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政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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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政綱領》,是1928年中華民國宣佈實施的綱領性文件,並依此為指導制定了1931年《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歷史[編輯]

1928年10月3日,中國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會第172次會議通過《訓政綱領》。

內容[編輯]

全文如下:[1]

中國國民黨實施總理三民主義,依照建國大綱之訓政時期,訓練國民使用政權,至憲政開始完成全民政治,制定如左之綱領:

第一條 中華民國於訓政時期開始,由中國國民黨代表大會,代表國民大會,領導國民行使政權。

第二條 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時,以政權付託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執行之。

第三條 依照總理建國大綱所定選舉、罷免、創製、複決四種政權,應訓練國民逐漸行使,以立憲政之基礎。

第四條 治權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項,付託於國民政府總攬而執行之,以立憲政時期民選政府之基礎。

第五條 指導監督國民政府重大國務之施行,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行之。

第六條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之修正及解釋,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議決行之。

參見[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1. ^ 中央訓練團編:《中華民國法規輯要》第一冊,194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