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機關服務中心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最高人民法院機關服務中心,位於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直屬事業單位

簡介[編輯]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內設機構及新設事業單位職能》(法發〔2000〕30號)發佈,其中規定新設事業單位有最高人民法院機關服務中心(對外稱最高人民法院機關服務局),職能為:

  1.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機關後勤服務工作計劃和需求,提供後勤服務保障,履行服務合同。
  2. 管理機關交其使用的國有資產,使經營性資產保值、增值。
  3. 推動所屬服務經營單位深化改革、轉換機制、提高經濟效益。
  4. 面向社會提供有償服務,逐步增強自給能力,減少國家財政支出。
  5. 承擔其他服務事項[1]

最高人民法院機關服務中心為最高人民法院機關辦公和機關職工生活提供後勤服務,並承辦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委託事項[2]

參考文獻[編輯]

  1. ^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 北大法寶. [2017-04-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5-09). 
  2. ^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 事業單位在線. [2017-04-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