時序,則一字一句用字遣詞都要細心斟酌,因為失之毫釐、差之千里,要引經據典、不能操作話術,連專家學者都能拿來當做參考,這不是強烈擁抱個人所屬特定立場、到處進行個人觀點詮釋、編輯爭議不斷、以及土法煉鋼編輯不走文獻者可以勝任的。--Barter84留言2018年2月28日 (三) 12:00 (UTC)
若要翻修引言,閣下能否擬個草稿供大家評估?--Matt Smith留言2018年2月28日 (三) 12:30 (UTC)
這並不急,該處理的是一看就知道明顯有問題的地方,例如被Chinuan12623貿然加入的:「尤以台灣共產黨謝雪紅領軍的二七部隊最有規模」。事實上1947年已經沒有台灣共產黨,謝雪紅已經沒有台共黨籍,3月7日正式成軍的二七部隊不是謝雪紅領軍,而是多人共同組織領導。--Barter84留言2018年2月28日 (三) 15:18 (UTC)
  • 被迫插話(:)回應拉回討論走向,莫違共識方針:
  1. 現在是討論"引言-首段",Barter84還在跑題扯到別段,讓人煩。
  2. 摘方針:共识不强求一致同意。理想情况下,共识不会存在任何反对意见;但假如无法实现这点,共识应采纳多数人的意见,并和重要少数的意见作出适当妥协。重大修改更应获得绝大多数的同意。方针与指引反映既定共识,并应保持其稳定性与持续性
  3. 據上,對條目如有新編修看法,應先對照往前編輯討論,已有論述"共識"者,本不應推翻(保持其稳定性与持续性),如欲將其新編修則應先提出討論,確保修改有绝大多数同意基礎或沒有爭議的內容,若"貿然逕修或破壞將予回退",以免生爭議與再引編輯戰。
  4. "引言"是全文精點,是內文之引子,故為簡述,但因228內容繁瑣,故"引言"又"分段"之,而其"首段"重中之重,全篇內容之"總概論",他之內容也會將在引言各"分段"及"內文"來採述,故不應冗長,是要精要,就228條目來說,讓人一看略知命名之來、成因、經過與傷亡數
  5. 故而近年來討論最為激烈的就是"引言-首段",翻閱討論紀錄、全共識、局部共識、管理員綜合調節...多少次,才有現今之共識版本-「二二八事件是臺灣於1947年2月27日至5月16日發生的事件。1947年2月27日,因專賣局查緝員在臺北市查緝私煙時不當使用公權力造成民眾死傷,引起28(次)日的陳抗傷亡,更擴及後續臺灣民眾大規模反抗政府與攻佔官署。事件中,臺灣民眾大規模反抗政府與攻擊官署,當地人對外省人的報復攻擊,國民政府派遣軍隊逮捕與鎮壓殺害臺灣民眾,事件造成民眾大量的傷亡,然而傷亡數字眾說紛紜,由數百人至數萬人不等。」此版本管理原本已編訂,然在Barter84異議下,為求圓融,才會暫時回復「因專賣局查緝員在臺北市查緝私煙時不當使用公權力造成民眾死傷,引起28(次)日的陳抗傷亡,更擴及後續臺灣民眾大規模反抗政府與攻佔官署。」,說了"待你們的討論有結果再復"
  6. 請注意,癥結點是在1.Barter84認為"導火線"非主因,那就應針對"主因"來加入。2.後其又有"導火線"、"主因"孰前後之議。然即已依Barter84調修之版本,3.他再說對"陳抗傷亡"之述有意見。此一再變化,應讓社群看清其本意,似為擾亂,因他髮夾彎多次。
  7. 就此,本共識與方針不應變動之原則,應就管理員暫時回退之「因專賣局查緝員在臺北市查緝私煙時不當使用公權力造成民眾死傷,引起28(次)日的陳抗傷亡,更擴及後續臺灣民眾大規模反抗政府與攻佔官署。」來討論,然現已加諸Barter84之"主因"(含順序),就不應再讓Barter84予取予求,甚至他想來整段修訂,那置"共識"於何物,維基編修條目中,只有採"絕大多數決",而沒有"少數人"可推翻眾議之離譜情況。
  8. (:)回應Barter84提出質疑事項,逐一答復:
-B問.不要挑選特定語句製造重覆性敘述,進行雙重標準的挑選?
C回.目前版本之用詞都是討論過的,多位管理員也都參與當中之調處,沒有哪個人能獨選用辭。
另這點是B、W質疑N次事項:認為我不應多處修改。請問在未條目保護下我進行之編修有何不宜,且Barter84當時也向管理員反應質疑我"人"有問題,管理員告知"不應以個人"身分,而應以"來源文獻"論處,且當時我也做了部份修飾。又當時也有二位編者進行編修,且我也請了二位管理員來檢視我修編的內容(摘:編輯摘要:228維基之內容應平衡趨真來撰寫。Barter84莫再無理的全刪式回退,已請二位管理員檢修內容中有否主觀、原創、無來源之內容),故此段編修是多人編輯,還有請管理員調處與再檢修來把關,已求客觀
又Barter84向霧島、Antigng二位管理員申請回復至"最初"版本而未獲允,注意,條目去年第一次全保護,是因Barter84屢次回退"全盤式回退-多人"編修之版本,他是不能全盤式否定"多人"編修之內容,所以管理員保護到"最後"之版本,也才有後面之一連串討論與編修,是合宜之調處作為。
-B問.請Chinuan12623不要在「大事」概括裡面加入突兀的時序性「細節」敘述?
C回.加"導火線-肇因"是別人提的,又不是我,老是扯我,很奇怪;而要加"主因"的是B他自己去年說的,當時明指是"政府治台-失政",又此"失政"已為"背景主因12項"之總括涵意,希望日後B不要再增添細節而顯雜染;而在「大事」概括裡面加入此時序性,能讓就幾百個字為讀者知道條目名稱來源、事件概略經過,本是條目編寫"引言-首段"之要旨,竟被B說成是"突兀"的時序明顯不合羅輯。
-B問.陳抗的傷亡是指因騷擾公署而換來鎮壓暴動嗎?個人化用詞的目的何在?
C回.這就跟當初討論將"引言第五段"「使用暴力手段查緝私菸造成民眾一死一傷」M提改「專賣局查緝員在臺北市天馬茶房前查緝私菸,因公權力過當暴力造成民眾一死一傷」用詞盡量中性與中立。而葉又嘉再改成「專賣局查緝員在臺北市天馬茶房前查緝私菸,因不當使用公權力造成民眾一死一傷」通順也中性中立用詞之一般。這都是討論而來。「陳抗的傷亡」多是一般通用詞,用詞應是盡量要中性與中立, 且此段編修用詞也有5人認同支持啊。
又如Barter84堅持不可用「陳抗的傷亡」來簡述或淡化,其實「陳抗」文意即是陳情、請願、抗議,且此段有專有條目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衛兵開槍事件可直接帶入名稱,但請注意"引言-首段"是簡要之"總概述"不要再將其他細節或用詞加入,讀者自會點讀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衛兵開槍事件來明暸,如同12項之背景主因以「失政累積民怨」一句話括之道理。建議該段改修為-「...因專賣局查緝員在臺北市查緝私菸時不當使用公權力造成民眾死傷,引起隔天28日的民眾陳抗遭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衛兵開槍事件,而引爆擴及後續臺灣民眾大規模反抗政府與攻佔官署,...」。
-B問.當地人對外省人的"報復"攻擊?
C回.此事件當然還有其他"報復",如惡意舉報他人,不肖軍警殺人,但不是都要將其套到"引言-首段",這樣會太細節雜染。至於"當地人對外省人的"報復"攻擊?此在上個月中已討論是否移除"報復"二字,各有見解,3支持、2反對、1傾向反對。 正反意見約略各半,故不予修編,要尊重。
-B問.本來是寫政府鎮壓屠殺,Chinuan12623不承認是屠殺, 逕自改成殺害字眼,這是被刻意弱化過的版?
C回.Barter84是曲解我話。我本意是說"屠殺、殺害"之用詞都有,在"內文" 中各依文獻敘述;但"引言-首段"之概述,應以"多數" 引用之名稱為之;此議是由Outlookxp管理員中和編輯- 增列段落:此事件亦被稱作「二二八大屠殺」[1]、「 二二八革命」[2]、「二二八起義」、「二二八事變」、「 二二八慘案」、「二二八民變」等。還記得先前為"屠殺" 用詞之爭議M還很不諒解我,但我是尊重Outlookxp之中和 調節,因為二邊都有兼顧。 
-B問.這是被刻意弱化過的版本,不改回來請問要怎麼背書?
C回.Barter84多次意指"眾議"之編修是"土法煉鋼",刻意"弱化"內容,此有誤導之嫌;但年來之修編皆依來源文獻採"眾議"而行,都是客觀討論;唯很可惜W、B太主觀了,因意識形態, 並帶先前恩怨,一直不對事,而儘挑人抹我,還好這次有Manc hiu察明解封-管理員Manchiu處理舉報封申對WildC ursive之規戒- 你相關所示為Chinuan12623刪除之內容, 涉違反文明方針, 連結影射編者個人背景並作無關指責而非就條目內容論事,如「⋯⋯ 警總的惡行惡跡可是一直持續到你任職的1980s~ 1990s年代!如果你連貴單位的豐功偉業都搞不清楚, 還有臉在此大言不慚?這種人有什麼能力來維基編歷史?!⋯⋯」 等。請在牽涉條目爭議時保持冷靜,緊守文明、善意推定等原則。) 希望他們省思改進。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2月28日 (三) 15:58 (UTC)

後續版本之陳修-最初版本-陳展逐修版本

綜上,1.本人針對Barter84提出質疑事項已逐一答復後。2.又摘:Matt Smith前已表示-目前的修改方案似乎是「主因(失政和民怨)寫在前,導火線(緝菸血案)寫在後」,這樣應該符合大家之前討論的結果了。3.據此,進入最後版本修飾,應"化繁為簡",不再枝生旁節,建議將該段修為-「...因專賣局查緝員在臺北市查緝私菸時不當使用公權力造成民眾死傷,引起隔天28日的民眾陳抗遭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衛兵開槍事件,而引爆擴及後續臺灣民眾大規模反抗政府與攻佔官署,...」。現則賡續加入-主因(在前),導火線(在後),28日的民眾陳抗遭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衛兵開槍-版本之編修討論。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2月28日 (三) 15:58 (UTC)

最初版本:(自2018年3月1日(四) 03:54)(參註,免再議。有"討論"意見請於"討論段"陳述)

最初版本:「二二八事件是臺灣於1947年2月27日至5月16日發生的事件。國民政府於治理台灣後失政累積民怨,1947年2月27日,因專賣局查緝員在臺北市查緝私菸時不當使用公權力造成民眾死傷,引起隔天28日的民眾陳抗遭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衛兵開槍事件,而引爆擴及後續臺灣民眾大規模反抗政府與攻佔官署,當地人對外省人的報復攻擊,國民政府派遣軍隊逮捕與鎮壓殺害臺灣民眾,事件造成民眾大量的傷亡,然而傷亡數字眾說紛紜,由數百人至數萬人不等。」

  • 陳展逐修版本:(依討論之結果逐修-如簽署日,本段為"逐修版本"陳展處,"討論"意見請於"討論段"陳述)
二二八事件是臺灣於1947年2月27日至5月16日發生的事件。國民政府自1945年起治理台灣後失政累積民怨,1947年2月27日,因專賣局查緝員在臺北市查緝私菸時不當使用公權力造成民眾死傷,引起隔天28日的民眾陳抗,卻遭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衛兵開槍鎮壓,而導致此事件。事件中,臺灣民眾大規模反抗政府與攻佔官署,當地人對外省人報復攻擊;國民政府派遣軍隊逮捕與鎮壓殺害臺灣民眾,事件造成民眾大量傷亡。然而傷亡數字眾說紛紜,由數百人至數萬人不等。」("陳展版本"為修正前後之整段示意,"編修討論"單純僅為"加入"-主因、肇因導火線、228當日經過-之內容)。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3月3日 (六) 17:10 (UTC)

討論

本人認為Barter84後面有新意見的「引起28(次)日的陳抗傷亡...」之用詞,是可以討論,然最好是保留到有「28日」用字,作為條目命名之原由。倘Barter84欲將整段翻修,將有違方針與多次討論共識之意旨,本人將"反對",我想前曾參論者也不會認同。記住,條目不是一個人的,沒有權威,只有客觀,沒有獨議來反,只有眾議而行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2月28日 (三) 15:58 (UTC)  
建議:(恕手機排版不便,逕列愚文)「二二八事件是1947年2月27日至5月16日於臺灣發生的事件。國民政府於接收臺灣後政策錯誤(「接受台灣後政策錯誤」原本想說「治理臺灣初期失政」但怕文句不容易理解)累積民怨,該年(前面提過)2月27日專賣局查緝員在臺北市查緝私菸時不當使用公權力造成民眾死傷,引起隔天28日的民眾陳抗遭(這裡不太好修,衛兵定位不清不楚)(前面沒有提過長官公署是什麼東西有點棘手),而引爆擴及(「引爆擴及」會不會有冗言問題?)臺灣民眾大規模反抗政府與攻佔官署、當地人對中國大陸來台人士的報復攻擊,國民政府派遣軍隊逮捕與鎮壓殺害臺灣民眾,事件造成民眾大量的傷亡,然而傷亡數字眾說紛紜,由數百人至數萬人不等。」其實文中如果沒有先敘述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和臺灣(這裡作為地理島嶼)的關係,容易引起誤會--去年聽老師講二二八事件就有一種有點混亂的感覺(現在歷史課本都編的很簡略)。--S099001 💬 2018年3月2日 (五) 13:31 (UTC)
補充:xx做了yy後(某人事物動詞是我比較習慣的用法,遭zz事件語句可能稍嫌不通)--S099001 💬 2018年3月2日 (五) 13:37 (UTC)
閣下如果有從上文看至此,應知癥結點已逐次化解,現只剩"...28日事件..."之用詞調修。故而我前面給閣下之建議,已有"共識"之段落,不應再變動,這是好幾次討論來已修編的,要尊重前眾議,不能再各句都動到似"整段"翻修來旁生枝節,否則會沒完沒了。煩請宜就「引起隔天28日的民眾陳抗遭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衛兵開槍事件,而引爆擴及」這句落做參修(內鏈暫不必標註,看了點亂),當然要能順接上下句。請閣下對版本明確表示可、否,或尚有其他之看法,以作為執行編請之依據。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3月2日 (五) 13:53 (UTC)
好的,已經劃掉上方段落。「引起隔天28日的民眾陳抗遭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衛兵開槍事件,而引爆擴及臺灣民眾大規模反抗政府與攻佔官署,當地人對外省人的報復攻擊」建議改為(mark部分是有改的):

