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香港西九龍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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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1日同行評審已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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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台安排[編輯]

月台安排寫得有誤導成份,讓人以為高鐵只是以廣州為終點站,希望能作出修改。—203.218.206.61 (留言) 2009年9月19日 (六) 17:15 (UTC)[回覆]

關於刪去「回報率經濟效益成疑」的說明[編輯]

本人在Special:Diff/43986990/44056544編輯中刪除了「回報率經濟效益成疑」段,但隨後被撤回。現將原因交代如下:

  1. 該段描了廣深港高鐵香港段的回報率問題,未提到任何有關西九的內容,問題主體與條目主體明顯無關。
  2. 參考來源 回報率急跌至4%填氹比止蝕又貴100億 高鐵不起報廢起則浪費 也沒有任何一段提到了「西九龍總站」五個字。
  3. 就算是可靠的來源,也要考慮與條目是否密切相關。

故本人將此段移除,以使條目內容貼合條目主題。MNXANL 貢獻 討論 2017年4月19日 (三) 13:16 (UTC)[回覆]

外部連結已修改[編輯]

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西九龍總站中的2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械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有關機械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7年7月21日 (五) 08:30 (UTC)[回覆]

建議改名:「西九龍總站」→「西九龍站」[編輯]

西九龍總站」 → 「西九龍站」:政府已確定名稱[1]--222.167.166.187留言2017年7月25日 (二) 15:02 (UTC)[回覆]

合作安排[編輯]

@222.167.166.187您對相關政府文件的理解可能有誤,或者您的理解是準確的但您在條目中的表述方法導致文義有被曲解的可能。主要問題是您的表述似乎將港府的建議,特別是提議的《合作安排》,作爲已定安排,或已達成的協議對待,而根據引述的文件上所謂「合作安排」並未簽署,港府的政策性文件至少在正式層面上現時僅停留在提議階段,需在進過司法復核並簽署之後方可作爲協議文件對待,經全國人大批准後方可生效,因此在此條文中在無上下文的情況下將「合作安排」加上《》本身就屬不妥,加上前後表述容易引起港府的提議已經協議批准的錯誤印象。請再酌。--PalaceGuard008留言2017年8月1日 (二) 11:13 (UTC)[回覆]

「合作安排」加上《》,只要有可靠來源使用這一做法,根據WP方針,可以接受。至於其他方面,我已在原文加上附註,應解決閣下問題。222.167.166.187留言2017年8月2日 (三) 00:19 (UTC)[回覆]
另外,根據 梁麗幗 訴 政務司司長及其他 案 (05/06/2015, HCAL31/2015),判案書指出 "...a decision of the NPCSC, is not subject to review by the court in Hong Kong, as the court simply has no jurisdiction to do so",亦指出 "the court should, in general and as far as possible, avoid interfering in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and entertaining a pre-enactment challenge"。可見這些司法覆核申請只會被駁回。222.167.166.187留言2017年8月2日 (三) 02:32 (UTC)[回覆]
您提出的後一點推斷並不周密。NPCSC是全國人大常委會,與港府並不相同,港府的政策性決定在香港法律下絕對是justiciable兼reviewable的,在協議沒有簽署、全國人大常委會沒有做出批准或其他決定的情況下您所引述的段落不適用。--PalaceGuard008留言2017年8月2日 (三) 09:29 (UTC)[回覆]

請求編輯[編輯]

由於行車隧道不屬於內地口岸區範圍(見投影片第17頁),請刪去「內地執法人員於高鐵出入境範圍和行車管道有享有『全面執法權』」此句。222.167.166.187留言2017年9月30日 (六) 08:37 (UTC)[回覆]

為何不容許寫得清楚一點的內容呢[編輯]

這個條目不是只給內地人的,香港人也會看。原句:在香港特區境內的廣深港高鐵營運中的列車車廂(包括行駛中、停留中和上下乘客期間)亦視作在內地口岸區範圍之內,按內地法律監管和執法。寫得清楚一點的內容有什麼問題呢?而且內容也不應只引用某單一的政府官方來源,其他多方可靠的來源(香港媒體)也應該要。

另外,《合作安排》全文亦訂明突發和緊急事件是和內地口岸區的範圍有關,放在內地口岸區較為適合,不應放在公佈方案後。--Wpcpey留言2017年12月28日 (四) 01:17 (UTC)[回覆]

因為唯一可靠來源就是原文,上一段已列明內地口岸區自啟用之日起,由內地依照內地法律和《合作安排》實施管轄。45.64.240.15留言2017年12月28日 (四) 01:24 (UTC)[回覆]

政府官方來源是第一來源,未必一定可靠,主流的報紙也是可靠來源。維基百科的條目應該主要依賴於已出版且可靠的第二手來源 --Wpcpey留言2017年12月28日 (四) 01:31 (UTC)[回覆]

