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雅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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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雅廳
漢字 南雅廳
白話字 Lâm-ngá-thiaⁿ
臺羅拼音Lâm-ngá-thiann

南雅廳閩南語南雅廳白話字Lâm-ngá-thiaⁿ臺羅Lâm-ngá-thiann),是一個其存在本身即存在爭議的行政區劃。主流意見認為南雅廳為大清福建臺灣省臺灣清治時期臺北府下轄的一個散廳,而其中部分人認為南雅廳經朝廷審議通過,但由於甲午戰爭爆發而未及設立。另有意見認為南雅廳本身並不存在,屬於對「南雅同知」一職的過分解讀。

歷史[編輯]

光緒十二年(1886年),時任福建臺灣巡撫劉銘傳在奏請派林維源任幫辦臺北撫墾事務的奏疏中,即已提及「南雅地方可分一縣」,並先在大嵙崁設撫墾總局,理由是南雅地方「民番交錯,久成市鎮」。奏摺中稱:「南雅地方」(今桃園市大溪區南雅派出所附近之地[註 1])介於三縣間,大多為平坦育腴之地,出產甚富,將來聚集墾民,可分設一縣;而林維源「鄉望素著、勤謹篤實」,又曾經開墾該地,熟悉狀況,應飭其由福建返回臺灣,「幫同辦理臺北撫墾事宜」。[1]:18, 29

光緒二十年(1894年),新任福建臺灣巡撫邵友濂奏請在淡水縣海山堡一帶添置臺北府分防南雅理番捕盜同知(即「南雅同知」)一員,隸屬臺北府;建議廳治設於南仔,管轄一堡(即海山堡[2]。南雅廳只管需就地即時處理的事務,而治安工作等重大案件仍由新竹、淡水縣掌管[1]:29。同年,清政府擬析淡水縣設南雅廳,廳治置於大嵙崁[3]。此時,臺灣省共隸3、1直隸州、4散廳、11[4]。另有一説謂由於1895年臺灣被割讓給日本,南雅廳並未正式設立[3][5]

爭議[編輯]

中國人民大學清史研究所副教授胡恆認為南雅廳本身並不存在。其主張所謂「南雅廳」長官臺北府分防南雅理番捕盜同知(即「南雅同知」)並非廳長官的官銜,並稱「撫民同知」或「理事同知」方為廳長官的官銜。其也主張邵友濂奏疏中並不同意設縣,使南雅地方和淡水縣「分疆劃界」(「若照前撫臣原議分設縣缺,則糧額並無增益,轉多分疆劃界之煩」),所以如果設立的是一個正式的「廳」,即與邵友濂所奏相違。其也以邵友濂奏疏中提到南雅同知的權限是「所有民番詞訟、竊盜、賭匪等案,准其分別審理摯禁;遇有命、盜重案,就近勘驗、通報。自徒罪以上,仍送該管縣審擬解勘」,推斷南雅同知僅能處理民間細事,不能動用重刑,凡遇命盜重案只能勘驗、通報,交由附近的縣審理;並因此稱南雅地方仍歸屬淡水縣管轄。至於為何清代文獻中出現「南雅廳」的說法,該主張謂只具有捕盜、水利等某一方面的具體職能的同知(府佐貳)本不應被列為廳,但因同知、通判的衙門從明代開始被俗稱作「廳」,因此文獻中往往也把這一類非政區的同知、通判機構也稱作「某某廳」,故「南雅廳」的「廳」字只代表機構名稱,而非代表「南雅廳」具有政區性質。[2]

參見[編輯]

注釋[編輯]

  1. ^ 由於來源出版當時桃園縣尚未升格為直轄市,來源原作「桃園縣大溪鎮」。[1]:18

參考資料[編輯]

  1. ^ 1.0 1.1 1.2 臺灣史硏究 2. 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研究所籌備處. 1995 [2019-07-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8-15). 
  2. ^ 2.0 2.1 胡恆. 清代台湾南雅厅建置的研究. 台灣研究集刊 (中國人民大學). 2014-09-12, 133: 7–13 [2019-07-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1-14). 
  3. ^ 3.0 3.1 吳伯雄; 王月鏡; 曾迺碩. 臺北市志. 臺北市文獻委員會. 1988 [2019-07-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8-15). 
  4. ^ 思痛子. 台海恩慟錄. 1896 [2019-07-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3-25). 
  5. ^ 林其泉. 闽台六亲. 廈門大學出版社. 1992: 93 [2019-07-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