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一類罪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及其補充規定,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共有四十七個罪名。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九個)[編輯]

走私罪[編輯]

  • 走私武器彈藥
  • 走私核材料罪
  • 走私假幣
  • 走私文物
  • 走私貴重金屬
  •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
  •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罪
  • 走私淫穢物品罪
  •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 走私固體廢物罪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編輯]

  • 虛報註冊資本罪(第158條)
  •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第159條)
  • 欺詐發行證券罪(第160條)
  •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妨害清算罪(第162條)
  •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罪(第162條之一)
  • 虛假破產罪(第162條之二)
  •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 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第164條第2款)
  •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第165條)
  • 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條)
  •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第167條)
  •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第168條)
  •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第168條)
  • 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第169條)
  •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69條之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編輯]

金融詐騙罪[編輯]

危害稅收征管罪[編輯]

侵犯知識產權罪[編輯]

擾亂市場秩序罪[編輯]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