傳媒也只是引述原文。而且傳媒引述何種內容有其立場。45.64.240.15留言2017年12月28日 (四) 01:35 (UTC)[回覆]

而且這是兩地政府協議,不是一般新聞,唯一可靠來源就是原文。45.64.240.15留言2017年12月28日 (四) 01:38 (UTC)[回覆]

這些協議是描述性斷言,也需要主流的報紙/媒體補充,它們所陳述的事實與觀點建基於第一手來源上。不少香港媒體也這樣說呢,有提及「在內地口岸區範圍之內,按內地法律監管和執法」的內容。 信報:高鐵西九站內地口岸區按內地法律監管香港電台:一地兩檢安排稱進入內地口岸區依內地法律作出入境監管經濟日報:【一地兩檢】一地兩檢合作安排:進入內地口岸區後依內地法律監管

「維基百科的條目應該主要依賴於已出版且可靠的第二手來源,對第一手來源的任何解釋都需要可靠的第二手來源的相同解釋加以支持。」所以如果有的話,盡量不只用第一來源。

--Wpcpey留言2017年12月28日 (四) 01:49 (UTC)[回覆]

例如原文:「雙方同意建立應急處理機制,共同編製應急預案,以協助內地處理內地口岸區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突發、緊急事件……雙方並同意為此建立聯絡員制度,進行溝通並定期安排聯合演練。為協助處理突發、緊急事件的目的,經內地派駐機構請求並授權香港特區有關人員可在內地口岸區協助進行相關活動,並享有如在香港特區法律及內地法律享有的保障和豁免。」
你的版本:「如有發生突發和緊急事件,要須經內地機關請求並授權,香港人員才可進入內地口岸區協助。」
明顯意思被扭曲了。45.64.240.15留言2017年12月28日 (四) 02:03 (UTC)[回覆]

另,上一節已列明「內地口岸區自啟用之日起,由內地依照內地法律和《合作安排》實施管轄」,再列明法律監管和執法是多餘。45.64.240.15留言2017年12月28日 (四) 02:08 (UTC)[回覆]

最後,維基百科:可靠來源#法律:討論法律時,最好引用法律原文。45.64.240.15留言2017年12月28日 (四) 02:11 (UTC)[回覆]

  • 可能出現 = 如有發生
  • 經內地派駐機構請求 = 要須經內地機關請求
  • 請求並授權香港特區有關人員 = 才可進入

原文是「經內地派駐機構請求並授權香港特區有關人員可在內地口岸區協助進行相關活動」[2]

香港特區有關人員前是有逗號,但你刪除了,明顯被扭曲了意思。

港方入內地口岸區施援 須先獲授權

兩檢合作安排出爐 五內地部門口岸執法

--Wpcpey留言2017年12月28日 (四) 02:14 (UTC)[回覆]

那只是複製錯誤,正如你刪去我的留言一樣[3]45.64.240.15留言2017年12月28日 (四) 02:24 (UTC)[回覆]

複製錯誤? 根本是可以直接複製原文的--Wpcpey留言2017年12月28日 (四) 02:26 (UTC)[回覆]

不要扯開話題了。你的內容不符原文。45.64.240.15留言2017年12月28日 (四) 02:30 (UTC)[回覆]

說明法律監管和執法是令條目更清楚。--Wpcpey留言2017年12月28日 (四) 10:33 (UTC)[回覆]

已經很清楚了。49.130.130.8留言2017年12月28日 (四) 10:39 (UTC)[回覆]

編輯請求[編輯]

請求已拒絕

取消 Techyan 的回退,恢復47568710版本。理由是描述內地口岸區的範圍、情況和規定時,以政府法律文件的原文最準確(原文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屬於公有領域,都在wikisource),而不是媒體的轉述。這一點你看編輯差異便會明白。 --49.130.128.90留言2017年12月29日 (五) 11:47 (UTC)[回覆]

編輯請求僅適用於無爭議的修改。恕未完成。--Lakokat 2017年12月31日 (日) 05:58 (UTC)[回覆]

「公佈方案後」章節[編輯]

@Wpcpey個人認為,該章節的內容已經超出「反映香港社會對此事的負面態度」之所需,有堆砌內容的,試圖說服讀者的嫌疑。我雖不認同移除有來源佐證的內容,但同樣反對以這樣的方式來寫條目。揣測閣下的立場與動機實在無益於此條目的完善,但條目之中立性亦值得關注。不知閣下有何看法?--Tiger留言2017年12月29日 (五) 13:27 (UTC)[回覆]

內容已經盡可能保持中立性,事實是西九龍站這個例子是世界上獨一無二,明明是在香港境內,但卻執行內地法律。香港社會對西九龍站設一地兩檢安排的爭議的確非常大。批人大一地兩檢決定 未提供合憲理據 大律師會:落實基本法最大倒退。其他關注團體的行動本人也沒有提及了 人大「講咗就係」 弊過釋法 石永泰:一地兩檢沒明文規定授權 / 關注組抗議「染紅」。再且一地兩檢安排有3步,現在仍是第二步,相信第三步本地立法還會有新的爭議。