引起隔天28日的民眾陳抗,卻被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衛兵開槍鎮壓,而引起 全臺灣民眾大規模反抗政府攻佔官署當地人對外省人報復攻擊國民政府……

。沒底色的地方,「當地人對外省人報復攻擊」為了文法順暢,把「的」字移除。建議您可以自己把文章唸過一次,就可以知道我為什麼堅持要刪掉「事件」二字了;內連的問題似乎已經足以再開一章節來討論了。--S099001 💬 2018年3月3日 (六) 10:08 (UTC)

不過我們真的不用說明臺灣(島)和臺灣省(行政區劃)、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的關係嗎?--S099001 💬 2018年3月3日 (六) 10:08 (UTC)
如改成:「引起隔天28日的民眾陳抗,卻遭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衛兵開槍鎮壓,而引爆了二二八事件。事件中,臺灣民眾大規模反抗政府與攻佔官署,當地人對外省人報復攻擊,國民政府」為何?
1.隔天就是28日,不必括弧,不會有誤認是"有28天"之意思。2.卻"遭"較趨是不當迫害之意。3.陳抗-文意即包含陳情、請願、抗議;而"衛兵開槍鎮壓"用詞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衛兵開槍事件條目之"引言"用詞相同,合宜。4.前後都"引起"用詞較不宜,後用"引爆"也為逐次擴大之意。5.用「而引爆了二二八事件。事件中,臺灣民眾...」來敘述,因失政跟緝菸是主因跟引爆點,後面則是經過主項,故做拆點,此也同現行版本敘述方式,又兼顧"正名"的注解。6."臺灣"已泛指全台,用"全台"也亦涉含澎湖,但澎湖是事件外圍縣市。7.民眾大規模反抗政府與攻佔官署-是同屬性敘述,不、來拆分。後面經過也不同屬性,都用,(不用、;)來區隔。8.當地人對外省人報復攻擊,去"的"贅字。9.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是當時官方機構名稱,無涉臺灣(島)和臺灣省(行政區劃)之理解,不宜改。10 .S曾提引言(首段)的傷亡數據移除,但前有討論還是維持原版本,故還是應列,因內文有"估算表"有敘至"受傷"、死亡數,故還是以"傷亡數"用詞。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3月3日 (六) 10:52 (UTC) 
「而導致事件。事件中,臺灣民眾…」。引起的確不適合重複使用,但引爆仍有引字;另外二二八事件第一句出現過了,應該不用再提。至於第7點,仍希望使用分號:二二八事件本省外省人互打完還沒結束,語意尚可下續「,國民政府派遣軍隊逮捕與鎮壓殺害臺灣民眾,傷亡概況略。」個人認為改成「國民政府派遣軍隊逮捕與鎮壓殺害臺灣民眾傷亡概況略。」會好一點。清鄉是含括在整起事件裡,但前面內鬨完了才軍隊才登陸,總體上是有些空白時段的(其中零碎衝突不計),因而使用分號;傷亡概況則是事件結束了,而後人做出統計,和前面過程沒有關係,故用句號隔開,上面漏打這一部份。
二二八事件的確是國府鎮壓台灣,但中立觀點來說,是否不當仍有爭議(即使幾乎所有人都認為是不當的),中性「被」字較不會偏頗,或者把被動句改寫成主謂賓或主賓謂句型就可以根本避免這個問題。--S099001 💬 2018年3月3日 (六) 14:18 (UTC)
深閱,感覺閣下對詞彙運用甚佳,認同。修為「二二八事件是臺灣於1947年2月27日至5月16日發生的事件。國民政府於治理台灣後失政累積民怨,1947年2月27日,因專賣局查緝員在臺北市查緝私菸時不當使用公權力造成民眾死傷,引起隔天28日的民眾陳抗,卻被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衛兵開槍鎮壓,而導致此事件。事件中,臺灣民眾大規模反抗政府與攻佔官署,當地人對外省人報復攻擊;國民政府派遣軍隊逮捕與鎮壓殺害臺灣民眾,事件造成民眾大量的傷亡。然而傷亡數字眾說紛紜,由數百人至數萬人不等。」。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3月3日 (六) 14:46 (UTC)
  1. 「國民政府於治理台灣後」可改為「國民政府自1945年起治理台灣後」。
  2. 「卻被」的「被」宜改為「遭」。
  3. 「大量的傷亡」,「的」為贅字,可略。
--Matt Smith留言2018年3月3日 (六) 16:58 (UTC)
@S0990011.3可列入。2.「卻被」還是改回「卻遭」,也是原先我意。我茲提議將其綜整為完整編修之版本以利審閱「二二八事件是臺灣於1947年2月27日至5月16日發生的事件。國民政府自1945年起治理台灣後失政累積民怨,1947年2月27日,因專賣局查緝員在臺北市查緝私菸時不當使用公權力造成民眾死傷,引起隔天28日的民眾陳抗,卻遭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衛兵開槍鎮壓,而導致此事件。事件中,臺灣民眾大規模反抗政府與攻佔官署,當地人對外省人報復攻擊;國民政府派遣軍隊逮捕與鎮壓殺害臺灣民眾,事件造成民眾大量傷亡。然而傷亡數字眾說紛紜,由數百人至數萬人不等。」。Matt Smith只是微修4個字,意涵未變,閣下如認同,可免覆。(感謝此版本有@Matt SmithS099001Chinuan12623提供意見與認同,版本暫列於"陳展逐修版本"段參處。若社群後仍有意見質疑處,但與上面重覆,已有合宜之相關答覆說明者,相關個人可將不再累覆,餘可續論)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3月3日 (六) 17:10 (UTC)
不要使用土法煉鋼編修,裡面問題很多,不要誤導讀者。政府不光只有失政、而是貪腐失政。「引起隔天28日的民眾陳抗」<<<這句話就錯了,27日當日民眾就有向專賣局"抗議",而28日則是到長官公署"請願"。「公署衛兵開槍鎮壓」<<<文獻有說公署衛兵開槍"鎮壓"嗎?民眾請願卻使用鎮壓字眼?不要鬧了!「而導致此事件」<<<這是哪個文獻給的斷言?誰告訴你是這樣的?所謂對外省人「報復」攻擊?請問報復是單方面的嗎?政府出動軍隊在街頭見人掃射、逮捕處死以前批評政府的仕紳就沒有報復嗎?「傷亡數字眾說紛紜」?請弄清楚,關於數百至數萬人、眾說紛紜的是「死亡數字」、不是傷亡數字!要編輯歷史條目,請多閱覽專書、多補充知識、編輯要根據史實,不要搞成似是而非的三國演義小說。--Barter84留言2018年3月4日 (日) 11:58 (UTC)
@Matt SmithS099001關於敝人挑出此編修版本的錯誤內容,呈現如上,若有持與本人不同意見請Matt Smith和S099001不吝提出來。--Barter84留言2018年3月7日 (三) 16:36 (UTC)
閣下指出了許多大家先前沒有注意到的細節,敝人個人認為值得參考。--Matt Smith留言2018年3月7日 (三) 16:41 (UTC)
(~)補充:關於「鎮壓」、「而導致此事件」、「報復」,敝人想了一下之後,覺得還是應該按照方針WP:非原創研究WP:可供查證來處理,否則大家各有各的意見、沒有共識,沒完沒了。--Matt Smith留言2018年3月8日 (四) 00:53 (UTC)
1.不要把"原創"二字視為緊箍咒,文字敘述如過份據于此,反倒變成"抄襲"(多指整句、段之引用)。2.此條目的各種文獻與來源有多種不同的敘述,但應接納而平衡敘述,這可在"內文"顯示,而對於"引言"特別是其"首段",則要採中性、不可過於情緒、渲染與枝節之述,這是維基編輯原則,如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衛兵開槍事件-引言-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衛兵開槍事件是指1947年2月27日,因為圓環緝煙事件而不滿的民眾包圍專賣局、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並遭行政長官公署衛兵"開槍鎮壓"一事。)即是如此。或許該條目在某些文獻與來源與該條目"內文"中有更細節描述,但這是"引言"就是如此標述,條目現有-查緝私菸,因"不當使用公權力造成民眾一死一傷"不也是秉持旨意"眾議"而來,難道這句話在各種文獻與來源中是佔多數,非也,是中性、不過於情緒、渲染與枝節之述而已。而"報復"之述同此,且此前有編修討論,各述理據,但要尊重多數意見。再問此事件當然還有其他"報復",如惡意舉報他人,不肖軍警殺人,但不是都要將"報復"二字套到"引言-首段",這樣會太雜染。3.而"導致事件"是因不適合重複使用而修此,他就是"導致二二八事件",誰會看不懂,何關文獻來源與原創。4.有意見不代表有問題,但問題經討論而有"眾議"後,應尊重多數決,如一再己見、一再重複相同問題,只顯不夠理性,對於Barter84老是用用"不要使用土法煉鋼"來編修,來誤導讀者編修有問題,深深不以為然,不是你是專家,這頁面有三、四人之共同看法,都要屈從於你。對於其提出質疑處,不談別處,光"這段頁面"就重複幾處,相關編者就都回覆幾處(請社群查詢比對),編修討論不可以如此,要有尊重"絕大多數認同"之雅量,這是-共識-方針-之要求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3月8日 (四) 04:20 (UTC)
支持Matt Smith、S099001後面的這個版本的編修。我很高興參加228討論快一年,終於看到(引言首段)編修的成果,先是加入了Barter84、Matt Smith去年提的(主因:治理台灣後失政累積民怨),後續加入了一月份的共識(肇因) ,最後添加了(28當日經過),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衛兵開槍事件條目的(引言:衛兵開槍鎮壓)來帶入(引起隔天28日的民眾陳抗,卻遭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衛兵開槍鎮壓)。現在的版本精簡、全面跟中性客觀。S89176留言2018年3月8日 (四) 12:16 (UTC)
(*)提醒Chinuan12623,這種編修版本有許多錯誤,這是對與錯的問題、是與非的問題,不是拿個人詮釋觀點就能轉移掉的,歷史條目不能搞成三國演義小說。--Barter84留言2018年3月8日 (四) 16:11 (UTC)
(!)意見:楼太歪了,我换一行写。我觉得Chinuan12623的版本不错,可以接受,故而表示支持。——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8年3月10日 (六) 04:57 (UTC)
(:)回應,這是帶有觀點的"我喜歡",這在維基百科的討論沒有價值。--Barter84留言2018年3月11日 (日) 00:44 (UTC)
針對B君@Barter843月4日一部份的留言回應:當時照片看來,民眾似乎不是單純和平的請願,如果參考條目2.3節公署衛兵開槍事件,「長官公署開槍掃射」個人認為和使用鎮壓是差不多;如果您認為一定不能使用鎮壓來處理「請願」,那麼改成「示威請願」[35]會好一些嗎?《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臺灣學術網路第五版【眾說紛紜】條[36]釋義:「各式各樣的說法紛亂不一致」,應該可以用於那些的確都差很多的統計。--S099001 💬 2018年3月10日 (六) 08:28 (UTC)
大致上仍支持現陳展版本。--S099001 💬 2018年3月10日 (六) 08:29 (UTC)
(:)回應,不只有這項,這個版本錯誤一堆,請閣下回頭去看一下,不要放任諸多錯誤以訛傳訛,這很不妥當。--Barter84留言2018年3月11日 (日) 00:44 (UTC)
(!)意見:個人支持Matt Smith、S099001編修的陳展處版本,用字遣詞也妥切適當,可以讓讀者一看就能概略知道事件的輪廓。Ebay5678留言2018年3月13日 (二) 00:25 (UTC)
(:)回應Matt Smith在上面已經表明應該按照方針WP:非原創研究WP:可供查證來處理,到處跟隨Chinuan12623投票的Ebay5678與S89176請別忘了更新資訊。任何人都要遵照維基百科方針走,這點沒有商量與討價還價的餘地,編輯的來源佐證拿不出來,講難聽點就連小說的等級也談不上。這種內容錯誤一堆的陳展處版本只會誤導讀者,歷史條目當然需要符合史實,要先符合史實,再來講究修辭的工夫,不可本末倒置。--Barter84留言2018年3月13日 (二) 15:51 (UTC)
  • Barter84你是誤解了,Matt Smith的看法是希望要將「鎮壓」、「而導致此事件」、「報復」是否原創、可查證來列入參處,怕大家各有意見沒完了,並非不認同陳展版本。渠項續再我與S099001的後續說明後,他應了解,故並沒有提出反駁,說要來"撤修"他原提之意見,M既無再提異意,何來更新資訊,也就是說他還是認同自己原來的提修之意見並未反對,也未想來修訂陳展的版本,Matt Smith對他說過的話說到做到,是守信之人,我相信他,不像某些人老是髮夾彎。陳展版本的編輯各段都有來源,只是再做時序與修辭調整。為了移除你疑慮,如對此陳展的版本有意見,他自會說明,如無異意,仍依陳展的版本為憑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3月13日 (二) 18:00 (UTC)
(:)回應Chinuan12623,@Matt Smith表示:「覺得還是應該按照方針WP:非原創研究、WP:可供查證來處理,否則大家各有各的意見、沒有共識,沒完沒了」這是Matt Smith的最新聲明。發起者拿不出來源佐證來支撐陳展版本,就是原創研究,有來源就拿出來檢驗,其餘不必多說!Chinuan12623應該非常清楚Matt Smith的編輯作風,Matt Smith不會容許原創研究的東西放到維基百科。--Barter84留言2018年3月14日 (三) 09:33 (UTC)

