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末民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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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末民變形勢圖

唐末民變從公元859年的裘甫發動浙東叛亂開始,到公元884年黃巢之亂被平定而結束,歷時25年,農民軍席捲了現在的山東河南兩江閩浙兩廣兩湖陝西等十二行省,沉重地打擊了唐朝的統治,加速了唐朝的滅亡。

背景[編輯]

唐朝末年,皇帝荒淫無度,藩鎮興起,與朝廷長期爭權鬥爭,同時宦官專權,政治腐敗,整個社會千瘡百孔,民不聊生。大中十三年(859年),裘甫在浙東地區領導農民造反,咸通九年(868年),龐勛在桂州(今廣西桂林市)領導駐軍作亂,史稱「龐勛之亂」。這兩次變亂雖然很快被唐王朝鎮壓下去了,但是開啟更大規模動亂的先聲。宋祁新唐書》總結教訓:「唐亡於黃巢,而禍基於桂林!」

過程[編輯]

裘甫之亂[編輯]

裘甫之亂即起於唐大中十三年(859年)十二月至次年六月,在江南東道的浙東一帶,發生了以裘甫為首領的農民暴動,揭開了推翻唐王朝農民戰爭(參見唐末農民戰爭)的序幕。十三年十二月,浙東人裘甫聚眾造反,攻佔象山(今屬浙江)。次年正月,屢敗明州城(今寧波)官兵,進逼剡縣(今浙江嵊縣),眾至數千人。二月,大敗浙東唐軍於三溪(今浙江嵊縣西南),打死官兵三位將官,百姓紛紛投附,隊伍增加到三萬人。裘甫自稱天下都知兵馬使,建元羅平(鑄印稱天平)大聚資糧,購良工,治器械,聲振中原。三月,變民分兵攻打衢、婺、明、台等州(治今浙江衢州、金華、寧波、臨海),奪取唐興、上虞(今浙江天台及上虞東南一帶地區),隨後又向東南沿海地區發展。浙東官兵屢戰屢敗,唐廷急調前安南都護王式為浙東觀察使,統領諸道兵前往鎮壓。農民軍又北上餘姚(今屬浙江),殺縣丞和縣尉,東破慈谿,進佔奉化,抵達寧海(今屬浙江),殺掉縣令而佔據之。裘甫面對當時蓬勃發展的有利形勢,沒有採納副將提出的迅速攻取越州(治今浙江紹興),沿浙江(今富春江、錢塘江)築壘拒守,伺機向外擴展的正確方略,而猶豫不決,坐失良機。四月,王式率兵進屯越州,旋即分兵兩路向東、南方向齊進。農民軍連戰皆敗,失掉寧海城,於寧海西南的南陳館又喪失萬餘人,沿天台山黃罕嶺向西北方向逃遁。六月,農民軍退守郯城。王式率官軍集中兵力攻城,不惜起用龍陂監的牧馬,藉助吐蕃、回鶻的數百名騎手輪番進攻,三天交戰八十三次,裘甫、劉?等終因寡不敵眾,被俘斬。農民軍將領劉從簡率五百人突圍後,亦在大蘭山(今浙江餘姚南)戰敗被殺,至此,裘甫軍全部失敗。裘甫反唐,是唐末民變的前奏,揭開了推翻唐王朝農民戰爭的序幕。

王仙芝起兵[編輯]

乾符元年(874年),王仙芝自稱「天補平均大將軍」兼「海內諸豪都統」,率數千人在長垣(今屬河南)造反。造反賊軍很快佔領了長垣縣城,第二年攻克濮州、曹州。由於當時天災人禍橫行,民眾紛紛參與,造反軍隊人數發展到數萬人。到了第三年,叛軍在汝州大捷,後來唐朝招安,王仙芝兩度動搖,第一次黃巢堅決反對,大罵仙芝「始吾與汝共立大誓,橫行天下。今汝獨取官而去,使此五千餘眾何所歸乎?」[1]黃巢率領二千人馬向北進發,與王仙芝分戰兩地。仙芝轉攻郢州時,唐朝招討副都監楊復光再次誘降,仙芝遣尚君長、楚彥威等人洽降,中途為唐招討使宋威所劫持,宋威貪功,妄報戰勝,尚君長等人移送長安被殺,仙芝大怒,降敵之事再次未遂。乾符五年(878年),王仙芝在黃梅大敗,被唐軍所殺。

黃巢之亂[編輯]

乾符二年(875年),黃巢響應王仙芝,遂在冤句(今山東荷澤西南)起兵。黃巢軍避實就虛,避開藩鎮力量強大的中原地區,向南方長驅直下,渡過長江,轉戰荊襄、皖南、浙東、福建,王霸二年(879年),黃巢軍入嶺南,攻克南方重鎮的廣州,活捉節度使李迢,眾至百萬,並控制了嶺南的大部分地區。黃巢軍發佈公告:要率大軍直搗長安,推翻唐朝的統治。十月,黃巢軍從廣州北上,取道桂林,編栰沿湘江南下,進抵潭州,旋即經鄂州(今湖北武昌)東向,殲滅唐軍張璘部,後轉戰信州,宣州,並北上由採石渡長江,公元880年渡過淮河,攻克東都洛陽;王霸三年底(881年初),黃巢軍進入長安,金吾大將軍張直方率眾迎接黃巢大軍進城,一月十六日,在含元殿舉行開國大典,建立了大齊政權,建元「金統」。

逃往劍南道唐僖宗糾集各地的殘餘勢力,向黃巢軍反撲,在關鍵時刻,大將朱溫叛變降唐,黃巢軍損失慘重,不得不撤出長安,轉戰山東泰山一帶。中和四年(884年)六月,黃巢在萊蕪虎狼谷與唐將時溥決戰,兵敗自刎。

黃巢從子黃皓率殘部流竄,號「浪蕩軍」。昭宗天復初年,進攻湖南時,為湘陰土豪鄧進思所伏殺。至此唐末民變結束。唐僖宗中和四年,秋七月,僖宗在大玄樓舉行受俘儀式。武甯節度使時溥獻上黃巢首級,另有黃巢姬妾二三十人。僖宗問「汝曹皆勳貴子女,世受國恩,何為從賊?」居首的女子回答:「狂賊凶逆,國家以百萬之眾,失守宗祧,播遷巴、蜀;今陛下以不能拒賊責一女子,置公卿將帥於何地乎!」上不復問,皆戮之於市[2]

主要戰役[編輯]

參看[編輯]

註腳[編輯]

  1. ^ 資治通鑑》卷二五二,僖宗乾符三年。
  2. ^ 《資治通鑑·卷第二百五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