如果你們可以為「中立性」而不理會不公義造成的後果和移除爭議內容,我會為維基百科感到可悲。其實多年前有香港媒體報道維基百科已經被職業性的寫手,包括網絡「水軍」或「五毛」入侵。維基百科陣地戰:以參與制衡洗腦、抹黑

幾個月前曾在一地兩檢的條目提及在香港爭議的問題,但又給有關的IP完全移除有來源佐證的內容。除非開一個新條目提及一地兩檢在西九龍站的爭論。--Wpcpey留言2017年12月29日 (五) 13:38 (UTC)[回覆]

維基百科並不應該對任何行動、事件評價為公正或不公正。維基百科應當做的就是呈現事實(當然是值得記錄的事實(關注度要求))。但是,維基百科不應明示或暗示讀者,某一事件為正義或非正義。顯然,西九龍站的一地兩檢方案引起的爭議,是事實,因此應當給予介紹。但這種介紹不應該是類似時間線式的,且佔了較大的篇幅。

如果換作我寫,我或許會整理一下各點爭議(例如:疑似無法律依據、香港人員進入內地海關區需要授權、土地所有權問題等)。然後分別敘述各點爭議的提出與回應,並附上來源(包括提出與回應)。現今的內容,多為各方評論與訴求(例如「他們要求政府停止向公眾發放誤導訊息、撤回一地兩檢方案」),且有針對某些個人的反駁回擊(例如「批評袁國強的比喻荒謬,令一國兩制名存實亡」、「民主黨涂謹申指李飛的說法「十分危險」)。他們的諸多言論實際上表達的是同一個意思,即「一國兩制精神無法保障」。又如「駁斥大律師公會對憲法了解不足夠」,其實亦是太過具體。這樣的寫法不但不利於讀者了解「一地兩檢」在哪些方面引起了爭議,時間線式的記載亦不很符合百科全書的語氣。

維基百科從來不應該成為論辯的陣地,它是一部百科全書,而非網絡論壇。必須承認的是,我之所以在這裏提出意見,確實有自身是個大陸人的因素,也因此能理解閣下的心情。但我希望能儘可能拋棄身份帶來的影響,而是針對一個完善、中立的條目應該有些什麼提出建議。希望閣下也能如此做。因此,我認為「如果你們可以為「中立性」而不理會不公義造成的後果和移除爭議內容,我會為維基百科感到可悲。其實多年前有香港媒體報道維基百科已經被職業性的寫手,包括網絡「水軍」或「五毛」入侵。」實在無益於討論。--Tiger留言2017年12月29日 (五) 14:21 (UTC)[回覆]

某用戶所謂「爭議內容」,實為清一色的反對意見。但社會上又不是大規模的反對,某用戶顯然脫離現實,企圖利用條目來「喚醒」香港人。49.130.130.22留言2017年12月29日 (五) 14:37 (UTC)[回覆]

問題是一地兩檢本身是採用「三步走」程序,每一階段都會帶出不少措施和爭議問題。還是每一步都提出措施和爭議會不會好一些呢?再細心看,有關立法會的反對意見一字不提--Wpcpey留言2017年12月30日 (六) 01:53 (UTC)[回覆]

這確實是個問題,對三步程序分別寫可能會更清晰一些。--Tiger留言2017年12月30日 (六) 11:10 (UTC)[回覆]

建議分拆:至→「西九龍內地口岸區[編輯]

一塊陸地由香港司法管轄範圍,改為實施中國內地法律,屬前所未有,故建議分拆特別說明之。118.143.147.130留言2017年12月30日 (六) 19:33 (UTC)[回覆]

同行評審(第一次)[編輯]

西九龍站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
評審期:2017年12月1日 (五) 21:27 (UTC) 至 2017年12月31日 (日) 21:27 (UTC)

222.167.166.187留言2017年12月1日 (五) 21:27 (UTC)[回覆]

從機場快線下車處怎麼去西九龍站?[編輯]

從九龍站(機場快線下車處)怎麼去西九龍站? 有無障礙地下行行人路還是電動步道嗎) 距離也畢竟 800 米左右啊!

