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工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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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制度[編輯]

法律規定[編輯]

2018年12月29日公佈並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年修正本)》[1]做出如下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加班工資[編輯]

在下列法定節假日[2]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 公曆1月1日(元旦放假);
  • 公曆對應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的日期(春節假期);
  • 公曆對應農曆清明的日期(清明節假期);
  • 公曆5月1日(國際勞動節);
  • 公曆對應農曆端午的日期(端午節假期);
  • 公曆對應農曆中秋的日期(中秋節假期);
  • 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國慶節假期)。

參考資料[編輯]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本).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23-07-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7-14). 
  2. ^ 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023-07-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