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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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民营,是中华民国政府业务委托民间经营或管理的一种委托型态,另一种委托型态为“部分公营,部分民营”[1]

公办民营之其它类似名称也有“公设民营”、“公有民营”及“委托经营管理”等,目的都在于鼓励行政机关引进民间资源,以提升公共服务效率与功能,活化人力之余也为政府降低财政负担。

沿革[编辑]

1998年以前,当时中华民国政府为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相关法令仅有1994年通过之《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条例》(奖参条例)。为弥补《奖参条例》所不足,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后来为国家发展委员会)提出《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草案)》,于2000年公布实施[2]

委外方式[编辑]

  • 整体业务委外:各机关得将属公共服务或执行性质之整体业务委外,或将现有土地、建物、设施及设备,委托民间经营管理。

整体业务委外细项种类分为[3]

  1. BOT(Build-Operate-Transfer):由民间机构投资新建并为营运;营运期间届满后,移转该建设之所有权予政府。
  2. OT(Operate-Transfer):民间机构营运政府投资兴建完成之建设,营运期间届满后,营运权归还政府。
  3. BTO(Build-Transfer-Operate):由民间机构投资新建完成后,政府取得所有权(无偿或有偿),并由该民间机构营运;营运期间届满后,营运权归还政府。
  4. BOO(Build-Own-Operate):为配合国家政策,由民间机构自行备具私有土地投资新建,拥有所有权,并自为营运或委托第三人营运。
  5. ROT(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民间机构投资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现有建设并为营运;营运期间届满后,营运权归还政府。
  • 部分业务委外
  1. 内部事务或服务:各机关内部事务或对外提供服务之业务,得委托民间机构办理。
  2. 辅助行政:各机关得视需要将业务委托私人,使其居辅佐地位,从旁协助执行部分管制性业务[4]

博物馆的公办民营[编辑]

博物馆公办民营是博物馆欲突破现行体制之限制所会采取的作法之一。博物馆在现行体制上会有的困境包含:预算有限、行政成本过高、竞争不足等等[5],为求行政体制有所改进,而尝试“博物馆公办民营”方式。

评估[编辑]

博物馆如果需要进行公办民营方式,应该先办理各项评估,包含:可行性评估、财务评估及其它各项先期计划,还须考虑到设馆宗旨和委外所需达成的目标为何,谨慎选择适合委托对象和委托模式[6]

参考资料[编辑]

  1.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遭遇困難案例參考手冊.2006年12月 (PDF). [2021-12-01].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1-12-01). 
  2. ^ 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政策白皮書. 国家图书馆 > 馆藏政府出版品选辑. [2022-06-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28). 
  3. ^ 促參簡介.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6-18). 
  4. ^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 2018年5月10日. 考试院 > 全国人事法规释例 > 法规资讯 > 所有条文. [2021年11月28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年5月23日). 
  5. ^ 黄彩云、黄文杰. 國內公立博物館公辦民營之案例分析:以四座博物館為例.博物館學季刊.17卷4期.2003年10月1日.P105-126. Airiti Library华艺线上图书馆. [2021年11月28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年11月28日). 
  6. ^ 叶金钲、隗振瑜. 公立博物館委託經營管理效益之探討.國立科學教育館學刊.第一期2011年. 国立台湾科学教育馆 > 出版品 > 科教馆学刊 > 第一期. [2021-11-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28). 

参见[编辑]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