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合作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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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合作基金會是指1984至1999年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許多農村地區盛行的一類資金互助合作組織。

定義定性[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下達的【1993】農【經】字第8號文件中,對農村合作基金會作了規範性定義:「農村合作基金會是在堅持資金所有權及其相應的收益權不變的前提下,由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按照自願互利、有償使用的原則而建立的社區性資金互助合作組織。它的宗旨是:為農民服務,為農業生產服務,為發展農村集體經濟服務。」[1]定性方面,《國務院關於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明確規定:"農村合作基金會不屬於金融機構,不得辦理存、貸款業務,要真正辦成社區內的資金互助組織"[2]。但是學界有觀點認為農村合作基金會是「由地方政府控制的、帶有合作製成份的、非銀行農村金融機構」[3]

產生背景[編輯]

20世紀80年代中期,在改革開放的大背景下,中國廣大農村地區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不斷推進、 人民公社隨之解體,導致原有集體資產管理力量被削弱,繼而引發了一些集體財產流失、農村集體資金使用不當等問題[4][5]。為應對問題、滿足經濟發展需要,農村通過「清財收欠,以欠轉貸」等方式將「清收集體資金與追求集體財產的保值增值」相互結合,在社員內部開展互助融資,進而催生了農村合作基金會[6][7]。 

發展階段[編輯]

學者對於農村合作基金會的發展階段,有着不同的觀點。黎兵認為[8],合作基金會的發展可以分為試點推廣的初始階段(1986至1988年)、勢頭蓬勃與隱患俱增的發展階段(1989至1998年)、清理整頓的消亡階段(1999至約2003年);王文莉等學者認為[9],其發展可以分為試辦(1984至1986年)、發展(1987至1991年)、完善(1992年以後)三個階段;而農業專家溫鐵軍的階段劃分觀點則更為細化,他認為農村合作基金會的發展可以分為以下五個階段[1]

萌發[編輯]

1983年下半年至1986年末,黑龍江、江蘇等地農村社區,試行集體資金「隊有村管」或「隊有鄉管」等辦法,進行內部融資,進而產生了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雛型。期間,中共中央1984年1號文件中提到「允許農民和集體的資金自由的或有組織的流動。」、中共中央1985年5號文件對「發展多樣化的資金融通形式」予以肯定。

改革試驗[編輯]

1987至1991年,農村合作基金會逐步得到了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承認和支持。1987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過文件《把農村改革引向深入》[10]:「一部分鄉、村合作經濟組織或企業群體建立了合作基金會,……原則上應當予以肯定和支持。」黑龍江尚志市河北玉田縣等地進行了農村合作基金會的規範化試驗,各地農村合作基金會迅速發展。1991年12月,中國農業部發出了《關於加強農村合作基金會規範化、制度化建設若干問題的通知》[11]。截至1992年,中國全國已建立的農村合作基金會為主要形式的農村合作金融組織,鄉(鎮)一級1.74萬個,村一級11.25萬個。

高速擴張[編輯]

1992至1995年,農村合作基金會的發展處於高速擴張階段。1992年鄧小平發表南巡講話後,中國上下興起新一輪的投資熱潮,大筆資金注入鄉鎮村辦集體企業。截至中央正式提出整頓關閉之前的1996年底,中國已有2.1萬個鄉級和2.4萬[註 1]個村級農村合作基金會,融資規模大約為1500億元。

整頓發展[編輯]

1996至1998年,農村合作基金會的發展處於整頓發展階段。1996年8月的《國務院關於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了一些對農村合作基金會進行清理整頓措施。例如:凡農村合作基金會實際上已經營金融業務,存、貸款業務量比較大的,經整頓後可併入現有的農村信用社,也可另設農村信用社[12]

清理關閉[編輯]

1999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佈3號文件,正式宣佈全國統一取締農村合作基金會:「……清理整頓的目標任務是:停止新設農村合作基金會;現有的農村合作基金會一律停止以任何名義吸收存款和辦理貸款,同時進行清產核資,沖銷實際形成的呆帳,對符合條件的併入農村信用社,對資不抵債又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的予以清盤、關閉。」

評價[編輯]

農村合作基金會是改革開放背景下,中國廣大農村地區推動地方經濟建設作出的積極探索,起到了改善集體資金管理[13]、加快農村經濟發展[14]等積極作用。然而由於缺乏監督機制等原因,農村合作基金會干擾了金融運轉的正常秩序、造成了一些資源浪費[15]

備註[編輯]

  1. ^ 此數據明顯少於改革試驗階段中村一級的農村合作基金會數量,因此疑似有誤,但「農村合作基金會的興衰史(1984~1999)"一文原文如此。請可以查詢到其它可靠來源的編者予以考證。

參考資料[編輯]

  1. ^ 1.0 1.1 溫鐵軍. 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兴衰史(1984~1999). 南京大學馬克思主義社會理論研究中心. [2022-07-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7-16). 
  2. ^ 雷春柱. 对当前农村合作基金会非法开办金融业务的调查思考. 銀行與企業. [2022-07-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7-15). 
  3. ^ 趙學軍. 农村合作基金会兴亡的再探讨 (PDF). 金融評論. [2018] [2022-07-11].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2-07-12). 
  4. ^ 姜旭朝. 中国民间金融研究. 山東人民出版社1996. 
  5. ^ 李靜. 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研究综述. 中國農村觀察. 2002 [2022-07-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7-17). 
  6. ^ 溫鐵軍. 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兴衰史. 中國改革. [2022-07-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7-15). 
  7. ^ 余文淵. 农村合作基金会兴衰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启示. 理論探討. 2005 [2022-07-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7-15). 
  8. ^ 黎兵. 农村合作基金会问题的反思. 農村經濟. 1999 [2022-07-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7-16). 
  9. ^ 王文莉; 羅劍朝; 劉興旺. 农村合作基金会规范发展探索. 西北農業大學學報. 1992, 27 (1) [2022-07-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7-17). 
  10. ^ 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 農墾經濟研究 (中共中央政治局): 3. [2022-07-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7-16). 
  11. ^ 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摘要). 中國農業會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1991 [2022-07-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7-16). 
  12. ^ 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_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22-07-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7-11). 
  13. ^ 耿榮學; 楊明方. 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重要作用. 中國知網. 農業經濟. 1994 [2022-07-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7-17). 
  14. ^ 魏尚賓. 应当正确认识和对待农村合作基金会. 農村經濟. 1993 [2022-07-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7-16). 
  15. ^ 农村合作基金会反思_新闻中心_新浪网. 新浪新聞. 決策. [2022-07-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