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交企業進行文化大革命的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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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交企業進行文化大革命的若干規定》,簡稱《工交十五條》,是1966年11月文化大革命初期的一個政府規定,目的是否定《關於工廠文化大革命的十二條指示[1]

概述[編輯]

1966年11月17日,中央文革小組和首都革命職工代表舉行座談期間,由王力宣讀了《關於工廠文化大革命的十二條指示》(《工廠十二條》),內容是鼓勵在工廠範圍內進行文化大革命推廣活動。但該草案受到中央和地方一些主觀經濟工作的領導人的抵制,因此在11月16日,按中共中央指示,國務院在北京召開工交企業座談會,討論工業交通企業「文化大革命」問題,並圍繞該草案進行討論。國務院下屬五部(冶金部水電部鐵道部化工部機械部)、七個城市()及各大區有關負責人參加座談會[2]

與會者對「文化大革命」危及工礦行業表示揪心,對在工礦企業如同學校、機關一樣地開展「文化大革命」提出異議。還有表示工廠的「文化大革命」不能全面鋪開,否則生產肯定要受到影響,且當時生產已有停頓趨勢,科研、尖端項目、協作項目已基本上停止,基本建設也開始受到影響。有官員指出,當時生產已經靠吃老本,庫存材料已經很少,問題越來越多,馬鋼、武鋼都有停產危險。有的指出,工廠里無論如何要由黨委領導,下面再分兩攤,一攤抓革命,一攤抓生產,不然生產非受影響不可。有的指出,工廠中不要建立群眾組織,擔心建立群眾組織會出現對立。最終工礦企業表示不同意中央文革小組在工交部分開展文化大革命[1]

會議在陶鑄主持下,余秋里谷牧組織草擬與十二條相對立的《工交企業進行文化大革命的若干規定》。後者主張工礦企業仍然按照四清運動部署,分批分期,證明教育,不搞串聯,減持八小時生產)[3]。不久,毛澤東否定了《工交十五條》。中央文革小組對《十二條》進行修改,形成了《中共中央關於抓革命、促生產的十條規定(草案)》,即《工業十條》[4]

12月4日至6日,林彪主持召開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聽取工交座談會情況匯報並討論通過《工業十條》。林彪說:「這次工交會議開了二十多天,會議開得不好,是錯誤的,思想很不對頭。」,「不僅是五十天的問題,而是十年、二十年的問題。工交戰線受劉、鄧的影響很大。」他還說:這次「文化大革命」是「對全黨的批判運動,批判幹部的運動。」會議最後一天,中央文革王力等人對陶鑄發動攻擊,指責陶鑄堅持抓生產是用生產壓革命。最終,會議一致通過經中央文革修改定稿的《工業十條》[2]

參考[編輯]

  1. ^ 1.0 1.1 張靜如主編. 从一大到十七大 第3册 图文版. 瀋陽:萬卷出版公司. 2008.08: 338. ISBN 978-7-80601-874-3. 
  2. ^ 2.0 2.1 中国共产党大事记·1966年. 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2018-12-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6-29) (簡體中文). 
  3. ^ 黨史理論研究室編;劉海藩主編. 中国共产党党史全鉴 第4卷. 黨史研究出版社. 2006.11: 1592. ISBN 978-7-80112-612-2. 
  4. ^ 張靜如主編;趙勇民,李穎副主編.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史丛书 从一大到十七大 第3册 图文版. 瀋陽:萬卷出版公司. 2012.10: 306–307. ISBN 7-5470-19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