@Chinuan12623Barter84嗨。敝人對於WP:NORWP:V的引用沒有刻意針對哪一方,敝人只是建議用方針來處理僵持不下的討論。有來源支持的事情就可以寫,沒來源支持的事情就不寫,若正反方都有來源支持就用WP:NPOV來處理,這樣應該就簡單多了。--Matt Smith留言2018年3月14日 (三) 09:43 (UTC)

感謝Matt Smith的說明。--Barter84留言2018年3月14日 (三) 09:49 (UTC)
很高興本次是以討論來代替投票,以意見來彙集共識。謝謝Matt Smith的說明-對於WP:NORWP:V的引用並沒有刻意針對哪一方,至於M如擔心會有各的意見僵持沒完了,然就此頁面之討論傾向是不會發生,結果很明顯幾近共識,故Barter84此疑慮請就此停止。既然Matt Smith未"撤修"他原提之意見,他對本人及S099001提的"4"個字微修我倆也認同併修,合理視為認同陳修之版本,加之其先前表示-目前的修改方案似乎是「主因(失政和民怨)寫在前,導火線(緝菸血案)寫在後」,這樣應該符合大家之前討論的結果了)之意,故將其列為認同陳展之版本@Matt Smith如有他想也煩請告知。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3月14日 (三) 11:49 (UTC)
(:)回應Chinuan12623,
  1. 既然以討論(即辯論、爭論、商量、商議)來代替投票,那些被指正後,再無合理理由回應的帳號,就代表立論放棄。
  2. 由於被模糊焦點及閃躲,敝人只好再說一次:有來源就拿出來檢驗,其餘不必多說!
  3. 「維基百科:非原創研究」是維基百科三項核心內容方針之一。另外兩項是「維基百科:中立的觀點」和「維基百科:可供查證」所謂的陳展之版本,被質疑之處,連支持文本的引用來源都拿不出來,不能滿足維基百科三項核心內容方針,就代表陳展之版本並沒有存在的價值。共識方針也說明共識總趨向於為中立性與可供查證性的實現和確保。無視維基百科三項核心內容方針,連最基本的要求都做不到,在維基百科都是走不通的,原創研究的東西別再鬧了!--Barter84留言2018年3月14日 (三) 16:42 (UTC)
  • 第一次聽到的神羅輯,你說一、我要回二,你講三、我要跟四,要沒答,就代表以前講的都不算。請問這版本從3月3日陳展後,內容有變過嗎,既然沒有,這頁面上一群提論也認同此方案之人,為何要再配合你的質問,如沒再重新回應,就都不算數,他們都白,就你天才,大家都認為來源足,內容也中立客觀,修詞也再三斟酌,連Matt Smith都未"撤修"他原提之意見,就你還僵在那;從你這神羅輯,足證你是非理性溝通之人。三天前我就很不想再回你話,重覆跳針,跟你對話很累,你的立論可能只有你懂。而你老毛病,當你質疑為人打臉後,趕快又轉移話題,沒完沒了
還有Barter84你要看懂我字我意,不要當社群都白,陳展版本只增加入三段-1.主因。2.導火線肇因。3.228當日經過),每段都有來源、可供查證與中立性措辭,也沒原創,都說N遍了。至於陳展版本中"未改"原版本之各句,更不需跟你交待來源,因他已放了一年,你不是一直反對編修與阻擋管理員執行編請,那不就代表陳展版本中"未改之原版本之各句是可靠穩定之版本",你不要再自打臉了。另維基之"引言"編修又有一說,因它是摘述自"內文"要點,所以可免或少註來源,而它是引點子來看續(文)),所以更要精述,你是老維基,可不要為了闡述與堅持你自己的觀點,搞的論述讓人瞠目結舌。,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3月14日 (三) 18:25 (UTC)

结果(編輯請求)

6支持、1反對。依共識方針-共識應採纳多數人的意见,重大修改应获得绝大多数的同意,請管理員執行"編輯請求"。此階段討論已結束,莫再針對"本次"提案續論支持與否(將不列入統計)。

修編引言-第一段-「二二八事件是臺灣於1947年2月27日至5月16日發生的事件。國民政府自1945年起治理台灣後失政累積民怨[1][2],1947年2月27日,因專賣局查緝員在臺北市查緝私菸時不當使用公權力造成民眾死傷,引起隔天28日的民眾陳抗,卻遭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衛兵開槍鎮壓,而導致此事件。事件中,臺灣民眾大規模反抗政府與攻佔官署,當地人對外省人報復攻擊;國民政府派遣軍隊逮捕與鎮壓殺害臺灣民眾,事件造成民眾大量傷亡。然而傷亡數字眾說紛紜,由數百人至數萬人不等。

(1."陳展版本"為修正前後之整段示意,"編請"修改為"主因、肇因導火線、228當日經過"之內容。2."主因"以Barter84去年提供之二項來源;"肇因導火線"及"228當日經過",以"內鏈"現有條目藉其"來源"佐證出處。3.另請移除原版本二句"的"贅字-當地人對外省人"的"報復攻擊、事件造成民眾大量"的"傷亡)

请求已处理千村狐兔留言2018年6月22日 (五) 12:55 (UTC)
千村狐兔留言) 2018年6月22日 (五) 12:55 (UTC)按討論請求修改--千村狐兔留言2018年6月22日 (五) 12:55 (UTC)
  • 理據與時序:
1.本次討論以意見交換取代投票之方式實施,共有7人參與,有S099001、Chinuan12623、Matt Smith、S89176、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Ebay5678等6人認同支持,僅Barter84反對,其異議,業經相關討論與說明。依方針:共识不强求一致同意,但假如无法实现这点,重大修改更应获得绝大多数的同意。
2.討論依循2017年各式討論之眾議成果,與2018年元月份二二八事件全盤式修編討論之精神與延伸。
3.2018年1月3日提案編修,獲通過與執行編輯請求。"引言-首段"加入肇因:在「二二八事件是臺灣於1947年2月27日至5月16日發生的事件」,後緊加入「1947年2月27日,因專賣局查緝員在臺北市查緝私菸時不當使用公權力造成民眾死傷,引起28(次)日的陳抗傷亡,更擴及後續臺灣民眾大規模反抗政府與攻佔官署」。
请求已处理千村狐兔留言2018年2月15日 (四) 17:01 (UTC)
*參考上述討論結果,已修改。-千村狐兔
4.因Barter84仍有異議,屢次要求管理員不要執行"編請",管理員本圓融之善,故暫回退,請大家續討論有結果後再補回(摘:那我先行回退,待你們的討論有結果後再補回-管理員Manchiu(千村狐兔)2018年2月19日)。是而於2月20-28日起再後續編修之討論,有將"肇因、主因、228當日經過"依序列入該段之議。
5.於3月1日依前項之議擬定「最初版本」,賡續徵求意見,"逐次"修訂"版本來陳展",理想狀況如無異議或全共識,提請管理員徑行編輯,然如有意見,則陳展至3月14日二週,以"方針-共識"獲有"絕大多數認同"之版本,來提請編輯請求。
6."逐修版本"係由Chinuan12623依討論要點提出概廓,並有Matt Smith、S099001提出修訂意見,而成為"陳展逐修版本",續提為"編輯請求"之版本。
7.本次之「引言-第一段」討論自2018年1月3日迄今日止,近有二個半月時間,前次有5:1認同,本次有6:1支持。本編修之長時篇討論,能得出"決大多數"之認同支持,誠屬不易,可作為爾後敘論之樣本。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3月15日 (四) 03:46 (UTC)

(*)提醒本段編修討論已結束,社群莫再就其支持與否之意見於本頁中討論。保留上頁討論期間之完整發言頁面,請勿插入該頁面再發言而破壞時序,影響討論資料之完整性與管理員之判別。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3月15日 (四) 03:46 (UTC)


結票後之發言

補摘上:(本段編修討論已結束,社群莫再就其支持與否之意見於本頁中討論)-此,你Barter84應看的懂,"分隔線"本來就存在(可去查編摘),B不要明知故犯反告狀。1.討論結票截止後,是要讓其完整資料交管理員判讀,請不要亂插貼文,破壞時序影響判讀。2.考完試、投完票,就是收卷計票、由權責人員後續作業,餘人員離開會場,請不要擾亂,3."完整"的討論頁面是有時序的支持與否意見,結止了,管理員可再核認,若甲乙都逾時再隨意插入表態,都亂了統計,應另"區頁"發言才對。故保留上頁討論期間之完整發言頁面,請勿插入該頁面再發言而破壞時序,影響討論資料之完整性與管理員之判別。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3月15日 (四) 13:33 (UTC)


↑↑↑請管理員注意Chinuan12623使用編輯小動做取巧,針對性在敝人的留言上面加入分隔線進行上下切割,事證明確[38],後來還故意在敝人的留言上面插入兩段話來批評下面敝人的留言[39][40],使用編輯小動作來佔便宜↑↑↑--Barter84留言2018年3月15日 (四) 11:58 (UTC)

(-)反对根據維基百科:共識方針:「共識總趨向於為中立性與可供查證性的實現和確保,提供最好的方法」Chinuan12623這種編修版本,被要求提出可靠來源卻一直故意閃躲,這種提不出引用來源、不能提供查證的原創研究版本,已經明確違反「維基百科:共識」、「維基百科:非原創研究」、「維基百科:可供查證」三項方針。--Barter84留言2018年3月15日 (四) 10:27 (UTC)

(:)'回應'修編內容之來源、查證、原創與中立性之質覆

沒人再閃躲你,是你一直跳針重複。Barter84莫再自打臉,無的放矢。本次編修主要加入三段-1.主因。2.導火線肇因。3.228當日經過),每段都有來源、可供查證與中立性措辭,還亂扯什麼原創。
1.主因:國民政府自1945年起治理台灣後失政累積民怨)。此段以Barter84 去年討論肇因時,要求應以"主因"為之,另加上Matt Smith(累積民怨)之述,當時Barter84還提供了"主因"之二段來源[3][4]
2.導火線肇因:1947年2月27日,因專賣局查緝員在臺北市查緝私菸時不當使用公權力造成民眾死傷)。此段是去年第一次討論有"完全"共識之版本,又是今年第一次討論有"決大多數"共識之版本,你都有參與這二次討論;更何況還有內鏈查緝私菸條目,綜上,有共識討論、有來源,有現有條目做"內鏈"說明,理據充分。
3.228當日經過:引起隔天28日的民眾陳抗,卻遭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衛兵開槍鎮壓,而導致此事件)。此乃因應條目命(正)名,也是Winertai一直希望讓讀者一看就知條目名稱由來。"陳抗"文意為-陳情、請願與抗議,就是當日民眾行動;而遭公署"衛兵開槍鎮壓",則以內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衛兵開槍鎮壓條目之"引言"敘述-遭衛兵開槍鎮壓,何無來源,不中立。又"導致此事件"就是指"228"事件,不採用前已有"228事件"之同樣措詞,編語合宜,扯上"原創"何關,無限上綱,毫無意義。
4.Barter84你莫太主觀,自己的觀點都對,別人都不對,二次討論5:1、6:1,你都是那個唯一的反對者,你應要改正掉那偏執的觀念。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3月15日 (四) 11:24 (UTC)

(:)回應Chinuan12623,怎麼第3點來源就不敢拿出來?不要使用障眼法,整段那麼長,閣下才提供一兩句的來源就想要來含混過關,別鬧了!--Barter84留言2018年3月15日 (四) 11:41 (UTC)

(:)回應Chinuan12623,根據「維基百科:共識」方針:「我們的目標是提出有說服力的理由來作出決定,而不是根據公開支持的比重來作出決定。」--Barter84留言2018年3月15日 (四) 11:53 (UTC)

(:)回應誰在使用障眼法,6人認同也都是依理來述,獨你一人在死纏爛打,來源堆積如山,還誆未見。Barter84有個壞毛病,當他的質疑被自己以前的論點打臉後,他會在轉移目標,沒完沒了,一直跳針,我已算是很有耐性在回他。第3點來源,明眼人都看的出查緝私菸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衛兵開槍鎮壓這二個條目就是說明-因為查緝私菸而引起隔天28日的民眾陳抗,卻遭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衛兵開槍鎮壓事件,條目中引述的來源多的數不清,其"來源"建構了圓環緝煙事件#經過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衛兵開槍事件#經過,是而支撐了-引起28日的民眾陳抗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衛兵開槍鎮壓而導致了228此事件-"文字描述"。除前述這二個條目,又二二八事件#事件爆發有述2.1緝菸血案2.2圍攻專賣局2.3公署衛兵開槍事件)所述你不會不懂,除非裝傻;綜上,因緝煙傷亡而引起隔天28日的民眾陳抗,卻遭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衛兵開槍鎮壓,而導致此事件-之來源;(※)注意就以上述內鏈條目的相關段落之引述"來源"多可為此第3點之來源,來源太多了,又中立客觀,至理而顯。

我感覺我在浪費時間跟一個裝傻的人對話,我想停述了。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3月15日 (四) 13:24 (UTC)

