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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暫行縣市鄉自治條例案由江西議會議員盧建侯於1922年3月在第三屆江西議會上提出。《條例案》建議江西從內部的地方自治先做起,先行縣長民選,縣以下分市鄉一級為自治區域,縣市鄉設大會為公決機關,市鄉設公斷處為法庭之外的調處所,經費均來自地方稅收。該條例案還附有《江西暫行縣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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