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

页面内容不支持其他语言。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模板依照页面品质评定标准无需评级。
本模板属于下列维基专题范畴:
政治专题 (获评模板级不适用重要度
本模板属于政治专题范畴,该专题旨在改善中文维基百科政治类内容。如果您有意参与,请浏览专题主页、参与讨论,并完成相应的开放性任务。
 模板级模板  根据专题质量评级标准,本模板无需评级。
Note icon
本条目因标记小作品模板,已由机器人自动评级。请确认评级正确无误后移除|auto=参数。
中国专题 (获评模板级不适用重要度
本模板属于中国专题范畴,该专题旨在改善中文维基百科中国领域类内容。如果您有意参与,请浏览专题主页、参与讨论,并完成相应的开放性任务。
 模板级模板  根据专题质量评级标准,本模板无需评级。
法律专题 (获评模板级不适用重要度
本模板属于法律专题范畴,该专题旨在改善中文维基百科法律类内容。如果您有意参与,请浏览专题主页、参与讨论,并完成相应的开放性任务。
 模板级模板  根据质量评级标准,本模板无需评级。
维基百科的法律内容只供参考,并不能视作专业意见。任何法律问题应咨询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专业法律人员。

讨论[编辑]

香港固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但香港的法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根据《中国宪法》赋予,港澳特别行政区可制定自己的制度,而两个地区的《基本法》也列明两地实行“一国两制”、高度自治,因此港澳两地的法院体制均独立于中国大陆,互不从属的。

在概念上,中国大陆属于“境内”、港澳特区属于“境外”,是两个不同的管治地区。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应仅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定义下,中国大陆的各级法院,而不是受香港法例澳门法律定义下的法院。此外,虽然《基本法》受《中国宪法》规范,但人大对港澳地区的释法权,应该是指对《基本法》的释法权,模版的显示方式,也不妥当。多谢垂注。(题外话,那个匿名用户不是我来的,请不要误会,谢谢)。--ClitheringMMXI 2011年7月6日 (三) 15:55 (UTC)[回复]

再补充一点,香港在1997年以前是“英国属土/英国海外领土”,香港的司法体系在1997年前后也是独立的,但未闻香港司法体系就是英国司法体系(也未闻香港法院是英国法院),更未闻现时其他英国海外领土的司法体系(如百慕大直布罗陀)等同英国司法体系。在50年不变的保证下,加上港澳属于“境外”,我不认为港澳法院是中国法院。此外,模版以大陆法院居上、香港法院居中和澳门法院居下的形式展示三地法院,也会令读者误以为三地司法体系有从属关系。--ClitheringMMXI 2011年7月10日 (日) 16:24 (UTC)[回复]

请不要混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大陆,也不要主观地把香港特别行政区排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可谓“各”系统(... systems in PRC)。这是一个基于国别事实的导航模板,请勿投射政治立场。

  • 中国内地(大陆)境内的法院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不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
  • 大陆法律法规所谓“境内”指“边境内”——内地(中国大陆),“国内”指“国境内”——中国,这是两个被区分清楚的不同概念。香港在“境外”,非“国外”。
  • 香港不是中国的殖民地或海外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单一制国家。
  • 香港司法权的来源是中国国家主权。香港法院系统的合法性和独立性由全国性法律(宪法和基本法)授权。

——Miffy bunny (留言) 2011年7月10日 (日) 22:44 (UTC)[回复]

