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條約法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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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條約法律司


1999年規定印章直徑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由外交部製發。

主要領導
司長 馬新民
副司長 苟海波齊大海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機構類型 外交部內設職能司
行政級別 正司局級
聯絡方式
總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條約法律司(英語:Department of Treaty and Law of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簡稱外交部條法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直接領導的工作機關。[1]

機構沿革[編輯]

條約法律司始於1949年成立的條約委員會,由章漢夫副部長兼任。1958年改稱條約法律司。此後縮編,併入西歐美澳司。1972年,因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聯合國席位,再建國際條法司。1980年獨立建制。

工作職能[編輯]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主要按照國務院和外交部給其確定的工作範圍,負責辦理以下各項工作[2]

  • 調研外交工作中的法律問題和國際法發展動向,為外交決策和行動提供法律顧問服務,處理涉聯合國條法事務、涉港澳台條法事務;
  • 承擔雙邊、多邊條約對外談判工作,承辦國家對外締結雙邊、多邊條約和國際司法合作的有關事項,處理涉外案件;
  • 負責、協調氣候變化、海洋法、海底、極地、國際漁業、網絡安全和人權等法律事務。

歷任司長[編輯]

條約法律司時期[編輯]

國際條法司時期[編輯]

條約法律司時期[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1. ^ 条约法律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2022-09-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1-31). 
  2. ^ 背景资料:外交部条约法律司. 中新網. [2014-05-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