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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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的一個罪名,指故意破壞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最高可判處死刑

量刑[編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19條規定,破壞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1]

案例[編輯]

2007年11月某日,被告人趙正山夥同他人在中洛輸油管線14.1公里一打孔,盜放原油16餘噸,價值81500餘元。濮陽縣人民檢察院以盜竊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又六個月,並處罰金15000元。[2]

參考資料[編輯]

  1.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9月最新版). 找法網. [2017-01-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1-26). 
  2. ^ 赵正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判裁案例 - 110网. www.110.com. [2017-02-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