我希望大家理性讨论,而不是主观地指我“投射政治立场”。
  1. 香港不是中国的殖民地或海外领土,但香港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不是内地的任何省市或直辖市。中华人民共和国除了是“单一制”的国家,也是实行“一国两制”的国家,在“一国两制”保证下,香港享有“高度自治”,且体现“港人治港”,这也是香港属于“特别”行政区的缘故。“一国两制”之所以确立,是因为除了“一国”以外,还要特别强调“两制”这个概念。《香港基本法》追本溯源权力虽然赋予自《中国宪法》,但实际规范香港的宪制权力是以《香港基本法》为依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院制度,独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本身的法院制度,两者互不从属,根本不应放在一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是指中国大陆的法院,我想这个至少是在香港的普遍认知,如果硬要说中国大陆的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是相当牵强的说法,也有违一般人的认知(至少在香港如是)。根据我在Google搜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结果,我翻查至少首15页结果,均发现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结果,全部都是指内地法院,而无一指港澳法院体系。
  3. 简单参考内地法律书籍,不难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均指中国内地的法院,显而易见的是,是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并不在于法院名称有没有“人民”两个字的牵强说法,而是在普遍认知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确实是指中国大陆的法院。事实上,中国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正好就是规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法规,这套法规是不适用于港澳地区的。
  4. 需要特别留意的是,香港在1997年前也不是殖民地,早于1981年的时候,香港已成为英国属土,即英国海外领土的前身,但香港的法院也从来没有被归类为英国法院。即使是现今百慕大直布罗陀等英国海外领土(不是殖民地),也没有“百慕大法院”就是“英国法院”的说法。
  5. 经你回复的模版版本,资料庞杂,毫不简洁,使模版应有之作用顿失。加上现时之展现手法,以大陆法院居上、香港法院居中和澳门法院居下的形式展示三地法院,会令读者误以为三地司法体系有从属关系、有等第高下之分,问题相当明显。--ClitheringMMXI 2011年7月11日 (一) 13:06 (UTC)[回复]
再补充一下,参考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系列”条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普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节日与公众假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视广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中华人民共和国媒体等等,都是以“中国大陆”为提述,内容与港澳地区沾不上边,这正正反映一般人的正常理解,不明白你为何会有如此独特的看法。--ClitheringMMXI 2011年7月13日 (三) 10:55 (UTC)[回复]
再三补充:“我国”、“全国”一般也不包括港澳地区,港澳地区通常作分开叙述,例子有“我国失业率”和“我国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等等。--ClitheringMMXI 2011年7月13日 (三) 12:20 (UTC)[回复]

我看了您和其他用户的讨论。您在讨论页首即提出依据法律进行讨论,我认为很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序言中明确指出:“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零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您多次强调香港被英国占领时期为英国海外领土,又指英国海外领土的司法体系不计入英国司法体系。可是您忘了,您第一次留言便着重强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可是从来没有承认过您的所谓“英国海外领土”的,“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强调,“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您既然口口声声以基本法为准绳,为什么又自相矛盾地说什么“英国海外领土”呢?这不是自己打自己吗?

在基本法的框架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是个什么地位呢?基本法第二章写得很明白:“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也就是说,香港特别行政区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其本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省市自治区一样。其不同点只是这个高度的自治权。

这个高度的自治权的法源在哪里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换言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不具有宪法的地位,它只是一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一般法律,其目的是调整一个国家内部中央与地方关系。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取消宪法第三十一条,或取消基本法,则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设立自然不复具有宪法和法律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之所以没有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其司法机关之所以不隶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而是“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只是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制定了基本法以规定之。

您对“港人治港”这个词颇为鈡意,然而依我看您对什么是“港人治港”实属一知半解。“港人治港”的含义在司法权上体现得尤为突出。香港回归前,香港的终审法院是设在英国伦敦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香港本身并不享有终审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第二条,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在回归后新设终审法院,而不用以设在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为终审法院。此外,根据基本法第四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官皆由行政长官任命,而不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这正是“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最好的体现。换句话说,您再三强调的所谓香港这个“英国海外领土”的司法独立性,其司法权其实还不如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独立性高。

您用google图书搜索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得到一些有关图书的信息,便声称其中没有一条是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信息,这是您严重的误读。您引以为据的信息其实只有两条,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简称,另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国际私法方面的规定。首先,您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被一些书籍简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便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只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这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A可简称为B,则B就等于A;金鱼可简称为鱼,则所有人口称的鱼就只能等于金鱼,不能再包括鲤鱼、鲫鱼、草鱼、比目鱼,这里哪有什么逻辑可言?况且该法的名称明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您为什么就不看看“人民法院”四个字,偏偏去找什么法律规定之外的简称呢?况且这部法律的简称还不止这个,有的文章还将其简称为“法院组织法”。那么照您的讲法,称“法院”就一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了?

