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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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免除罪犯服刑的規定,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

憲法規定[編輯]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

第七條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制定的共同綱領,行使下列的職權:

⋯⋯ 七、頒布國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

⋯⋯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有如下規定:

第三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 (十五)決定特赦; ⋯⋯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佈法律和法令,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秘書長,任免國防委員會副主席、委員,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佈大赦令和特赦令,發佈戒嚴令,宣佈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

此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特赦有決定權,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發布特赦令。

197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取消了關於特赦的所有規定。

197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恢復了關於特赦的規定。該憲法稱:

第二十五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 (十一)決定特赦;

⋯⋯

由於未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所以特赦只需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即可生效。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恢復設置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該憲法稱:

第六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 (十七)決定特赦; ⋯⋯

第八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這樣憲法關於特赦的規定又恢復到1954年憲法的規定。

歷次特赦[編輯]

國家主席劉少奇曾經在1959年至1966年間發布六次特赦令。歷次特赦釋放人員包括原屬於蔣介石集團滿洲國蒙疆自治政府戰爭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以下名單中列出獲得特赦的原屬於蔣介石集團、滿洲國、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獲得特赦的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暫不列入。至1975年,因國家主席一職被廢除,改由中共中央主席毛澤東發布。

第一次(1959年12月4日)[編輯]

1959年9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於12月4日首批特赦釋放33名,其中包括有原屬於蔣介石集團的戰爭罪犯30名,原屬於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2名,原屬於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1名。名單如下(以下完全按照特赦通告上所列人名和職務列出,下同):[1]

被特赦的原屬於蔣介石集團的戰爭罪犯30名

  • 杜聿明:國民黨東北保安長官司令部中將司令、徐州「剿總」中將副司令
  • 王耀武:國民黨第二綏靖區中將司令官兼山東省政府主席
  • 曾擴情:國民黨四川省黨部主任委員
  • 鄭庭笈:國民黨四九軍中將軍長
  • 宋希濂:國民黨川湘鄂邊區綏靖公署中將主任
  • 楊伯濤:國民黨十八軍少將軍長
  • 陳長捷:國民黨天津市警備司令部中將司令
  • 邱行湘:國民黨青年軍二零六師少將師長兼洛陽警備司令
  • 周振強:國民黨浙西師管區中將司令兼金華城防指揮
  • 盧浚泉:國民黨第六兵團中將司令
  • 趙金鵬:國民黨第三綏靖區上校參謀
  • 周震東:國民黨徐州總司令部定國部隊中校副支隊長
  • 杜聚政:國民黨二五軍四十師上校副師長
  • 業傑強:國民黨七二軍二三三師六九八團上校團長
  • 唐曦:國民黨七十軍參謀處二科少校科長
  • 白玉昆:國民黨太原綏靖公署建軍會少將課長
  • 賀敏:國民黨晉冀區鐵路局總務處長
  • 孟昭楹:國民黨北平警備司令部少將參議
  • 廖緝清:國民黨內調局西南辦事處代主任
  • 楊懷豐:國民黨山西省新聞處長
  • 曹鍾麟:國民黨天津市民政局長
  • 徐以智:國民黨南京中央訓練團少將團員
  • 甄肇麟:國民黨九九軍少將高級參謀代理二六八師參謀長
  • 劉化南:國民黨北平行營少將參議
  • 羅祖良:國民黨六兵團第四處少將處長
  • 李寶善:國民黨七七軍三十七師少將師長
  • 陳啟鑾:國民黨十二軍上校高級參謀
  • 董世理:國民黨閩南暫編縱隊一支隊上校副司令
  • 王中安:國民黨六四軍一五六師四六八團上校團長
  • 蔡射受:國民黨一一六軍二八七師政工處上校處長

被特赦的原屬於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2名

被特赦的原屬於偽蒙疆自治政府戰爭罪犯1名

「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別在各地的戰犯管理所召開了有全體在押的戰爭罪犯參加的特赦釋放大會,宣布了特赦釋放的戰爭罪犯名單,發給了他們以特赦通知書。」[1]