(:)回應Chinuan12623,請閣下提供陳展版本連同引用來源進行佐證,從頭到尾一五一十進行對照,如同條目內文的編輯做法,閣下是在選擇性挑選什麼句子?閣下的這句「行政長官公署衛兵開槍事件」還連續重覆出現6次,看到都厭煩了,究竟是誰在跳針?沒材料要打字充版面也不是這種做法。根據維基百科:可靠來源說明:「BBS和新闻组的帖子、Wiki的内容或者Blog上的留言都絕不能成为可接受的一次或者二次来源。這是因為我們無法知道它們究竟是誰寫的。對於Wiki的情形,文章的內容可能在任何時刻發生變化,而且沒有編輯人員監管或者第三方核查事實。」Chinuan12623竟然一直在轉述wiki內容,這種背離微基百科規則的留言到底能夠說服到誰?敝人看過許多二二八專書與論文資料,一眼就知道閣下提供的陳展版本的諸多問題錯在哪裡,敝人就是看準閣下會閃避將陳展版本連同引用來源一五一十進行佐證,才一直要求閣下這樣做,閣下如今的表現果不其然,不堪檢驗的陳展版本還一直叫管理員買單接受?別鬧了!--Barter84留言2018年3月15日 (四) 16:52 (UTC)

(*)提醒將陳展版本的各句引用來源一五一十交代出來?Barter84你當看不懂我字我意,當社群都白,陳展版本只增加入三段-1.主因。2.導火線肇因。3.228當日經過),每段都有來源、可供查證與中立性措辭,也沒原創,上面不是都說了。你又犯老毛病了,當你質疑為人打臉後,趕快又轉移話題,沒完沒了。請問陳展版本中"未改"原版本之各句,為何要跟你交待來源,你不是一直反對編修與阻擋管理員執行編請,那不就代表陳展版本中"未改之原版本之各句是可靠穩定之版本",他不也放了一年,你再次自打臉。再重申,圓環緝煙事件#經過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衛兵開槍事件#經過二二八事件#事件爆發-2.1緝菸血案2.2圍攻專賣局2.3公署衛兵開槍事件)之相關條目段落之引述"來源"多為此段之來源,讀者點閱"引言-首段"時內鏈此相關條目,完全可知來去,還可順索"來源"。還有(※)注意故意多次提起查緝私菸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衛兵開槍鎮壓條目,乃因你故意忽略不提,但他们可視為228的子條目,這些條目編上多久了,你等或管理員核實討論N次了,條目當然可參證,其"來源引用"如是指"同事項",當然更是一體適用。至此,當知可旁證此第3點之"來源"引述是多的數不清,如果Barter84再ㄠ說-沒有引起28日的民眾陳抗、而導致了(228)此事件-這些"字"的來源之神羅輯,那我只能說他是屈解"原創"意涵,不知"修詞"之作為。這次你提的編修意見多次打臉以前的你,管理員如詳閱本頁討論當知你之辯術,但一切還是要回歸"眾議",尊重"決大多數決"之共識方針來執行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3月15日 (四) 18:06 (UTC)

(:)回應Chinuan12623,閣下打那些字有用嗎?Chinuan12623表示其他相關條目敝人等或管理員核實討論N次了?有這種事嗎?根本就沒有!別鬧了!Chinuan12623的立論基礎根本就不存在,而且維基百科條目不是讓閣下這樣使用的根據維基百科:可靠來源說明:「Wiki的内容都絕不能成为可接受的一次或者二次来源」,依照Chinuan12623閣下個人的合理化邏輯,維基百科相關條目的內容應該是100%正確,內容與引用來源也都必然符合,因此Chinuan12623可以根據自己的理由去互助客棧建議修改維基百科:可靠來源指引了,Chinuan12623趕快去告訴其他維基人社群,可以拿其他條目內容當可靠來源來佐證編修,敝人很想看看後果到底會怎樣?另外,閣下推的陳展版本與其他相關條目內容又有不同,拉其他條目來當墊背看來就行不通。--Barter84留言2018年3月16日 (五) 10:06 (UTC)

(:)回應

上面有重申,圓環緝煙事件#經過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衛兵開槍事件#經過二二八事件#事件爆發-2.1緝菸血案2.2圍攻專賣局2.3公署衛兵開槍事件)之相關條目段落之引述"來源"多為此段之來源),你看不懂-相關條目段落之引述"來源"多為此段之來源)這字嗎?
光你最新的這句話-閣下連維基百科最基本的方針要求都做不到,將陳展版本的各句引用來源一五一十交代出來都做不到),就夠讓人瞠目結舌。才前說很不想再回你話,重覆跳針,跟你對話很累。而你老毛病,當你質疑為人打臉後,趕快又轉移話題,沒完沒了,現在又來。Barter84你要看懂我字我意,不要當社群都白,陳展版本只增加入三段-1.主因。2.導火線肇因。3.228當日經過),每段都有來源、可供查證與中立性措辭,也沒原創,都說N遍了。至於陳展版本中"未改"原版本之各句,更不需跟你交待來源,因他已放了一年,你不是一直反對編修與阻擋管理員執行編請,那不就代表陳展版本中"未改之原版本之各句是可靠穩定之版本",你不要再自打臉了。另維基之"引言"編修又有一說,因它是摘述自"內文"要點,所以可免或少註來源,而它是引點子來看續(文)),所以更要精述,B你是老維基,可不要為了闡述與堅持你自己的觀點,搞的論述讓人哭笑不得。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3月16日 (五) 11:41 (UTC)

(※)注意要找到有人像我這麼有耐性回你話,前面還曾就你提問一問一答,幾乎是沒有了:

而此段後,我也不再回覆。理據:我無法因應Barter84二邊、多邊問,搞的我也二邊、多邊回答(貼),算了,就Barter84跳針重覆之問題我都不知回答幾次了,我不是複背機,無此功能,B不是在跟我討論,是要把我搞弱智,我的情商無法應付他,此議題就此停述,恕不奉陪。但由此讓我了解一件事,由他來寫228維基,真的很危險,我不知道有誰能把他導正回來,WildCursive是偏激之人,Winertai是固執無標準之人,或許Matt Smith可以,他是理性之人,有助於Barter84。

有關陳展版本中未改原版本之各句,不需贅你交待來源之原因,上面已回,如眼睛看不清楚,去戴眼鏡尋找;餘本次陳展版本內修編的"三個主段落"之來源與可供查証也多次說明,你要的答案,我上面也給了。餘爾後你可能又要犯老毛病的"離題"發言,不過應不脫離以下之範疇,請到-Barter84對228討論常重複跳針而曲解之事項-來對照,均有詳細答覆。本次討論,停述。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3月16日 (五) 16:38 (UTC)


(:)回應Chinuan12623在2018年3月16日 (五) 11:41 (UTC)的留言,敝人屢次要求閣下需提供引用來源佐證,就是因為敝人先前已分別指出閣下的陳展版本內容錯誤一堆,如今Chinuan12623拒絕交代引用來源Chinuan12623表明:「至於陳展版本中未改原版本之各句,更不需跟你交待來源」[41],正好證實了敝人的指控。別忘了!Chinuan12623所謂的原版本還是去年3月被Chinuan12623自行修改的產物[42],當天就被敝人給改回來"真正的原版本"[43],又隨即被Chinuan12623改回成他的版本[44],Chinuan12623如今還號稱他過去獨自修改引發爭議的版本是"原版本"、還號稱這是所謂可靠穩定的版本(期間條目採取長期全保護、也可避免條目問題被高強度介入的Chinuan12623持續擴大),可見Chinuan12623一天不誤導視聽就好像過不下去!--Barter84留言2018年3月16日 (五) 17:56 (UTC)

(:)回應Chinuan12623(這篇是敝人回應前面 2018年3月14日 (三) 18:25 (UTC )Chinuan12623的留言,被Chinuan12623逕自搬移到這個位置),閣下知道敝人對於詮釋觀點沒有興趣。閣下連維基百科最基本的方針要求都做不到,將陳展版本的各句引用來源一五一十交代出來都做不到,就愛靠點人頭數取得編輯優勢,這若不是走旁門左道,那麼什麼才是?一開始不遵守維基百科三項核心內容方針,基礎已失,還想以其他的延伸規則與闡述來合理化自己,這是沒有任何意義的。--Barter84留言2018年3月16日 (五) 09:35 (UTC)

(*)提醒@ManchiuAntigngBluedeck

  • 「蘇州宇文宙武」的支持理由[45]是屬於帶有個人觀點的我喜歡,這在維基百科的討論並沒有理據價值。其充其量只有立場表態,並沒有回應敝人的留言、沒有討論交流的事實。
  • 「S099001」先表示支持,但是在經過敝人的說明:這個版本錯誤一堆,不要放任諸多錯誤以訛傳訛,請他回頭去看一下。之後S099001就停止回復相關討論,沒有再表示意見了,在討論上沒異議則視為接受敝人的解釋。
  • 「Matt Smith」在經過敝人提醒後,轉而表示:「敝人想了一下之後,覺得還是應該按照方針WP:非原創研究WP:可供查證來處理」,討論過程中觀點發生變換,則是以後面的說法為準。此與敝人認為陳展版本應完全詳實的交代引用來源、並能查證的說法一致。
  • 「Chinuan12623」、「S89176」、「Ebay5678」這三個帳號長期以來到處共同附和、共同配合投票的情形,在上個月就告知過管理員Manchiu[46],這三個帳號在這裡依舊依樣畫葫蘆。
  • 提案發起人聲明:「很高興本次是以討論來代替投票」[47],然而根據「維基百科:共識」方針說明:「論點質量的權重高於論點所代表人數多寡的權重」、「我們的目標是提出有說服力的理由來作出決定,而不是根據公開支持的比重來作出決定」,顯示共識的確定取決於各論點的理由質量及說服力,而非各種論點的人數多寡、更非這種以各類理由形成支持與反對兩邊的人數多寡來決定。--Barter84留言2018年3月17日 (六) 11:02 (UTC)
恕我直言,我個人是非常不喜歡這種互煮的行為。當時因為比較有空才可以參與討論,開學之後因以學業為重,不克長期參與討論,既不完全支持C君編修版本(理據同前,部分敘述為求共識已經<del>),也不認同B君所有觀點(其實部分已經偏頗失去中立了)。希望兩位不要再以己意詮釋他人發言、行為。--S099001 💬 2018年3月22日 (四) 10:58 (UTC)


@ManchiuAntigngBluedeck請管理員注意,Chinuan12623屢次擅自移動並搬離敝人於3月15日10:18的留言[48][49],原位置就只能放Chinuan12623自己後來添加的有落差的話語來引導社群(值得注意的是:Chinuan12623在原處替自己保留的這串引導性敘述還是在敝人留言之後才添加上去的[50],Chinuan12623後來拿來鞭敝人所謂的:「保留上頁討論期間之完整發言頁面,請勿插入該頁面再發言而破壞時序」自製的額外規定也是在敝人留言之後才添加上去的[51],簽名時間卻都裝作在敝人的留言時間前面替自己做掩飾[52],自己後來的留言就放水,玩雙重標準對付別人),如今Chinuan12623排斥並搬離敝人的留言,造成社群無法客觀解讀;而被他搬到乙位置的敝人留言,造成乙位置前後面的留言之間牛頭不對馬嘴Chinuan12623在這段時間以來,其本身一邊涉入議題的是非爭論、還一邊自以為議題管理員之姿態,獨自調動討論頁內容來達到他想要的效果得利,很多人吃過他這種虧、也批評過他這種行為。如上面連結,敝人明確表明反對,Chinuan12623也硬要將敝人的留言給搬離,證據很清楚可以看得出,他不管別人怎麼想、也不管會造成什麼影響,就是要進行這種高度爭議性的做法,其本身並不受約束。--Barter84留言2018年3月27日 (二) 11:47 (UTC)

  1. 編摘-最初時序:3.2018年1月3日提案編修,獲通過與執行編輯請求為管理員已執行編請...。4.後因Barter84仍有異議,所以再續論有將"肇因、主因、228當日經過"依序列入該段之議)。始作蛹者Bluedeck,作賊喊抓賊。Bluedeck在2018年3月15日10:08及10:19於本人整段之留言中插入二段話才有將其移位-編摘:沒禮貌 不可在我完整一段署名的留言中插話。唯料Barter84日後可能挑話說不懂,故將原時序-4.內容再細說明,豈是Barter84誣說我在他插入留言之後才添加之詞。另Bluedeck質疑我後面留言有雙重標準?其實不然,此乃因應其質疑我設"區隔線"與設標"結票後之發言"之原由,如不在"首行"顯示,後面讀者豈不丈二金鋼。編摘-"分隔線"本來就存在(可去查編摘),B不要明知故犯反告狀,Chinuan126232018年3月15日13:33 (UTC)
  2. 回退編摘-內本有寫 如4.因Barter84仍有異議,屢次要求管理員不要執行"編請",管理員本圓融之善,故暫回退,請大家續討論有結果後再補回(摘:那我先行回退,待你們的討論有結果後再補回-管理員Manchiu(千村狐兔).依時序 列於"結票後發言") Chinuan126232018年3月27日10:53‎
  3. 回退編摘-1.Barter84勿將"同樣"內容重述,浪費頁面2.頁面是有時序的支持與否意見,結止了,管理員可再核認,若甲乙都逾時再隨意插入表態,都亂了統計,2.請於"結票後區頁"發言,請勿插入頁面再發言而破壞時序,影響討論資料之完整性與管理員之判別。Chinuan126232018年3月27日11:07
  4. 維基本當尊重留言,Barter84說我將其反對留言給搬離,其實不然,因基於下述理據,將"結票後"發言,區隔於一區,莫讓他人"隨性插入頁面之再發言"而破壞時序,影響討論資料之完整性與"管理員之判別"而已。對討論計票已截時頁面,社群仍應注意:編摘-1.討論結票截止後,是要讓其完整資料交管理員判讀,請不要亂插貼文,破壞時序影響判讀。2.考完試、投完票,就是收卷計票、由權責人員後續作業,餘人員離開會場,請不要擾亂,3."完整"的討論頁面是有時序的支持與否意見,結止了,管理員可再核認,若甲乙都逾時再隨意插入表態,都亂了統計,應另"區頁"發言才對。故保留上頁討論期間之完整發言頁面,請勿插入該頁面再發言而破壞時序,影響討論資料之完整性與管理員之判別。Chinuan126232018年3月15日13:33
以上多採"編摘"說明,無意再挑話題,概重覆事項。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3月28日 (三) 05:03 (UTC)

