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槍射擊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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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槍射擊令》的一頁
三名邊防軍警衛在德國國內邊界觀察哨上進行觀察,攝於1984年

開槍射擊令(德語:Schießbefehl)是指東德邊防軍的一項指令,該命令允許邊防軍對非法穿越德國國內邊界東德難民予以槍擊攔截。該命令在1960年至1989年間以不同的形式存在,最終在1982年通過《邊境法案》(Grenzgesetzes)第27條加以合法化。

法律基礎[編輯]

《邊境法案》第27條中對使用武器的規定

最初在邊防軍的《邊境管理條例》(Grenzdienstordnung)中曾涉及槍支的使用,即「果斷動武」(Schusswaffengebrauchsbestimmung),[1]在1961年柏林牆修建前,僅對邊防軍自衛使用槍支有所規定。[2]

1982年5月1日,《邊境法案》(Grenzgesetzes)正式生效,在第27條中針對武器的使用給予規定。[3]邊防軍承擔「保衛德意志民主共和國邊境不受侵犯,以及防止入侵東德領土等挑釁行為」的任務。[4]如果對人員的其他阻擊手段未能奏效,武器作為阻礙越境者的最後手段,使用武器將是合理的。

這一法案規定了使用武器的程序:

  • 首先進行口頭警告,向越境者喊道:「停下,邊防軍,站住!」(德語:Halt, Grenzposten, stehenbleiben!
  • 若越境者不理會警告,可鳴槍示警,若仍未停下,可繼續警告:「停下,邊防軍,站住否則我將開槍!」(德語:Halt! Grenzposten, stehenbleiben oder ich schieße!
  • 最後,若越境者仍繼續前進,邊防軍可瞄準他的雙腿開槍,以使他停下。

法案在第27條第4款規定對兒童、青少年和婦女不適用以上指令。

在該法案之前,開槍射擊的指令僅通過邊防軍內部指令下達。該法案生效後,對越境者開槍射擊首次具備了法律基礎。1989年12月22日,這項指令被廢除。

參考資料[編輯]

  1. ^ Dienstvorschrift der Grenztruppen der DDR – Schusswaffengebrauchsbestimmung
  2. ^ Vgl. DV III/2 Dienstvorschrift für den Dienst der Grenzposten vom 12. Sept. 1958, in: Riemer 1995, S. 100ff.
  3. ^ Gesetz über die Staatsgrenze der Deutschen Demokratischen Republik vom 25. März 1982. [2014-12-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5-12). 
  4. ^ 原文:「Die Staatsgrenze der DDR zu sichern, Grenzverletzungen nicht zuzulassen, sowie die Ausdehnung von Provokationen auf das Hoheitsgebiet der DDR zu verhindern.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