第二次(1960年11月28日)[編輯]

1960年11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於11月28日釋放「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50名。其中包括有原屬於蔣介石集團的戰爭罪犯45名,原屬於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4名,原屬於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1名。名單如下:[2]

被特赦釋放的原屬於蔣介石集團的戰爭罪犯45名

被特赦釋放的原屬於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4名

被特赦釋放的原屬於偽蒙疆自治政府戰爭罪犯1名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有關地區的高級人民法院,分別在各戰犯管理所召開了有全體在押的戰爭罪犯參加的特赦釋放大會。」「在各地的特赦釋放大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還同時宣布了一批悔改較好的被減刑的戰爭罪犯名單,這批被減刑的戰爭罪犯共有二十一名。」[2]

第三次(1961年12月25日)[編輯]

1961年12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於1961年12月25日特赦釋放了68名「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其中包括有原屬於蔣介石集團的戰爭罪犯61名,原屬於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7名。68名戰爭罪犯中共有將級軍官三十二名。名單如下:[3]

被特赦釋放的原屬於蔣介石集團的戰爭罪犯61名

被特赦釋放的原屬於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7名

  • 阮振鐸:偽滿洲國外交部大臣
  • 王之佑:偽滿洲國第一軍管區上將司令官
  • 周大魯:偽滿洲國第八軍管區中將司令官
  • 趙瑋:偽滿洲國第八軍管區少將參謀長
  • 劉顯良:偽滿洲國步兵第十七旅少將旅長
  • 任廣福:偽滿洲國第三軍管區少將參謀長
  • 滿豐昌:偽滿洲國第三軍管區上校副官處長

「在各地特赦釋放這批戰爭罪犯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和有關地方高級人民法院還宣布了一批悔改較好的被減刑的戰爭罪犯名單,受到減刑寬大處理的戰爭罪犯共有十六名。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特赦戰爭罪犯的同時,還宣布准予重要的戰爭罪犯康澤監外就醫。」[3]

第四次(1963年4月9日)[編輯]

196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於1963年4月9日特赦釋放了35名「戰爭罪犯」。其中包括有原屬於蔣介石集團的戰爭罪犯30名,原屬於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4名,原屬於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1名。名單如下:[4]

被特赦釋放的原屬於蔣介石集團的戰爭罪犯30名

  • 康澤:國民黨第十五綏靖區中將司令官
  • 嚴翊:國民黨第四十七軍中將軍長
  • 李益智:國民黨第八兵團第五十五軍第七十四師中將師長
  • 孫渡:國民黨西南軍政長官公署中將副長官
  • 高建白:國民黨第二十四軍軍官總隊中將總隊長
  • 賈毓芝:國民黨第四十三軍少將副軍長兼迫擊炮師師長
  • 鄧軍林:國民黨第二兵團第七十軍少將代軍長
  • 褚靜亞:國民黨第七十六軍少將副軍長兼二十師師長
  • 黃志聖:國民黨第六十四軍第一百五十九師少將師長
  • 蔡鉦:國民黨第四十一軍第一百二十四師少將師長
  • 楊煥彩:國民黨中央軍官訓練團少將團員
  • 劉莊如:國民黨湖北綏靖總司令部第二處少將處長
  • 姚輕耘:國民黨第六十四軍第一百五十九師少將副師長
  • 余耀龍:國民黨華中長官公署少將部員
  • 舒靖南:國民黨中統局鄂漢區情報組副組長
  • 周上凡:國民黨川湘鄂綏靖公署第七綏靖區少將司令
  • 谷文化:國民黨山西青年軍官教導團少將教務處長
  • 陳維忠:國民黨軍需署儲備司令部少將專員
  • 李建白陳臥雲余用明蕭佛南吳克信石建中項其科謝涵三吳靖洲陳應瑞屈能伸陳開國:國民黨軍隊其他校級軍官和國民黨黨政人員

「在這些特赦釋放的戰爭罪犯中,原國民黨第十五綏靖區中將司令官康澤已於一九六一年十二月被准予監外就醫。」[4]

