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貿貨物跨境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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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貿貨物跨境運輸,俗稱「內貿外運[1],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內貿易貨物由中國關境內的一個口岸啟運,通過境外運至中國關境內另一個口岸的業務。該業務緣起於黑龍江省政府請求將其內貿貨物經俄羅斯遠東港口轉運中國東南沿海,從2007年3月1日起試點。原則上,海關對內貿貨物不徵收進、出口關稅及其他稅費。

歷史[編輯]

緣起[編輯]

2006年7月26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請示國務院辦公廳,表示希望開通該省內貿集裝箱和散貨由綏芬河市過境俄羅斯,經俄國的符拉迪沃斯托克港(海參崴港)、東方港納霍德卡港等港口,運往上海寧波廣州等東南沿海地區港口的運輸方案,請國務院給予支持,並協調海關總署交通部國家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相關監管措施。國務院辦公廳隨後請海關總署與其他有關部門商議辦理。2006年8月中旬,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率團赴黑龍江省考察時,黑龍江省政府又將該運輸方案列入請求國家解決的有關事項中。國務院辦公廳又將該事項轉交海關總署牽頭辦理[2]

2006年9月8日,海關總署副署長龔正召開專題會議,會議決定海關部門將對黑龍江省提出的內貿貨物跨境運輸一事給予積極支持。因內貿貨物運輸不屬於海關傳統監管職責範圍,但內貿貨物跨境運輸的話將涉及進出境問題,海關總署決定先在限定範圍內試點,視試點情況總結完善後適時推廣。2006年9月下旬,海關總署邀請交通部、鐵道部、質檢總局、外匯管理局等相關部委召開專門會議,通報有關背景情況及海關總署辦公會議決定。各部委研究討論後,同意海關總署的意見,並支持先期試點的實施方案,並決定將在各自職能範圍內對外發佈公告[2]

黑龍江試點[編輯]

2007年2月14日,海關總署發佈《海關總署關於開展內貿貨物跨境運輸試點工作的公告》(2007年第5號),決定從2007年3月1日起開展內貿貨物跨境運輸業務試點[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監管操作規程(試行)》則於2007年2月15日印發有關海關執行[2]

2007年2月2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佈《關於黑龍江省試點內貿貨物經俄羅斯過境運至我東南沿海檢驗檢疫相關事宜的公告》(2007年第40號),規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支持辦理黑龍江省內貿貨物跨境運輸相關業務。黑龍江省煤炭、石化產品出境時,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僅對貨物及其運輸工具實施檢疫,出具相關檢疫證書;上述貨物及其運輸工具進境時,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憑貨物出境檢疫證書接受報檢,不對貨物實施檢驗檢疫,只對運輸工具依法實施檢疫。其他內貿貨物出入境時,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實施檢驗檢疫和監管[4]

2007年3月14日,交通部發佈《關於開展黑龍江省內貿貨物經俄羅斯港口運至我國東南沿海港口試點工作的公告》(2007年第11號),自2007年3月15日起施行。根據該公告,內貿貨物跨境運輸的有關規費和港口作業費等費用按內貿船舶和內貿貨物的有關規定執行[5]

試點階段開始時,內貿貨物跨境運輸僅限於黑龍江省的內貿貨物經俄羅斯口岸過境運至中國東南沿海港口,且僅允許黑龍江省部分符合要求的企業在哈爾濱海關辦理備案手續後開展。可以運輸的內貿貨物則規定除國家禁止進出境貨物及許可證管理貨物外的貨物均可;運輸方式限定為集裝箱裝載,由海關在綏芬河口岸施加關鎖,經鐵路直接運送至俄羅斯口岸,在使用中國籍船舶整箱承運至東南沿海港口。內貿貨物與承運跨境運輸貨物的運輸工具須接受海關監管,運輸工具進出境時須在海關監管區內裝卸作業。在試點階段,暫不考慮東南沿海貨物經相同渠道進入黑龍江[2][3]

2007年4月16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內貿貨物跨境運輸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07〕21號),規定內貿貨物跨境運輸的貿易企業之間應當以人民幣計價結算;外匯局無需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貨主與承運人之間的運費、保費等相關費用也應當以人民幣計價結算,而承運人在境外發生的港口、燃料等運輸相關費用,由承運人按規定辦理對外支付[6][7]

吉林試點[編輯]

2010年8月4日,海關總署發佈公告(2010年第49號),批准吉林省開展內貿貨物跨境運輸試點,允許吉林省內貿貨物從琿春圈河口岸出境,經朝鮮限元汀里羅津港換裝作業,從上海、寧波口岸復運進境;境外換裝作業僅限在朝鮮羅津港中國承運企業租用並經營的專用碼頭進行;試點階段僅允許吉林省已在海關註冊登記的企業到長春海關辦理內貿貨物跨境運輸備案手續後開展內貿貨物跨境運輸業務;涉及出口許可證件管理的非集裝箱商品僅限於煤炭,使用集裝箱裝載的跨境運輸內貿貨物(不包括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由海關在琿春口岸施加封志經公路直接運至朝鮮元汀里-羅津港,使用整箱承運至中國東南沿海港口;限使用中國籍船舶自朝鮮限元汀里-羅津港直航至上海、寧波港。跨境運輸的內貿貨物應自運輸工具離開中國關境內一口岸出境起3個月內運抵中國關境內另一口岸,逾期未運抵的,除不可抗力的外,視同出口貨物處理,由納稅義務人向海關辦理相關的申報納稅手續;海關將取消該經營企業繼續從事內貿貨物跨境運輸資格,並根據情況進行調查處理[8][9]

