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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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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本制度宋代邸報實行的新聞檢查制度,是一種事先檢閱制,也是中國新聞史上最早的檢查制度。進奏院每5日將編好的邸報稿樣送達樞密院,審查合格的稱為「定本」;再將定本作為標準,由進奏院抄寫後傳至各地。

建立和發展[編輯]

背景[編輯]

宋朝中央集權的程度空前加強。一些唐朝後期出現的行政機關到了宋朝成為重要機關:翰林院在宋朝成為向皇帝提供諮詢的主要機關。宋朝在行政區劃方面仍襲唐制,但增加了「道」(後改稱「路」)的數目。與唐相比,道對州、縣的權力增大了。為了避免重蹈唐朝藩鎮割據的覆轍,道的管轄面積、行政功能與相應的軍事機構與唐時相比有着明顯的區別。

宋代初期,各州在京城設有進奏院,各自編發進奏院狀。隨着中央集權的加強,朝廷在收回藩鎮軍、政、財諸權的同時,也將進奏院的管理權歸於中央。宋太宗太平興國六年(公元981年)改組進奏院,設「都進奏院」於大內側近。進奏官由朝廷統一任命,各授銅朱印一紐,每人兼三四州。並以京官為進奏院兼官,由給事中直接管轄,從而將進奏院完全置於中央的控制之下。

進奏院改組後,邸報發佈制度也出現改變。邸報在朝廷的直接管理下統一發佈,權威性加強。公元981年後,在編發的方法與程序上,以往是各地方當局的進奏院與進奏官自行收集材料、自行編發;改組後要經過樞密院審核,甚至由樞密院官員(後為門下省官員)編定,進奏院與進奏官負責提供材料與發抄,即為「定本制」。

建立[編輯]

宋真宗咸平二年(公元999年),「定本制」建立。《宋會要》記載,咸平二年六月,「詔:進奏院所供報狀,每五日一寫,上樞密院定本供報。」這是關於定本制度的最早記載。進奏院向地方發佈的消息,以定本為主,不得增改。

廢除與恢復[編輯]

定本制度在宋朝經歷兩次廢除。第一次革除定本制度是在王安石變法後,此時定本支隊已如虛設。「先是,進奏院每五日具定本報狀,上樞密院,然後傳之四方;而邸吏輒先期報下,或矯為家書,以入郵置。」[1]樞密院檢詳文字官劉奉世提出取消定本制度,實行樞密院派專人抽檢制度;如有抄發涉及邊防機要內容、或增加虛妄之言的,從重置法。從變法派的角度來看,廢除定本實則有利於新法的宣傳;定本之廢,相當於剝奪了樞密院對於信息的實際控制權。

定本制度的第一次回復時間在宋徽宗宣和三年(公元1121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詔:進奏院朝報,非定本事輒傳報者,令尚書省檢會已降指揮,別行措置,約束取旨。」[2][3]

紹興二十五年(公元1155年), 秦檜病亡。翌年(公元1156年), 右正言凌哲請求廢除定本,「動輒年旬日, 侯許報行, 方敢傳錄。而官吏迎合意旨, 多是刪去緊要事目, 止傳常程文書, 偏州下邑往往有經歷時月不聞朝廷詔令。竊恐民聽妄生迷惑, 有害治體。」[4]南宋統治初步穩定,凌哲的請求被批准,定本制度再度取消。

乾道六年(公元1170年)八月十九日,中書門下省言:「近來進奏院輒於六部等處抄錄指 揮, 又將傳聞不實之事便行傳報, 欲令左右司將六曹判報狀內合報行事寫錄定本呈宰執訖發赴進奏院, 方許報行。"[5]定本制度重新恢復。

這種制度一直實施到南宋末年。一般認為,直到嘉定以後,定本才真正廢除,而這時的官報已不受重視了。[6]

評價[編輯]

定本制度是宋朝中央集權體制的延伸。定本制度的傳播更多的是一種下行傳播,以皇權為中心由內而外的單向傳播。進奏院狀的編輯權由都進奏院控制,都進奏院向樞密院等中樞機構負責,樞密院等中樞機構直接聽命於皇帝。從制度的角度來說,與唐朝藩鎮割據下的進奏院狀的傳播相比,定本制度有其歷史進步性:它在信息傳播方面有效維護了中央集權和專制皇權體制。定本制度的幾存幾廢,也反應了當時的政治環境需求、和統治者對於信息管理的需求:當需要信息傳播效率的時候,廢除定本制度;當需要信息傳播安全的時候,加強定本制度。定本制度一定程度上為宋代的社會繁榮起到了基礎性作用,但是也限制了思想的傳播和封建體制內的信息流通發展。

參考資料[編輯]

  1. ^ 《宋史.劉奉世傳》
  2. ^ 《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之四五》,北京:中華書局,1957
  3. ^ (清)徐松: 5宋會要輯稿6刑法二之八五, 中華書局影印本, 1957年, 6538頁
  4. ^ (宋) 李心傳: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七一 紹興二十六年正月庚辰條, 中華書局影印本,1985年,2816頁
  5. ^ (清) 徐松:《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之五一,中華書局影印本,1957年,2397頁"
  6. ^ 郎國華:《宋代的新聞控制現象淺析》,《華南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0- 2,P.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