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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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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殷(?—275年11月7日),河內郡溫縣(今河南省溫縣)人,安平獻王司馬孚之孫,安平貞世子司馬邕第四子,司馬崇司馬隆司馬承司馬敦的兄弟。267年,司馬殷的八叔常山孝王司馬衡去世,沒有兒子,以司馬殷為嗣繼承常山王[1][2]咸寧元年十月乙酉(275年11月7日),司馬殷去世[3][4]

參考資料[編輯]

  1. ^ 《晉書·卷三十七·列傳第七》:常山孝王衡字子平,魏封德陽鄉侯。進封汝陽子,為駙馬都尉。武帝受禪,封常山王,邑三千七百九十戶。二年薨,無子,以安平世子邕第四子敦為嗣。
  2. ^ 《晉書校勘記·卷三十七·列傳第七·八》:以安平世子邕第四子敦為嗣,周校:「敦當為殷」。殷、敦皆邕子。按:周校是。武紀,咸寧元年十月常山王殷薨,若敦,則咸寧三年立為安平王。
  3. ^ 《晉書·卷三·帝紀第三》:冬十月乙酉,常山王殷薨。
  4. ^ 《晉書·卷二十·志第十》:咸寧二年,安平穆王薨,無嗣,以母弟敦上繼獻王后,移太常問應何服。愽士張靖答,宜依魯僖服閔三年例。尚書符詰靖:「穆王不臣敦,敦不繼穆,與閔僖不同。」孫毓、宋昌議,以穆王不之國,敦不仕諸侯,不應三年。以義處之,敦宜服本服,一期而除,主穆王喪祭三年畢,乃吉祭獻王。毓云:「禮,君之子孫所以臣諸兄者,以臨國故也。禮又與諸侯為兄弟服斬者,謂鄰國之臣於鄰國之君,有猶君之義故也。今穆王既不之國,不臣兄弟,敦不仕諸侯,無鄰臣之義,異於閔僖,如符旨也。但喪無主,敦既奉詔紹國,受重主喪,典其祭祀。『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鄭氏注云,『謂死者之從父昆弟來為喪主也。有三年者,謂妻若子幼少也』。『再祭,謂大小祥也』。穆妃及國臣於禮皆當三年,此為有三年者,敦當為之主大小兩祥祭也。且哀樂不相雜,吉凶不相干。凶服在宮,哭泣未絕。敦遽主穆王之喪,而國制未除,則不得以己本親服除而吉祭獻王也。」
前任:
叔父司馬衡
晉朝常山王
267年—275年
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