被特赦釋放的原屬於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4名

  • 谷次亨:偽滿洲國交通部大臣
  • 趙秋航:偽滿洲國第三軍管區中將司令官
  • 王光寅:偽滿洲國第二軍管區少將軍法處長
  • 王賢偉:偽滿洲國國務院總務廳次長

被特赦釋放的原屬於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1名

「在各地的特赦釋放大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和有關地區高級人民法院還同時宣布一批悔改較好的被減刑的戰爭罪犯名單。這批受到減刑寬大處理的戰爭罪犯共有二十七名。」[4]

第五次(1964年12月28日)[編輯]

1964年12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於1964年12月28日特赦釋放了53名「已經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其中包括有原屬於蔣介石集團的戰爭罪犯45名,原屬於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7名,原屬於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1名。[5]名單如下:

被特赦釋放的原屬於蔣介石集團的戰爭罪犯45名[6]

  • 王陵基:國民黨四川省主席
  • 王克己:國民黨第七十四軍五十師一五一團上校團長
  • 王靖宇:國民黨西康省政府委員兼保安司令部中將副司令
  • 王晉:國民黨第七十四軍政工處中校副處長
  • 王毅夫:國民黨第一OO軍四十四師一三O團中校副團長
  • 王光倫:國民黨第一二五軍一八三師少將師長
  • 王經武:國民黨山東省龍口市籌備處主任
  • 石玉湘:國民黨湘鄂川黔綏靖公署暫二軍七師少將師長
  • 厲伯侯:國民黨上海第一守備兵團浦東沿海支隊司令部政工處中校處長
  • 孫家驥:國民黨暫二十四軍五旅中校參謀
  • 孫宗玖:國民黨江蘇省保安一旅少將旅長
  • 孫玉田:國民黨第一O七軍二六一師少將師長
  • 劉雪門:國民黨第九綏靖區上校 (少將薪)總務處長
  • 劉亞東:國民黨第二十八軍五十二師一五五團上校團長
  • 劉耀寰:國民黨暫六軍十六師少將師長
  • 宋少華:國民黨暫九軍二十五師少將師長
  • 何軒葉:國民黨第五十四軍二九一師八七三團上校團長
  • 吳龍田:國民黨國防部第二廳技術研究室軍薦二級秘書
  • 吳可莊:國民黨第七十三軍軍部少校附員
  • 依和普:國民黨新民團管區少將副司令
  • 林得標:國民黨第七十五軍一O二師上校副參謀長
  • 陳志剛:國民黨第九軍一六六師上校副師長
  • 陳純武:國民黨第八軍四十二師一二五團上校團長
  • 吳志成:國民黨第九十六軍二八一師上校副師長
  • 李樣麟:國民黨江寧要塞第一總台二大台少將副大台長
  • 李國齊:國民黨第三兵團暫九軍少將高參
  • 鄭吉樹:國民黨浙江省保安司令部少校部員
  • 孟恆昌:國民黨第六十八軍少將代參謀長
  • 張干樵:國民黨徐州「剿總」前進指揮部上校課長
  • 張玉璞:國民黨第二十一軍一四六師四三八團政工室軍薦二級主任
  • 張兆華:國民黨國防部政工局徐州新聞社中校主任
  • 張文豪(張霖生):國民黨國防部二廳華東督導組中校督導員
  • 張整軍:國民黨國防部少將部員、暫八軍二十四師少將師長
  • 歐陽秉炎:國民黨第八十八軍少將副師長
  • 徐稚當:國民黨陝西省保安司令部少將參議
  • 梁培璜:國民黨第二集團軍中將副司令
  • 郭樹人:國民黨國防部二廳少將部員
  • 袁鴻逵:國民黨第六編練司令部中將高參
  • 曹天戈:國民黨第八兵團中將副司令
  • 黃志超:國民黨第二兵團司令部中校科長
  • 黃鐵民:國民黨徐州「剿總」前進指揮部少將總務處處長
  • 賀鉞芳:國民黨國防部第二視察組少將組長
  • 葛天:國民黨浙江省第二專員公署專員
  • 傅錫章:國民黨湖南綏靖第一師少將師長
  • 濮雲龍:國民黨第九綏靖區少將總務處處長

