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林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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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林園,又稱華林蒲,是六朝時期的皇家園林,位於台城[1]。建於孫吳東晉時定名,時基本成型,時更造,末被毀,時復建,滅陳時徹底被毀。位於今南京市人民政府南京市外國語學校九華山太平門一帶[2]

名稱[編輯]

曹魏時,洛陽有芳林園,因避曹芳諱改名為華林園,西晉時仍為大宴群臣、吟詩作賦的場所。咸和五年(330年),晉成帝模仿洛陽的華林園,修築並命名華林園,景陽山、天淵池、華光殿等名稱也模仿自洛陽華林園[3]

歷史[編輯]

據推斷,華林園本為孫皓昭明宮時所開。咸和五年(330年),晉成帝修繕華林園。太元二十一年(396年),孝武帝增修華林園,穿池鑿山,創造山林環境。元嘉二十三年(446年)及大明年間,宋文帝兩次大規模擴建華林園,由張永主管,使其格局基本成型,擴建的建築物成為皇帝召見大臣、處理政務、騎射、起居、拜佛的場所。永元二年發生火災,大量建築被燒毀,隨後大起樓閣。時又修建了一些建築。梁末侯景之亂時遭到嚴重破壞,陳後主重修華林園,與妃嬪在此淫樂終日,創作出《黃鸝留》、《金釵兩臂垂》等詞。開皇九年(589年),隋軍佔領建康,華林園遭毀壞[1][3]

建築[編輯]

建築名 建成時間 說明[2]
天淵(泉)池 東晉太元十年(385年)前 元嘉二十三年(446年)改造。池中有祓禊堂。江總評價稱「曉川漾璧,似日御之在河宿;夜浪浮金,疑月輪之馳水府」,「瑰鳥異禽,自學歌舞;神木靈卉,不知搖落」。
清暑殿(嘉禾殿) 東晉太元二十一年(396年) 本不屬於華林園,但劉宋時兩者融為一體。457年,清暑殿改名為嘉禾殿。
景陽山 宋元嘉二十三年(446年) 宋文帝嘆道:「恨不得使戴顒觀之。」
武壯山 宋元嘉二十三年(446年)
景陽(雲)樓 宋元嘉二十三年(446年) 建元三年,樓出紫色祥雲。南宋時尚有遺存。
華(花)光殿 宋元嘉二十三年(446年) 大通年間毀而重建。
鳳光殿 宋元嘉二十三年(446年)
設射棚(堋) 宋元嘉二十三年(446年)
醴泉堂 宋元嘉二十三年(446年)
花萼池 宋元嘉二十三年(446年)
一柱台 宋元嘉二十三年(446年)
興光殿 宋元嘉二十三年(446年)
層城觀(穿針樓) 宋元嘉二十三年(446年) 梁武帝於此處修重閣。
琴堂、芳香堂 宋大明年間(457年-464年) 兩堂為連理堂。
靈曜前後殿(曜靈殿) 宋大明年間(457年-464年) 宋後廢帝曾於此養驢。宋謝莊詩:「玉桴乘夕遠,金枝終夜舒。澄淳玄化闡,希微寂理孚。」南齊末年燒毀。
日觀台 宋大明年間(457年-464年)
重閣 梁天監元年至三年(502年-504年) 上層為重雲殿,為梁武帝舉行佛事的場所;下層為光嚴殿,為梁武帝禮佛講經的場所。
朝日樓、夕(明)月樓 梁天監元年至三年(502年-504年) 階道繞樓九轉。
聽訟殿 陳永定年間(557年-559年)
臨政閣 陳天嘉三年(562年)
臨春閣、結綺閣、望仙閣 陳至德二年(584年) 極度奢華綺麗,「其下積石為山,引水為池,植以奇樹,雜以花葯」。
含芳堂 未知 宋明帝於此聽《周易》。
通天觀 未知 晉孝武帝於此講孝經。
延賢堂 未知 選拔人才之地。宋武帝宋文帝常於此聽訟。
竹林堂 未知 劉子業於此射鬼,被劉彧等人弒殺。
茅堂 未知
仙華、玉壽、青樓、紫閣等殿 齊永元年間

功能[編輯]

作為園林,皇帝與群臣在華林園內游賞、宴飲、賦詩、賭射、馴馬,一些皇帝在此淫樂終日。有帝王在華林園內侍講經書,儒家經典尤甚。梁武帝還命文人於此整理典籍,撰《華林遍略[4]

由於位於皇城之內,皇帝常於華林園內臨政聽訟,陳武帝陳文帝還專門修築了臨政殿和聽訟殿。此外,華林園是重大政治事件的策源地和發生地,屢屢發生弒君誅臣的事件[4]

另外,華林園還有觀察天象的建築[4]

管理[編輯]

華林園令或華林園丞為華林園的管理者,統屬於光祿勳大鴻臚陳襲祖梅道念曾擔任華林園令,臧延之曾擔任華林園丞[3]

參考資料[編輯]

  1. ^ 1.0 1.1 胡阿祥; 李天石; 盧海鳴. 南京通史·六朝卷. 南京: 南京出版社. 2009 [2017-07-18]. ISBN 978780718564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0-05). 
  2. ^ 2.0 2.1 胡運宏; 荊世傑. 六朝建康华林园建筑考. 江蘇師範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15, (3): 72-78. doi:10.16095/j.cnki.cn32-1833/c.2015.03.013. 
  3. ^ 3.0 3.1 3.2 胡運宏. 六朝第一皇家园林——华林园历史沿革考. 中國園林. 2013, (4): 112-114. 
  4. ^ 4.0 4.1 4.2 胡運宏; 賀俊傑. 六朝华林园史考. 北京林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3, (2): 1-7. doi:10.13931/j.cnki.bjfuss.2013.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