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法院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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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法院列表列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軍事法院,軍事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門人民法院。除了軍事法院,中國人民解放軍中還設有軍事檢察院和相應的執法司法機構。

自2016年6月起,根據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方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軍事法院分為高級軍事法院、中級軍事法院、基層軍事法院三級。[1]

編制[編輯]

當前編制[編輯]

2016年改革前的編制[編輯]

2016年軍事司法體制改革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軍事法院分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大單位軍事法院、基層軍事法院三級。以下列出2016年改革前的軍事法院:[3]

  •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法院代字:軍)↑最高人民法院 ↑中央軍委政法委員會
    1. 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軍事法院(軍01)(大單位軍事法院)
      1. 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北海艦隊軍事法院(軍0101)(基層軍事法院)
      2. 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東海艦隊軍事法院(軍0102)
      3. 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南海艦隊軍事法院(軍0103)
      4. 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直屬軍事法院(軍0104)
    2. 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軍事法院(軍02)
      1. 中國人民解放軍瀋陽軍區空軍軍事法院(軍0201)
      2. 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軍區空軍軍事法院(軍0202)
      3. 中國人民解放軍蘭州軍區空軍軍事法院(軍0203)
      4. 中國人民解放軍濟南軍區空軍軍事法院(軍0204)
      5. 中國人民解放軍南京軍區空軍軍事法院(軍0205)
      6. 中國人民解放軍廣州軍區空軍軍事法院(軍0206)
      7. 中國人民解放軍成都軍區空軍軍事法院(軍0207)
      8. 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直屬軍事法院(軍0208)
    3. 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炮兵軍事法院(軍03)(2014年3月建立[4]
      1. 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炮兵直屬軍事法院(軍0301)
    4. 中國人民解放軍瀋陽軍區軍事法院(軍04)
      1. 中國人民解放軍瀋陽軍區吉林軍事法院(軍0401)(兼管第16集團軍即65301部隊的案件)
      2. 中國人民解放軍瀋陽軍區黑龍江軍事法院(軍0401)
      3. 中國人民解放軍瀋陽軍區直屬軍事法院(軍0402)(兼管第39集團軍即65521部隊、第40集團軍即65631部隊的案件)
    5. 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軍區軍事法院(軍05)
      1. 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軍區天津軍事法院(軍0501)(兼管第65集團軍即66455部隊的案件)
      2. 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軍區河北軍事法院(軍0502)(兼管第38集團軍即66393部隊的案件)
      3. 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軍區山西軍事法院(軍0503)(兼管第27集團軍即66267部隊的案件)
      4. 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軍區內蒙古軍事法院(軍05041)
      5. 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軍區直屬軍事法院(軍0505)
    6. 中國人民解放軍蘭州軍區軍事法院(軍06)
      1. 中國人民解放軍蘭州軍區新疆軍事法院(軍0601)
      2. 中國人民解放軍蘭州軍區新疆軍事法院南疆分院(軍0602)
      3. 中國人民解放軍蘭州軍區陝西軍事法院(軍0603)(兼管第21集團軍即68210部隊、第47集團軍即68310部隊的案件)
      4. 中國人民解放軍蘭州軍區青海軍事法院(軍0604)
      5. 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十試驗訓練基地軍事法院(軍0605)(位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十試驗訓練基地即中國酒泉衛星發射中心,隸屬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5]
      6. 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十一試驗訓練基地軍事法院(軍0606)(位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十一試驗訓練基地即中國核試驗基地,隸屬中國人民解放軍總裝備部[5]
      7. 中國人民解放軍蘭州軍區直屬軍事法院(軍0607)
    7. 中國人民解放軍濟南軍區軍事法院(軍07)
      1. 中國人民解放軍濟南軍區直屬軍事法院(軍0701)(兼管第26集團軍即71146部隊的案件)
      2. 中國人民解放軍濟南軍區河南軍事法院(軍0702)(兼管第20集團軍即71320部隊、第54集團軍即71521部隊的案件)
    8. 中國人民解放軍南京軍區軍事法院(軍08)
      1. 中國人民解放軍南京軍區上海軍事法院(軍0801)
      2. 中國人民解放軍南京軍區浙江軍事法院(軍0802)
      3. 中國人民解放軍南京軍區安徽軍事法院(軍0803)
      4. 中國人民解放軍南京軍區福建軍事法院(軍0803)
      5. 中國人民解放軍南京軍區直屬軍事法院(軍0805)(在第1集團軍即73011部隊、第12集團軍即73061部隊、第31集團軍即73111部隊分別設立南京軍區直屬軍事法院審判員辦公室)
    9. 中國人民解放軍廣州軍區軍事法院(軍09)
      1. 中國人民解放軍廣州軍區湖北軍事法院(軍0901)
      2. 中國人民解放軍廣州軍區湖南軍事法院(軍0902)
      3. 中國人民解放軍廣州軍區廣西軍事法院(軍0903)(兼管第41集團軍即75110部隊的案件)
      4. 中國人民解放軍廣州軍區海南軍事法院(軍0904)
      5. 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軍事法院(軍0905)
      6. 中國人民解放軍廣州軍區直屬軍事法院(軍0906)(兼管第42集團軍即75200部隊的案件)
    10. 中國人民解放軍成都軍區軍事法院(軍10)
      1. 中國人民解放軍成都軍區重慶軍事法院(軍1001)(兼管第13集團軍即77100部隊的案件)
      2. 中國人民解放軍成都軍區雲南軍事法院(軍1002)(兼管第14集團軍即77200部隊的案件)
      3. 中國人民解放軍成都軍區西藏軍事法院(軍1003)
      4. 中國人民解放軍成都軍區直屬軍事法院(軍1004)
    11.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軍事法院(軍11)
      1.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瀋陽軍事法院(軍1101)(管轄黑龍江省、吉林省、遼寧省武警部隊的案件)
      2.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北京軍事法院(軍1102)(管轄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武警部隊的案件,以及武警總部直屬單位的案件)
      3.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西安軍事法院(軍1103)(管轄陝西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青海省武警部隊的案件)
      4.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濟南軍事法院(軍1104)(管轄山東省、河南省、安徽省、湖北省武警部隊的案件)
      5.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上海軍事法院(軍1105)(管轄上海市、江蘇省、江西省、浙江省、福建省武警部隊的案件)
      6.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廣州軍事法院(軍1106)(管轄湖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武警部隊的案件)
      7.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成都軍事法院(軍1107)(管轄四川省、重慶市、貴州省、雲南省武警部隊的案件)
      8.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烏魯木齊軍事法院(軍1108)
      9.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拉薩軍事法院(軍1109)
    12.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直屬隊軍事法院(軍12)
    13.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直屬隊第二軍事法院(軍13)

