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央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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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央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簡稱關於中央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是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1989年9月6日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近期做幾件群眾關心的事的決定》制定頒佈的法規。[1]

背景[編輯]

六四事件基本結束後,第十三屆中共中央政治局為了應對社會普遍存在的腐敗等現狀而做出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近期做幾件群眾關心的事的決定》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1989年9月18日制定頒佈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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