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類經濟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1]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21號)第一條規定,二級分支機構是指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例如,企業法人設立的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但應當向駐地的工商局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

參考文獻[編輯]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15年4月27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