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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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務局中華人民共和國1994年分稅制改革後設立的地方稅務機構,與國家稅務局相對應。在2018年3月的政府機構調整當中,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重新合併,地方稅務局不復存在。

1994年分稅制把稅種分為中央稅地方稅中央地方共享稅;把徵稅系統由稅務局分為國家稅務系統與地方稅務系統。其中中央稅、中央地方共享稅由國稅系統(包括國家稅務總局及各地的國家稅務局)徵收,地方稅由地方稅務局徵收。地方稅務局在省、市、縣、區各級地方政府中設置,國務院中沒有地方稅務局。地稅局長由本級人民政府任免,但要徵求上級國家稅務局的意見。一般情況下,地方稅務局與財政廳(局)是分立的,不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但也有例外,例如,上海市在2008年政府機構改革之前,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合署辦公,一個機構、三塊牌子,而2008年政府機構改革之後,上海市財政局被獨立設置,上海市地方稅務局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仍為合署辦公,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同時縣一級,財政局長常常兼任地稅局長。

地方稅務局主要徵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輛使用牌照稅屠宰稅資源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印花稅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契稅耕地佔用稅筵席稅城市集體服務事業費文化事業建設費教育費附加以及地方稅的滯補罰收入和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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