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年被中華人民共和國處決的死刑犯列表,旨在列出1967年被中華人民共和國處決的死刑犯。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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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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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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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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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貫或 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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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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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決日期(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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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決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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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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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死罪名 (認定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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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文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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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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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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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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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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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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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3月23日(1967歲—03—23)(29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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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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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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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革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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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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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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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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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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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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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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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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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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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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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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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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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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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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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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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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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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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原判,宣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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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編輯]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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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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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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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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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貫或 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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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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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決日期(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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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決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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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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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死罪名 (認定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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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雲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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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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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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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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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冀州市(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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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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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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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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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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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革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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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梗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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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2月在一次作案中被國軍捕獲,後被國民黨軍統機關吸收,憑藉高超的本領成為國民黨保密局北平站的特工骨幹人物。1947年,參與偵破和搗毀中共北平地下黨的行動,1949年刺殺主張與中共和談的原北平市市長何思源,使中共在北平的地下工作慘重損失。他還密跟蹤中共代表團,試圖刺殺葉劍英,但未能成功。1949年至1954年間多次潛入大陸執行破壞和刺殺任務,1954年9月14日段雲鵬再次從香港潛入廣州,準備執行刺殺毛澤東的任務。在潛入大陸當天即被公安機關捕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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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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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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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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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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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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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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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北京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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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段雲鵬認罪態度較好,遵照毛澤東「可殺可不殺的就不要殺」的指示,一直將其囚禁於監獄中。期間為了進一步誘捕行動特務、查獲爆破器材,公安機關還令段雲鵬繼續與香港敵特機關保持聯繫至195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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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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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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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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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富治簽字下達處決段雲鵬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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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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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市公安局軍事管制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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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核准死刑法院的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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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執行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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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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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廢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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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廢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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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廢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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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廢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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