被特赦釋放的原屬於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7名[7]

  • 吉興:偽滿洲國尚書府大臣
  • 玉琛:偽滿洲國第二軍管區少將參謀長
  • 曲秉善:偽滿洲國四平省省長
  • 李文龍:偽滿洲國第四軍管區中將司令官
  • 趙競昌:偽滿洲國江上軍江防艇隊少將司令官
  • 佟衡:偽滿洲國軍事部少將參謀長
  • 憲均:偽滿洲國恩賜病院少將院長

被特赦釋放的原屬於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1名

  • 李守信:偽蒙疆自治政府副主席、偽蒙古軍上將副總司令兼第一軍軍長

「最高人民法院和有關地區的高級人民法院,今天分別在各地戰犯管理所召開有全體在押戰爭罪犯參加的特赦釋放大會,會上宣布了被特赦釋放的戰爭罪犯的名單,並發給他們特赦通知書。在各地的特赦釋放大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和有關地區高級人民法院還同時宣布一批悔改較好的被減刑的戰爭罪犯名單。這批受到減刑寬大處理的戰爭罪犯共有十一名。」[5]

第六次(1966年4月16日)[編輯]

1966年3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特赦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特赦令,於1966年4月16日特赦釋放了57名「已經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其中包括有原屬於蔣介石集團的戰爭罪犯52名,原屬於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4名,原屬於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1名。名單如下:[8]

被特赦釋放的原屬於蔣介石集團的戰爭罪犯52名[6]

  • 方靖:國民黨第七十九軍中將軍長
  • 孔慶桂:國民黨江陰要塞中將司令
  • 葉佛佑:國民黨第一七O軍三十二師九十六團上校團長
  • 葉芳華:國民黨後勤部獨立第三補給分區少將副司令
  • 田興翔:國民黨第八兵團司令部上校副參謀長
  • 田文奎:國民黨北平市政府新聞處處長
  • 毛再逐:國民黨第五十四軍補充團上校團長
  • 鄧漢雄:國民黨國防部服務總隊八大隊上校大隊長
  • 孫繼周:國民黨第二兵團獨立旅少將副旅長
  • 劉耗立:國民黨憲兵二十七團中校副團長
  • 劉佩登:國民黨太原綏靖公署少將處長
  • 伍重嚴:國民黨第一二四軍少將副軍長
  • 馮石如:國民黨徐州「剿總」前進指揮部辦公室上校副主任
  • 牟中珩:國民黨第二綏靖區司令部中將副司令官
  • 汪劍雄:國民黨第八軍四十二師一二五團中校團長
  • 肖桂國:國民黨第五軍軍部情報隊少校隊長
  • 何飛峰(何鵬章):國民黨交警十二總隊中校總隊副
  • 楊光鈺:國民黨第三軍中將副軍長
  • 楊國楨:國民黨第七十七軍三十七師上校參謀長
  • 楊安銘:國民黨國防部中將部員
  • 楊中明:國民黨安徽省財政廳廳長
  • 楊集賢:國民黨平綏路特別黨部主任委員
  • 留光中:國民黨聯勤總部副官學校上校隊長
  • 李佩青:國民黨河南省黨部書記長
  • 李漢平:國民黨第二兵團少將參謀長
  • 李德生:國民黨第一二七軍少將副軍長
  • 李俊才:國民黨天津市警備司令部稽查處處長
  • 李汝章:國民黨第六十四軍一五六師四六七團上校團長
  • 南天扼:國民黨第二十一軍一四六師四三六團政工室少校主任
  • 姜溢三:國民黨交警第九總隊上校總隊長
  • 趙秉文:國民黨第一O六軍司令部上校附員
  • 柯竹:國民黨湖北綏靖總隊少將處長
  • 徐鍾瑞:國民黨川鄂邊區綏靖公署中將高參
  • 徐雲台:國民黨國防部少將部員
  • 張星伯:國民黨第六十八軍少將參謀長
  • 張襄平:國民黨第七十四軍五十一師政工室上校主任
  • 張植民:國民黨第一0O軍政工處上校處長
  • 張大光:國民黨牡丹江鐵路黨部執行委員
  • 袁劍飛:國民黨第十三兵團第八軍少將參謀長
  • 高青山:國民黨四平市市長
  • 凌發泉:國民黨第七十四軍軍法處上校處長
  • 曹錫武:國民黨第七十六軍新聞處少將處長
  • 曹波僧:國民黨第九軍一六六師政工室上校主任
  • 曹鼎:國民黨甘肅師管區少將副司令
  • 董南轅:國民黨國防部青年救國團上校大隊長
  • 傅立賢:國民黨第一二四軍少將參謀長
  • 潘澄清:國民黨特務機關保密局貴州站副站長
  • 熊武琪:國民黨軍統局策反專員
  • 董贊堯:國民黨江蘇省建設廳廳長
  • 崔國藩:國民黨交警第十一總隊上校政工主任
  • 覃戈鳴:國民黨第五十六軍三二九師少將師長
  • 謝異炎:國民黨交警第八總隊上校大隊長