還有:具體幾月幾號開通? 2018 年下班年太籠統吧? 也請通知官方網站,好自己茶信息。MGOI! ++--84.72.0.214留言2018年1月3日 (三) 08:57 (UTC)--++[回覆]

幾個小問題[編輯]

  1. 「教育局官方教材指,香港街頭抗爭頻繁,只反映了有些人的民主意識粗糙和膚淺,捨有效的諮詢制度而不用」和一地兩檢有關係?
  2. 「到9月27日,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周家明法官藉的決定書駁回相關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是不是錯字了?--苞米() 2018年1月3日 (三) 15:02 (UTC)[回覆]

西九龍站條目經常被非常熟習維基編輯程序的傀儡IP用戶在短時間破壞並更換多個IP再改[編輯]

自今年9月起,西九龍站條目經常被非常熟習維基編輯程序的傀儡IP用戶在短時間破壞。而且在非常短的時間內更換多個IP,將寫得清楚一點的內容刪除。同時內容也只引用某單一的官方來源,其他多方可靠的來源也刪除。我已經在請求保護頁面提出保護,但沒有人理會。

該IP用戶也於英國國民(海外)簽證要求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上次因編輯戰短期封禁後,仍然繼續長期編輯戰,於英國國民(海外)簽證要求英國國民(海外)護照。上次因編輯戰短期封禁後,仍然繼續,重複性地破壞

本人寫的原句:在香港特區境內的廣深港高鐵營運中的列車車廂(包括行駛中、停留中和上下乘客期間)亦視作在內地口岸區範圍之內,按內地法律監管和執法。

IP用戶49.130.131.236、45.64.240.226和45.64.242.112在非常短的時間內更換IP,堅持刪除「按內地法律監管和執法。」一句,相信是同一人所為。

--Wpcpey留言2017年12月28日 (四) 00:53 (UTC)[回覆]

我認為這是編輯爭議,不是惡意的破壞。這個頁面已經出現客觀上的編輯戰,雙方應該先在討論頁進行討論。——꧁༺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12月28日 (四) 01:26 (UTC)[回覆]

明明是持續的傀儡破壞,你們卻不願面對。--Wpcpey留言2017年12月28日 (四) 01:28 (UTC)[回覆]

@outlookxp:既然是編輯爭議就應全保護。45.64.240.15留言2017年12月28日 (四) 01:31 (UTC)[回覆]

  • (!)意見:一是,不應無故刪除有來源作證的內容(不清楚IP用戶所說的「下文已有」之類的情況是否屬實);二是,不應過度強調「執行內地法律」、「若違法由內地機構執法」,包括過量引用一些人士的分析及評論。執行何地法律確實是關鍵信息,過度強調則可能有違中立。--Tiger留言2017年12月28日 (四) 07:43 (UTC)[回覆]

@outlookxp:,@Tigerzeng:到最後該人還是以法律為由,堅持刪除內容,更說到沒有讓步空間。樓上的修改也被回退了。再且,西九龍站這個例子是世界上獨一無二,明明是在香港境內,但卻執行內地法律。而事實民間團體也有不少爭議。根本上維基百科的人太多坐視不理,對時政冷感。真是令人愈來愈失望,難怪香港人都放棄,只看英文維基了。--Wpcpey留言2017年12月29日 (五) 00:36 (UTC)[回覆]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的決定:
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自啟用之日起,由內地依照內地法律和《合作安排》實施管轄,並派駐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海關、檢驗檢疫機構、口岸綜合管理機構和鐵路公安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上述機構及其人員不在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以外區域執法。」應回退為原文內容。(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屬於公有領域。)

二、某用戶明顯是要違反中立原則,我加了「對合作安排的批評」一節來安撫他,另外你看這是否與第51號參考註釋重覆。210.6.10.130留言2017年12月29日 (五) 01:32 (UTC)[回覆]

所有對第一手來源的解釋、分析或總結都應引用自第二手來源,《合作安排》也一樣,引用媒體的說法去補充也是很合理的,根本不是有違中立。--Wpcpey留言2017年12月29日 (五) 01:41 (UTC)[回覆]

為何不同時引用大公報文匯報
維基百科:可靠來源#法律:討論法律時,最好引用法律原文。閣下不應過度引用媒體去表達閣下的政治立場。210.6.10.141留言2017年12月29日 (五) 01:48 (UTC)[回覆]

「雖然有寫好的報紙報道也是可以接受的。」引用大公報文匯報,立場明顯站在親中一方,也表達閣下的政治立場。用明報信報是已經很中立。樓上是鴨子 一望而知--Wpcpey留言2017年12月29日 (五) 02:05 (UTC)[回覆]

為何不同時引用大公報文匯報?正反立場齊全這樣才會平衡,現在是一面倒。210.6.10.162留言2017年12月29日 (五) 02:22 (UTC)[回覆]

我不了解香港媒體的政治傾向。我贊同同時引用兩邊立場的觀點,對兩種立場給予相同的篇幅來介紹。此前文內相關的評論內容確實是缺乏另一邊的觀點,而且一側觀點篇幅有些過多,略微給人「說服讀者認同它」的感覺。單純講述法律事實的話,則忽視香港社會中對此事明顯不應被忽視的討論,有所不妥。--Tiger留言2017年12月29日 (五) 03:53 (UTC)[回覆]

