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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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茇(1878年—1958年6月15日)字芾棠湖南省平江縣人,中華民國法官。[1]

吳王李恪45世孫(輅公裔)、泰陵公仁昭房,湖南平江人。 原名懋林,字芾棠,1878年出生於湖南省平江大橋。湖南武備學堂暨北京法律專門學堂畢業,發科舉人。

民國元年(1912年)加入中國國民黨,歷任湖南都督府軍政部軍法處長、長沙地方審判廳長、河南開封地方審判廳長、湖南高等審判廳長、廣西高等檢察廳檢察長、國民政府最高法院庭長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中國法規研究委員會會長、最高法院院長等職。授三等嘉禾章、四等文虎章、一等金質獬豸章、最高文軹勳章。1946年退休。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任湖南省文化管理委員會委員、省文史館館員、省參事室參議。1958年6月15日逝世,享年80歲。

生平[編輯]

1922年12月,趙恆惕根據《湖南省憲法》改組湖南省政府,李茇被任命為湖南高等審判廳廳長,一直任至1926年6月唐生智湖南省政府主席。

1927年12月2日,署南京國民政府最高法院庭長,1929年8月12日正式被任命為庭長,此後一直任庭長直到1946年1月30日。其間,1932年6月16日,兼任中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任至1933年。

1941年1月30日至1945年2月3日,兼任最高法院院長。[1]

參考文獻[編輯]

  1. ^ 1.0 1.1 劉壽林等編,民國職官年表,北京:中華書局,1995年
  中國國民政府
前任:
焦易堂
最高法院院長
1941年1月30日—1945年2月3日
繼任:
夏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