Barter84誣指Ebay5678進維基前已認識Chinuan12623(在真實世界相互認識)

(注意),B說Ebay5678和Chinuan12623在真實世界相互認識?我要說個重話,在真實世界我要認識他,見過面談了話,吾人惡斃,然誣謊之人是不得善終。B可去申請你懷疑的三人"用戶查核",你前說可用手機引匿,無妨,查核員可將固定與移動址都調出比對,查如有分身關係,永封,如無,B永退,乾脆一點。二次討論(5:1、6:1),都僅B你1人獨反,不覺自己的問題很大,還再僵再扯。Chinuan12623(留言) 2018年3月16日 (五) 11:15 (UTC)
(回應),Barter84說-Ebay5678在維基百科才註冊帳號,還沒有進行任何編輯以前,Chinuan12623就已經知道Ebay5678的訊息[32],請Chinuan12623向管理員說明自己跟Ebay5678的關係,不要四兩撥千金用幾句話撥掉。
(回應),不要說你沒看過,不知道,在你我相關討論中我連結過好幾次,文明的維基-善意推斷。上次你們最後指向是Ebay5678沒問題,而WildCursive說S89176沒問題是實質參論228,還通知他參論,結果是他講了話換你扣帽S89176,現在你再扯Ebay5678,你等腦筋是怎樣,條目論述無方,批人一流。重申,以前至今在"真實世界"我沒見過Ebay5678認識談話,如有吾人惡斃,然Barter84若一再誣謊影射此,將不得善終。但Barter84的維友是不是都是"真實世界"有認識的還多次聯誼,他心裡自知。順提我從不參加維基各群組與聯誼,因我認為私誼(嚴重點是拉黨結派)會影響編輯之客觀與中立性。我想以後我不再回答Barter84誣謊影射Ebay5678與S89176的問題,超級無聊沒水準,有意見趕快再去申請"用戶查核",有,我退維基,沒有,你退,一翻兩瞪眼。要沒這膽,少扯、閉嘴。Chinuan12623(留言) 2018年3月16日 (五) 12:07 (UTC)
(回應),Barter84說-根據Chinuan12623的連結,Chinuan12623自稱:「你和很多人都知Ebay5678和我空中相識的一份緣......我要他開討論頁,幫他套用戶頁參用,就是希望他多與維基人交流」。Chinuan12623幫Ebay5678套用戶頁參用是在2014年5月31日[33],Chinuan12623要求Ebay5678郵票同好傳圖也是在2014年5月31日[34],請問Chinuan12623是在什麼時候就跟Ebay5678相識?何時就知道他是擁有哪些郵票的郵票同好?請不要閃躲問題。
(提醒)Barter84說-上述問題閣下若執意選擇逃避回答,就等於坐實了Ebay5678和Chinuan12623在真實世界相互認識的認定,而且還是在Ebay5678編輯維基百科之前的事,更何況這件事已經展示過連結證據[35],除非閣下把該連結頁面存檔弄消失。

(:)回應

  1. 請Chinuan12623不要逕自使用敝人的簽名,敝人沒有允許閣下這樣使用。
  2. Chinuan12623在上面第一句話就說:「去年Barter84就指Ebay5678是我分身傀儡」,敝人何時說過E是C的分身傀儡這種話?請Chinuan12623將證據拿出來,請將敝人說過Ebay5678是Chinuan12623「分身傀儡」的證據拿出來!
  3. Chinuan12623先前使用模板警告敝人不要在228討論頁和管理員討論頁處重覆張貼[53],如今Chinuan12623的行為是不是證明自己只會說別人,而不會約束自己?
  4. 敝人提請Chinuan12623解釋的問題,請在原討論處解釋清楚,敝人提問的問題不要躲避、不用牽扯其他方面轉移焦點,這些問題很簡單就能回答,除非當中真有內情不能說,否則請誠實回答定能幫助釐清解除疑惑,對自己與社群也有所交代,請回原討論處解釋清楚,不要將條目討論頁當成個人抒發的留言板。--Barter84留言2018年3月18日 (日) 16:07 (UTC)

(*)提醒看不出你是個男人應有之行為

  1. 你簽名我沒在意,另做摘引。
  2. 你沒說過「分身傀儡」?一個大男人敢想敢做不敢認,是誰屢次質疑的,去爬梳這一年來的相關討論,你等質疑過幾次,你們嘴吧說來擾亂視聽,真要送查核還怯步不敢送,我是好心來"自清自送查核"來解你疑惑,誰知等查出是沒問題,現在你反大放厥詞說是我自己將其定義成被誣指分身。怪栽!
  3. 沒錯我是不要你將228討論頁和管理員討論頁處重覆張貼,但你在管理員處誣指本人早識Ebay5678(在真實世界相互認識),在這邊誰知道,當要將你惡行揭露給社群知曉。
  4. 反覆跳針要我回覆你問題,有那一句那一題我沒回到,一直煩覆貼文,迫使本人無奈停論,避免浪費時間與資源,與影響情緒。
  5. 既然你對我的回答都不滿意,是個大男人就來三頭對質一翻兩瞪眼,我若早識Ebay5678(在真實世界相互認識)我退維基(含今天前都未見識他),然是你誣指我二人,你永離維基,時間地點由你決定,乾脆一點,不要讓我看扁你,僅會影涉批鬥(人)一流,論述(事)無方之人,專搞擾亂視聽之事。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3月18日 (日) 17:15 (UTC)

(:)回應 Chinuan12623,

  1. Chinuan12623稱敝人指控Ebay5678為「分身傀儡」的名目完全是Chinuan12623自己個人望文生義所下的定義,並以此戴別人帽子,先前Chinuan12623自己送Ebay5678查核,還將查核理由推給別人,但是敝人根本完全沒有理睬Ebay5678的查核進程,敝人所關注追蹤查核進程的只有S89176,底下連結證明所謂帳號Ebay5678進行查核(查分身傀儡--僅止於IP方面)盡是Chinuan12623自己在那邊獨自操作[54][55],證據會說話,請Chinuan12623不要再誤導社群。
  2. Ebay5678在還沒有進行首次編輯以前,都還沒有提供自身任何訊息以前,Chinuan12623就已經知道Ebay5678的訊息[56],這種不可思議的情況Chinuan12623一直不願意正面交代。
  3. Chinuan12623回應說有那一句那一題我沒回到,敝人只好再貼一次.....Chinuan12623自稱:「你和很多人都知Ebay5678和我空中相識的一份緣......我要他開討論頁,幫他套用戶頁參用,就是希望他多與維基人交流」[57]。Chinuan12623幫Ebay5678套用戶頁參用是在2014年5月31日[58],Chinuan12623要求Ebay5678郵票同好傳圖也是在2014年5月31日[59]請問Chinuan12623是在"什麼時候"就跟Ebay5678相識? Chinuan12623"何時就知道"Ebay5678是擁有哪些郵票的郵票同好?請Chinuan12623回答這些問題,請注意不要發生矛盾。
  4. 由於已極少編輯的Ebay5678屢次出現在維基百科的編輯時間點、討論頁中的支持意向與Chinuan12623高度交集[60],而Chinuan12623在Ebay5678還沒有首度編輯留下任何訊息之前就能知道Ebay5678的相關訊息(兩者皆是收集郵票的同好)[61],尤其需要社群高度注意,為了維護討論頁的正常討論交流,請Chinuan12623向社群清楚交代此事,鬧情緒轉生氣反而會讓人認為理虧。--Barter84留言2018年3月19日 (一) 10:45 (UTC)
  • (:)回應真的讓人發火,想飆罵三字經,你看不懂字是不是-Ebay5678和我空中相識的一份緣),空中是指哪,虛擬、維基、群組、臉書...,還是你要把他說成"坐飛機"認識,我如早見過他人,在二人都進維基前的真實世界就都認識,那叫"空中"嗎?我還跟你再交代請他自傳圖套用戶頁參用之前是否已相識,何時知他是郵票同好,Ebay5678沒有編輯留訊之前就能知道Ebay5678的某些訊息?你很白,這還要說嗎?(WildCursive也是跟我空中相識,為什麼叫我前輩學長,而我也知他以前在哪做過什麼,難道是在用戶頁才看的到。點說這樣,你再裝傻也無救了!)都說這麼清楚,誰在閃躲這些問題,你是眼茫就戴眼鏡,看不懂字意,就再去讀書,真的快讓我火冒三丈。你說要提請管理員Antigng代為查核的對象是S89176,但上個月WildCursive才說S89176沒問題,是實質參論228之人,還通知三次他來參論,你們二個隊友要不要打個架,看誰說的對以誰為主,你沒說Ebay5678?去將你等人用戶頁及228討論頁與管理員處,去爬梳說了多少質疑Ebay5678身分之事,或許你又要說叫我連結出來,不必,我沒那麼多閒工夫再陪你扯,在維基凡走過必留下痕跡。連上個月又再吵S89176一次,現在又吵Ebay5678,連-Ebay5678和我"空中"相識的一份緣)這麼白的話都不知其意,我前面也有強調-至今都未見過他人,你是都故意不看,來亂的嗎,連"引言-首段"編修已回答你N遍的答案,都還裝傻重複提,你要怎麼談修維基。層次、格調、水平要注意,不要讓人看低你。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3月19日 (一) 11:08 (UTC)
  • 該說都說,裝嚨裝傻沒用,三人到真實世界對質,時間地點仲裁人你挑,誰說謊誣人,誰就退出維基,看是誰正義領然,誰巧言令色,你如無膽對質,就住嘴,去看清楚我的說明。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3月19日 (一) 11:08 (UTC)
(:)回應
  1. 根據上面Chinuan12623的說法[62],Chinuan12623與Ebay5678互相認識之處,Chinuan12623以籠統的方式表示指虛擬、維基、群組、臉書......
  2. 敝人的第一個問題:「請問Chinuan12623是在什麼時候就跟Ebay5678相識?」Chinuan12623回答:「你很白,這還要說嗎?
  3. 敝人的第二個問題:「Chinuan12623何時就知道Ebay5678是擁有哪些郵票的郵票同好?」Chinuan12623相同回答:「你很白,這還要說嗎?」
  4. 敝人要求Chinuan12623:「請Chinuan12623不要屢次閃躲這些問題。」Chinuan12623回答:「都說這麼清楚,誰在閃躲這些問題,你是眼茫就戴眼鏡,看不懂字意,就再去讀書,真的快讓我火冒三丈。
  5. Chinuan12623一開頭就罵敝人:「真的讓人發火,想飆罵三字經,你看不懂字是不是
  6. Chinuan12623與Ebay5678之間的關係要求Chinuan12623解釋,看來使用模糊戰術抵抗得很厲害!--Barter84留言2018年3月19日 (一) 17:18 (UTC)

(※)注意我上面都說這麼清楚,還特別舉例(WildCursive也是跟我空中相識,為什麼叫我前輩學長,而我也知他以前在哪做過什麼,難道是在用戶頁才看的到。點說這樣,你再裝傻也無救了!),其實這舉例就已經同給所有的答案,會"空中"相識-就是沒見過面聊過天 ,而維友訊息之獲得,不必然是顯示於當事人之"用戶頁"才看的,反倒多於維基"空中"相識後,經由其"維基聚會、維基群組、他人轉述、聯訊交流、相關討論頁"...來獲得,但Barter84故意不見不解不提這一段,很糟糕。順帶提醒,本人從不參加"維基聚會、維基群組,因我怕會因私誼影響編撰之客觀與中立性

又Barter84常會拉個連結,好像是充分的佐證,就意指Ebay5678和S89176他二人只投我的票,卻故意不說他二人也"創建條目",也對"其他條目投票",操作手法粗糙。然後指別人不常寫228條目,就沒資格來討論,但是反觀他找的人呢,分身魁儡,WildCursive跟他只會影射批鬥質疑他"人"
不思檢討,竟還在上面嘴皮說我在採模糊戰術抵抗,有誰能救Barter84。我本這事告一段落後要閉關半年清心,Barter84你也一起消失維基去看看書,以你現在的語文理解能力,與對人之偏頗程度,不宜在維基,暫離維基對你是好事,對維基也好。 
再讓Barter84回憶一下。去看看你去年找來的Qqqyyy、Mapayna經二次查核確認為傀儡或真人傀儡被"永封"後,你是"沒有向我道歉",你"不厚道",也不見你向管理員求情輕懲,你"無情",但我和Outlookxp都還"幫Qqqyyy向AT求情",這可看出"你我心胸與格局差異之大"

(*)提醒Barter84你要別人尊重你之前,要學會尊重他人。你讓我這厚道之人都想開罵人,就知道你是多糟糕,先自省你的言行吧。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3月19日 (一) 18:04 (UTC)

(:)回應Chinuan12623,

  1. 請不要將討論頁變成個人抒發的心得留言板。
  2. 敝人先前提問的2個問題,Chinuan12623不願正面回答,相信社群自有心證。
  3. Chinuan12623稱:「而維友訊息之獲得,不必然是顯示於當事人之"用戶頁"才看的,反倒多於維基"空中"相識後,經由其"維基聚會、維基群組、他人轉述、聯訊交流、相關討論頁"...來獲得」、「本人從不參加"維基聚會、維基群組,因我怕會因私誼影響編撰之客觀與中立性」。Chinuan12623先前稱:「你和很多人都知Ebay5678和我空中相識的一份緣」

