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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憲章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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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憲章條約》(英語:Energy Charter Treaty)1991年12月17日訂立於荷蘭海牙,包括了一系列國際能源貿易、投資的原則。1998年4月,《能源憲章條約》正式生效。但該條約過度保護石化燃料業,牴觸2015年的《巴黎協定》,導致陸續有意大利波蘭西班牙荷蘭法國相繼退出,德國與比利時亦考慮退出。[1]日前,據稱歐盟即將宣佈整體從該條約退出。

外部連結[編輯]


  1. ^ 法國將退出《 能源憲章條約 》馬克宏 : 多投資再生能源和核能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新頭殼,2022.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