根本Wpcpey一向偏頗,例:[10]。只是藉助新聞來灌輸自己的觀點。49.130.129.8留言2017年12月29日 (五) 05:54 (UTC)[回覆]
不論您如何清晰地看出了他人立場,就單獨一事,請對事不對人。--Tiger留言2017年12月29日 (五) 07:16 (UTC)[回覆]

@Techyan西九龍站不是無故移除來源和有來源的內容,而是一直都在討論,包括在討論頁。

請留意編輯差異,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的決定:
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自啟用之日起,由內地依照內地法律和《合作安排》實施管轄,並派駐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海關、檢驗檢疫機構、口岸綜合管理機構和鐵路公安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上述機構及其人員不在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以外區域執法。」這是原文內容。(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屬於公有領域。)

二、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內地口岸區的範圍為西九龍站地下二、三層的劃定區域、地下四層月台區域及有關連接通道,包括內地監管查驗區、辦公備勤區、離港乘客候車區、車站月台和連接通道及電梯。在香港特區境內的廣深港高鐵營運中的列車車廂(包括行駛中、停留中和上下乘客期間)亦視作在內地口岸區範圍之內。」這是原文內容。49.130.131.26留言2017年12月29日 (五) 11:01 (UTC)[回覆]

看了下上面的討論。請IP君知悉:維基百科並不會禁止使用媒體的評論作為內容來源、也不禁止使用法律原文作為內容來源。通常來說,凡是符合要求的來源中涉及到的觀點,都可以寫入條目內。如果您支持一地兩檢,您可以選取支持這一方案的媒體的報道,並將其寫入條目;但不應該移除已有的內容。--Techyan留言2017年12月30日 (六) 12:35 (UTC)[回覆]

@Techyan:所以我叫閣下看留意當時的編輯差異,不要回退:那個人對內地口岸區口岸範圍和情況的描述,來自於媒體對《合作安排》和《人大常委會決定》的轉述。而我則是直接引用《合作安排》和《人大常委會決定》的原文,簡單來説就是修正筆誤,不是破壞。WP:可靠來源#法律,討論法律時,最好引用法律原文。WP:HALF,半保護不是用來保護具有爭議的頁面的。45.64.243.221留言2017年12月30日 (六) 14:18 (UTC)[回覆]

我上面已經說得很清楚了:您可以把您希望引用的材料添加進入,但不應該刪除其他有來源的內容。這不屬於編輯爭議。修正筆誤通常只適用於錯別字和誤用標點等情況。--Techyan留言2017年12月30日 (六) 15:12 (UTC)[回覆]

@Techyan:事實上,是他把我的文字刪除了。既然我可以把我希望引用的材料添加進入,請你替我一字不漏地的在條目加入以下內容:

內地口岸區的範圍為西九龍站地下二、三層的劃定區域、地下四層月台區域及有關連接通道,包括內地監管查驗區、辦公備勤區、離港乘客候車區、車站月台和連接通道及電梯。在香港特區境內的廣深港高鐵營運中的列車車廂(包括行駛中、停留中和上下乘客期間)亦視作在內地口岸區範圍之內。[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批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並確認《合作安排》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立法保障《合作安排》得以落實。內地口岸區的設立及具體範圍,由國務院批准。內地口岸區自啟用之日起,由中國內地依照內地法律和《合作安排》實施管轄,並派駐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海關檢驗檢疫機構、口岸綜合管理機構和鐵路公安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上述機構及其人員不在內地口岸區以外區域執法。[2]

--45.64.243.167留言2017年12月30日 (六) 16:13 (UTC)[回覆]

如果您可以保證不再移除他人添加的、有來源的內容,我可以直接解除保護狀態,然後任由您自己添加。User:Wpcpey--Techyan留言2017年12月30日 (六) 17:10 (UTC)[回覆]

@outlookxp:、@Techyan:其實説到底,以上不同的IP根本是傀儡,是同一人所為,以多重帳號分割貢獻紀錄將令其他用戶不能完整地查閱貢獻。昨晚在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將一地兩檢問題改為「內地口岸區問題」,試圖淡化事實。不過可悲的是根本沒有其他維基人放願意處理此敏感議題。IP的立場非常清楚,只容許人大官方的內容和參考來源,明明說法非常隱含,所以本人還是支持要媒體補充才能完整解析清楚。--Wpcpey留言2017年12月31日 (日) 01:23 (UTC)[回覆]

閣下似乎草木皆兵,連使用簡體字編輯的用戶也當作我了。@Techyan:保證不再在西九龍站移除他人添加的、有來源的內容。也請你們關注頁面,阻止 Wpcpey 移除我添加的、有來源的內容,不得改動一字。河水不犯井水。45.64.240.17留言2017年12月31日 (日) 04:36 (UTC)[回覆]

