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生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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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楠(?—1729年),广西灌阳县文市镇瑶上村人。

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乙酉科第七名举人。雍正年间,部选江南吴县知县。雍正四年,进京述职,改工部主事。是年李绂谢济世弹劾河南巡抚田文镜,牵连到陆生楠。雍正帝认为谢济世、陆生楠都是广西人,李绂曾任广西巡抚,必有结为党援之处。遂以“傲慢不恭”之罪,与谢济世一起被发往阿尔泰军前效力。在阿尔泰期间著有《通鉴论》十七篇。振武将军、顺承郡王锡保劾奏其书称“不人人而察,但察诠选之任;不事事而理,只理托付之人。”雍正帝从该书中找出八篇文章,予以逐以一批驳,更斥其为:“其论封建之利,言词更属狂悖,显系诽议时政。”雍正七年(1729年)与谢济世一同被绑赴刑场处死。[1]同刑人谢济世则当场被赦免。

注释[编辑]

  1. ^ 锡保《奏陆生楠正法谢济世陪斩折》载:“解谢济世衣服捆绑时,甚惧而往后跌倒。推之往营外时,谢济世见陆生楠,勉强颤抖言一句:我二人一道去也。等语。谢济世家人持为伊焚烧之纸张由远喊伊哭泣时,谢济世发呆,未言一句。到法场后,令陆生楠近前跪毕,奉旨:将尔之父、母、祖、孙、兄、弟,皆已宽免流放,惟尔正法。谕毕,向陆生楠出示正法。”

参考书目[编辑]

  • 《清世宗实录》卷二二,雍正二年七月丁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