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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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國制,又稱郡國並行制,是指郡縣制封建制分封制)並同實行的行政區劃制度。始於西漢,建立之初是為了避免權奸亂朝,又可以中央集權。此制度一直延續到南北朝。

歷史[編輯]

劉邦先前為了楚漢相爭,分封異姓諸侯王,以爭取實力軍人的支持,擊敗西楚。但一統天下後,劉邦面對軍力強大的異姓王,非常不信任,隨即開始消滅異姓王,先後滅亡了臧荼韓王信韓信張敖陳豨、梁王彭越淮南英布、新的燕王盧綰。劉邦訂立了白馬之盟,不允許異姓王再度出現。

周朝採用封建制,傳國悠久,但國勢衰弱,被諸侯欺凌;秦朝採用郡縣制,中央集權,國勢強大,但權奸趙高亂朝之後,迅速滅亡。所以劉邦想出了折衷的辦法,漢朝以「郡縣制」為主,承襲了秦朝郡縣制」這種行政區劃管理制度,與行政區劃不同的是,在推行「郡縣制」的同時又推行封國制,郡縣與封國並行,又稱「郡國並行制」。漢朝的封國包括王國侯國。以分封宗室子弟的方式,分封同姓九王,調和郡縣制與封國制的兩極偏差,恢復封國制,同時又施行郡縣制,使郡國雜處,以相牽制,對維護中央集權和國家統一產生積極作用,但後來還是引爆了七國之亂

中國史上自漢朝開始直至南北朝,各個時期國家行政區劃管理上不同程度實行了「封建制度」,但分封不是主體。各個朝代政權穩定以後,王國與侯國實際成了行政區劃體系之一,或形式上分封。漢朝王國侯國行政長官是「國相」由朝廷直接任免,為王、侯國的實際行政長官,王侯反而是虛君,不掌該地治理權力。到了魏晉南北朝行政長官則是內史。而且魏晉南北朝的諸侯王,通常不到藩國就任,而是皇帝另有任用,如任命都督某處軍事。比如八王之亂時的成都王司馬穎並不在成都國,而是作為都督冀州諸軍事,駐守在鄴城[1]

隋朝之後,行政區劃上沒有了封國,在唐朝安史之亂之後,存在觀察使節度使軍閥割據政權,大多數情況下,要領受中原王朝的冊封來確保政權合法性,如五代十國時期,十國之一的楚國之國王馬殷,儘管於907年建國,仍舊於927年(天成二年)接受中原王朝後唐冊封為「楚王」。宋朝亦加強中央集權,分封王沒有封地,不實行郡國制。

元朝的情況比較複雜,參見元朝藩王列表

比較特殊的是明朝,雖然有分封制,但分封的區域並沒有形成行政區劃,分封王並無實權,受皇帝直接管轄。

清朝初年的三藩也有封國的性質,但隨即也引爆了三藩之亂

參考[編輯]

  1. ^ 張志義 (編). 探索中国史. 香港: 齡記出版社. 2012: 103. ISBN 9789626103777.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