2010年8月17日,交通運輸部發佈《關於開展吉林省內貿貨物經朝鮮港口運至我國東南沿海港口試點工作的公告》(2010年第36號)[10]。2010年10月28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佈《關於吉林省試點內貿貨物經朝鮮過境運至我國東南沿海檢驗檢疫相關事宜的公告》(2010年第118號),對吉林省煤炭的內貿貨物跨境運輸做出規定,其他內貿貨物出入境時則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實施檢驗檢疫和監管[11]

調整[編輯]

2011年4月11日,海關總署發佈公告(2011年第21號),擴大在黑龍江省開展的內貿貨物跨境運輸試點範圍,允許將糧食石化等涉及出口許可證管制類商品的貨物納入有關內貿貨物的範圍;在原有綏芬河口岸鐵路運輸方式出境的基礎上增加公路運輸方式,同時增加東寧口岸(公路運輸)作為試點口岸[12]

2013年3月,中俄兩國元首共同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關於合作共贏、深化全面戰略協作夥伴關係的聯合聲明》。為落實該聯合聲明,交通運輸部於2013年10月17日發佈《關於調整完善黑龍江省內貿貨物經俄羅斯港口運至我國東南沿海港口試點工作相關政策的公告》(2013年第65號),將承運船舶從原本的僅限中國籍船舶,改為優先使用中國籍國際海運船舶承運,無中國籍船舶滿足運輸需求時,向交通運輸部備案後,允許使用外國籍船舶承運;外籍船舶承運過境內貿貨物時的有關規費和港口作業費按外貿船舶的有關規定執行[13]。海關總署隨後在2013年11月11日發佈相應的調整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3〕61號)[14][15]

2014年5月30日,海關總署發佈《關於拓展內貿貨物跨境運輸試點業務範圍的公告》(2014年第42號),允許將糧食、木材等三種涉證商品納入吉林省內貿貨物跨境運輸範圍,糧食、銅以集裝箱運輸,木材以散裝形式運輸;增加黃埔、泉州、汕頭和洋浦口岸為吉林省內貿貨物跨境運輸進境口岸;允許從事黑龍江省、吉林省內貿貨物跨境運輸企業使用返程集裝箱,運輸除涉及出口許可證件管制類商品和涉及徵收出口關稅商品外的貨物;返程貨物集裝箱由海關在內貿貨物跨境運輸進境口岸施加關鎖,並經內貿貨物跨境運輸路線運返內貿貨物跨境運輸出境口岸[16]。質檢總局於2014年11月27日發佈相應的調整公告[17]

2015年5月27日,海關總署發佈公告(2015年第22號),再次擴大黑龍江省內貿貨物跨境運輸試點業務範圍,允許將木材類產品納入黑龍江省內貿貨物跨境運輸範圍;增加泉州、汕頭、洋浦、天津、大連等5個港口為黑龍江省內貿貨物跨境運輸進境口岸[18]。2016年12月14日,海關總署發佈公告(2016年第81號),又一次擴大黑龍江省內貿貨物跨境運輸試點業務範圍,增加南沙港、鹽田港、蛇口港、福州港、湛江港、廈門港、太倉港為黑龍江省內貿貨物跨境運輸進境口岸,增加俄羅斯斯拉夫揚卡港為中轉口岸[19]

2018年7月,海關總署同意增加俄羅斯馬哈林諾國際鐵路口岸為吉林省內貿貨物跨境運輸出境口岸,增加俄羅斯扎魯比諾港為吉林省內貿貨物跨境運輸中轉港口[20]。2020年1月21日,海關總署發佈公告(2020年第14號),拓展吉林省內貿貨物跨境運輸業務範圍,增加琿春—俄羅斯克拉斯基諾公路口岸為吉林省內貿貨物跨境運輸出境口岸,增加俄羅斯斯拉夫揚卡港為吉林省內貿貨物跨境運輸中轉口岸,增加青島港為吉林省內貿貨物跨境運輸入境口岸,增加磨料砂產品以散裝方式運輸[21]

2022年9月,吉林琿春市航務局申請增加符拉迪沃斯托克港(海參崴港)為內貿貨物跨境運輸中轉口岸,增加浙江兩港為內貿貨物跨境運輸入境口岸[22]。2023年5月,獲得海關總署批准並發佈公告[23]。公告發佈後,有自媒體賬號以「163年後,中國重獲海參崴出海口」為標題進行報道,在中文互聯網獲得廣泛關注[24][25]

