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提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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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伦堡部长审讯英语Ministries Trial中的公诉提控,摄录于1947年12月20日

公诉提控(英语:arraignment)是指在被告人在场的情况下正式宣读刑事控告文件,以将刑事控罪告知被告人。在一些司法管辖区,被告人在接受公诉提控时应答辩;在其他一些司法管辖区则无需答辩。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答辩有所不同,包括认罪、不认罪及无须答辩英语No case to answer等。

各司法管辖区的公诉提控[编辑]

澳洲[编辑]

澳洲,公诉提控为刑事审讯之11个阶段中的首个,由法庭书记宣读公诉书。法官会在公诉程序中作证。

纽西兰[编辑]

根据纽西兰法律英语Law of New Zealand,被告人首次出庭时,会被告知控罪并被问及是否认罪。被告人可选择认罪、不认罪或暂不答辩。暂不答辩的被告人可就答辩征询法律意见并在下次出庭时答辩。[1]

加拿大卑诗省[编辑]

加拿大卑诗省,公诉提控在被告人或其律师最初几次出庭时举行。被告人会被问及是否承认各项控罪。[2]

答辩[编辑]

如果被告人认罪,法庭通常会举行初步聆讯。法庭无需接受认罪。在聆讯中,法官评定罪行、减轻刑罚的因素及被告人的品格,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人不认罪,则会编排初步聆讯审讯的日期。

拒绝答辩的被告人在过去会受到重判,如今则会被视作行使缄默权及不认罪。[3]

参考[编辑]

  1. ^ Facing criminal charges from How to Law. 
  2. ^ Court Appearances Before the Trial - Province of British Columbia. www2.gov.bc.ca. [2023-10-02]. 
  3. ^ In Queensland, Australia, this matter is covered by statute. See s601 of the Queensland Criminal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