Wpcpey閣下誤會了。正是在下分拆史無前例之內地口岸區至新條目,此事與222.167無關。因其法律問題屬前所未見,故在下希望分拆內地口岸區之法律問題至新條目,原條目則集中工程及交通問題。118.143.147.130留言2017年12月31日 (日) 09:54 (UTC)[回覆]

如果和深圳灣相比的話,那就更應該合併,實際上西九龍的內地口岸區和深圳灣的香港口岸區,就是同一性質的東西。——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12月31日 (日) 10:57 (UTC)[回覆]

@Techyan:請勸勸 Cwek 和妙詩人 不要刪除我的段落[11],不然 Wpcpey 又針對我,不許我編輯了 49.130.129.224留言2018年1月4日 (四) 11:06 (UTC)[回覆]

你所添加的段落,實際上下面章節有重複的,所以沒必要冗餘,為了RR,我暫時不動了,只是請希望你看懂人話,別像一隻蟋蟀一樣扎扎跳。——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8年1月4日 (四) 09:45 (UTC)[回覆]
「若違反內地法律,由內地機構採取法律措施」這一句不屬於原文,不能存在(而且爭議事件一節已提及這一句,沒必要冗餘)。因此我只好把原文另開新章節處理。現在不能刪字(Wpcpey),又不能加字(Cwek、妙詩人),這公道嗎?49.130.129.224留言2018年1月4日 (四) 11:20 (UTC)[回覆]
很簡單,「若違反內地法律,由內地機構採取法律措施」如果是有相應的媒體描述而非法律條文描述的話,則只使用相應來源腳註引述,其他就是多加加個法律條文的腳註標記而已。——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8年1月4日 (四) 11:41 (UTC)[回覆]
注意「若違反內地法律,由內地機構採取法律措施」這一句是媒體對《合作安排》的描述。但是,這一句卻與《人大決定》放在一起,好像人大決定裏有這一句似的。換言之,這一句是誤用了來源,誤導了讀者。49.130.130.52留言2018年1月4日 (四) 13:59 (UTC)[回覆]
並不影響,前句引述法律條文的話,只腳註法律條文;後句法律條目和媒體都有描述的話,則腳註兩者。不一定統注一個。——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8年1月5日 (五) 00:38 (UTC)[回覆]

建議改名:「香港西九龍站」→「西九龍站」[編輯]

香港西九龍站」 → 「西九龍站」:昨日參觀期間,顯示屏曾顯示西九龍站的名稱為「香港西九龍」站。港鐵發言人指出,有關站名只作內部參考用途,正式站名會在高鐵正式營運前公佈。1. 
「西九龍站」為政府(西九龍站業主)現行使用的名稱,2. --210.3.92.226留言2018年5月30日 (三) 01:51 (UTC)[回覆]

西九龍站內容同親中和官方媒體有分別嗎? 為何法律不在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說[編輯]

IP的編輯說法同親中和官方媒體有分別嗎? 維基不是宣傳內地口岸區好處的地方,而且「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的決定可在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條目說。現時先說複雜的法律條文,之後才說內地口岸區的結構,只令可讀性減低--Wpcpey留言2018年8月16日 (四) 07:16 (UTC)[回覆]

香港高鐵還有不到兩個月開通。最受關注和最受爭議內容當然是一地兩檢了。本人隨後在子頁面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中補充並從西九龍站條目中複製粘貼了一些立法的過程(大致立法過程可見 這個連結)。

然而補充完後的條目卻依舊十分的冗長和漫無重點,若本人主觀對條目進行大規模修改必會遭到回退。本人最近翻看西九龍站的「一地兩檢爭議」章節時,其展現內容卻是各方面對該法案的反應,使讀者很難理解該法案到底是如何通過。西九龍站本來只應該是個交通條目,但在港府、政客和媒體不懈努力下最終變成了法律條目乃至政治條目。雖然本人甚少踏入政治領域,但關於西九高鐵站的許多內容確實超出了本人的能力。故本人在客棧上邀請各位有識之士討論關於香港高鐵一地兩檢條目中的非主要內容該保留多少的問題,具體細化為:

  1. 西九龍站中,關於「一地兩檢爭議」章節該保留多少;
  2. 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中,關於「一地兩檢的爭議」內容該如何處理。

邀請西九龍站條目主編@Wpcpey(兩個條目中最近進行大編輯的非IP用戶)等參與討論,也歡迎各位路人參與。MNXANL 貢獻 討論 2018年8月3日 (五) 02:37 (UTC)[回覆]

該法案到底是如何通過?過程就是經過在各方面對該法案的反應和不滿而通過,而且已經用時序方式表達。問題是一地兩檢在香港本身也是法律和政治一部分。本人絕不應同「港府、政客和媒體不懈努力」這個說法。最好的方法還是另開新條目。而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這條目,看完後覺得立場同親中的報紙沒有分別。再且,現時維基香港人以親建制派為主,以往的泛民立場的維基人一早已放棄編輯--Wpcpey留言2018年8月3日 (五) 02:45 (UTC)[回覆]