    根據維基歷史貢獻顯示[63]在Ebay5678剛註冊完還沒有說話之前、毫無任何編輯及上傳圖片之前(2014年6月1日以前)[64][65],Chinuan12623就知道Ebay5678是大清紅印花郵票的同好,還求Ebay5678上傳圖片到維基[66]、還留言給Ebay5678表示:「佩服閣下有這麼多珍票」[67],這些都是發生在Ebay5678剛註冊完還沒有說話之前、毫無任何編輯及上傳圖片之前(2014年6月1日以前)的事。Chinuan12623先前稱:「你和很多人都知Ebay5678和我空中相識的一份緣」,(1)請問Chinuan12623先前使用哪種管道(請明說)得知Ebay5678擁有大清紅印花郵票的訊息?(2)Chinuan12623如何得知Ebay5678上來註冊維基百科為了貢獻大清紅印花郵票的訊息?如上證據顯示,Ebay5678編輯維基百科以前的個人郵票收藏嗜好及聯繫方式,Chinuan12623絕對是知道的。--Barter84留言2018年3月20日 (二) 10:17 (UTC)

不明究理很糟,但要多善意推斷

跟你說了幾次不要用文字彩編,是論理,不要搞的頁面眼花瞭亂。
Barter84你稍動動腦,你看Ebay5678在2014年5月30日(五)15:56註冊起-5月31日 (六)12:42共21小時,他有可能都沒編寫"紅印花"條目嗎?當然是寫很多,能寫珍票內容多又詳實,以我過來人經驗-他是同行有書又有票,且看他上面的留言表(寫到紅印花似乎快瘋狂了,但沒關係),但他僅擴修"文",我才會在年5月31日12:42問他(如有以下藏票或清晰圖片,煩勞傳圖於條目分享)。那又為何Ebay5678在5月30日-6月間擴編了紅票幾萬字,獲推二次DYK與優良條目,為何未見此間Ebay5678之"編輯歷史"(編輯歷史從-5月30日(五)15:46‎ Chinuan12623直接跳到~7月20日 (日) 08:56‎ 中华爱国阵线),這就是你曾質疑我找有傀儡分身紀錄的人暗指Ebay5678這件事[68],但但事實上是Ebay5678他被冤枉誤解,也因為這事,乌拉跨氪於7月15日全數刪除Ebay5678於0530-0628之紅印花條目所有編輯,連同Ebay5678其"編輯歷史"也一併移除
去年當你在向Outlookxp告狀懷疑Ebay5678跟我的關係時,我已不知向你等回應幾次,但你、W和二個魁儡緊咬不放,所以我故意在Outlookxp處說了此事,因Outlookxp和很多人都知Ebay5678和我空中相識的一份緣(紅印花結緣),我是希望由Outlookxp來告訴你,或你去問他(因我如何說你也不會信),Outlookxp說過:我是個會尊重眾人多數意見、有民主素養的人,你可放心他是個正人君子),你認為他是隨說的嗎,奈何你等之胸襟如此窄惡,另人腕惜!
你的壞毛病,就是不斷重複別人已回覆過之事,好像對方都不回答,很有問題,也喜歡亂點連結,就段章自釋,來誤導社群;你要糾舉一人,也要舉證完整,不可掛一漏三來拼湊。還有喜歡拉人來助陣,又都所託非人。WildCursive還加碼把去年5月遭管理員由管理員以非屬於條目討論、臆測、攻擊性話語之討論,遭警示不宜而刪除之文故意略修來復貼,來影射批人是警總,最近更衊指是軍公教既得利益者,層次之低落,在管理員二次規戒後,W似已收斂其乖張行為,有句話說物以類聚,希望是正向之累聚,而非揪惡之沉倫。再次點你,一般人既敢說可當面對質,就是心無罣礙坦蕩之人,我還真想見你嘴臉,因我從你此結票後之發言誣指Ebay5678跟我的關係,即可觀你是會歪曲方針、貶人尊己、不視眾議之人,進而影響你討論之客觀性與編修條目不善偏頗之處,如因要你屢次對人誣指行為負責,而離開(暫離)維基來自省,對你與維基不失為是件好事。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3月20日 (二) 19:32 (UTC)

(:)回應

  1. Chinuan12623為此事做說明時,請附上相應的連結證據做為自己的佐證,讓別人得以依連結證據進行判斷,而不要說東邊連西邊。
  2. 2014年6月1日 (日) 07:29 Ebay5678這時候才第一次在維基上傳圖片[69],而Chinuan12623早在2014年5月31日 (六) 20:03就留言給Ebay5678:「佩服閣下有這麼多珍票」[70],這根本不合常理。
  3. Chinuan12623在2014年5月30日 (五) 03:05創建「紅印花加蓋暫作郵票」並進行密集式編輯[71],當日‎Chinuan126232的最後一筆「紅印花加蓋暫作郵票」編輯於15:46,10分鐘後的15:56,Ebay5678註冊加入維基百科[72]很明顯當日稍早Chinuan12623的預先創建條目與當日稍晚「Ebay5678加入維基百科」成為維基人之間有關連性--Barter84留言2018年3月21日 (三) 11:31 (UTC)

(:)回應

  1. 就如Chinuan12623所說,乌拉跨氪全數刪除於0530-0628之紅印花條目所有編輯,但是Ebay5678上傳圖片到維基共享資源的"時間紀錄"全部都還在[73],Ebay5678第一次上傳圖片是在2014年6月1日(日)07:29,Chinuan12623早在前一日的2014年5月31日(六)20:03就告訴Ebay5678:「佩服閣下有這麼多珍票」[74]5月31日(六)20:03之前的紅印花郵票條目內容版本也不可能用文字顯示Ebay5678擁有這麼多珍票,到底Chinuan12623是怎麼知道Ebay5678擁有這麼多珍票?若非當事人根本無法解釋。
  2. Chinuan12623稱自己集郵40年[75]為了買紅印花郵票花了巨資[76]收集紅印花卅餘年[77]還說「「紅印花郵票」在郵界聲譽崇榮,無人能及,而有華郵之寶、與中國、東方最珍貴郵票之稱譽」[78]並表示「集郵四益-怡情、益智、儲財、會友」[79]Chinuan12623早在2014年就已經留言給編輯紅印花條目的夥伴Ebay5678,說:「佩服閣下有這麼多珍票」[80],Chinuan12623和Ebay5678在維基百科合作多年,Chinuan12623如此不惜代價長期研究愛好紅印花郵票,退休有餘力,這麼多年過去,怎麼可能不知道這號人物、也不設法前往一探究竟、大飽眼福、鑑賞一番?如今Chinuan12623卻說含今天前都未見過Ebay5678[81],如果真的是如此,則實在太神奇了。--Barter84留言2018年3月21日 (三) 17:31 (UTC)
  3. 另一項則是由Chinuan12623主編的「中華民國陸軍軍官學校」條目[82],Ebay5678則是在編輯摘要中註明以協助Chinuan12623的名義,密集編輯「中華民國陸軍軍官學校」條目[83]而且Ebay5678還跟Chinuan12623一樣做法,就是同樣前往高雄鳳山陸軍官校裡面拍照,並將圖片上傳維基[84],配合度這麼高,還要花費車資,在維基百科試問有幾人能夠做到這樣相挺?而且還稱都不相識、外面都沒有連絡?
  4. 以上幾點原因都不是讓敝人一開始就發覺有疑點的所在,而是長期中斷編輯的Ebay5678,在議題討論時(討論議題由Chinuan12623主持),Ebay5678時常突然間出現在討論頁表態,出現的時間點非常精準[85],能適時來個支持+1(跟Chinuan12623同一方),Ebay5678怎麼會屢次知道在哪個地方要計票?在什麼時間前要表態?如果沒有這一點令人高度起疑的情形,也不會探索出如上種種懷疑、更不會在這裡花時間力氣討論到他。--Barter84留言2018年3月22日 (四) 12:37 (UTC)
  5. Ebay5678在維基上傳一張日期標明為2014年8月9日自己的作品照片,是Ebay5678前往「鳳山陸軍官校」裡面所拍攝的校歌石碑[86][87]而Ebay5678於2014年8月9日動身前往「鳳山陸軍官校」的這一天,恰巧是「陸軍官校專科五期」的同學們回到母校「鳳山陸軍官校」舉辦「同學會」總共有590人參加[88][89][90],是陸軍官校的一大盛事而會秉持動機在維基百科選定創建「陸軍官校專科五期」條目,長期維護編輯逾500次,在別人討論頁自稱黃埔人的用戶Chinuan12623[91][92][93],再怎麼說本身應不至於跟自己創建的陸官專科五期條目沒有關係。--Barter84留言2018年3月23日 (五) 17:31 (UTC)

(※)注意因Barter84跳針重複相關問題,故下挪合併回覆上面二個意見,避免浪廢頁面;此段後不再回覆Barter84問題,因裝睡裝死的人是叫不醒。
  1. 乌拉跨氪2014年7月15日表示,Ebay5678被舉報之編寫紅印花郵票侵权内容已移除。
  2. 乌拉跨氪2014年7月16日表示,现退回至Ebay5678编辑"前"之紅印花郵票條目之编辑版本。
  3. 乌拉跨氪刪除之Ebay5678於0530-0628之紅印花條目"所有編輯",與其"編輯歷史"之"連結",應是"無人"能尋,我功力沒那麼好,你去找乌拉吧。
  4. 我在年5月31日12:42問他(如有以下藏票或清晰圖片,煩勞傳圖於條目分享),至5月31日(六)20:03我回Ebay5678:「佩服閣下有這麼多珍票」期間,這"8小時"他傳的珍票,甚至到6月28日他傳的珍票當然很多,但在Ebay5678他被"誤解冤枉後,因他辛苦擴編(0530-0628)的紅印花郵票條目數萬"文字"全被刪管理員刪除,所以他認為沒必要將他"珍(真)票"傳於"維基共享",而向美國總部提出已傳圖片全刪之要求,至於6月1日的二筆"紅印花郵票八枚全套"他沒刪動,因那不是真票只是圖片,因那是每個人都可以抓到的圖,他在意的是因被誤解,所以他不願分享他手上"珍(真)票"而以。摘當時用戶發現後之留言(Wetrace-關於許多圖片刪除:許多「百年郵票圖片」已經被英文維基刪除,經了解 刪除理由是「『圖片提供者』自提刪除」。看來,應是這位熱心新人主編所提供的珍藏圖片)。
  5. 我的對頭Jarodalien見Ebay5678幫我擴編此條目後,當然仇視Ebay5678並除"紅印花郵票"為快,提了二三次撤優特條目,Ebay5678被"誤解冤枉也是Jarodalien舉報。幸我勸他放下情緒,他於6月底起陸續回傳"維基共享"之"珍(真)票";條目部份暫由我與他人做修補,但"紅印花郵票"他究竟比我行家,我還是請他回編,7月下旬他再回編,才有8月15日提特色8月29日獲選,Jarodalien不死心於2016年10月23日再提撤,仍高達18票支持維持。
  6. Barter84你這集郵門外漢,當不知"紅印花郵票"之珍貴,而Ebay5678外語跟電腦能力強,沒二個月之維基編輯能力早超越我,他沒後續強力貢獻,是維基損失。"紅印花郵票"條目能完成,我敢說沒他是不可能,他涉獵已久,從他傳的手上某些真票,就震攝了我,他願意不計恩怨來完成此條目,心胸之大,非你可比;雖然我們去年本有機會於台北國際郵展見面,還是因故錯過見面親識,以前還會鼓勵雙方可藉旅遊之便照傳相片於維基資源共享,這就是互助與嘉惠維友,就連昔稱我學長前輩而現在翻臉的WildCursive也曾協編陸軍官校",還請我多寫"軍事"條目(摘W給我之留言-我已看過"陸軍官校"全文並予增修,但不確定首位臺籍校長是全或劉。樓上所提於其他條目重疊之部分可刪減,並繼續增加臺灣時期的資訊)。然B等人猜疑心重仍窮追猛打我二人之關係,你以為他都不看維基不知道嗎,氣度而已。Barter84亂猜Ebay5678進維基前已識我,在台灣長期研究紅印花集郵家少說有五人,誰規定我都要去認識,猜疑心重,你要自重,才能贏的他人尊重,你心眼氣度太小,編寫維基實不適宜,會走偏不客觀
  7. Barter84常會拉個連結,好像是充分的佐證,就意指Ebay5678和S89176他二人只投我的票,卻故意不說他二人也"創建條目",也對"其他條目投票",操作手法粗糙。又老拉連結,文不及義的質疑「陸軍官校專科五期」動機,殊不知管理員管理員Outlookxp已論此條目並鼓勵擴善此條目,而管理員Antigng也處理過此條目沒有宣傳之問題。另指別人不常寫228條目,就沒資格來討論,但是反觀他找的人呢,分身魁儡,WildCursive跟他只會影射批鬥質疑他"人"。再次提醒,此事件Ebay5678是被冤枉的
  8. 如果乌拉也沒法子,你可考慮來個三人對質,讓心術不正,老愛質疑批"人"者來離開維基。但Barter84可不要犯了老毛病,當A題被戳打臉後,趕快又補個B問出來轉移焦點;當無法抹黑我與Ebay5678至今確實未見過面之事實,趕快再補一些影射質疑來乎巄我與Ebay5678的關係。再摘管理員給你等人之規制-A.請以文獻為依據,而不是個人身分。B.人身的指責請不要。C.連結影射編者個人背景並作無關指責而非就條目內容論事涉違反文明方針,請在牽涉條目爭議時保持冷靜,緊守文明、善意推定等原則。D.所謂「濫編自己所屬社團與認識者甚至被加害者條目」、「警總」之類指控,與編輯條目了無關係,這種指責使條目僵局更形惡化,更抵觸文明、人身攻擊方針。
停述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3月25日 (日) 02:41 (UTC)

Chinuan12623自稱"停述",卻是一直修改自己的留言,並將留言搬到敝人的留言下面取巧,這叫做障眼法。--Barter84留言2018年3月25日 (日) 17:32 (UTC)

很遭糕的誤導,讓維基沉淪

WildCursive在上面列了一些完全偏頗取樣於一方的來源資料,要誤導目前版本是很需要來重新編輯,還以影射編者是不能編輯條目。但他忽略了維基來源要主從兼顧,主流非主流均納,要事實與客觀,這是平衡論述,很重要,不能偏頗取樣於一方,就像條目不以官方來源之第一手來源般,而是以第二三手來源為依。更重要的是不能違反方針-騷擾影射編者背景並作無關指責。