被特赦釋放的原屬於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4名

被特赦釋放的原屬於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1名

  • 寶貴廷:偽蒙古軍總司令部少將司令官

「這一批戰爭罪犯的特赦,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有關地區的高級人民法院今天分別在各地戰犯管理所召開的特赦釋放大會上宣布的。會上宣讀了這次特赦釋放的戰爭罪犯名單,並發給他們特赦通知書。在各地的特赦釋放大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和有關地區高級人民法院還同時宣布一批悔改較好的被減刑的戰爭罪犯名單,這次受到減刑寬大處理的戰爭罪犯共有十五名。」[8]

第七次(1975年3月19日)[編輯]

1974年12月,毛澤東在長沙指示特赦國民黨的戰犯:「還有一批戰犯,放下武器已關押二十多年了,還關着幹什麼。把他們釋放了,可以來去自由。」12月12日,為貫徹毛澤東的指示,周恩來在簡報上批示,要有關部門開列全部在押戰犯名單,以便在四屆人大後特赦戰犯。時任副總理兼公安部長華國鋒主持多部門聯席會議開了二十多次,逐個審議在押戰犯的情況,就在押戰犯人數、姓名、身份、改造表現與早已符合刑滿釋放條件或者特赦條件的人進行統計說明,最後形成《關於第七批特赦問題的報告》上報中央,提出13人(徐天任李清邱沈鈞張百齡郭吉謙黎宗銘樊迅翁羽劉衍智周養浩謝代生杜超群沈勤康)繼續關押不能特赦。1975年2月27日,毛澤東在杭州就此報告做長篇批示:[9]

錦州、大虎山、瀋陽、長春,還有戰犯為什麼沒有(特赦)?放戰犯的時候要開歡送會,請他們吃頓飯,多吃點魚、肉,每人發100元零用錢,每人都有公民權。不要強迫改造。……都放了算了,強迫人家改造也不好。土改的時候,我們殺惡霸地主,不殺,老百姓怕。這些人老百姓都不知道,你殺他幹什麼,所以一個不殺。都放了算了。……氣魄太小了。(準備安置在農村勞動的特赦人員,生活費標準是每人每月15至20元)十五元太少,十三人不放,也不開歡送會。有些人有能力可以做工作。年老有病的要給治病,跟我們的幹部一樣治。人家放下武器二十五年了。

在押戰犯的範圍,是依據1959年第一批特赦戰犯時上報中央的戰犯總數856名大名單,減去過去六次特赦的名單及在戰犯管理所去世的人。另有25人本屬不該關押的國民黨起義投誠人員,經報中央批准,先將他們釋放,落實政策。

