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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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治日本國憲法所規定的體制為基礎運行。因此,日本是以立憲主義為基礎的國家。另外,日本的司法、行政是以憲法和國會所制定的法律、明文化了的法令為基礎運行的。因此,日本是法治的國家。

日本國憲法規定主權在民國民主權[1]另外,在政治上規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分別由國會內閣裁判所(法院)行使分立的三權。以國會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實行議會民主政治,由國會和內閣協作實行議會內閣制。另外,設置帝制天皇作為「日本國的象徵、日本國民統合的象徵」。但憲法規定天皇沒有參與國政的權力,日本內閣總理大臣國家政府領導人自衛隊最高指揮官

日本國憲法還規定了地方自治。日本的地方自治指的是全國劃分為47個都道府縣,都道府縣中劃分出市町村,由這兩層地方公共團體擔負自治職能(日本行政區劃)。所有的都道府縣和市町村都設有各自的作為議事機關的議會和作為執行機關的首長(都道府縣的知事、市町村長)。地方公共團體在法律範圍內有權制定條例。

日本國憲法最重要的三大原理是:主權在民、尊重基本人權和和平主義。日本政治以這三大原理及其中最基本的對個人(個人尊嚴)的尊重為基調運行。

政體[編輯]

德仁天皇(世襲君主)

所謂政體,按照古希臘亞里斯多德「統治權之所在」這一區分方式,可區分為君主制、貴族制、民主制等政治形態。然而,近代以來,法西斯國家、政教合一國家、軍國主義的軍部獨裁國家等等的出現,該區分方法已無法與現實應對。

明治維新在二戰前的舊憲法(1889年2月11日公佈、1890年11月29日施行、1947年5月3日因全面修訂而撤銷)下,日本的政體與國體思想一體稱為「天皇親政的神權國家(源自國體明徵聲明,反対天皇機關說)」,是君主制國家。由於作為統治主體的君主的存在,被統治的客體就不稱為國民,而應稱為臣民。因而,舊憲法體現了統治主體的天皇和被統治的客體臣民的關係。現在的日本規定了:

  1. 現行憲法規定了天皇是「在國政上沒有任何權力」的象徵
  2. 現行憲法沒有君主的規定,自然也不存在「立憲」君主
  3. 統治權在於國民,並非戰前的臣民,而是國民
  4. 民主作為與大正時代的「君主」的對立概念而出現,正如日本對天皇機關說的排斥那樣,君主和民主也無法同時並存。

綜上所述,現今日本不再以君主制、民主制來加以區分,在政治學和法學上,更多的是稱其為民主主義國家。

國家體制[編輯]

位於東京的國會議事堂

日本的國制(國家的形態)是君主立憲制(立憲君主國)還是共和制(共和國),對此的討論至今不息。

認為日本是君主立憲制的根據總的來說有以下三點。第一,沒有公選的總統不能稱為共和制;第二,存在世襲君主天皇;第三,由於有近代意義上的憲法,因此不是專制君主制。由此可見日本是君主立憲制。

另一方面,日本共和制的最大根據是作為君主的天皇沒有任何參與國政的權力。目前,行使政治權力的除了法務省以外,都是由公選出來的人為中心構成的,並採用共和制的體制。另外,從法律上看,總理大臣公選制與選舉總統的共和制幾乎沒有分別。由此可見日本是採用共和制的共和國。

從學術上看,日本是採用君主立憲制的立憲君主國的證據更加充分。而且,政府的正式解釋也認為日本是君主立憲制國家(1973年(昭和48年)6月28日參議院內閣委員會的內閣法制局長官答辯)。當然,不是大日本帝國憲法(明治憲法)賦予天皇的總攬統治權那種意義下的君主立憲制。然而,有人認為立憲君主這一稱謂具有復古的企圖而加以反對。

國家政治[編輯]

日本國憲法下的統治機構圖

現行《日本國憲法》規定國會為「國家權力的最高機關」,是「國家唯一的立法機關」,國會被賦予的政治權力是最大的。但是,憲法賦予了內閣提交法案的權力,國會成立的法案大部分都是內閣提出來的,因此實際上內閣的權限是最大的,所謂行政國家現象非常顯著。另外,內閣提出的法案是內閣下屬行政組織所製作,因此又可以說行政組織的幹部職員。

而且,裁判所(法院)被賦予違憲立法審查權。裁判所有權宣佈法律、國家法令或行政行為違反憲法。而裁判所對於國會、內閣的判斷一般持司法保守態度。

政治制度[編輯]

