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立法院公報第85卷第51期 P51-5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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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臺灣):《立法院公報》第85卷第51期第51至52頁。1996年10月18日,立法院第3屆第2會期第11次會議審議核四覆議案,會議紀錄:「行政院函,為貴院依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立刻廢止所有核能電廠之興建計畫,刻正進行之建廠工程應即停工善後,並停止動支任何相關預算且繳回國庫一案,經研議實難接受,依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移請貴院覆議案。決議:原決議不予維持。」除主席外,發言的立法委員為民主進步黨籍沈富雄、周伯倫、葉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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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立法院公報影像系統
作者 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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