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尔·拉伦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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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尔·拉伦茨
Karl Larenz
出生1903年4月23日
普鲁士王国莱茵省韦瑟尔
逝世1993年1月24日(1993岁—01—24)(89岁)
德国巴伐利亚州奥尔兴
墓地格勒本采尔
母校马尔堡大学洪堡大学哥廷根大学
机构基尔大学慕尼黑大学
政党纳粹党 国家社会主义德意志劳工党
(1937年5月1日- 1945年10月10日,党员编号5041008)
配偶伊姆加德·拉伦茨(Irmgard Larenz,婚前姓Müller)
学历
荣誉
位于格勒本采尔的卡尔一家之墓

卡尔·阿尔弗雷德·鲁道夫·拉伦茨(德语:Karl Alfred Rudolf Larenz,1903年4月23日—1993年1月24日)是德国著名法学家

生平[编辑]

卡尔·拉伦茨1903年出生于韦瑟尔,父亲是担任高等行政法院评议员的卡尔·拉伦茨,母亲为爱达·拉伦茨(Ida Larenz,婚前姓Pagenstecher)。中学就读波森新维德维尔纳·海森堡文理中学德语Werner-Heisenberg-Gymnasium Neuwied以及施马根多夫的Heinrich v. Kleist-Realgymnasium。

1921年中学毕业后即在柏林开始学习法律,曾求学于马尔堡大学慕尼黑大学哥廷根大学

1926年11月,卡尔·拉伦茨在哥廷根大学发表论文《黑格尔的归责学说与客观归责德语Objektive Zurechnung概念》,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并在哥廷根大学继续完成其教授资格论文,之后任教于基尔大学

1933年成为基尔大学教授后,发表了推进纳粹主义基尔学派将纳粹正当化的著作(德文版)。在纳粹德国时被封为“桂冠法学家”(Kronjurist),并且是受纳粹德国官方肯定的基尔学派成员之一。[1]因此,战后被禁止教授法哲学与法理学等法律形上学,只被允许教授民法

卡尔·拉伦茨二战后继续在基尔任教授。1960年,受聘于慕尼黑大学担任教授直至退休。代表性的著作有《法学方法论》(Methoden lehreder Rechtswissenschaft)。1993年卒于慕尼黑附近的奥尔兴

主要著作[编辑]

  • 《新法学总论》,1935。
  • 《法学方法论》,海德堡,1960。
  • 《德国民法总则教科书》,慕尼黑,1960。
  • 《德国债法总则教科书》,慕尼黑,1953年第一版。

参考文献[编辑]

  1. ^ 黄瑞明,纳粹时期的拉伦兹:德国法学界的一页黑暗史,台大法学论丛,2003年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