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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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
The Act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Ill-gotten Properties by Political Parties and Their Affiliate Organizations
状态:施行中
别名不当党产处理条例
施行日期2016年8月13日
修正次数0
法规类别
行政
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
党产目
参考文献
所有条文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
沿革法规沿革
立法历程

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又称为不当党产处理条例,是一部中华民国的特别法。立法历经24年,在2016年7月25日立法院三读通过[1]

历史与背景[编辑]

李登辉时期[编辑]

1999年,国民党主席李登辉,为了信托与改革党产,成立了“党产处理小组”。2000年政党轮替,连战接任代主席后延续一次会议就无疾而终。[2]

陈水扁时期[编辑]

2000年,台湾第一次政党轮替,民进党陈水扁当选总统,开始追查国民党不当党产[3]

2002年9月,法务部研拟《政党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草案,并经行政院送立法院审议,但在十月份时,因中央政府总预算遭国民党大幅删减,经协商后将此条例撤回[4]

2003年,行政院院长游锡堃,要求国家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成立专案小组,专门处理政党不当取得国有资产归还事宜,隔年财政部成立国家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党产处理专案小组,处理不当党产。

2004年12月,亲民党支持党产处理条例,但不应以“不当党产”为法案名称,改为《政党及其附随组织取得财产清查及处理条例草案》[5]

2008年,民进党发动追讨党产公投[6],并主张“一阶段领投票,公投票、立委选票一起领,一起投”,但此公投并未通过。

马英九时期[编辑]

2008年,台湾第二次政党轮替,国民党重新拿回执政权,马英九政府将民进党政院版的《政党法》草案从立法院撤回[7]行政院也去函撤回“党产处理专案小组”。

2016年2月,民进党首次在立法院成为绝对多数,并决定将此《政党法》、《不当财产处理条例》列为优先法案[8]。不过只要法律草案明称有涉及“党产”,国民党团都要求退回程序委员会重新提出。

2016年2月26日,《不当党产处理条例草案》再次闯关,国民党让步,仅提议要交由内政财政、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审查[9]

蔡英文时期[编辑]

2016年7月25日,立法院临时会三读通过《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在106人出席、70人赞成、33人反对,以及3人弃权下通过。行政院设“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追讨自1945年以后,政党不当取得之财产。[10]

主要内容[编辑]

此条例的适用对象是“于1987年(中华民国七十六年)7月15日前成立”,并“依《动员戡乱时期人民团体法》规定备案”之政党。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认为共有十个政党适用,但只有民进党国民党有逐年申报收支决算。[11]

此条例规定,自1945年8月15日日本二战投降算起,政党的财产如果不是来自于党员缴的党费政治献金政党补助金及衍生利息,则推定为“不当党产”,并将冻结处分,政党必须自行申报证明其属有当,否则将依序归还国有[12]

行政院下设“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处理不当党产相关事宜,包含调查、返还、追征权利回复等事项。委员会委员11至13人,由行政院长派聘,任期四年,并设有主委、副主委各1人;委员中具同一党籍者,不得超过委员总额3分之1,单一性别之人数不得少于3分之1;该委员会调查不当党产,可以向有关机关调请卷宗及资料,亦得向税捐稽征机关调取财产、所得、营业、纳税等资料;且该会于必要时,得请各级政府机关或警察机关协助,受调查机关(构)、法人、团体或个人,不得规避、拒绝或妨碍调查。

  • 罚则部分,若政党逾期未申报,处50到250万元罚锾,超过10日未申报,可连续处罚,处罚达第5次则直接推定为不当,政党若于申报前处分党产,则罚该财产1至3倍罚锾。
  • 若该财产推定为不当党产,政党及附随组织应于一定期间内返还国家或原所有人,若已移转,则向其追讨价金。
  • 被推定为不当财产先冻结禁止移转,政党举证后,经过委员会认定后才能解除禁止处分[13]
  • 若是委员会主动调查之不当党产的处分,则需要经过听证会程序。