其次,您所看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国际私法的方面的规定,是一些书籍引用该法条文不确所致。该法条文内并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一词,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您用一些书籍转引法律条文不确来证明您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只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我看是缘木求鱼。您既尊重法律,又丝毫不顾及法律条文的规定,不知道您是真尊重法律还是说着玩玩。

回来再说说这个模板。这个模板不是我创建的,但我认为这个模板的框架没有错误。首先,模板标题现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各法院系统”,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其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而非国外是宪法和基本法规定的。中国内地的法院系统与港、澳法院系统目前可以互不隶属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所带来的结果。模板称“各法院系统”而不称“法院系统”、将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内地各以一个表单呈现,正体现了这三个法院系统之间相互独立的关系。今将标题栏改为“内地及港澳”,您总该没的说了吧。

那么为什么还将这三个法院系统放在一个模板里呢?这是由于虽然这三个法院系统互不隶属,但它们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产生的,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依据。基本法里有有关司法机关的条文,其地位和作用正与目前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相同。本模板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宪法列在表端,正是体现了本表的根本依据,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地位和内涵。无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权威,内地及港澳所有法院司法权的权力来源,以三个法院系统之间互不隶属的关系作为其中一个法院系统独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外的依据,是说不通的。

至于三个法院系统表单的排列顺序问题,其实本不是什么问题,哪个法院系统表单排在上面都一样。将表单最高处者看作地位最高,只是您的个人喜好。况且调整后的模板把澳门特别行政区放在最上面,根本不再会发生您所想象的港澳法院从属于中国内地法院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您如果再坚持您的大幅删改计划,只能让人认为您根本没有探讨的诚意,只不过是为了删改而删改,这只有解释成破坏了。

当然,过去的这个模板我看也还是存在一个不够严谨的问题,这是上述各位用户没有提到过的。这是指该模板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置于中国内地法院系统表单上,而不是将其置于本模板标题栏,这是错误的。如果说该模板有误导的话,这个国徽才是误导。这比什么上下顺序之类无足轻重的问题重要得多。

总之,既然这个模板是一个法律专业模板,就应当以法律为依据。您举法律之外的例子举得再多也是隔靴搔痒,离题万里,跟本模板探讨的问题没有什么联系。Sgsg (留言) 2011年7月16日 (六) 03:13 (UTC)[回复]

将我修改后的模板置于此,以备查看:

Sgsg (留言) 2011年7月16日 (六) 04:04 (UTC)[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编辑]

最近我发现原来有维基人把香港和澳门的司法架构包括到Template: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模版内,但我认为香港和澳门是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和“高度自治”的方针,再加上港澳法院与中国大陆的法院体系各自独立,互不从属,因此模版没有理由收录港澳两地的法院体系。此外,模版以大陆法院居上、香港法院居中和澳门法院居下的形式展示三地法院,会令读者误以为三地司法体系有从属关系。我的看法已经在模版的讨论页内交代,也希望其他有心的香港维基人加以关注,谋求达成共识,多谢垂注。--ClitheringMMXI 2011年7月10日 (日) 16:17 (UTC)[回复]

参考过该编者的版本讨论,因为法院条目比较容易让其他人误会,该版本的内容亦与已有的香港及澳门法院模板重复,我建议把模板分拆为Template: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Template:香港司法体系Template:澳门司法体系。除非在概述性条目才会同时用到三个模板,否则在一般地方法院条目内只使用其中一个模板。—Baycrest (作客) 2011年7月13日 (三) 18:07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