記錄與統計[編輯]

2011年,寧波舟山港與琿春市合作啟動「琿春—羅津—寧波」航線,最初為散雜貨「內貿外運」業務,2017年拓展至集裝箱業務[26]。2017年,一批重量為2862噸膠質玉米從吉林省琿春口岸出境,經朝鮮羅津港裝船,由「順興」輪運輸至浙江寧波。2017年5月25日,「順興」輪在寧波鎮海港區停靠,標誌着琿春跨境至寧波集裝箱班輪成功首航,也是「琿春—羅津—寧波」內貿貨物跨境運輸航線時隔六年後的再一次啟動[27]

2015年,上海海關隸屬吳淞海關為從琿春口岸出發,經朝鮮羅津港裝船後,海運至上海的504立方米樟子松板材辦理通關,為上海首票內貿跨境運輸貨物[28]

2018年7月,一批從黑龍江綏芬河出發的內貿跨境運輸貨物經香港轉船後運抵廣州黃埔老港大碼頭,並在黃埔海關隸屬老港海關的監管下卸貨,標誌着黑龍江綏芬河至黃埔老港的內貿貨物跨境運輸線路正式開通[29]

2018年9月14日,「琿春—扎魯比諾—寧波」內貿貨物跨境運輸航線正式開通,該線路黑龍江、吉林兩省貨物通過大連、營口港南運的既有的路線近300公里到800公里,運輸時間節省2到4天。2019年6月20日,琿春「海絲路1號」貨輪運載着2697.21噸、總價值1.35億元的銅板沿該航線抵達寧波舟山港鎮海港區。至此,據寧波海關統計,該航線已累計運輸1.02萬噸、價值2.8億元大宗物資[30]。2019年12月7日,「海絲路1號」輪在寧波舟山港鎮海港區2號泊位完成從琿春出境,經扎魯比諾港裝船運輸來的220標準箱貨物的吊裝上岸,並同步完成220標準箱進口銅精粉吊裝上船,首次實現「琿春—扎魯比諾—寧波」內貿集裝箱跨境運輸航線「雙向重箱運輸」[31]。2020年4月9日,「海絲路1號」貨船裝載着220個集裝箱玉米從俄羅斯扎魯比諾港起航前往浙江寧波鎮海港,為該航線的年內首航。此前,該航線已運行5個航次,累計運輸貨物1382個標準集裝箱,貨值達5億元人民幣[32]。2020年4月14日,「海絲路1號」輪抵達寧波舟山港,玉米卸貨完畢後裝載180標準箱銅精礦返航。至此,該航線共運行6個航次,累計運輸貨物1822個標準集裝箱,貨值達5.5億元人民幣[33][34]

2020年5月2日,55個集裝箱、1403噸玉米陸續從琿春鐵路口岸運輸出境,至俄羅斯扎魯比諾港開始集港裝船,由「海絲路1號」輪運輸至山東青島港。2020年5月15日,「海絲路1號」輪順利靠泊青島港前灣港區並卸載貨物。「海絲路1號」靠泊卸載,標誌着中國北方地區首條內貿貨物跨境運輸航線開通。5月15日,「海絲路1號」裝載220個集裝箱銅精礦後啟程返航,標誌着「青島港—扎魯比諾港—琿春」航線的開通[35][36][37]

口岸增減[編輯]

內貿貨物跨境運輸口岸變更信息[38]
省份 海關總署公告 新增日期 新增出境口岸 新增境外中轉港口 新增進境口岸 備註
黑龍江省 2007年第5號 2007年3月1日 綏芬河鐵路口岸  俄羅斯符拉迪沃斯托克港、東方港、納霍德卡港 上海港寧波港黃埔港 [2]
2011年第21號 2011年4月11日 綏芬河公路口岸東寧口岸 不適用 不適用 [12]
2015年第22號 2015年5月27日 不適用 不適用 泉州港汕頭港洋浦港天津港大連港 [18][39]
2016年第81號 2016年12月14日 不適用  俄羅斯斯拉夫揚卡港 南沙港鹽田港蛇口港福州港湛江港廈門港太倉港 [19][1][39]
吉林省 2010年第49號 2010年8月4日 琿春圈河口岸  北韓羅津港 寧波港、上海港 [8]
2014年第42號 2014年5月30日 不適用 不適用 黃埔、泉州、汕頭和洋浦口岸 [16]
2018年7月 琿春—俄羅斯馬哈林諾鐵路口岸  俄羅斯扎魯比諾港 不適用 [40]
2020年第14號 2020年2月1日 琿春—俄羅斯克拉斯基諾公路口岸  俄羅斯斯拉夫揚卡港 山東省青島港 [21]
2023年第44號 2023年6月1日 不適用  俄羅斯符拉迪沃斯托克港 浙江省舟山甬舟集裝箱碼頭嘉興乍浦港 [23]

參考[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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