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1年移民限制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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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1年移民限制法令
澳大利亞議會
一項對移民具有特殊限制以及為聯邦提供移除禁止移民的法令
御准日期1901年12月23日
呈交者埃德蒙·巴頓(1901年7月5日)
修訂
1905, 1908, 1910, 1912, 1920, 1924, 1925, 1930, 1932, 1933, 1935, 1940, 1948, 1949
相關法例
1958移民法令英語Migration Act 1958[1]
現狀:已廢除

移民限制法令》(Immigration Restriction Act 1901)是澳大利亞議會在1901年頒布的一項法令。其限制了前往澳大利亞的移民並且成為了力求驅逐澳大利亞移民中所有非歐裔人口的白澳政策的基礎。[2] 法律給予了移民官員高度的自由決定權來阻止人們進入澳大利亞。該法令禁止很多種類的移民移至澳大利亞並且規定非法入境的人應驅逐出境

由於英政府的反對,法規中避免了更加明顯具有指向種族的法令,取而代之的是用聽寫測試的控制機制來篩選移民,它要求尋求進入澳大利亞的人聽寫出任何一歐洲語言(不需要一定是英語)長達50字的文章。文章的語言由移民官員酌情決定。該測試不是以移民官員檢驗申請人的語言水平為目的而設計的,相反,測試人會提前了解並且選取申請人不會通過的語言進行測試。

法令的規定[編輯]

概況[編輯]

這個法令明令禁止一些種類的移民,這些種類包括患有傳染病的人群,之前有過犯罪記錄的人群,妓女或男妓以及有精神問題的人群。

法令還自動允許一些人群進入澳大利亞,比如英國陸軍或是英國皇家海軍、任何訪問澳大利亞港口的船隻的船長以及所有工作人員、任何受委派處理外國政府事務的人士、移民獲批者的家屬以及前澳大利亞居民。

聽寫測試[編輯]

法令中提到任何想移民來澳的人都需要完成一個50字的聽寫測試。「任何沒有按官員要求完成聽寫測試的人士,以及當考官不在場時在其發放的50字文章上簽字的人士。」[3]

這樣的人將會「禁止」移民。並且阻止其進入澳大利亞。[4]

這個測試與之前在西澳新南威爾士以及塔斯馬尼亞實行的測試相似。法令使官方移民局在不明確表示的情況下,以種族為基礎[1]排除想要移民的人。在1903年後,選擇考試文章變得不再重要,因為在測試最初,申請人群不能入境是既定事實,所以測試的方式最終走向終結是不可避免的。雖然理論上來說任何來澳大利亞的人都需要參加考試,但在實踐中,它是基於種族以及其他一些不良的考慮下的一種有選擇性的測驗。

犯罪[編輯]

法令中設立了一系列聯邦中有關移民的罪行,非法移民會監禁最高六個月,在那之後會將其驅逐出境。將除歐裔以外的人通過船隻非法傳送入境者的船長以及船隻擁有者都可能承擔每位移民100英鎊的罰款。外交部長也有權扣押疑似非法運送黑民入境的船隻。那些將患有傳染病或者精神失常的人帶入境內的人在承擔其他懲罰同時,也要承擔為這些人提供護理造成的花銷。

法令的修改[編輯]

最初的聽寫測試指定必須要通過任何一種歐洲語言的測試,並且測試會在移民者來到澳洲的第一年的任何時間進行測試,在1905年法令進行了修訂,允許政府規定測試的語言,該法令修訂的目的是為了平息日本人民對測試中只給出歐洲語言表現出的不滿。1932年,測試的時間延長至移民者入境的前五年,並且官方測試對個人接受測試的次數不再受限。

《移民限制法令》由1958移民法令英語Migration Act 1958所取代,[1]該法令將普通的簽證制度(或是入境許可)取代了聽寫測試,並且移除了其他的限制,雖然很多來自南歐以及亞洲的移民先已居住在澳大利亞,但是他們中的一部分都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或之後以難民的身份來到澳大利亞的。

參考來源[編輯]

  1. ^ 1.0 1.1 Migration Act 1958 (Cth). ComLaw. [1 November 20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4-02). 
  2. ^ Immigration Restriction Act 1901. National Archives of Australia: Documenting a Democracy. [7 March 20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6-01). 
  3. ^ Immigration Restriction Act 1901 (Cth), s 3(a) as originally enacted; quoted, Kel Robertson with Jessie Hohmann and Iain Stewart, "Dictating to One of 'Us': the Migration of Mrs Freer" (2005) 5 Macquarie Law Journal 241, 243.
  4. ^ Immigration Restriction Act 1901 (Cth), s 14.

參閱[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