1975年3月17日,華國鋒在第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上作了說明:「這次特赦釋放的戰犯共293名。其中有:蔣幫軍官219名,黨政人員21名,特務50名;偽滿戰犯2名,偽蒙戰犯1名。至此,在押的戰爭罪犯,即全部處理完畢。」「遵照毛主席的指示精神,對這次特赦釋放的全部在押戰犯,每個人都給公民權;有工作能力的,安排適當工作;有病的,和我們幹部一樣治,享受公費醫療;喪失工作能力的,養起來;願意回台灣的,可以回台灣,給足路費,提供方便,去了以後願意回來的,我們歡迎。釋放時,每人發給新制服裝和一百元零用錢,把他們集中到北京開歡迎會,由黨和國家領導人接見,並宴請一次,然後組織他們參觀學習。」同日,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特赦釋放全部在押戰爭罪犯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於1975年3月19日特赦釋放全部在押的戰爭罪犯。當天《人民日報》與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公布了特赦決定。特赦釋放名單如下:[10]

被特赦釋放的原屬於蔣介石集團的戰爭罪犯290名[6]

被特赦釋放的原屬於偽滿洲國的戰爭罪犯2名

  • 郭若霖:偽滿洲國第十一軍管區中將司令
  • 齊知政:偽滿洲國首都警察總監

被特赦釋放的原屬於偽蒙疆自治政府的戰爭罪犯1名

1975年4月13日,10名報名回台灣的特赦人員:王秉鋮周養浩王雲沛蔡省三段克文楊南邨張鐵石趙一雪陳士章張海商,由北京飛往廣州。14日由深圳到香港,中國旅行社香港分社安排他們住在蘭宮飯店帝國酒店等待台灣入境許可。遭到了拒絕入境,原國軍第68軍政工處上校處長張鐵石在香港的飯店住處自縊。剩下的9人有的去了美國,有的留在了香港,有的回到家鄉安享晚年。

1975年7月14日,毛澤東在與江青進行文藝工作調整的講話中還特意說道:釋放俘虜放得好,國民黨怕得很。

1975年8月16日中共中央、毛主席批准了釋放在押的全部美蔣武裝特務的報告。9月22日、10月8日,所有在押的95名美蔣武裝特務和49名武裝特務船船員全部寬大釋放經金門回台。

1975年9月9日,毛澤東在釋放安置以歷史反革命罪判刑關押改造和刑滿留在勞動改造單位就業的原國民黨縣團以上黨政軍警憲特人員報告上批示:「建議一律釋放。本地不能轉業的,轉別地就業。」[11] 這一工作到1976年初基本完成,由各地中級人民法院「宣布摘掉反革命分子的『帽子』,給予公民權。」1982年3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對在押的原國民黨縣團以下黨政軍特人員四千二百三十七名,全部寬大釋放,並給予政治權利。

第八次(2015年8月29日)[編輯]

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給予四類正在服刑的罪犯特赦,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簽署並發布了特赦令。[12]

適用於特赦令的四類服刑犯

  • 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但犯貪污受賄犯罪,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 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但犯故意殺人、強姦等嚴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販賣毒品犯罪的除外

第九次(2019年6月29日)[編輯]

為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七十周年,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簽署並發布了特赦令,對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正在服刑的九類對象實行特赦。[13]

適用特赦令的九類罪犯

  1. 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為國家重大工程建設做過較大貢獻並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的
  4. 曾系現役軍人並獲得個人一等功以上獎勵的
  5. 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6. 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7.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8. 喪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體嚴重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確需本人撫養的女性,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9. 被裁定假釋已執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釋考驗期的,或者被判處管制的

上述九類對象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特赦:

  1. 第二、三、四、七、八、九類對象中系貪污受賄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犯罪,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販賣毒品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的罪犯,其他有組織犯罪的主犯,累犯的
  2. 第二、三、四、九類對象中剩餘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和仍處於無期徒刑、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
  3. 曾經被特赦又因犯罪被判處刑罰的
  4. 不認罪悔改的
  5. 經評估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

參考文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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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2.0 2.1 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特赦令特赦釋放第二批改惡從善的戰犯 一批悔改較好的戰爭罪犯被宣布減刑,人民日報1960年11月29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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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