清查对象[编辑]

根据此条例,凡是于1987年7月15日解除戒严前成立,并于1989年1月27日修正公布《动员戡乱时期人民团体法》后依该法第六十五条但书备案的政党都必须申报财产。须申报财产的政党有10个,分别是中国国民党中国青年党中国民主社会党中国新社会党中国中和党民主进步党青年中国党中国民主青年党民主行动党中国中青党等政党。[14][15][11]除去因政党法而撤销的政党,须申报财产的政党只剩3个,分别是中国国民党中国青年党民主进步党

编号 政党名称 成立日期
1 中国国民党 1894年11月24日 [注 1]
2 中国青年党 1923年12月2日
3 中国民主社会党 1932年4月16日 [注 2]
9 中国新社会党 1947年11月12日
11 中国中和党 1894年4月5日
16 民主进步党 1986年9月28日
19 青年中国党 1923年12月2日
21 中国民主青年党 1953年3月21日
31 民主行动党 1981年3月1日
37 中国中青党 1923年12月2日

争议[编辑]

违宪疑虑[编辑]

  • 中国文化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吴盈德认为,所谓“不当”党产,即便有不当,也未必属于不法,台湾有关财产权的各种法律仍然继续适用,受移转者必然诉诸民法主张善意保护原则对抗行政权之介入,“不当党产处理条例”作为特别法,是否可以溯及既往推翻过去依法完成的交易,有其违宪疑虑[16]
  • 东吴大学法律学系兼任助理教授叶庆元认为本草案先以“不确定之标准”认定“不当党产”,再将不确定是否为不当党产之部分“一律推定为不当党产”。草案将“政党”定义为1987年7月15日(解严)前成立,此一定义将民进党、时代力量等国内目前其他主要政党均予排除,显然仅针对国民党而适用,违反宪法之“平等原则”,也违反大法官第585号及第633号解释所揭橥之“个案立法禁止原则”。[17]
  • 立委顾立雄认为,草案规范救济机制,在行政机关下设的独立委员会所做的裁决、有处分、有救济机制,事先认定须通过一个听证程序,让程序正义完备周延,这是作为法律人的坚持,他个人有信心这部不当党产处理条例草案不会有违宪之虞[18]
  • 立委李俊俋反批国民党的主张才是违宪,李俊俋表示: 国民党团还要求主管机关不能放在行政院下,但党产调查规范都是行政行为,不放在行政院下要放在哪?而国民党团要求放在监察院,但监院的职责是公务机关的弹劾、审计,国民党又不是公务机关,放在监察院才是“违宪”。[19]
  • 时代力量立委徐永明则反问国民党,“国民党过去怎么践踏《宪法》的?白色恐怖时这部《宪法》在哪里?”,“二二八被枪毙的、白色恐怖被关到绿岛去的人,那部《宪法》的保障在哪里?”批评“现在为了护党产,《宪法》回来了!”[20]

释宪结果[编辑]

2020年8月28日,司法院作出司法院释字第793号解释,宣布“不当党产处理条例”全部合宪。[21]

释宪后众多专家学者意见[编辑]

  • 汤德宗(学者、前大法官)指出:[22]

早在监察院声请不当党产条例违宪审查之释宪案时,当时司法院大法官多数决定不受理决议时,即生特定大法官护航问题。不受理决议,当时拟定“不同意见书”,但当时特定大法官决议不愿公开不受理决议之不同意见书,只能附卷存参(后来才有公开之作法),未有让民众及公众检视多数意见何以搁置此重大宪政争议之机会,容有偏颇之嫌。

  • 李念祖(学者、律师)指出,释字793本解释,至少容有二疑义:[来源请求]
  1. 司法院大法官于言词辩论时,刻意营造释宪声请人即承审法官被动须回避之窘境。
  2. 抗多数决之性格消失,显有沦为特定立场权力者为政治斗争之工具之嫌。
  • 台大公共事务论坛:[23]
  1. 曾或亲友曾参与本条例立法之大法官,并未回避,显然违反程序正当。
  2. 大法官邀请之鉴定人董保城之鉴定意见,解释中未说明采纳与否之理由,也未就转型正义提出论述,可见该号解释,理由不备。

