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台湾自然纪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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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仅收录农委会林务局依据《文化资产保存法》第3条第1项第1款所规范的第9目之“自然地景、自然纪念物”(具保育自然价值之自然区域、特殊地形、地质现象、珍贵稀有植物及矿物)所登录,林务局将自然纪念物再区分为“珍贵稀有植物”、“珍贵稀有矿物”、“特殊地形及地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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