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美十訴亞馬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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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十訴亞馬遜案Perfect 10, Inc. v. Amazon.com, Inc., 508 F.3d 1146 (9th Cir. 2007))是一起由《完美十英語Perfect 10 (magazine)》雜誌起訴亞馬遜公司谷歌公司的案件。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認可谷歌公司為圖像搜索引擎存儲侵權網站的圖像和創建鏈入這些網站的鏈接的行為,因為這種使用方式非常具有改造性英語transformativeness,屬於對《完美十》雜誌公司所擁有的圖像版權的合理使用。這次判決幾乎顛覆了初審法院的全部判決。[1]

背景[編輯]

《完美十》 是一家成人雜誌公司,同時在網上提供訂閱後才能瀏覽的內容。有一些獨立第三方的網站將這些訂閱後才能閱覽的內容放到了他們自己的網站上,此舉違反了訂閱《完美十》網站服務時需要簽訂的服務合同、以及《完美十》的著作權。谷歌的網絡蜘蛛自動檢閱到了第三方網站的內容,對其進行了索引,並將侵權內容儲存到了自己的網站上。作為其圖像檢索服務的一部分,谷歌儲存在自己網站上的圖像是縮略圖,用戶點擊縮略圖後不會直接跳轉到侵權網站,而是在谷歌的網頁上利用一個頁面框(frame)顯示侵權內容。[2]

《完美十》相信鏈接到這些網站構成了間接著作權侵權英語secondary copyright infringement,而將圖像縮略圖儲存在自己的服務器上構成了直接侵權。於是《完美十》在跟谷歌發送了四年的警告信後,終於將谷歌和也提供類似服務的亞馬遜告上了法庭。《完美十》申請了禁制令,希望法院能責令谷歌和亞馬遜能停止提供轉到侵權網站的鏈接,同時能責令谷歌刪除儲存的縮略圖。[1][3]

庭審[編輯]

原告於2004年11月在美國加州中區聯邦地區法院提起訴訟,地區法院為原告裁定發出了部分禁制令。法院特別指出谷歌的縮略圖很有可能侵權,而鏈接到侵權網站的行為則不太可能。谷歌對所頒發的禁制令部分上訴,而原告《完美十》則為有關鏈接沒頒發的部分上訴。[1][3]

上訴法院第九巡迴區維持了初審法院有關鏈接未侵權的裁決。他們同意初審法院的看法,即侵權網站先於谷歌存在,而就算谷歌不存在了,這些網站也還在,所以谷歌不用分擔侵權的責任。而且谷歌無法控制侵權網站,也無法獲得用戶訪問這些網站所帶來的利潤,所以谷歌不用承擔侵權的替代責任。

法院同樣認為文字當中的鏈接跟將內容存在自己主機上這兩種行為性質不同。而使用小框顯示內容,雖然看起來好像是谷歌在主機上存儲了侵權內容,但實際上還是要鏈接到侵權網站上的,所以不構成侵權。[2]

第九巡迴區還是推翻了初審法院認為谷歌的縮略圖侵權的認定。法院採信的是谷歌的說法,即這些縮略圖僅僅是合理使用。上訴法院裁定谷歌的縮略圖僅為合理使用,因為這種用法「相當具有改造性」。法院沒有說明縮略圖到底要有多大才不算侵權,不過在庭審過程中谷歌的圖片只有原圖的3%大,其他主要網站上使用的則長度不超過150個像素。法院另外引用Kelly v. Arriba Soft Corporation英語Kelly v. Arriba Soft Corporation的判例,認為谷歌是把藝術和娛樂意義上的圖片改造成了信息存儲意義上的,所以具有改造性。雖然《完美十》同樣指出自己為了向手機用戶提供服務,已經準備了很多待售的縮略圖,但法院還是認為「對《完美十》的市場影響僅停留在紙面上。」[3]

上訴法院還指出谷歌此舉是對社會大眾開放了一種全新且非常有用的新功能,使得人們「更容易訪問互聯網上的【圖像】信息」。[1][3]所以「不應該因為會影響其他人的市場銷售而影響這種對公眾意義如此之大的搜索功能」。[4]

谷歌在辯護過程中也為自己的超鏈接提出了《數字千年法案》(DMCA)的避風港辯護。但因為法院認為兩個被告既沒有必要分擔責任也沒有必要承受連帶責任,就沒有討論其他辯護的必要了。[1]

另見[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1. ^ 1.0 1.1 1.2 1.3 1.4 Samson, Martin. Perfect 10, Inc. v. Amazon.com, Inc., et al.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Internet Library of Law and Court Decisions.
  2. ^ 2.0 2.1 Schultz, Jason. P10 v. Google: Public Interest Prevails in Digital Copyright Showdown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Electronic Frontier Foundation: Deeplinks Blog (May 16, 2007).
  3. ^ 3.0 3.1 3.2 3.3 Perfect 10, Inc. v. Amazon.com, Inc., 508 F.3d 1146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9th Cir. 2007).
  4. ^ Falzone, Anthony. The Two Faces Of Perfect 10 v. Google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The Center for Internet and Society, Stanford Law School (May 16, 2007).
  • Margaret Jane Radin et al., Internet Commerce: The Emerging Legal Framework: 2008 Supplement 22–23, 27–52 (2nd Ed. 2006).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