日本是一個內閣制國家,政府體制以《日本國憲法》為基礎,設有一個兩院制的議會,即國會,包括了眾議院參議院,均由民選產生。眾議院議員共465席,任期4年,內閣總理大臣有權提前解散。參議院議員共242席,任期6年,每3年改選一半席位,不得中途解散。

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為內閣,由內閣總理大臣及多位國務大臣組成,對國會負責。內閣總理大臣必須是國會議員,並由其他國會議員選舉產生。大多數閣員也必須是國會議員。

自1889年起,日本是一個君主立憲制的國家,當時的憲法為《大日本帝國憲法》,又稱明治憲法天皇依該法為國家元首,具有政治實權。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新制定的《日本國憲法》規定天皇是國民團結的象徵,對政府不具有干涉力。

主要政治問題[編輯]

日本自衛隊[編輯]

根據日本國憲法第九條,日本永遠放棄戰爭的和平主義原則奉為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但同時為了靈活參與國際事務「威脅或使用武力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寫進憲法。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1954年7月1日,最初它是一個"警察予備隊",後來是"保安隊",自衛隊陸上自衛隊海上自衛隊航空自衛隊、實際上是日本陸軍海軍空軍)被有效地建立為日本軍隊

1993年,日本決定派遣自衛隊參加聯合國柬埔寨維和行動。2004年又曾派遣部隊往伊拉克參與維和行動。

1991年:日本在海灣戰爭期間沒有出兵,在戰爭結束後派出6艘船隻前往海灣地區掃雷;

1992年至1993年:根據1992年的國際和平法案,日本首度出兵海外,派出了600名工兵前往柬埔寨。執行任務期是1992年9月至1993年4月。1993年3月至9月,第二批600名官兵在當地執行修橋和道路的任務,另派16名官兵監督停火。日本同時還派出了2艘海軍運輸艦,1艘補給艦和6架C-130運輸機。在參加行動期間,兩名日本文職人員犧牲;

1993年5月/2001年2月:日本國自衛隊先後參加了數次聯合國的莫桑比克維和行動,盧旺達洪都拉斯土耳其東帝汶印度的救援行動;

2001年10月:9-11恐怖襲擊發生後,6架航空自衛隊運輸機和138名士兵被派往巴基斯坦撤運從阿富汗湧來的難民;

2001年11月至今:根據2001年10月的反恐怖法案,日本派出海上自衛隊船隻在印度洋上執行反恐怖任務,支援美軍在阿富汗的軍事行動。這些船隻為10個國家,包括美國,加拿大,法國和英國的艦隻提供補給;

2002年2月至今:680名自衛隊員被派到東帝汶負責修路和架橋,是日本最大規模的維和行動。目前該部已經減少到522人;

2003年3月,2003年7月至8月:兩架C-130運輸機運送160頂帳蓬和救災物質到約旦;

2003年12月:兩架運輸機運送救災物資到伊朗。

改憲問題[編輯]

自平成時代以來,有關日本國憲法修改的議論活躍,引起中韓兩國社會的關注。

同盟國軍事佔領下現行憲法,1946年11月3日公佈修改了大日本帝國憲法,1947年5月3日施行以來,日本國內一直存在修改憲法的議論。不少保守派政治家主張,因為現行憲法是美國草擬的,沒有正統性。但長期以來,日本社會大多不重視憲法修改問題。

但是,2005年自由民主黨在建黨50周年之際發表了憲法修改草案以後,不少人開始關心憲法修改問題。時任自由民主黨總裁兼總理大臣安倍晉三主張於任期內修改現行憲法。

日本改憲問題的要點有;

  1. 國家元首的明定:現行憲法上沒有國家元首的規定(天皇象徵)。
  2. 自衛隊的地位:因為現行憲法禁止擁有軍隊,法律上自衛隊的地位很曖昧。(更有人主張恢復軍銜制)
  3. 人權的明定:現行憲法上沒有環境權私隱權、情報公開請求權、知識產權等明文規定。
  4. 統治機構改革:總理大臣公選制/國會改革/法院改革

現行憲法是所謂「硬性憲法」。為了修改憲法,需要滿足「各議院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贊成」及「過半數公民之贊成」的要件。

參考資料[編輯]

  1. ^ The Constitution of Japan. House of Councillors of the National Diet of Japan. 1946-11-03 [2007-03-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03-17). 

註釋[編輯]

參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