  • 感謝回復。個人對於一地兩檢的立法過程段落寫作的理解,應該是先寫出港府做了什麼,造成了泛民(或其他群體)怎樣的反彈,而不是一上來就說泛民如何如何。理解W君WP:MORALIZE的想法,但所有對於一地兩檢的質疑應該基於港府(以及阿爺)的所作所為:目前西九龍站一地兩檢段落的寫作似乎完全按照時間的先後順序,且遺漏了一些重要的立法過程。政府官員、政客及公眾人士對於一地兩檢的看法(和對這些看法的反應)似乎不應該放在立法過程裏面。鑑於一地兩檢的爭議實在太大,開一個「一地兩檢爭議」的條目似乎在所難免。另外,前面提到的「不懈努力」在該語境下似乎不含有任何褒義的成分,不應理解為對港府的贊同。MNXANL 貢獻 討論 2018年8月4日 (六) 15:37 (UTC)[回覆]

剛看了條目,發覺兩篇條目都有個段落名為「一地兩檢安排的爭議」,但內容幾乎一樣,個人對一樣的內容重覆於兩個條目較敏感,如果能集中一處會較好。Silvermetals留言2018年8月5日 (日) 21:26 (UTC)[回覆]

@Silvermetals:閣下能否詳細解釋一下回覆中提出的「集中一處」的具體體現是什麼?在做出最終修改前希望能多聽取他人的意見~ MNXANL 貢獻 討論 2018年8月6日 (一) 04:25 (UTC)[回覆]
@MNXANL::就是例如只在一個條目(如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詳寫一地兩檢的進程,另一個條目(如西九龍站廣深港高速鐵路香港段)只略寫,然後加上{{main}},引導讀者移步向主條目。也可以另開條目「一地兩檢爭議」,或改造既有條目「香港高鐵爭議」擴充它。Silvermetals留言2018年8月7日 (二) 04:28 (UTC)[回覆]

又有IP人士刪除「內地主管機構依法採取相應法律措施」,將內地口岸區內容法律化,不是描述範圍為先。而且將內地口岸區美化。@MNXANL:@No1lovesu:--Wpcpey留言2018年8月13日 (一) 05:20 (UTC)[回覆]

編輯請求:列出44個站點資料[編輯]

條目現被全保護未能更新。建議於#旅客列車目的地一段列出44個站點資料,參考來源在此頁的「高鐵西九龍站44個直達站點一覽表」。--Fevawo留言2018年8月25日 (六) 06:03 (UTC)[回覆]

編輯請求[編輯]

請求已拒絕

根據原文所附的大公報來源所述,是大學生「張一白」從朋友圈轉來的照片裏,看到過關標誌是「深圳西九龍」。這完全不是可靠來源去證明口岸裏有一個過關標誌顯示「深圳西九龍」五字。而且,大公報來源沒有提到「出入境記錄憑證」的事,所謂「出入境記錄憑證」完全缺乏來源。

所謂『「過關標誌」顯示「深圳西九龍」』的説法是捏造的,西九龍站口岸從來沒有一個過關標誌顯示「深圳西九龍」五字,這一點大家可以實地視察。 --223.17.65.23留言2018年10月21日 (日) 14:43 (UTC)[回覆]

西九龍站口岸的出入境記錄憑證,使用「深圳西九龍」作為口岸名稱

——CommInt'l留言2018年10月22日 (一) 12:13 (UTC)[回覆]

@CommInt'l223.17.65.23其實你們可以去信向有關單位洽詢,某些政府單位相關條目就是用這個方式解決的。--章安德魯留言2018年10月23日 (二) 07:30 (UTC)[回覆]

@Ch.Andrew已向深圳邊檢總站諮詢,留言時間:2018-10-19 03:23:11,正式名稱是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口岸。210.3.92.226留言2018年10月29日 (一) 01:44 (UTC)[回覆]

編輯請求僅適用於無爭議的修改。恕未完成。--Lakokat 2018年11月2日 (五) 16:04 (UTC)[回覆]

同行評審(第二次)[編輯]

香港西九龍站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
評審期:2018年10月12日 (五) 03:55 (UTC) 至 2018年11月11日 (日) 03:55 (UTC)
下次可評審時間:2018年11月18日 (日) 03:56 (UTC)起

鑑於有北京西站這一個好先例,我希望這條目能夠成為GA,想看看有沒有甚麼地方需要改善,至少我認為條目現時應該是符合乙級。如果大家認為可以成為FA的話,也可以說說和FA還差幾多。順道說一說,這是條目的第二次PR。—Sæn你記得帶着和暖一束光線,伴隨在身邊 2018年10月12日 (五) 03:55 (UTC)[回覆]

