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太空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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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太空條約
英語:Outer Space Treaty
法語:Traité de l'espace
俄語Договор о космосе
西班牙語Tratado sobre el espacio ultraterrestre
阿拉伯語:معاهدة الفضاء الخارجي
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的外太空活動所應遵守原則的條約
  成員國
  僅簽署
  非成員國
簽署日1967年1月27日
簽署地點倫敦莫斯科華盛頓特區
生效日1967年10月10日,​56年前​(1967-10-10
生效條件5份批准書,包括保存國政府
締約方114[1][2][3][4]
保存處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美利堅合眾國政府
語言英文
法文
中文
俄文
西班牙文
阿拉伯文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維基文庫外太空條約
Treaty on Principles Governing the Activities of States in the Exploration and Use of Outer Space, including the Moon and Other Celestial Bodies」的各地常用名稱
中國大陸關於各國探測及使用外層空間包括月球與其他天體活動所應遵守原則的條約
臺灣關於各國探測及使用外空包括月球與其他天體之活動所應遵守原則之條約

關於各國探測及使用外太空包括月球與其他天體活動所應遵守原則的條約》(英語:Treaty on Principles Governing the Activities of States in the Exploration and Use of Outer Space, including the Moon and Other Celestial Bodies),簡稱《外太空條約》或《外空條約》,1966年12月19日在聯合國大會上獲得通過,1967年1月27日開放供簽署,1967年10月10日生效,無限期有效。

該條約是國際空間法的基礎,號稱「太空憲法」,規定了從事航天活動所應遵守的10項基本原則。

  1. 共同利益的原則:探索和利用外太空應為所有國家謀福利,而無論其經濟或科學發展的程度如何;
  2. 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則:各國應在平等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法自由地探索和利用外太空,自由進入天體的一切區域;
  3. 不得據為己有原則:不得通過提出主權要求,使用、佔領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把外太空據為己有;
  4. 限制軍事化原則:不在繞地球軌道及天體外放置或部署核武器或任何其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
  5. 援救航天員的原則:在航天員發生意外事故、遇險或緊急降落時,應給予他們一切可能的援助,並將他們迅速安全地交還給發射國;
  6. 國家責任原則:各國應對其航天活動承擔國際責任,不管這種活動是由政府部門還是由非政府部門進行的;
  7. 對空間物體的管轄權和控制權原則:射入外空的空間物體登記國對其在外空的物體仍保持管轄權和控制權;
  8. 外空物體登記原則:凡進行航天活動的國家同意在最大可能和實際可行的範圍內將活動的狀況、地點及結果通知聯合國秘書長;
  9. 保護空間環境原則:航天活動應避免使外空遭受有害的污染,防止地外物質的引入使地球環境發生不利的變化;
  10. 國際合作原則:各國從事外空活動應進行合作互助。

未簽署國[編輯]

參見[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