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唐伊法案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1975年懷唐伊法案,成立了懷唐伊調解庭,並給在新西蘭法律框架內首次承認懷唐伊條約。調解庭有權調查由新西蘭政府或任何國家機構在1975年以後做出的可能違反條約的行為。它也有權建議,但不會強制執行,補救措施。

雖然該條是1975年前好幾年毛利人抗議所關注的訴求,許多毛利人與法的不滿。該條約的重要不足,如在新西蘭戰爭沒收的土地,大部分發生在十九世紀,調解庭的調查對這些是無能為力。有些人(毛利人和其他人),其中包括許多國家黨反對黨,反對該法案,理由是這將導致分裂。

1985年修正案[編輯]

該修正使調解庭調查能夠追溯到1840年,當時條約簽署。它還擴大審裁處的容量,使其能夠處理日益增加的控告數量。它還要求調解庭中毛利人占大多數。

1985年的修訂,大大拓寬了法庭的調查範圍,並導致適當回應該法庭的調查結果和建議的辯論。這是第四工黨政府對該條約給予更大承認的政策的一部分,並在其他立法(如「國有企業法」)中引用條約。這項修正案是使得條約應用在新西蘭法律和社會的最重要的步驟之一。

1988年修正案[編輯]

這進一步擴大審裁處的成員,並取消了對毛利人占大多數的要求。這也使審裁處成員來自不同族群,同時探討不同的要求。

1993年修正案[編輯]

這項修正案是Te Roroa懷唐伊調解庭報告的爭議性建議導致的,官方購買私人土地面積以解決索賠。土地的所有者認為,使他們的財產貶值。該修正案禁止法庭判決英皇購買到上述條約所涵蓋的其他任何私人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