編寫維基不能假公而循私,W不可以專挑一堆單挑他喜歡的貌似亟需編入的來源,但就故意忽略掉他討厭的來源(如以下資料僅略摘,真挑還不之凡幾),而來源之真實性有時也需要過濾,要客觀平衡論述。

就Wildcursive、Chinuan12623互為舉報之處理

  1. Chinuan12623於2月19日先舉報WildCursive屢次起人底騷擾、人身攻擊 ,因與管理員選舉時程衝突,未處理。
  2. WildCursive後於2月19日反舉報Chinuan12623,管理員以擾亂封禁Chinuan12623五日。
  3. Chinuan12623本不申訴,但有鑒於228討論頁已有獨專、文革傾鬥,幾位維友私下建議不應沉默,故提出申訴,也獲接受與解封
  4. 經與幾位管理員申覆與答詢,了解事項如下:
A.主因是"標示"他人"討論投票過期無效"之模板
B.罵人是老警總等相關貼文,是違反文明方針。不應連結影射編者個人背景並作無關指責,應就條目內容論事。(依方針:被影射之當事人,无论这些信息真实与否,请不要承认或否认此类资料的真实性)。
C.在沒有警告,沒有用戶指正標示他人投票無效之類,來做封禁是不妥的。
D.用戶承諾爾後對不宜之貼文,需依規範層級才可標註,可提在當前破壞舉報。
5.據上,管理員接受Chinuan12623申訴與解封,並規制雙方:
A.爾後對相關不當貼文之刪除行為,不宜徑自框註(標線)。(宜由第三方人士或管理員刪除涉及私人資料文字)。
B.相關所示被Chinuan12623標註畫線之內容(W已回復),W該貼文涉違反文明方針不應連結影射編者個人背景並作無關指責而非就條目內容論事。在牽涉條目爭議時保持冷靜,請緊守文明、善意推定等原則。
6.可能有人認為,此違反文明方針之長文沒人會看會在意,但還是希望能依去年Antigng、Outlookxp曾警告不宜刪除之非屬於條目討論、臆測、攻擊性話語之討論)作法,來刪除此相關廢文。
7.管理員給WildCursive等人之規制,請渠等遵行,不要一再踩紅線:
A.請以文獻為依據,而不是個人身分-Outlookxp
B.人身的指責請不要-Outlookxp
C.文明方针指出,“對某人的過失予以惡意之猜測及指控”属于不文明的行为,人身攻击属于“相当不文明的行为”。善意推定指引指出,在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对方的具有恶意的情形下,不应断言对方具有恶意-Antigng
D.請節制對人的用詞,回到條目探討。這些攻擊性話語非屬於條目討論-Outlookxp
E.WildCursive很惡意的人身攻擊:刻意持續找個從未對相關條目展現過瞭解的中國籍管理員以不合慣例的方式來護航其個人的問題版本。(PS:當時正反雙方有請求協助的管理員有Antigng、霧島聖、Outlookxp,都是很客觀的在答處雙方,且都是同時受理雙方協助,何來護航之衊詞)
F.我强烈建议您们先停止“原來如此:版本與內容爭議背後的嚴重利害衝突”之下的讨论,以避免在跑题的路上越滑越远。-Antigng。
G.相關所示被(Chinuan12623)刪除之內容,亦涉違反文明方針,連結影射編者個人背景並作無關指責而非就條目內容論事。但請在牽涉條目爭議時保持冷靜,緊守文明、善意推定等原則-Manchiu。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2月26日 (一) 13:09 (UTC)
  • Chinuan12623再次舉報Wildcursive破壞編輯、持續騷擾人身攻擊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3月5日 (一) 10:01 (UTC)
  • 摘:管理員Manchiu處理舉報WildCursive人身攻擊之規戒-所謂「濫編自己所屬社團與認識者甚至被加害者條目」、「警總」之類指控,與編輯條目了無關係。舉例而言,編者背景若為某黨黨員,是否代表他應避免編輯某黨、某黨主席、某黨史?顯然不可如此。我們是以條目論事,不是因人而異。這種指責使條目僵局更形惡化,更抵觸文明、人身攻擊方針。因此,不要再有相關指責出現)。本人再次規勸WildCursive莫再連結影射並作無關指控與人身攻擊,多發些心力在條目內容之實質討論。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3月14日 (三) 07:58 (UTC)

略整年來修編成果

  • 一、合意之修編意見(結案)
  1. 引言-第四段:「專賣局查緝員在臺北市天馬茶房前查緝私菸造成民眾一死一傷」改成「專賣局查緝員在臺北市天馬茶房前查緝私菸,因不當使用公權力造成民眾一死一傷」
  2. 引言-第四段:「軍隊於3月8日抵達臺灣後」改成「增援軍隊於3月8日起陸續抵達臺灣」。
  • 二、部份"合意"及符合版本"前後一致"之述(結案)
  1. 移除:其他說明-最末段之部分文字:然就當時媒報與警總估計外省人死亡或失蹤略五百人,加諸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申請賠償的死亡失蹤案略有八百餘件之總數,與此研究死亡人數估計在1304至1512人之間頗為接近。"討論"中對移除此段之意見,無人反對,看法一致。
  2. 引言之圖文-事件起因-原文"專賣局查緝員在臺北市天馬茶房前使用暴力手段查緝私菸造成民眾一死一傷。經修編"共識"改為「專賣局查緝員在臺北市天馬茶房前查緝私菸,因不當使用公權力造成民眾一死一傷」,故圖、文併修。
  3. 傷亡人數-第二段:因新、舊版版本的引言中都同樣敘述傷亡人數由數百人至數萬人不等,此段傷亡人數從不到1000人至10多萬人,同修為"人數由數百人至數萬人。
  4. 引言: "討論"對申請賠償數與死傷總人數連結是有誤導之爭議,但"移除申請賠償數"是無異議,看法一致。並同修二二八事件造成臺灣與外省籍民眾的大量傷亡..的一致敘述。
  5. 替換之"新表"未獲共識前,將原表中之二項"本省人"死傷數應與總數來註記區分,避免混淆。
  6. 內文多次提到"行政院的公布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總計死亡人數有18,000人至28,000人左右"。因讀者不知來源,於"傷亡人數"段摘入來源:引述專家陳寬政用事件前後十年人口學方式反推出來的數據與補述傷亡原因。
  7. 條目中增入本、外省人傷亡數來源。
  8. 條目中「造成臺灣與外省籍民眾大量傷亡」改成「造成臺灣與外省籍民眾傷亡」
  9. 引言第四段「至3月6日全省除了澎湖外統統淪陷」管理員調節「至3月6日已蔓延到除了澎湖外的全台灣」,並移除朱浤源的死傷來源。
  • 三、管理員裁核之編輯請求(結案)
  1. 恢復引言中的「屠殺」一詞案,管理員中和編輯-此事件亦被稱作「二二八大屠殺」[1]、「二二八革命」[2]、「二二八起義」、「二二八事變」、「二二八慘案」、「二二八民變」等。
  2. 修訂「引言-首段」的時序,並移除"並引起"-二二八事件是臺灣於1947年2月27日至5月16日發生的事件。事件中,臺灣民眾大規模反抗政府與攻擊官署,當地人對外省人的報復攻擊,國民政府派遣軍隊逮捕與鎮壓殺害臺灣民眾,造成臺灣與外省籍民眾傷亡,然而傷亡數字眾說紛紜,由數百人至數萬人不等。
  3. 修訂「維持治安」:條目中有連到林景元,改為-在校長林景元
  4. 再修編引言-第一段-將「事件造成臺灣與外省籍民眾傷亡」,改為「事件造成大量民眾傷亡」。
  5. 修引言-第五段-將「二二八事件造成造成臺灣與外省籍民眾傷亡」,改為「二二八事件造成大量民眾傷亡」
  6. 修編"引言-末段"末句:將「政府還將2月28日訂定為和平紀念日,並對受難者家屬予以賠償和恢復名譽」,修編為「中華民國政府後來將2月28日訂定為和平紀念日,建碑並對受難者家屬賠償和恢復名譽,但台灣每年到了二二八和平紀念日前後,還是紛傳抗爭與蔣介石銅像及228紀念碑遭破壞之情事[1][2][3][4][5][6][7]。
  7. 移除兩個已不存在的圖片:File:為了米 - 汪刃鋒.jpg 及 File:Taiwan news 1946.jpg。

PS:這是眾議而出,映證條目不是某個人所能主導與掌控,如有未彙輯之處,煩請告知。

本來此頁討論之"題標"層級均統一在各"年度"(如107年修編討論)"主題"下之來依次,有序也歸類易尋,但Wildcursive等人堅持他的很重要,屢次調同與"年度"之"主題"層級,顯亂。我雖幾次善意編輯,但遭其誣指破壞之意,無奈但尊重,爾後"標題"定會混亂無章,讀者勉強來適應吧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2月26日 (一) 17:01 (UTC)

呵呵,若沒有人把關,就會變成:[94]--Winertai留言2018年2月27日 (二) 18:51 (UTC)
莫故意忽視-編輯摘要:228維基之內容應平衡趨真來撰寫。Barter84莫再無理的全刪式回退,已請二位管理員檢修內容中有否主觀、原創、無來源之內容)。此編修中有請管理員調處與再檢修,已求客觀,就是把關。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2月27日 (二) 19:27 (UTC)
[95]Chinuan12623這種為特定目的進行的修改,光是給的引用來源就不合格了,更不用說被修改的內容變成如何,一看就知道他到底想要做什麼,他自己顯然也稍微知道自己的編輯問題出在哪裡,其個人對二二八不熟悉這樣還不要緊,卻懷抱著有傾向性的問題見解,屢屢強勢介入更動條目,少數了解這條目的管理員也只有小改被他編輯產生的最明顯問題點,並沒有進行有效導正,很多問題還一直留在文本誤導,就目前狀況只希望內容問題不要被繼續擴大加深誤導讀者。-Barter84留言2018年2月28日 (三) 02:01 (UTC)
關於那個下標題的問題,個人認為確是以一個主題一個標題為佳;@Chinuan12623您如果要以編年來排版主題,其實可以用存檔(如半年存一次檔、一季存一次檔……)來解決。另外,首段傷亡問題如果爭議無法解決(個人認為這並不是任何一人<包含兩位>的問題,而是臺灣--甚至整個中華地區--大家都忙著把自己的觀點塞進維基百科,以致雜亂不堪,這四個字是無可否認的),或可以「因此事件直接或間接(指後續白色恐怖等複雜事件)傷亡者各方統計多有出入,普遍介於x人到y人之間」這種較為模糊的話帶過,詳情內文再述不遲。(註:最近找我可能不容易,麻煩在討論頁給我通告,感謝。希望不是找我來互煮。)--S099001 💬 2018年3月2日 (五) 12:16 (UTC)
@S0990011.標題的問題,既然WildCursive堅持,就隨他,看的亂,忍耐點吧;但他昨天為了讓他自設的投票達到目的並以更動頁面、段落次序、時序,毫不諱言-本人留言主旨就是改變遭扭曲現狀, 至少開放半保護編輯)之心態,就甚為差劣。
2.目前"引言-首段"討論已近尾聲,傷亡概數句落未動(上次提修案本未過,要尊重,同現行版本),現在討論除了Barter84對其中"28日陳抗傷亡"用詞有異外,餘大致底定,我也再提出修訂版本,閣下宜至該頁提出可、否或其他意見,但請化繁為簡,已有"共識"處不要再動,僅就"28日陳抗傷亡"段之用詞,請閣下完整看完該頁討論後,做出寶貴意見之陳述。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3月2日 (五) 12:45 (UTC)  

投票

主文:

對WildCursive持續違反文明方針,與違反騷擾方針而持續連結影射本人,不理會管理員之規勸,事證明確,然管理員群或因事涉條目敏感與情分而未予懲處,現公諸社群論之,希管理員群秉公處理。
又WildCursive自設投票[96],其採票數採"相對"多數,亦違反-共識採"絕大多數"認同者為之,應無效。且其邀集十餘位年來未曾入論之人,恐有灌刷票已達其所謂至少開放半保護編輯之目的,掌控操作之痕跡明顯。條目管制與否由管理員決處,依規範用戶欲提前解禁,應述明理由予管理員裁處,保護與否是管理員調決權,不應由用戶以"投票"決定開放與否來逼迫管理員就範。  

理據:@ManchiuLanwi1AntigngOutlookxp通知近年來曾參與討論228者@Matt Smith S89176FauztyEbay5678Tp0910@S099001ChanchokitSkipecoWilly1018@Tigerzeng葉又嘉

  1. 管理員Manchiu處理舉報封申對WildCursive之規戒-你相關所示為Chinuan12623刪除之內容,涉違反文明方針,連結影射編者個人背景並作無關指責而非就條目內容論事,如「⋯⋯警總的惡行惡跡可是一直持續到你任職的1980s~1990s年代!如果你連貴單位的豐功偉業都搞不清楚,還有臉在此大言不慚?這種人有什麼能力來維基編歷史?!⋯⋯」等。請在牽涉條目爭議時保持冷靜,緊守文明、善意推定等原則。
  2. 管理員雖希望WildCursive能自律,其不但未將涉違反文明方針之內容刪除,還一味擴充,持續連結影射編者個人,如1.反对遭威權、守舊、反臺、具加害者警總背景、無法代表臺灣全國絕大多數者把持之現狀。2.做為二二八事件首惡加害機關警總的優秀成員者因顯而易見的利害衝突而不具在此事件與臺灣白色恐怖等相關條目的編輯資格...。
  3. WildCursive等人前均反對開放條目[97],現竟髮夾彎要求開放,私利私心為重,在管理員未允下,要以"投票"[98]方式要來逼迫管理員交出條目之禁、解編權。並以更動頁面、段落次序,毫不諱言本人留言主旨就是改變遭扭曲現狀, 至少開放半保護編輯。合理推斷以邀刷人員投票,來達到其逼迫管理員做出至少開放半保護編輯之目的。
  4. WildCursive自設投票,其採票數亦違反-共識採"絕大多數"認同者為之,故無效。WildCursive屢踩方針,自設掌控操作之痕跡太明顯。2.條目管制與否由管理員決處,依規範用戶欲提前解禁,應述明理由予管理員裁處,保護與否是管理員調判權,不應由用戶以"投票"決定開放與否來逼迫管理員就範。

