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優良條目/澳大利亞聯邦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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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聯邦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禁止澳大利亞聯邦議會設立國教或是以法律強加任何宗教儀式或禁止信教自由,還規定不能以宗教考試作為出任聯邦政府公職的先決條件。澳大利亞聯邦成立前,各英屬殖民地召開制憲大會,經過反覆磋商和妥協制訂聯邦憲法,成立澳大利亞聯邦。第一百一十六條以美國聯邦憲法中的類似規定為基礎,但內容上存在縮減,沒有限制各州政府制訂相應法律。澳大利亞高等法院對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解讀傾於狹隘,該院對「宗教信仰」的定義廣泛而靈活,但對宗教信仰保護範圍的理解存在諸多限制。這種做法導致聯邦成立以來,澳大利亞法院還沒有裁定過任何法律違反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條文中的規定在澳大利亞聯邦憲政史上也基本沒有起什麼作用。根據高等法院的裁決,無論是政府為宗教辦學提供資助,還是授權解散耶和華見證人分會,甚至允許把澳大利亞原住民孩童強制同家人分離的法律,都不違反聯邦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澳大利亞聯邦政府曾於1944和1988年兩次為第一百一十六條提出修正案,主要目標是要令其規定同樣適用於各州,但均未經公投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