备注[编辑]

  1. ^ 此为其前身兴中会成立之时间,以正式名称“中国国民党”是于1919年10月10日成立
  2. ^ 此为其前身中国国家社会党成立时间,以正式名称“中国民主社会党”是于1946年8月15日成立

参考资料[编辑]

  1. ^ 林玮丰. 努力24年 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終完成三讀立法. 风传媒. 2016-07-25 [2016-07-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7-26) (中文(台湾)). 
  2. ^ 萧新煌. 國民黨黨產之惡. 民报. 2014-09-12 [2016-07-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8-01) (中文(台湾)). 
  3. ^ 李作珩. 關於「不當黨產條例」的故事——歷經16年、三次政黨輪替,我們是這樣一路走過來!. The News Lens 关键评论网. 2016-07-25 [2016-07-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7-26) (中文(台湾)). 
  4. ^ 立院國民黨團有條件同意國債付息預算先行動支. 大纪元. 2002-10-06 [2016-07-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7-31) (中文(台湾)). 
  5. ^ 橘營退縮 黨產條例今難付委. 大纪元. 2004-12-21 [2016-07-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7-31) (中文(台湾)). 
  6. ^ 綠營發動公投 追討黨產. 苹果日报. 2006年8月24日 [2016-07-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7-31) (中文(台湾)). 
  7. ^ 空喊改革 馬政府一路封殺政黨法. 自由时报. [2016-07-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8-01) (中文(台湾)). 
  8. ^ 綠委提不當黨產條例 國民黨全退回. 苹果日报. [2016-07-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8-08) (中文(台湾)). 
  9. ^ 藍營不擋「不當黨產條例」了 草案將進審查. 自由时报. [2016-07-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8-19) (中文(台湾)). 
  10. ^ 不當黨產條例三讀 台灣人民的勝利. 自由时报. 2016-07-26 [2016-07-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7-25). 
  11. ^ 11.0 11.1 陈钰馥. 十政黨適用黨產條例 顧立雄:國民黨外、也含民進黨. 自由时报. 2016-09-08 [2016-09-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9-09). 
  12. ^ 郭建伸、林思慧、曾薏𬞟. 綠強勢表決 不當黨產條例三讀. 中国时报. 2016年7月26日 [2016年7月26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年7月26日) (中文(台湾)). 
  13. ^ 胡宥心、郑媁. 不當黨產條例通過後有何影響?重點條列看這裡!. 联合报. 2016-07-26 [2016-07-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7-25) (中文(台湾)). 
  14. ^ 政党及全国性政治团体名册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内政部民政司
  15. ^ 院总第1434号 委员提案第18212号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立法院议案关系文书, 立法院, 2016年2月17日
  16. ^ 吴盈德. 黨產處理條例,當與不當?. 观策站. 2016-05-04 [2016-07-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8-07). 
  17. ^ 叶庆元. 黨產條例違憲 罄竹難書. 中国时报. 2016-06-09 [2016-07-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7-12). 
  18. ^ [1]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蓝批党产条例违宪 顾立雄:禁得起考验
  19. ^ 藍要監院查黨產 綠:監院查民間機關才是違憲. ETtoday 新闻云. [2016-07-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7-26). 
  20. ^ [2]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蓝批党产条例违宪 徐永明:怎么说服人民连战住帝宝?
  21. ^ 釋憲!大法官逐一點出黨產條例合憲之處 國民黨慘遭輾壓. 联合新闻网 (联合报). 2020-08-28 [2020-08-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17) (中文(台湾)). 
  22. ^ 再审党产条例-兼论大法官释字第 793 号解释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3. ^ 【新闻稿】11月13日 “台大—理律公法实务与公共事务论坛”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