投票案由:案1.處份WildCursive屢犯違反文明方針、違反騷擾而持續連結影射用戶。案2. 否決WildCursive自設投票案,應尊重管理員目前之條目禁制權。 

請社群進行投票,投票將至2018-3-8(23:59),因本案之WildCursive犯行明確,WildCursive之投票案亦明顯牴觸管理員的職權,無論投票結論與討論意見為何,將"結果"提交管理員核處,但管理員如認為投票案由明確而徑予核准,投票可即刻停止。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3月1日 (四) 17:20 (UTC)

討論意見

管理員要正視的問題

@ManchiuLanwi1AntigngOutlookxp二二八條目年來參論者眾編修成果斐然,已擺脫過去那個被"撤銷優良條目"之充滿个人情绪写进条目的字眼,违反中立性方针。此外,部分段落无来源,内容结构杂乱,过多琐碎的內容條目去年10月重新開放,雖有6人參與編修,但即遭Barter84全盤式無理刪除而全管制條目,幸由管理員回復被刪之內容Barter84對條目三次堅決(-)反对全開放條目,又加碼說的話,A摘:Barter84-若是片面修改,不管任何形式一律回退。B.摘:Barter84-任何修改先到討論頁展示請求其他人的意見,否則一律回退。C.摘:Barter84-任何修改皆應得到共識,不個人自以為是修改,有一就會有二,有違反則一律回退)。故宜應要尊重管理員對條目的禁解權與其"全保護條目"之意見,指出了這條目有長期編輯爭議,用戶應就修改之內容方案達成共識再來處理修編。

(※)注意,若任由WildCursive、Barter84、Winertai的前後不一髮夾彎來詮釋與主導,將是228條目災難之開始

  1. 不想對方編輯時,就要求條目管制;想要自己編輯時,就要求條目要解禁。
  2. 別人發言就是不懂,我說的就是專家權威。
  3. 年來有參與討論與他看法不同的就扣帽子是分身是拉票,而自己通知的十幾人中未曾在年來中參論過,奇了,就不是算拉票。
  4. 列了一堆單挑他喜歡的貌似亟需編入的來源,但就故意忽略掉他討厭的來源(以下資料僅略摘,真挑還不之凡幾)。
  5. 條目管制權是管理員權責,卻想通知十幾人未曾在年來中參論者拉刷票來逼迫管理員就範;其自訂日期跟過票數,完全打臉自己說的(摘WildCursive:維基慣例是若未明訂什麼投票時限,管理員們顯然也因心知有地雷而未執行,那麼,理應在執行前都可持續投票以彰顯更多更廣泛的民意,卻有操弄主導投票)。
  6. 應要尊重管理員對條目的禁解權(依尊重管理員"全保護條目"之意見,這條目有長期編輯爭議,用戶應就修改之內容方案達成共識再來處理修編)。本人依規提了九個案討論編修,對方卻未提半個,還在怪說沒機會來編修完善條目,邏輯離譜到極點;更遭的是WildCursive在"九個編修案"長達三個星期時間都未來投票,時間截止了才投票,被我框標無效,還跑去舉報我,而扯的是書生封我五天竟以此為由,書生也完全不提W違反文明跟連結影射編者個人背景並作無關指責而非就條目內容論事,濫權包庇違規者。更離譜的是WildCursive還繼續違反文明跟連結影射編者個人背景並作無關指責,無人制止。
  7. "引言-首段"編修,Barter84不遵守"絕大多數"認同之決議版本,光他的意見就有多少髮夾彎。A.最初堅持是導火線不能寫入,而要寫你所謂的主因。B.改說應要寫"主因",那就將他去年說的主因-"治台失政累積民怨",他又有意見。C.他說要主因在前、導火線在後,改了又有意見。D.又說對"陳抗傷亡"有意見。E.Matt Smith問他意見,他竟回要整段翻修。),他諷"眾議"叫土法煉鋼,而他欲將整段翻修,卻嚴重的違反方針與多次討論共識之意旨。記住,條目不是一個人的,沒有權威,只有客觀,沒有獨議來反,只有眾議而行。
  8. 不要忘記Barter84你三次堅決(-)反对開放條目,又加碼說的話,A摘:Barter84-若是片面修改,不管任何形式一律回退。B.摘:Barter84-任何修改先到討論頁展示請求其他人的意見,否則一律回退。C.摘:Barter84-任何修改皆應得到共識,不個人自以為是修改,有一就會有二,有違反則一律回退。而Winertai也是認同Barter84的支持條目全保護。)今夕何夕,誠信廉價,食言而肥。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3月2日 (五) 06:00 (UTC) 
  9. WildCursive自己在討論頁各段落中插入投票與諸多發言,且幾次移動他人之段落將之搬移,還屢次將用戶本於討論頁中之各段落來選擇之回應留言,擅自移除與移動,其"編輯摘要"還用揶愉語氣來合理其行為誤導反誣指是切割他人完整留言層級。 已舉報破壞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3月3日 (六) 00:56 (UTC)
(:)回應Chinuan12623提到敝人的說法,根本錯誤連篇!敝人有說過緝菸血案不是導火線嗎?還說敝人前三次反對開放條目,現在"食言而肥"<==根本莫名其妙!Chinuan12623給我拿出證據來!--Barter84留言2018年3月2日 (五) 09:43 (UTC)


(*)提醒底下是Chinuan12623個人在維基百科所發表的特定立場,秉持意志抱持強烈編輯動機、以及在條目及討論頁挑起漫長紛爭的根本原因

  • Chinuan12623:「我的立場當然也很鮮明,我是歷史、地理、血緣、文化的中國人,也是台灣人,不恥日倭殺我數十萬先民,感謝老蔣帶60萬大軍來守護台灣」[99]

  • Chinuan12623:「貌似媚日、媚美,自我否定是中華民國之人,在談到228條目時,已失立場之偏頗,我不想跟他往後有任何對話。美國都建國130多年,中華民國才起步,台灣又慢卅餘年,中華民國播遷來臺,政治事、求民主不可能一次到位,美國也沒那麼神,政府施政有錯則改,或賠償、恢復名譽,但對藉故滋事之人,也沒人敢追了,歷史可當借鏡,不是每年炒、鬥臭,擴大裂痕。」[100]

  • Chinuan12623:「目前228研究基金會之報告與先前228維基之內容有選樣偏頗,背景原因僅述省籍情結那般,而美國、共產黨、潛台日人、教會、流氓真無介入?當時全台官署幾乎被攻佔,老蔣派兵,與現今民眾陳抗,政府派警維安道理一般。」[101]

  • Chinuan12623:「228當時也有部分趁機打殺之地痞混混,現也全都變了英雄,拿了賠償金,嘆在現今本土意識高張年代,那些被波及枉死的外省人很可憐,報告、條目、碑文中沒人幫他們說個話。」[102]

  • Chinuan12623:「如果真相是本省與外省死亡人失蹤總數在1304至1512人之間,而不是原先既有概數好幾萬人,那應該是慶幸,還好沒枉死這麼多人,我們不是應該更要高興嗎,怎好一直去排斥呢。」[103]

  • Chinuan12623:「原本省人傷亡各版本我並沒動,只是把台大生研究的總死亡總數1304至1512人列在"其他說法",如果爾後證實真是如此,我們不該慶幸沒枉死那麼多人嗎,還是你們心底真希望要死幾萬人才夠。」[104]

  • Chinuan12623:「但不認同使用「屠殺」一詞,不要拿二二八研報、基金會、紀念館和碑文之措辭來說服我,很多人也不能認同,所以基金會和二二八報告會遭人質疑立場偏頗,碑文也屢遭破壞」[105]

  • Chinuan12623:「我早先說"本省人"死亡人數太多版本,但應以申領賠償金之八百餘人為準,在怎麼差距,也不可能晃到變數千或數萬,這觀點沒變,沒人會跟錢過意不去[106]
    --Barter84留言2018年3月2日 (五) 09:26 (UTC)

(:)回應

  1. Barter84竟然修改我的留言,將管理員全保護之意見:這條目有長期編輯爭議,用戶應就修改之內容方案達成共識再來處理。擅自改成:這條目有長期編輯爭(改說應要寫"主因",那就將他去年說)議,用戶應就修改之內容方案達成共識再來處理。B你去看管理員的編輯摘要,竟改了管理員跟我二人的話(已回復),膽大妄為。
  2. 至於:說緝煙不能寫入,他不是導火線,但"圓環緝煙"條目就是這樣寫的真正原因。你說,不曾說過緝菸血案不是導火線這話。這是二人語意認知差異,我在相關討論提過約三次,你並未就此提出反駁,因此我會認為是如此。你之最初堅持是導火線不能寫入,而要寫你所謂的主因,這會修為較符你之語意,有誤即勘本當,但希望你跟WildCursive也都比照有誤即勘,有錯即改之言行,就怕是錯了還要硬ㄠ。
  3. 敝人前三次反對開放條目?都幫你摘出了,還能ㄠ,還是你要說你又沒寫"反對-全開放保護"這幾個連接詞,所以不算。如是就當大家太白了,我在討論頁跟二位管理員處提出"解編申請"陳述,你在後面(-)反对加一些意見,當然,我少列了一個(-)反对標示,因二位管理內容都同,應是要列三個(-)反对標示才對。拿出證據又如何,不拿又如何,你們會因此改善嗎?,就像WildCursive被指責不可涉違反文明方針,連結影射編者個人背景並作無關指責而非就條目內容論事,他還不是照犯。
  4. 至於你上列的其他老是重複跳針事項,見Barter84對228討論常重複跳針而曲解之事項,不再贅述。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3月2日 (五) 12:05 (UTC)
(:)回應,這是編輯失誤造成,不要亂貼別人標籤,閣下最好自己都沒有發生過編輯失誤。--Barter84留言2018年3月2日 (五) 12:21 (UTC)
(:)回應,Chinuan12623說敝人前三次反對開放條目,現在"食言而肥",閣下提供的連結並沒有顯示敝人食言而肥、出爾反爾,閣下提供的連結變成是自己的反證。--Barter84留言2018年3月2日 (五) 12:29 (UTC)
(※)注意,Barter84這句話倒是春雷一聲響,原來你是說承認-你前三次反對開放全條目,但現在並未隨WildCursive起舞"食言而肥"說要來全開放條目,也就是還是堅持要"條目全保護"管制。是否,我要再確認你之語意,請覆,我才能再以下對話(注意:前後說話一致,誠信很重要,要心口如一)。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3月2日 (五) 12:54 (UTC)
(※)注意,Chinuan12623閣下這種回應不合格,也太過誇張。哪有人先下手指控別人食言而肥,然後再來詢問別人是不是如此,這樣子不跟別人起衝突才奇怪!而且指控的人要提出證據來佐證自己,這是做人的基本道裡。敝人目前沒有想到要全開放,回應已經寫得很清楚了[107][108],請Chinuan12623閣下注意,不要拿敝人的回應去離間其他用戶。--Barter84留言2018年3月2日 (五) 14:58 (UTC)
(※)注意Barter84意思,去年11月三次反對條目全開放,而目前也沒有想到要全開放,所以他是認同第二案之維持全保護,全保護之立場都一致未變,但請不可有留話語玩文字遊戲(目前-是ㄠ指少數天)。大家就都尊重管理員之條目保護禁制權,不可以其它方式來脅迫改變。本人收回食言而肥之誤解詞並致歉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3月2日 (五) 16:06 (UTC)
(!)意見:抱歉来晚了,但我认为一周时间太短,因为这是个比较重大的改动,而且争议不断,投票时间应该更长,起码两周,才能符合常理。——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8年3月9日 (五) 13:57 (UTC)
此投票案是與投票案規制之時間一致時間,縱然WildCursive他又乖張的弄個可"無限延期"的霸王條條款,但那是荒誕無效我不會比照參理。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3月9日 (五) 17:16 (UTC)

結果

  • 至結票時間,投票區-第一、二案正反票各3:3。意見區-Barter84表示:敝人目前沒有想到要全開放),故第二案支持1。合計第一案為3:3,第二案為4:3。但都未獲"絕對多數"認同,第二案為"相對多數"認同支持維持管理員目前之條目全保護禁制權。並(*)提醒摘:Barter84在去年11月三次反對條目全開放,故請大家都尊重管理員之條目保護禁制權。此提請@ManchiuLanwi1AntigngOutlookxp管理員核處。
  • 本案票、論時間已截止,請勿再對本案做出支持與否之投票或意見陳述。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3月9日 (五) 17:17 (UTC)
(!)意見: 這.... 上面Chinuan12623幫Barter84投的票超過了合理的推論吧!? 根據上面的言論, 我認為我非常無法認同這樣的行為. 頃像於認為這操作帶著意圖. >Kev留言2018年3月9日 (五) 22:06 (UTC)
(:)回應:參見所示,不再贅述Chinuan12623留言2018年3月10日 (六) 06:44 (UTC)

  1. ^ [二二八和平週教學手冊-二二八事件發生的原因-第一節 政治的壟斷與失政]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2. ^ 二二八事件其根本原因則是1945年國民政府接收臺灣以來一連串「失政」所導致文化部-臺灣大百科全書
  3. ^ [二二八和平週教學手冊-二二八事件發生的原因-第一節 政治的壟斷與失政]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4. ^ 二二八事件其根本原因則是1945年國民政府接收臺灣以來一連串「失政」所導致文化部-臺灣大百科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