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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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案
The Telephone Cases
辯論:1887年1月24日-28日、31日;2月1日-4日、7日-8日
再次辯論:1888年3月19日
案件全名阿莫斯·多爾貝爾訴美國貝爾電話公司;分子電話公司訴美國貝爾電話公司;美國貝爾電話公司訴分子電話公司;克萊商業電話公司訴美國貝爾電話公司;人民電話公司訴美國貝爾電話公司;陸上電話公司訴美國貝爾電話公司
引註案號126 U.S. 1
8 S. Ct. 778; 31 L. Ed.英語Lawyers' Edition 863
法庭判決
美國貝爾電話公司之電話專利有效;撤銷「分子案」。
最高法院法官
法庭意見
多數意見韋特首席大法官
聯名:米勒大法官英語Samuel Freeman Miller馬修斯大法官英語Stanley Matthews (Supreme Court justice)布拉奇福德大法官英語Samuel Blatchford
不同意見布拉德利大法官英語Joseph P. Bradley
聯名:菲爾德大法官英語Stephen Johnson Field哈倫大法官
格雷大法官英語Horace Gray拉馬爾大法官英語Lucius Quintus Cincinnatus Lamar II沒有參與該案件。

電話案(英語:The Telephone Cases;126 U.S. 1 (1888))是指1870年代到1880年代在美國與電話發明英語Invention of the telephone相關的一系列案件;這些案件最終由美國最高法院於1888年作出終審裁決,該裁決維持亞歷山大·格拉漢姆·貝爾對電話專利的優先權。這些電話專利是美國貝爾電話公司貝爾系統所賴以生存的,儘管它們也已經從愛米爾·貝利納那獲得了關鍵的麥克風專利。

這起著名訴訟案的發起人(原告)為西聯電報公司,這是一家比貝爾電話公司規模更大且現金更充裕的公司。西聯電報公司提出了丹尼爾·德拉博英語Daniel Drawbaugh以利沙·格雷安東尼奧·穆奇約翰·菲利普·雷斯等人的幾項專利權利要求,以使得亞歷山大·格拉漢姆·貝爾可追溯到1876年3月的有關電話的主專利權和附屬專利權失效。如果西聯取得勝利,那麼這將立即摧毀貝爾電話公司,從而讓西聯取代貝爾在電話領域的壟斷地位。

得益於律師萊桑德·希爾(Lysander Hill)的雄辯,美國最高法院以一票之差裁定人民電話公司(Peoples Telephone Company)訴美國貝爾電話公司案中,貝爾的專利權無效。[1]在一家下級法院中,人民電話公司的股票曾在早期的訴訟中短暫上漲;但在原告丹尼爾·德拉博英語Daniel Drawbaugh出庭表明立場並作證後出現下跌。在法庭上,德拉博說道:「我不記得我是如何做到的。我一直在朝這方面努力。我也不記得我是不是偶然發明它的。我不記得我有人和人談論過這個。」[1]

參考資料[編輯]

  1. ^ 1.0 1.1 A. Billings. Bell and the Early Independents. Telephone Engineer and Management. 1985-03-15: 8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