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安康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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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安康醫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徽


1999年規定印章直徑?厘米,中央刊五角星,由?製發。

主要領導
院長 ?級警?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 上海市公安局
機構類型 安康醫院
聯絡方式
總部
 實際地址 上海市寶山區殷高路2號
 電話號碼 +86 
機構沿革
上海市公安局安康醫院

上海市公安局安康醫院隸屬於上海市公安局,位於上海市寶山區殷高路2號。[1] 該醫院是一所安康醫院,是對危害社會治安的精神病人依法進行強制醫療的專門機構。除了強制醫療外,該醫院還開展精神疾病司法鑑定等工作。

沿革[編輯]

上海市精神病人管治醫院是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於1985年4月在國權北路70號建成的。1989年8月,為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全國公安機關第一次精神病管治工作會議紀要》的精神,經上海市編制委員會同意,上海市精神病人管治醫院易名為上海市公安局安康醫院,仍隸屬上海市公安局,其性質和任務均不變。[2]2001年,該醫院遷入現在的新址,各方麵條件大為改善。[3]

1986年5月,經上海市精神病司法醫學鑑定領導小組批准,在上海市精神病人管治醫院內設立上海市精神病司法醫學鑑定室。同年7月1日,該室開始受理鑑定業務。該室的任務主要是接受上海市公安機關的要求,對肇禍精神病嫌疑人進行鑑定,從而為各辦案單位提供醫學科學依據以便定案處理。其鑑定範圍包括:[2]

  1. 立案偵察查獲的人犯中疑有精神異常的人;
  2. 刑事拘留、逮捕和收容審查後發生精神異常的人;
  3. 嚴重擾亂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人員中疑有精神異常的人;
  4. 與刑事案件有關的報案人或受害人中疑有精神異常的人。

收治對象[編輯]

該醫院的任務之一是「依法收容和監護治療嚴重危害社會的肇禍精神病人。」

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監護治療管理肇事肇禍精神病人條例》將「肇事」和「肇禍」精神病人進行區別規定,並將肇禍精神病人的監護治療任務賦予上海市精神病人管治醫院。其相關條文為:[4]

第四條 經精神病司法醫學鑑定確認為肇事、肇禍的精神病人,應分別對其實行強制性監護治療:有肇事行為的精神病人送衛生部門所屬醫院診治;有肇禍行為的精神病人送精神病人管治醫院監護治療。

第十四條 對有殺人放火爆炸強姦搶劫投毒等行為或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肇禍精神病人,由上海市精神病人管治醫院監護治療。

1997年出版的《上海公安志》載,當時該醫院的具體收治對象包括:[2]

  • 經精神病司法醫學鑑定,精神病人在無責任能力下實施殺人、縱火、爆炸、強姦行為的;
  • 嚴重擾亂黨、政、軍機關辦公秩序和企事業單位的生產、工作秩序、治安秩序或造成涉外事件的;
  • 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不講姓名、住處,公安機關收留後一時難以處理的;
  • 其他危害社會治安,造成嚴重後果的。

收治程序[編輯]

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監護治療管理肇事肇禍精神病人條例》規定了強制醫療對象的收治程序,

第十五條 有肇禍行為的可疑精神病人,必須對其進行精神病司法醫學鑑定。經鑑定確認是精神病人的,由肇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填寫《肇禍精神病人監護治療審批表》,報市公安局批准,予以監護治療。   受害人、肇禍人和他們的家屬對精神病司法醫學鑑定提出異議的,可向市精神病司法醫學鑑定領導小組申請覆核。

參考文獻[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