我認為要增加一些來源。乍一看有幾句沒有來源,也有一些是一大段只有一個來源。--【和平至上】💬📝 2018年10月14日 (日) 04:49 (UTC)[回覆]
私見一大段只有一個來源沒有問題,只要足夠可靠就好。如果是完全沒有來源,反倒還真的是大問題。Sæn請多多關注香港西九龍站條目同行評審 2018年10月14日 (日) 09:28 (UTC)[回覆]
我沒有仔細看,但我就是怕那一個來源是否能夠提供這麼多資訊,如果可以的話,倒沒有問題。--【和平至上】💬📝 2018年10月14日 (日) 11:03 (UTC)[回覆]
我覺得歷史部分缺失,比如我想知道當年如何決策興建、設計與興建的時間、過程等,都是缺失的。-- 豆腐daveduv留言 2018年10月29日 (一) 09:12 (UTC)[回覆]

匯報:經修改後,條目現時只剩下香港西九龍站#首日運作混亂的首段沒有來源,以及歷史部分缺失兩大問題,條目的其他問題皆已經解決(我還順道修了一些未被提出的問題)。@和平至上DaveduvCommInt'lSæn 2018年12月2日 (日) 14:49 (UTC)[回覆]

@Sanmosa您好,由於西九站的建設並不僅僅是工程相關,還牽涉到諸多政治因素,要完整及客觀地描述整個過程難度非常大(也使得很多編者望而卻步),因此個人無法給出一個明確地觀點而僅列出以下編寫意見,最終是否採納由編者自身決定
  1. 建造過程應該涉及到地人物/角色:建築商、工程商、行政長官、運房局、港鐵、立法會建制派、立法會泛民等
  2. 應該提到的過程:建築商招投標過程;車站施工方案與資金的批准(被隱瞞的隱藏樓層);施工單位的招投標;宣佈延期前的工程進展;工程超支延誤事件;延期事件後的工程進展(2018年3月竣工);內地口岸區的設立(可忽略)等
  3. 部分條目中提到的既有工程問題,如已經解決,可合併到建造歷史;工程圖片章節合併至建造歷史;其他可能與建造歷史重複的部分應在寫作完成後進行整合。
暫且想到這麼多,由於媒體報道的信息多數比較雜且有頭無尾,因此在編輯時請注意規避Trivia問題。MNXANL 貢獻 討論 2018年12月8日 (六) 14:26 (UTC)[回覆]

我看見多個版本嘗試拆分B出口和J出口,但以無來源為由遭回退。其實,根據車站位置圖,這些出口都是存在的,是否復原該編輯?Super railway留言2022年7月18日 (一) 06:59 (UTC)[回覆]

@Super railway
請按照以下網站更新資料,不應使用第三方或自行收集的資料。
指示牌所示周邊設施[1]--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2年7月20日 (三) 13:52 (UTC)[回覆]

優良條目評選[編輯]

香港西九龍站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分類:香港、城市軌道交通、鐵道,提名人:Sieats macedonia留言2022年8月11日 (四) 07:08 (UTC)[回覆]
投票期:2022年8月11日 (四) 07:08 (UTC)至2022年8月18日 (四) 07:08 (UTC)
下次可提名時間:2022年9月17日 (六) 07:09 (UTC)起
請記得為當選條目撰寫簡介頁面,如此當選條目才有可能出現在首頁。

1票{{yesGA}},3票{{noGA}},未能通過評選。非管理員關閉飄流書生見山 · 客棧 · DC202022年8月18日 (四) 12:04 (UTC)[回覆]

香港西九龍站雖然由港鐵管理,但是屬於國鐵網絡。為什麼很多條目都把它歸類為港鐵車站,而不是國鐵車站?阿南之人留言2022年12月26日 (一) 05:01 (UTC)[回覆]

因為車站由港鐵管理,不是國鐵管理。--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2年12月26日 (一) 13:25 (UTC)[回覆]
這裏牽涉一個行文問題:「港鐵車站」指的究竟是港鐵所屬路線的車站,還是港鐵公司管理的車站?——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月3日 (二) 16:19 (UTC)[回覆]
如以樓主/up主的句子作句,可以演變成下列句子。
  • 屯門站雖然由港鐵管理,但是屬於九鐵網絡。為什麼很多條目都把它歸類為港鐵車站,而不是九鐵車站?
  • 沙田站雖然由港鐵管理,但是屬於九鐵網絡。為什麼很多條目都把它歸類為港鐵車站,而不是九鐵車站?
  • 何文田站雖然由港鐵管理,但是屬於九鐵+港鐵網絡。為什麼很多條目都把它歸類為港鐵車站,而不是九鐵+港鐵車站?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3年1月4日 (三) 16:33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