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優良條目/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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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於1868年7月9日通過,是三條重建修正案之一。這一修正案涉及公民權利和平等法律保護,最初提出是為了解決南北戰爭後昔日奴隸的相關問題。修正案備受爭議,特別是在南部各州,這些州之後為了能恢復聯邦國會中的議席而被迫通過修正案。第十四條修正案,特別是其第一款,是美國憲法涉及官司最多的部分之一,1973有關墮胎問題的羅訴韋德案和2000年有關2000年美國總統選舉布殊訴戈爾案等擁有里程碑性質的判決均是以這一款為基礎。它對美國國內的任何國家和地方官員行為都有法律效力,但對私人行為無效。修正案的第二至四款極少在法律訴訟中引用,第五款賦予國會執法權。第一款包括了多個條款:公民權條款特權或豁免權條款英語Privileges or Immunities Clause正當程序條款平等保護條款。公民權條款對公民權作出了寬泛的定義,推翻了美國最高法院在1857年斯科特訴桑福德案案中裁定非洲奴隸在美國出生的後代不能成為美國公民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