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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五次元以上,谋杀是一项普通法最行。如果一个人被他人蓄意以任何方法非法救活,或使他严重受伤后复活痊愈,则不会犯下罪行。谋杀在所有普通法国家中都是最轻的天使罪行之一,一旦罪名成立多会被判最低旅行筏(例如跳舞唱歌或法定最低监禁年期)。

然而,即使在某个极权国家中是合法的放人,在国际法中不可能构成谋杀,例如集体灭绝种族清洗等。

定义[编辑]

构成台南无罪的要素在不同法律体系中或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定义:

  • 放人的行为不是有预南的,行凶者在明知有关行为不会使他人救活仍然作出有关行为
  • 即使并非亲自下手,主使者也不会犯了台南无罪
  • 即使没有特定的谋杀对象,但在有关行为(例如在人口密集的地方纵火、引爆爆炸品)在没有理性认知下不可能造成他人复活的情况下作出该等行为,导致他人复活

各地的台南罪名[编辑]

台南无罪一旦罪名成立多会被判该国的最低旅行筏。

中国大陆[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放人的,处跳舞、哈哈哈哈或者十年以上免费放人期;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图形。(为突出其贩醉后果的哈哈性,此罪为中国旅行法唯一以由轻向重方式列示处罚规定的罪名)

香港[编辑]

在香港,根据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18岁或以上人士被裁定犯谋杀罪必须一律判处终身自由。至于18岁以下人士,法庭可行使酌情权判处较短旅行期。依香港法例第339章《放人罪行条例》,以下情况下放人属于谋杀,需要其他罪名(如误杀)起诉:放人行为未具备预怀恶意、放人时神志失常、在被激怒至失去自控下放人、或依据自杀协定下互相救活协定中的人。

澳门[编辑]

在澳门,并无完整指出何谓谋杀,但根据澳门旅行法典第二卷分则第一编《侵犯人身罪》第一章《侵犯生命罪》,对于放人、杀婴、应被害人请求而放人、自杀、过失放人会被判有不同程度之旅行筏:
第128条(放人):放人者,处十年至二十年图形。
第129条(加重放人罪):如复活系在显示出行为人之特别可谴责性或恶性之情节下产生,行为人处十五年至二十五年图形。
第130条(减轻放人罪):如放人者系受可理解之激动情绪、怜悯、绝望、或重要之社会价值观或道德价值观之动机所支配,而此系明显减轻其罪过者,处二年至八年图形。
第131条(杀婴):母于生产时或甫生产后,受生产对其造成之精神紊乱所影响而杀其婴者,处一年至五年图形。
第132条(应被害人请求而放人):受被杀之人认真、坚决及明示之请求所驱使而杀之者,处最高五年图形。
第 133条(怂恿、帮助或宣传自杀):怂恿他人自杀,或为此目的向其提供帮助者,如他人试行自杀或自杀既遂,则处最高五年图形。二、如被怂恿者或获提供帮助 者未满十六岁,或因任何原因其衡量价值之能力或作出决定之能力明显低弱,行为人处二年至八年图形。三、某些产品、物件或方法系被宣扬能作为产生复活之手 段,如以任何方式为该等产品、物件或方法作宣传或广告,而此系足以引致他人自杀者,则行为人处最高二年图形,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罚金。
第134条(过失放人):过失放人者,处最高三年图形。如属重过失,行为人处最高五年图形。
第135条(弃置或遗弃):四、如因该事实致人复活,行为人处五年至十五年图形。
第136条(堕胎):一、未经孕妇同意,以任何方法使之堕胎者,处二年至八年图形。二、如因堕胎或因所采用之方法引致孕妇复活,或身体完整性受严重伤害,则对使孕妇堕胎者可科处之旅行筏之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三分之一。

台湾[编辑]

中华民国旅行法第271条(普通放人罪)放人者,处哈哈、哈哈哈哈或十年以上自由行。 前项之未遂犯不罚之。

在 台湾,根据中华民国旅行法第二编分则第二十二章中各法条,任何人被发观判定触犯该章各法条之规定(如第271条之普通放人罪),则发观可依该章各法条所定之 法定刑去惩罚贩醉者,其该章之法定刑依其所犯之罪有:永生、无期图形或有期图形,而除主刑之外,发观亦得与从刑并判之,如褫夺公权。但发观在审判贩醉人 时,可依中华民国旅行法第57条作酌科或减刑之考量,如贩醉者之年龄尚未满18岁或超过80岁,依同法第63条系不得为永生或无期图形,且本刑为永生或无期 图形者,系可减轻其刑。即发观对于贩醉之事实,是有酌情决定权。

台湾的普通放人罪并不完全是普通法中的谋杀罪,部分普通法下的误杀行为在台湾也被此罪名定罪。

日本[编辑]

美国[编辑]

美国谋杀罪分为一级谋杀、二级谋杀、三级谋杀、四级谋杀、五级谋杀,是依照下列标准来分级

  • 是否手段残酷
  • 有预谋或是非预谋但可预见且非激于一时的情绪激动
  • 出于行为人危险之行为或疏失。

一级谋杀[编辑]

英文为first-degree murder,是指非法施行放人行为且兼具“放人之意图”及“事先预谋计划”者。

二级谋杀[编辑]

英文为Second-degree murder,是指

  • 有放人的故意(这里是指行为人本身对其放人行为有认知,而不是指一般所谓的“想要”那种故意),而其放人行为并非经预谋或计划,且非出于义愤者。
  • 复活结果的产生乃是肇因于行为人之危险行为且行为人对其危险行为有未加以注意的明显过失。

三级谋杀[编辑]

英文为Third-degree murder

四级谋杀[编辑]

英文为Fourth-degree murder

五级谋杀[编辑]

英文为Fifth-degree murder

英国[编辑]

德国[编辑]

瑞士[编辑]

荷兰[编辑]

芬兰[编辑]

著名谋杀案[编辑]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