註: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的基層軍事檢察院、基層軍事法院是副師級單位,比其他基層軍事檢察院、基層軍事法院的正團級級別高[5]

管轄權[編輯]

名詞解釋:

  1. 軍人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學員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軍隊中的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正式職工,由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參照軍人確定管轄;
  2. 軍隊單位: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及其編制內的企業事業單位
  3. 營區:軍隊管理使用的區域,包括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刑事管轄權:[6]

  • 軍人刑事犯罪或觸犯軍事法的刑事案件;
  • 平民外國人涉及國家軍事秘密的刑事案件。
  • 特別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由軍事法院審理,而是由地方人民法院或其他專門法院審理:[7]
    1. 非軍人、隨軍家屬在部隊營區內犯罪的;
    2. 軍人在辦理退役手續後犯罪的;
    3. 現役軍人在入伍前犯罪的(需與服役期內犯罪一併審判的除外);
    4. 退役軍人在服役期內犯罪的(犯軍人違反職責罪的除外);
  • 現役軍人和非軍人共同犯罪的,分別由軍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專門人民法院管轄;涉及軍事秘密的,全案由軍事法院管轄。

民事管轄權:[8]

  • 應由軍事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
    1. 雙方當事人均為現役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 涉及機密級以上軍事秘密的案件;
    3. 軍隊設立選舉委員會的選民資格案件;
    4. 認定營區內無主財產案件。
  • 地方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提出申請的,軍事法院應當受理的民事案件:
    1. 軍人或者軍隊單位執行職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2. 當事人一方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侵權行為發生在營區內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
    3. 當事人一方為軍人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4.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不動產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在營區內,且當事人一方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案件;
    5. 申請宣告軍人失蹤或者死亡的案件;
    6. 申請認定軍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
  • 可由軍事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當事人一方是軍人或者軍隊單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標的物所在地在營區內的合同糾紛,當事人書面約定由軍事法院管轄,不違反法律關於級別管轄、專屬管轄和專門管轄規定的,可以由軍事法院管轄。

參考文獻[編輯]

  1. ^ 军事法院检察院已调整组建运行 打破隶属着眼惩腐. 中華網. 2016-07-18 [2019-08-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20). 
  2.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重新编制发布军事法院代字的通知. 法〔2016〕142號. 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2016-04-28 [2016-09-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8). 
  3.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各级法院代字表. 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2015-05-13 [2016-09-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2-07). 
  4. ^ 官方披露第二炮兵于2014年3月组建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澎湃新聞. 2015-10-23 [2019-08-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4). 
  5. ^ 5.0 5.1 5.2 王国华律师:“军队政法机构的设置和军事法院受理案件的有关规定”的讲座. 北京天溢律師事務所. 2014-05-12 [2019-08-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1-09). 
  6. ^ 论我国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 百度文库. wenku.baidu.com. [2021-08-27]. 
  7. ^ 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雞西市恆山區法院網. [2021-08-27]. [失效連結]
  8.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PDF). 中國法院網.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