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朝田畝制度》是太平天國定都天京後,於1853年頒布的一個政策綱領。它是太平天國的基本綱領,其基本內容是關於土地改革制度,同時提及中央及地方政制,還涉及經濟制度。天朝田畝制度從沒有正式在太平天國統治地區實施。
《天朝田畝制度》與共產主義思想有相似性,其基本內容可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其中土地制度是根本,是諸種制度所依託的基礎,也是《天朝田畝制度》的精華所在:
- 關於土地制度。《天朝田畝制度》包含兩個內容:一是劃分土地質量的等級標準;二是土地分配的原則和方法。《天朝田畝制度》把天下田畝按其產量多寡,分為三類九等。以期建立一個「有田同耕,有飯同食,有衣同穿,有錢同使,無處不均勻,無人不飽暖」的理想社會。
- 關於生活物資的分配制度。
- 關於農村的社會組織制度。太平天國對農村的社會組織,按照太平軍編制進行了改組,即以軍、師、旅、卒、兩司馬為編制。
- 關於各級職官的保舉與黜陟制度。太平天國的各級職官,分為朝內、軍中和地方鄉官三種。規定每年一保舉,三年一升貶。
- 關於教育。太平天國的教育是以宗教形式進行,每二十五家設一禮拜堂,禮拜堂兼學校。
- 關於司法。《天朝田畝制度》規定每軍設「典刑法」官二人,一正一副,以師帥、旅帥兼任。不過,民間凡有民刑訟事,開始還是由兩司馬調理,如不能平息,則逐級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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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事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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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織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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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諸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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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等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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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平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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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組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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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1.太平軍前期最高指揮官為軍師,即後期為諸王(永安五王)。2.丞相於軍中文官主要為軍師於軍事及行政中的輔助性官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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